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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粤环[2012]7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