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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习总书记在推进依法治国学习会议上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严防刑事错案的底线,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然而,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刑事错案的发生已在所难免,本文试图以申诉检察为视角,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权的意义、比较分析英美两国刑事错案控制机制、当前申诉检察部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面临的困难与挑战等三个部分来探讨如何完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以期寻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错案 法律监督 申诉检察
古往今来,从广为人知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杀人案,到文革时期的刘少奇叛国案,再到当今的佘祥林杀妻案,件件触目惊心,后果颇重。从古代百姓击鼓鸣冤、进京告御状,到当今群众申诉、寻求媒体帮助,无不表达了人民群众伸张正义的愿望和渴望得到公正的诉求。从御史台的设立,到检察制度的产生,再到申诉检察制度发展,正是顺应历史趋势,平冤纠错的重要体现。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生命财产安全、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日趋重视,公平、公正、公开的诉求日趋提高,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向检察机关申诉是人民群众表达合法诉求,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基于此,笔者试图以申诉检察为视角,探求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及时纠错改错,维护司法公正。
一、申诉检察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对避免和纠正刑事错案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影响
所谓刑事错案,即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由于主客观认识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定错误、问题的定性错误,或者对法律的认识、适用错误而做出错误处理的案件。刑事错案的成因错综复杂,有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有侦查阶段、诉讼程序中的问题等。古今中外,任何一种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本身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任何处理决定都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造成错误,因此错案的发生是不可能杜绝的。但每一件刑事错案的发生造成的后果是不能完全弥补的。一件刑事错案不仅侵犯到一个被追诉对象的合法权益,更是牵连到一个家庭、家族的生活,甚至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及时防错、纠错,最大限度地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至关重要。
(二)申诉检察部门参与刑事错案监督的必要性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参与错案监督,与侦监、公诉、监所等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错案监督价值。
一是就监督的时限而言,公诉部门提起抗诉的时间受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并同时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就是说,公诉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以前提起抗诉,而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申诉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二是就申诉人而言,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申诉对象更为广泛,具体包括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三是就监督范围而言,监督范围更大。申诉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监督;还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监督,既有外部监督权,又有内部监督权。四是就监督形式而言,监督形式多样。申诉检察监督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监督纠正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还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公开审查方式。
此外,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具有局限性,错误的处理决定是难以绝对避免的,申诉检察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是司法监督、权利救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机关行使错案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监督环节。
二、比较英美两国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
"確保每一个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①,这是各国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的终极目标。最早形成司法体系的英国,其对于刑事错案的核心策略主要是在纠错的基础之上,以错案的防控为重点,通过法律完善(如废除死刑制度,以减低错案的风险)、制度构建(成立了专门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和程序变革(如承认上诉制度)等多个角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并确立了无罪错判和有罪释放的救济制度,以实现其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的司法理念和错案防治目标。
美国对错案的预防、纠正与控制和英国异曲同工。首先,在联邦和州成立了常设机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死刑制度缺陷以避免冤杀。其次,设立临时错案纠正机构,即在有需要时组建临时调查委员会,作为刑事调查委员会的补充,以应付生错案发生的其他情形。同时,在民间社会中,如在美国部分高校成立专门的学术组织,与联邦和州政府的错案纠错系统形成互补。例如,由纽约卡多索法律学院及多位律师创办的"清白行动"计划,在1989 年首度利用DNA 平反冤案,在一次有110 名获释的无辜囚犯中,有六成依靠该组织得以伸冤。②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以申诉检察为视角
(一)当前刑事申诉错案法律监督检察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错案申诉受理难,申诉检察部门执法公信力不强
当前我国影响较大的错案的发现与纠正几乎都是偶然的,如被害人出现或者嫌疑人出现等,部分申诉检察人员对申诉人以"有罪推定"观念先入为主。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欲望日趋增强,而申诉检察业务从受理、复查到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并不能立竿见影,且申诉人通常都带有部分不满情绪,部分人基于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越大,越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速错案的处理进程,从而对申诉检察部门产生信任危机,对大众媒体等相关媒介则寄予厚望,所以基层申诉检察部门直接受理的申诉案件少之又少。 2、监督方式具有依赖性(即部门合作性),受各相关部门考核标准矛盾性的制约
在涉及刑事错案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中,其参与监督的行为并不能引发被监督行为的直接变更, 而是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配合而引起另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落实监督的结果。如《执法规范》③中规定,对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并提出意见后,需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同样,对于应当撤销不批准的逮捕决定,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也需要交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而基于绩效考核的标准不一,绝对不诉的案件、撤销不起诉决定而再次提起公诉,不批准逮捕的需要批准逮捕的案件等对于公诉或者侦监部门的考核都要受到影响,有可能还会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内部机构利益权衡。此外,还关系到与公安、法院等其他办案机关的联动配合,所以实践中申诉检察部门的刑事错案监督困难重重,内部机构的矛盾制约和外部机构的沟通协调难以平衡。
3、申诉检察部门人员配备难以满足当前的刑事错案监督任务
有些检察机关对申诉检察业务重视度不高,人才断层现象较为明显,缺乏专业型工作能手。有些检察机关将过多的已经退居二线的检察人员安排到申诉岗位上,这种现象在基层院尤为严重,有的基层控申部门甚至都是老同志。老同志办案经验丰富,但是缺乏工作动力,工作热情度不高,且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电脑操作、软件运用等都不够熟悉;而新同志业务能力较为薄弱又缺乏经验,对案件的掌握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审查尚有困难,如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部分新人并无出庭经验,难以胜任。
(二)申诉检察部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重点审查,全面把握监督的内容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诉案件及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定性和结论没有错误但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改进工作,对因执法瑕疵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切实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对申诉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善于从办案过程中发现原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充分发挥申诉复查的对内监督机制。二是突出外部监督效果。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的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再审检察建议,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多层次整体监督格局。
2、丰富监督形式,拓宽刑事错案法律监督视野
(1)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申诉检察部门依法预防错案、纠正错案的监督机制实施细则,保证执法程序规范、高效、可行,并规范各类法律文本的使用,加速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执法规范化进程。依法纠错,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全案审查,不局限于申诉内容,不受申诉范围和理由的限制,不受原案件处理决定和裁判的影响,提高办案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申诉救济途径。可以以杜培武杀妻案,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典型案例为宣传点,表明执法机关有错就改、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提升执法公信力;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LED电子屏幕、网络等新媒体,依托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平台,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职能,使广大群众了解刑事申诉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刑事申诉的方法和救济途径,使刑事申诉人感受到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不存在任何障碍;还可借国外的经验做法,如英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主动寻找可能错判的案件。
(3)建立健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沟通协调机制。一方面,强化与本院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如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等业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在法律框架内就合作和分工达成共识,包括立案监督的分工合作、再审程序的审查启动、案件线索的跟踪管理、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等方面;与案管、纪检、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促进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错案监督与纠正的宣传、监督疑难问题的研讨等工作地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单位和上级检察部门的协调。如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就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复核,对专门问题的再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进行沟通交流,保证对证据审查等监督落到实处。
3、优化考核机制,端正以考核为目标的工作态度
浙江省检察长陈云龙要求全省的干警任何时候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中规定,民警如果办错案,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将被终身追责④,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但是当前的考核标准亟需完善,以考核为标准的工作态度需要纠正。无论是申诉检察部门的考核,还是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都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目标,结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各部门和单位的矛盾冲突,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制定切实有效地量化考核标准。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
当前,面对工作人少工作多、新老人员断层的矛盾,我们不能等人员优化配置了再开展工作,只有努力克服当前困难,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模拟演练、岗位实习、勤奋自学、互派交流、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心理素质,才能承担刑事错案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①前民主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目标。
②宋远升.刑事错案比较研究.[J].犯罪研究,2008(1):77
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3.36条、3.38条、3.39条。
④http://news.mylegist.com/1711/2013-08-03/66533.html
关键词:刑事错案 法律监督 申诉检察
古往今来,从广为人知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杀人案,到文革时期的刘少奇叛国案,再到当今的佘祥林杀妻案,件件触目惊心,后果颇重。从古代百姓击鼓鸣冤、进京告御状,到当今群众申诉、寻求媒体帮助,无不表达了人民群众伸张正义的愿望和渴望得到公正的诉求。从御史台的设立,到检察制度的产生,再到申诉检察制度发展,正是顺应历史趋势,平冤纠错的重要体现。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生命财产安全、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日趋重视,公平、公正、公开的诉求日趋提高,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向检察机关申诉是人民群众表达合法诉求,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基于此,笔者试图以申诉检察为视角,探求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及时纠错改错,维护司法公正。
一、申诉检察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对避免和纠正刑事错案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影响
所谓刑事错案,即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由于主客观认识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定错误、问题的定性错误,或者对法律的认识、适用错误而做出错误处理的案件。刑事错案的成因错综复杂,有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有侦查阶段、诉讼程序中的问题等。古今中外,任何一种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本身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任何处理决定都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造成错误,因此错案的发生是不可能杜绝的。但每一件刑事错案的发生造成的后果是不能完全弥补的。一件刑事错案不仅侵犯到一个被追诉对象的合法权益,更是牵连到一个家庭、家族的生活,甚至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及时防错、纠错,最大限度地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至关重要。
(二)申诉检察部门参与刑事错案监督的必要性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参与错案监督,与侦监、公诉、监所等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错案监督价值。
一是就监督的时限而言,公诉部门提起抗诉的时间受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并同时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就是说,公诉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以前提起抗诉,而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申诉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二是就申诉人而言,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申诉对象更为广泛,具体包括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三是就监督范围而言,监督范围更大。申诉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监督;还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监督,既有外部监督权,又有内部监督权。四是就监督形式而言,监督形式多样。申诉检察监督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监督纠正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还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公开审查方式。
此外,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具有局限性,错误的处理决定是难以绝对避免的,申诉检察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是司法监督、权利救济、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机关行使错案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监督环节。
二、比较英美两国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
"確保每一个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①,这是各国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的终极目标。最早形成司法体系的英国,其对于刑事错案的核心策略主要是在纠错的基础之上,以错案的防控为重点,通过法律完善(如废除死刑制度,以减低错案的风险)、制度构建(成立了专门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和程序变革(如承认上诉制度)等多个角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并确立了无罪错判和有罪释放的救济制度,以实现其接近正义( access to justice)的司法理念和错案防治目标。
美国对错案的预防、纠正与控制和英国异曲同工。首先,在联邦和州成立了常设机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死刑制度缺陷以避免冤杀。其次,设立临时错案纠正机构,即在有需要时组建临时调查委员会,作为刑事调查委员会的补充,以应付生错案发生的其他情形。同时,在民间社会中,如在美国部分高校成立专门的学术组织,与联邦和州政府的错案纠错系统形成互补。例如,由纽约卡多索法律学院及多位律师创办的"清白行动"计划,在1989 年首度利用DNA 平反冤案,在一次有110 名获释的无辜囚犯中,有六成依靠该组织得以伸冤。②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以申诉检察为视角
(一)当前刑事申诉错案法律监督检察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错案申诉受理难,申诉检察部门执法公信力不强
当前我国影响较大的错案的发现与纠正几乎都是偶然的,如被害人出现或者嫌疑人出现等,部分申诉检察人员对申诉人以"有罪推定"观念先入为主。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欲望日趋增强,而申诉检察业务从受理、复查到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并不能立竿见影,且申诉人通常都带有部分不满情绪,部分人基于认识上的偏差,认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越大,越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速错案的处理进程,从而对申诉检察部门产生信任危机,对大众媒体等相关媒介则寄予厚望,所以基层申诉检察部门直接受理的申诉案件少之又少。 2、监督方式具有依赖性(即部门合作性),受各相关部门考核标准矛盾性的制约
在涉及刑事错案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中,其参与监督的行为并不能引发被监督行为的直接变更, 而是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配合而引起另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落实监督的结果。如《执法规范》③中规定,对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并提出意见后,需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同样,对于应当撤销不批准的逮捕决定,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也需要交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而基于绩效考核的标准不一,绝对不诉的案件、撤销不起诉决定而再次提起公诉,不批准逮捕的需要批准逮捕的案件等对于公诉或者侦监部门的考核都要受到影响,有可能还会受到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内部机构利益权衡。此外,还关系到与公安、法院等其他办案机关的联动配合,所以实践中申诉检察部门的刑事错案监督困难重重,内部机构的矛盾制约和外部机构的沟通协调难以平衡。
3、申诉检察部门人员配备难以满足当前的刑事错案监督任务
有些检察机关对申诉检察业务重视度不高,人才断层现象较为明显,缺乏专业型工作能手。有些检察机关将过多的已经退居二线的检察人员安排到申诉岗位上,这种现象在基层院尤为严重,有的基层控申部门甚至都是老同志。老同志办案经验丰富,但是缺乏工作动力,工作热情度不高,且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电脑操作、软件运用等都不够熟悉;而新同志业务能力较为薄弱又缺乏经验,对案件的掌握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审查尚有困难,如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部分新人并无出庭经验,难以胜任。
(二)申诉检察部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重点审查,全面把握监督的内容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诉案件及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定性和结论没有错误但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改进工作,对因执法瑕疵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切实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对申诉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善于从办案过程中发现原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充分发挥申诉复查的对内监督机制。二是突出外部监督效果。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的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再审检察建议,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多层次整体监督格局。
2、丰富监督形式,拓宽刑事错案法律监督视野
(1)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申诉检察部门依法预防错案、纠正错案的监督机制实施细则,保证执法程序规范、高效、可行,并规范各类法律文本的使用,加速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执法规范化进程。依法纠错,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全案审查,不局限于申诉内容,不受申诉范围和理由的限制,不受原案件处理决定和裁判的影响,提高办案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完善申诉救济途径。可以以杜培武杀妻案,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典型案例为宣传点,表明执法机关有错就改、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提升执法公信力;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LED电子屏幕、网络等新媒体,依托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平台,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职能,使广大群众了解刑事申诉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刑事申诉的方法和救济途径,使刑事申诉人感受到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不存在任何障碍;还可借国外的经验做法,如英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主动寻找可能错判的案件。
(3)建立健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沟通协调机制。一方面,强化与本院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如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等业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在法律框架内就合作和分工达成共识,包括立案监督的分工合作、再审程序的审查启动、案件线索的跟踪管理、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等方面;与案管、纪检、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促进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错案监督与纠正的宣传、监督疑难问题的研讨等工作地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单位和上级检察部门的协调。如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就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复核,对专门问题的再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进行沟通交流,保证对证据审查等监督落到实处。
3、优化考核机制,端正以考核为目标的工作态度
浙江省检察长陈云龙要求全省的干警任何时候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中规定,民警如果办错案,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将被终身追责④,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但是当前的考核标准亟需完善,以考核为标准的工作态度需要纠正。无论是申诉检察部门的考核,还是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都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目标,结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各部门和单位的矛盾冲突,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制定切实有效地量化考核标准。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
当前,面对工作人少工作多、新老人员断层的矛盾,我们不能等人员优化配置了再开展工作,只有努力克服当前困难,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模拟演练、岗位实习、勤奋自学、互派交流、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心理素质,才能承担刑事错案法律监督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①前民主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目标。
②宋远升.刑事错案比较研究.[J].犯罪研究,2008(1):77
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3.36条、3.38条、3.39条。
④http://news.mylegist.com/1711/2013-08-03/66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