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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与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从当期我国保险行业运行环境中的现状与不足出发,提出了相应改善建议,期望能有效推动保险行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为保险业持续供应产品创新动力。
关键词:保险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
全新推出的保险产品中饱含着开发者的资本投入与所付出的劳动凝聚,具备较高的市场经济价值,其中也赋予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特点。若在法律保障制度缺乏的情形下,容易造成一系列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1、产权的不明晰,导致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前文中提到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使开发方赋予了保险产品经济价值,若不能对其中的技术进行保密,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在缺乏对产权确定的法律保护情况下,该无形资产将受到模仿与复制,使在新产品研发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与精力的保险企业,难以通过发行的新产品获取收益,甚至难以收回在研发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严重打击了产品创新者的研发积极性,冲击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盈利,甚至危及行业发展。
1.2、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使保险产品的研发受阻
作为无形资产的保险产品,其中包含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具体信息之中。而其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独占性等公共产品属性,使保险创新产品在脱离了法律的保护之后,将由于富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传播快速、成本低廉,保险市场中的竞争企业将轻易的模仿与挪用。而市场竞争机制下,竞争企业获取了新型保险产品后,仅依据产品自身的边际成本定制市场价格,直接影响了产品开发者在市场中通过销售行为收回开发成本以及从中获利的能力。这种看似简便直接的非法获利手段,最终不仅损害了新保险产品研发企业的既得利益,更危害了保险行业中创新的动力形成及发挥。另外,在新产品被非研发保险企业抄袭了之后,通过当时投放市场反应与收益预期情况调研分析,对不足之处加以完善与改进,从而以更具优势的产品发行反超研发企业。这种明显的优势,使保险行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极大的危害了新产品研发积极性。
1.3、创新动力的缺失导致社会效益受损
对于无形的保险产品,不同于有形公共类型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产生损耗,新的保险险种在推向市场后被广泛选投。但被竞争对手模仿抄袭之后,从短期来看扩大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长远来说却是破坏了知识产权创新的机制与积极性,使潜藏在创新技术之下的社会效益逐渐消失,在一个没有创新能力或知识产权创新更迭缓慢的市场中,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大众整体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因此,无形的知识产权更需要迫切地受到相应法律条例的保护。
2、阻碍保险业发展
保险行业营运的基本对象就是保险产品,它也是保险公司为客户供应服务的平台。与一般实体产品不同的是,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但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当前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类产品种类繁多的环境之下,保险公司需要依照市场需求与自身发展预期相结合,向保险市场供应更多风险管理的选择,并以此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与有形产品一致的是,其产品开发过程同样是一个复杂、涉及面广,且人财物投入较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各类庞大数量及深度的调研,来了解掌握市场与消费者当下的需求,通过精度测算出涉险的各类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常常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突出表现在宏观经济以及保险市场变化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变化发展较快,而相应的保险市场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而银行利率、外汇汇率等指标的浮动同样会给保险企业带来一定的营运风险。
二、完善我国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振国内保险行业产品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提高对于无形资产保护的认识与理念的不断深入,转变大众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形成的缺乏变革的思维与意识。尤其要让大家认清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长远积极影响以及暂时性利益下的模仿抄袭行为带来的弊端。其次,加大开发投入与法律保护力度,逐渐降低对国外新技术、新产品的依赖程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将在保险行业创新驱动力上发挥出重要的战略发展意义。在对知识产权不断加大保护力度的国际保险行业发展趋势中,我国也应顺应市场与需求自内发生转变,为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不断改善其市场环境。
2、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立法
商业方法专利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地位也逐渐显示出来。当前互联网金融活动成为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重点范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同时也对申请组织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较大影响。在面对方法专利化、标准许可化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机构也无法避开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与其被动接受与适应,不如从自身内部发展需求出发,主动探索建立适宜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规范体系。
3、多管齐下,强化保险产品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从管理的灵活程度来看,行政管理比司法途径更为高效,并可作为立法的前期准备,因此应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向上多加完善,通过行政规范的约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专利管理机构也应对保险市场动态的变化密切关注与留意,对申报的保险产品专利化进行科学有效的探索。一方面确保申报准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增强专利的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结语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扩张,不断发展壮大,庞大的市场需求亟需保险产品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不断创新更迭。而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并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保障,我国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具有我国特色且適宜保险行业操作运用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政策,为保险行业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7(02):9-13.
[2]刘长宏,孙武军,张楚清,王梓婷.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金融纵横,2017(02):71-80.
[3]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上海金融,2017(02):75-80.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关键词:保险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建设的现实意义
全新推出的保险产品中饱含着开发者的资本投入与所付出的劳动凝聚,具备较高的市场经济价值,其中也赋予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特点。若在法律保障制度缺乏的情形下,容易造成一系列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1、产权的不明晰,导致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前文中提到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使开发方赋予了保险产品经济价值,若不能对其中的技术进行保密,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在缺乏对产权确定的法律保护情况下,该无形资产将受到模仿与复制,使在新产品研发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与精力的保险企业,难以通过发行的新产品获取收益,甚至难以收回在研发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严重打击了产品创新者的研发积极性,冲击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盈利,甚至危及行业发展。
1.2、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使保险产品的研发受阻
作为无形资产的保险产品,其中包含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具体信息之中。而其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独占性等公共产品属性,使保险创新产品在脱离了法律的保护之后,将由于富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传播快速、成本低廉,保险市场中的竞争企业将轻易的模仿与挪用。而市场竞争机制下,竞争企业获取了新型保险产品后,仅依据产品自身的边际成本定制市场价格,直接影响了产品开发者在市场中通过销售行为收回开发成本以及从中获利的能力。这种看似简便直接的非法获利手段,最终不仅损害了新保险产品研发企业的既得利益,更危害了保险行业中创新的动力形成及发挥。另外,在新产品被非研发保险企业抄袭了之后,通过当时投放市场反应与收益预期情况调研分析,对不足之处加以完善与改进,从而以更具优势的产品发行反超研发企业。这种明显的优势,使保险行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极大的危害了新产品研发积极性。
1.3、创新动力的缺失导致社会效益受损
对于无形的保险产品,不同于有形公共类型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产生损耗,新的保险险种在推向市场后被广泛选投。但被竞争对手模仿抄袭之后,从短期来看扩大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长远来说却是破坏了知识产权创新的机制与积极性,使潜藏在创新技术之下的社会效益逐渐消失,在一个没有创新能力或知识产权创新更迭缓慢的市场中,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社会大众整体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因此,无形的知识产权更需要迫切地受到相应法律条例的保护。
2、阻碍保险业发展
保险行业营运的基本对象就是保险产品,它也是保险公司为客户供应服务的平台。与一般实体产品不同的是,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但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当前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类产品种类繁多的环境之下,保险公司需要依照市场需求与自身发展预期相结合,向保险市场供应更多风险管理的选择,并以此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与有形产品一致的是,其产品开发过程同样是一个复杂、涉及面广,且人财物投入较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各类庞大数量及深度的调研,来了解掌握市场与消费者当下的需求,通过精度测算出涉险的各类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常常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突出表现在宏观经济以及保险市场变化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变化发展较快,而相应的保险市场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而银行利率、外汇汇率等指标的浮动同样会给保险企业带来一定的营运风险。
二、完善我国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振国内保险行业产品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提高对于无形资产保护的认识与理念的不断深入,转变大众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形成的缺乏变革的思维与意识。尤其要让大家认清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长远积极影响以及暂时性利益下的模仿抄袭行为带来的弊端。其次,加大开发投入与法律保护力度,逐渐降低对国外新技术、新产品的依赖程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将在保险行业创新驱动力上发挥出重要的战略发展意义。在对知识产权不断加大保护力度的国际保险行业发展趋势中,我国也应顺应市场与需求自内发生转变,为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不断改善其市场环境。
2、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立法
商业方法专利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地位也逐渐显示出来。当前互联网金融活动成为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重点范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同时也对申请组织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较大影响。在面对方法专利化、标准许可化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机构也无法避开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与其被动接受与适应,不如从自身内部发展需求出发,主动探索建立适宜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规范体系。
3、多管齐下,强化保险产品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从管理的灵活程度来看,行政管理比司法途径更为高效,并可作为立法的前期准备,因此应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向上多加完善,通过行政规范的约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专利管理机构也应对保险市场动态的变化密切关注与留意,对申报的保险产品专利化进行科学有效的探索。一方面确保申报准予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增强专利的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结语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扩张,不断发展壮大,庞大的市场需求亟需保险产品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不断创新更迭。而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并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保障,我国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具有我国特色且適宜保险行业操作运用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政策,为保险行业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7(02):9-13.
[2]刘长宏,孙武军,张楚清,王梓婷.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金融纵横,2017(02):71-80.
[3]赵晓旭.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上海金融,2017(02):75-80.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