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涵义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休整权
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日或一日)
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休整权包括:(1)一个工作日内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问体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问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上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所享有的体息时间。
(二)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
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和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权利。劳动者在每个工作周后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体息。
(三)休养(闲)权
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
(四)安宁权
安宁权是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项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养是在"休假"或"休整"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在休整、休假和休养时禁止干涉和骚扰。
二、当今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保障。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目前能安心理得享受长假待遇的民众只有一小部分,对多数在民企或私营企业生产低档生活和生产用品的劳动者而言长假未免奢侈。
2、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地剥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3、休息权"贫富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出现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同人的休息权得到不同的尊重。调查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息权,"双休日"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在IT行业、服务性行业、部分私营和外资企业,加班加点则是家常便饭。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众多单位和部门仍然存在漠视《宪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首先,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勞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
其次,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此外,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2、企业方面的原因。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使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3、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途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能充分地行使休息权,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
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形。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须有独立的运作资金,业务上受上级工会领导而不受企业管辖,薪酬由税收、立法来保证。基于此,行业工会就可以公正地开展活动,避免工会被企业操控的弊端,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三)将普法宣传法制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参考文献:
[1]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龙晟.关注休息权[J].中国劳动保障,2006,(5).
[3]程思良.休息权初探[J].云梦学刊,2007,(2).
[4]张佳佳,赵宁.休息权相关问题初探--从权利本质的角度分析[J].前沿,2006,(1).
[5]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休整权
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日或一日)
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休整权包括:(1)一个工作日内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问体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问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上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所享有的体息时间。
(二)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
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和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权利。劳动者在每个工作周后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体息。
(三)休养(闲)权
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
(四)安宁权
安宁权是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项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养是在"休假"或"休整"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在休整、休假和休养时禁止干涉和骚扰。
二、当今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保障。法定节假日是法律赋予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目前能安心理得享受长假待遇的民众只有一小部分,对多数在民企或私营企业生产低档生活和生产用品的劳动者而言长假未免奢侈。
2、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现象严重。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地剥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
3、休息权"贫富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劳动者的休息出现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同人的休息权得到不同的尊重。调查显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享受到正常的休息权,"双休日"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在IT行业、服务性行业、部分私营和外资企业,加班加点则是家常便饭。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众多单位和部门仍然存在漠视《宪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首先,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勞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
其次,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此外,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2、企业方面的原因。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使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3、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途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能充分地行使休息权,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
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此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甘愿违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形。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利方面的职能,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行业工会。行业工会须有独立的运作资金,业务上受上级工会领导而不受企业管辖,薪酬由税收、立法来保证。基于此,行业工会就可以公正地开展活动,避免工会被企业操控的弊端,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三)将普法宣传法制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参考文献:
[1]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龙晟.关注休息权[J].中国劳动保障,2006,(5).
[3]程思良.休息权初探[J].云梦学刊,2007,(2).
[4]张佳佳,赵宁.休息权相关问题初探--从权利本质的角度分析[J].前沿,2006,(1).
[5]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