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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政治改革的深入进行,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逐渐提高都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挑战,同时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为专家学者所持续讨论。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概述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是各种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各项程序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指某项具体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包括:选举机构的设立、代表名额的分配、选区的划分、选民的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内容包含众多,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许多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有序运作和选举当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它也是一种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是通过人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所以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一票一值”的尴尬
这里以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巨大差别为例说明这个尴尬局面。比如,十届全国人大湖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118,湖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123,但湖南省的人口却比湖北省多400多万,其主要原因是湖北省城市人口比湖南省城市人口多。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这些都无不显示出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存在着实际不平等的事实。这个尴尬局面只是人大代表结构不够合理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党政机关官员代表比例高且不断增高;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等也反映出了人大代表结构的不甚合理。
(二)选举的民主程序还不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等环节还存在不足,比如过于偏重政党团体的“组织提名”,轻视选民或代表联名的“非组织提名”,这种现象在间接选举中更为突出。在候选人的介绍方面,缺乏竞选机制,对候选人介绍少。选举作为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实践形式,不可不存在竞争,但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机制,因此有人将之称为“确认型选举”,即由组织推荐候选人,然后通过行政力量动员选民参加,最后经由选民投票确认产生代表。候选人之间缺乏竞争,不能及时了解选民的实际需求,争取选民的支持;而选民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也无法真正地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主张、履职能力等。
上述问题导致了选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选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到一定制约,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也较难保证,往往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
(三)我国选区的划分存在问题
我国的选区划分制度随着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而趋于成熟,选区划分也经历了从城乡不同比例到现在的同比例的过程,这说明从法律制度上为实现真正平等的人大代表选举提供了保障。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选区划分仍有不完善之处,在具体的选区划分操作中还存在不按选举法办事,歪曲理解选举法,对选民选举权利平等不够重视等现象,基层人大选区划分仍存在问题,在选区划分具体操作中违背选举法平等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选民选举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有的地区为了实现组织指定的人当选的意图,任意划分选区,或者在选举前就预定了代表的结构比例,按照该比例去“选举”,只顾代表的广泛性而牺牲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另外,在实践中,特别是城市中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的现象很多,这样划分选区便于组织选举工作,降低选举成本,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但仍有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员工作为独立个体与单位的依附关系淡化,因此其弊端也愈加明显。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
首先应该想办法遏制住工农代表比例的下降趋势,不断提高其人大代表的比重,优化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的比例。要想彻底解决“一票一值”的尴尬局面,就要切实地提高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代表的话语权,提高农民代表占人大代表的比重,让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真正地当家作主。另外,应该着眼提升“一线代表”比例,优化代表结构。基层群众最能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多选一些来自基层、勤奋实干、有社会责任感的农民、工人和其他普通劳动者成为代表,不仅不背离政治方向,反而是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选择。因此,应该不断提高“一线代表”的比例,使人大代表更能代表人民意愿,更能为人民代言、履职。
(二)完善选举的程序
针对上文提到的“确认型选举”情况,首先应该增强正式候选人遴选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协商酝酿方式是我国选举过程中确认正式候选人的主要做法,但该方式操作时欠缺公开性与透明度。第一,应该明确酝酿协商方式的操作细节,就如何酝酿协商做具体规定和标准设计,如协商酝酿前公布候选人信息、协商酝酿时增加候选人参选演讲、选派选民代表参与协商讨论等。第二,应当充分保证候选人的知情权,对获得或未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应当给予正当理由。第三,为增强公开性与透明度,可考虑在协商酝酿时进行全程监督、电视转播等。第四,必要时可考虑放弃协商酝酿方式,改而主要采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
其次,应当通过规范选民登记和投票计票环节来解决。按属地原则和自愿原则改革选民登记办法,改变选民被动登记的局面,让选民主动登记不可简单倚重行政动员式的“高投票率”。在依据利益同构原则划分选区的基础上,考虑在选区内设立选民登记站,在登记日期内可通过报纸、电视、海报等进行选民登记的宣传,同时还可派登记员上门散发传单和通知等,以此告知选民登记事宜,强化选民登记意识。
另外,在选民投票过程中,应当规范投票过程,特别应当设立秘密划票间,让选民按自我意愿写票和投票,同时应规范委托投票程序和流动票箱的设置标准。为增强计票环节的透明度,在计票环节上,应当保证计票的公开公正,做到即时计票、即时公布选票和宣布选举结果,可考虑采取电视直播的方式让整个计票环节置于公眾的监督之下。
(三)我国选区划分制度完善的建议
强化选区划分的平等性,保障选举权平等。首先应该严格按代表数与人口数比例,平等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数量。其次应放宽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因为在刻意追求一种“完美的代表构成比例”时,考虑的因素越多,越可能造成代表名额分配的不平衡。另外,应该按居住地划分选区,逐步废除按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这样,既利于选出能表达自己利益的代表,又利于选民与代表的联系与监督。最后,应该逐步实行小选区制。这样既能增加选举的竞争性,又能有效避免下派选举、指派等做法,使人大代表选举真正掌握在选民手中,还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参考文献:
[1]范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2]王晓慧.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9.05.01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概述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是各种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各项程序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指某项具体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包括:选举机构的设立、代表名额的分配、选区的划分、选民的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内容包含众多,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许多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有序运作和选举当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它也是一种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是通过人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所以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一票一值”的尴尬
这里以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巨大差别为例说明这个尴尬局面。比如,十届全国人大湖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118,湖北省代表团代表人数123,但湖南省的人口却比湖北省多400多万,其主要原因是湖北省城市人口比湖南省城市人口多。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这些都无不显示出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存在着实际不平等的事实。这个尴尬局面只是人大代表结构不够合理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党政机关官员代表比例高且不断增高;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等也反映出了人大代表结构的不甚合理。
(二)选举的民主程序还不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等环节还存在不足,比如过于偏重政党团体的“组织提名”,轻视选民或代表联名的“非组织提名”,这种现象在间接选举中更为突出。在候选人的介绍方面,缺乏竞选机制,对候选人介绍少。选举作为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实践形式,不可不存在竞争,但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机制,因此有人将之称为“确认型选举”,即由组织推荐候选人,然后通过行政力量动员选民参加,最后经由选民投票确认产生代表。候选人之间缺乏竞争,不能及时了解选民的实际需求,争取选民的支持;而选民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也无法真正地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主张、履职能力等。
上述问题导致了选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选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到一定制约,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也较难保证,往往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
(三)我国选区的划分存在问题
我国的选区划分制度随着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而趋于成熟,选区划分也经历了从城乡不同比例到现在的同比例的过程,这说明从法律制度上为实现真正平等的人大代表选举提供了保障。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选区划分仍有不完善之处,在具体的选区划分操作中还存在不按选举法办事,歪曲理解选举法,对选民选举权利平等不够重视等现象,基层人大选区划分仍存在问题,在选区划分具体操作中违背选举法平等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选民选举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有的地区为了实现组织指定的人当选的意图,任意划分选区,或者在选举前就预定了代表的结构比例,按照该比例去“选举”,只顾代表的广泛性而牺牲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另外,在实践中,特别是城市中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的现象很多,这样划分选区便于组织选举工作,降低选举成本,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但仍有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员工作为独立个体与单位的依附关系淡化,因此其弊端也愈加明显。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
首先应该想办法遏制住工农代表比例的下降趋势,不断提高其人大代表的比重,优化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的比例。要想彻底解决“一票一值”的尴尬局面,就要切实地提高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代表的话语权,提高农民代表占人大代表的比重,让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真正地当家作主。另外,应该着眼提升“一线代表”比例,优化代表结构。基层群众最能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多选一些来自基层、勤奋实干、有社会责任感的农民、工人和其他普通劳动者成为代表,不仅不背离政治方向,反而是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选择。因此,应该不断提高“一线代表”的比例,使人大代表更能代表人民意愿,更能为人民代言、履职。
(二)完善选举的程序
针对上文提到的“确认型选举”情况,首先应该增强正式候选人遴选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协商酝酿方式是我国选举过程中确认正式候选人的主要做法,但该方式操作时欠缺公开性与透明度。第一,应该明确酝酿协商方式的操作细节,就如何酝酿协商做具体规定和标准设计,如协商酝酿前公布候选人信息、协商酝酿时增加候选人参选演讲、选派选民代表参与协商讨论等。第二,应当充分保证候选人的知情权,对获得或未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应当给予正当理由。第三,为增强公开性与透明度,可考虑在协商酝酿时进行全程监督、电视转播等。第四,必要时可考虑放弃协商酝酿方式,改而主要采用预选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
其次,应当通过规范选民登记和投票计票环节来解决。按属地原则和自愿原则改革选民登记办法,改变选民被动登记的局面,让选民主动登记不可简单倚重行政动员式的“高投票率”。在依据利益同构原则划分选区的基础上,考虑在选区内设立选民登记站,在登记日期内可通过报纸、电视、海报等进行选民登记的宣传,同时还可派登记员上门散发传单和通知等,以此告知选民登记事宜,强化选民登记意识。
另外,在选民投票过程中,应当规范投票过程,特别应当设立秘密划票间,让选民按自我意愿写票和投票,同时应规范委托投票程序和流动票箱的设置标准。为增强计票环节的透明度,在计票环节上,应当保证计票的公开公正,做到即时计票、即时公布选票和宣布选举结果,可考虑采取电视直播的方式让整个计票环节置于公眾的监督之下。
(三)我国选区划分制度完善的建议
强化选区划分的平等性,保障选举权平等。首先应该严格按代表数与人口数比例,平等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数量。其次应放宽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因为在刻意追求一种“完美的代表构成比例”时,考虑的因素越多,越可能造成代表名额分配的不平衡。另外,应该按居住地划分选区,逐步废除按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这样,既利于选出能表达自己利益的代表,又利于选民与代表的联系与监督。最后,应该逐步实行小选区制。这样既能增加选举的竞争性,又能有效避免下派选举、指派等做法,使人大代表选举真正掌握在选民手中,还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参考文献:
[1]范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2]王晓慧.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