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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唐某强奸、抢劫案
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唐某以帮老乡被害人赵某找工作为由将赵某带至东莞市虎门镇一出租屋。在屋内,唐某返回房间自称以拐卖妇女为生,以露出手臂上的伤疤、拿出1包药丸称是迷魂药、拿出1张厂牌称上面的女子何某已被拐卖等方式来威胁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赵某又在唐某的威胁下交出银行卡并被迫说出密码,唐取走赵卡内的全部现金1000元。后赵某向朋友求助并趁机逃脱,次日10时许,唐某约赵某在东海酒店路口见面,赵在朋友的帮助下将唐扭送公安机关。
一、案件存在的关键矛盾证据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强奸案,证据矛盾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双方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点上各执一词。唐某始终不认罪,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自愿给钱,并针对赵某陈述的细节进行了相应辩解;赵某先后多份笔录稳定指证唐某强奸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卡,陈述了伤疤、迷魂药、厂牌、唐自称拐卖妇女等诸多细节。
二、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历经多次讨论,均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证据薄弱,唐某不认罪,犯罪事实发生于两人之间且隐蔽性较大,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大都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描述的威胁手段仅为言语威胁,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上难以排出合理怀疑,本案应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直接证据较少,但大量的间接证据均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害人陈述的厂牌、药丸均在现场缴获;公安机关根据厂牌进行了查找,获得了厂牌上女子曾经被唐某以帮找工作为由骗走禁锢的间接信息;唐某的辩解反复。结合本案证据及常情常理分析,应以强奸罪、抢劫罪起诉。
三、本案矛盾证据排除要点解析
1、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先入为主。
(1)唐某关于药丸、何兴群厂牌的辩解前后反复,先称药丸是感冒药,后又称药丸是痔疮药;先称厂牌是其捡到的,后又称厂牌是何某主动给其的。
(2)唐某始终无法提供其笔录中所称"招工男子"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无法按照唐某的辩解找到唐打算介绍赵某去工作的工厂。
(3)唐某辩解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自愿给付钱财。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赵某有稳定的家庭且在案发时刚失业,赵自愿与并不熟悉唐某发生性关系,又自愿将全部存款交给唐明显不符合常理。
2、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分析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对关键细节的审查。
(1)赵某称唐某拿出一个厂牌对其进行威胁,唐某称厂牌上的女子就是被拐卖到山东去的,该事实有在案发现场缴获的何某的厂牌予以印证。何某的前同事、中立证人苏某证实"听说何因为有待遇更好的工作跟唐某走了,后来何的亲属来找人,何被唐某锁在了出租屋"。
(2)赵某称唐某有拿出数包药丸称是迷魂药对其进行威胁,该事实有在唐某行李箱内缴获的3包可疑药丸予以印证。藏在行李箱内的私人药丸,如果唐某未拿出来向赵某展示,赵不可能知道药丸的存在,更不可能将普通药丸表述为用以威胁的迷魂药。
3、结合常情常理分析全案证据、事实。
(1)赵某陈述案发后其与唐某一起下楼并遇见老乡,赵立刻向老乡求救,要求唐某归还身份证,唐某对此也有相同供述。赵某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即向他人求救,表明赵对唐存有恐惧心理。
(2)证人杨某证实案发当晚听赵某哭诉被骗,后赵要求其陪同前往案发出租屋取回行李,赵某的丈夫黄某证实经其反复询问,赵才称被强奸了。这些证据反映出赵某具有较强的性羞耻心理,以及对唐某存有恐惧心理。
(3)案发后,赵某与杨某等人将唐某扭送公安机关并及时报警,且未向唐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赵某对其与唐某发生性关系以及被唐拿走钱财均持否定的态度。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审查,进一步从从证据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一是赵某能穩定、清晰地描述关键细节,并有相应的物证及证人证言予以有力支撑,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二是从常情常理上分析,赵某仅是一名普通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如果没有唐某捏造拐卖妇女以及以迷魂药相逼的胁迫和表述,赵根本无从得知唐贴身携带的普通厂牌、行李箱内的药丸等物品与所谓拐卖妇女的事实,更无法将这几样相联系起来欺骗司法机关。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证明链条,以强奸罪、抢劫罪对唐某提起公诉。
四、强奸案件矛盾证据审查要点探讨
现实案例中,强奸案中最为典型的矛盾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矛盾,强奸行为的发生具有很强的隐秘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言辞证据形成"一对一"的局面比较常见,加之一般情况下缺乏知道内情的关键证人,往往给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困惑。从上述所举案例的审查过程可以看出,但强奸案件中关键存在矛盾时,从细节入手展开分析、排除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认为排除矛盾必须立足于对以下八个方面的细节进行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发生在针对陌生被害人实施的强奸案比较容易认定,但在很多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经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有的还存在嫖娼、通奸等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使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也给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辩解空间。有时即使存在强奸犯罪事实,但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力证据推翻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则很难证实犯罪。在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中,就存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为恋爱关系的案例,虽然案发时两人已经分手,但在犯罪嫌疑人却辩解二人虽然分手但时常联系,后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害人的指证,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2、审查报案是否及时。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但现实中,也存在许多被害人因为害怕、羞耻心理而未能及时报案的案例。此外,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往往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且,报案不及时还容易导致伤痕、阴道分泌物、存有犯罪嫌疑人精液的内裤等关键证据的灭失。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称因为害怕在案发一个月后才报案。由于事隔久远,无法提取方某的阴道分泌物,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否认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犯罪。 3、审查是否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部分强奸案中被害人称被暴力殴打,表现在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如何某强奸案中,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上都没有伤痕,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被扯烂,事发时周围都有人,包括被害人的妹妹都在附近,被害人却没有呼救。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呼喊和明显的反抗行为,即使有人进入案发宿舍问话时,被害人也没有出声求救。有的案件虽然两人身上都有伤痕,被害人也指证是强奸时使用暴力手段和被害人反抗所致,但嫌疑人对伤痕来源有合理解释。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的脸部和左手手臂受伤,陈某的脸部和胸口被手指抓伤。陈某和被害人以准男女朋友关系暂住在一起,陈辩解说伤痕是两人因琐事打架所致,其辩解具有合理性。一般情况下,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最有力的证据,即使被害人未呼救,也能用力气小、恐惧心理等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注意的是,审查伤痕等证据时注重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在细节上能否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因素。
4、审查犯罪嫌疑人事后的反常表现。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强奸被害人,用真实姓名开房,案发后也没有逃离现场,甚至和被害人交换电话号码。如王某强奸案,两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将自己的电话写在烟盒上给了被害人,并说交个朋友。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5、审查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是因为利益关系,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而虚假报案,甚至有的被害人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经济补偿后又表示其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如黄某强奸案,被害人在案发后向黄某索要5000元赔偿未果而報警。又如谭某强奸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在家属的强迫下报案。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对各项言辞证据的复核与调查,对于虚假报案构成犯罪的,应监督公安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6、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言辞证据往往存在不确定性,被害人陈述也不例外。如邓某强奸案,被害人张某的脸部在案发过程中被撞伤。但对于如何受伤的,张某在几份笔录中有四种不同的说法,这使得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还有的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故意夸大被威胁、被实施暴力的事实,甚至编造细节,致使被害人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产生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笔者建议,对强奸案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与被害人面对面询问,针对可能的虚假陈述一一排除、核实,才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7、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个别案件中,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能认定的重要因素。钟某强奸案中,刘某在报案一个月后改变陈述并要求撤案,称和钟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报案的原因是钟某隐瞒婚姻情况欺骗自己,不知道报案会产生让钟某坐牢三到七年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被害人陈述进一步核实,从而使案件复归真实的本质,也要注意有可能是被害人受到嫌疑人亲属胁迫或者利诱的结果。案件承办人要斟酌分明,既要避免无辜的人受法律追究,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
8、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像本文所举案例中的唐某也作出了同样辩解。这时就需要办案人员对辩解的合理性作出审查,审查时必须抱着疑罪从无的心态,不能先入为主。如邓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辩称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案发前曾多次开房,后经办案人员调查,犯罪嫌疑人辩解属实,被害人因为怀孕后家人的压力而报案,后案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作者简介:廖东隽,男,35岁,湖南衡阳人,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法学硕士。
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唐某以帮老乡被害人赵某找工作为由将赵某带至东莞市虎门镇一出租屋。在屋内,唐某返回房间自称以拐卖妇女为生,以露出手臂上的伤疤、拿出1包药丸称是迷魂药、拿出1张厂牌称上面的女子何某已被拐卖等方式来威胁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赵某又在唐某的威胁下交出银行卡并被迫说出密码,唐取走赵卡内的全部现金1000元。后赵某向朋友求助并趁机逃脱,次日10时许,唐某约赵某在东海酒店路口见面,赵在朋友的帮助下将唐扭送公安机关。
一、案件存在的关键矛盾证据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强奸案,证据矛盾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双方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点上各执一词。唐某始终不认罪,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自愿给钱,并针对赵某陈述的细节进行了相应辩解;赵某先后多份笔录稳定指证唐某强奸并逼迫其交出银行卡,陈述了伤疤、迷魂药、厂牌、唐自称拐卖妇女等诸多细节。
二、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历经多次讨论,均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证据薄弱,唐某不认罪,犯罪事实发生于两人之间且隐蔽性较大,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大都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描述的威胁手段仅为言语威胁,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上难以排出合理怀疑,本案应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直接证据较少,但大量的间接证据均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害人陈述的厂牌、药丸均在现场缴获;公安机关根据厂牌进行了查找,获得了厂牌上女子曾经被唐某以帮找工作为由骗走禁锢的间接信息;唐某的辩解反复。结合本案证据及常情常理分析,应以强奸罪、抢劫罪起诉。
三、本案矛盾证据排除要点解析
1、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先入为主。
(1)唐某关于药丸、何兴群厂牌的辩解前后反复,先称药丸是感冒药,后又称药丸是痔疮药;先称厂牌是其捡到的,后又称厂牌是何某主动给其的。
(2)唐某始终无法提供其笔录中所称"招工男子"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无法按照唐某的辩解找到唐打算介绍赵某去工作的工厂。
(3)唐某辩解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自愿给付钱财。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赵某有稳定的家庭且在案发时刚失业,赵自愿与并不熟悉唐某发生性关系,又自愿将全部存款交给唐明显不符合常理。
2、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分析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对关键细节的审查。
(1)赵某称唐某拿出一个厂牌对其进行威胁,唐某称厂牌上的女子就是被拐卖到山东去的,该事实有在案发现场缴获的何某的厂牌予以印证。何某的前同事、中立证人苏某证实"听说何因为有待遇更好的工作跟唐某走了,后来何的亲属来找人,何被唐某锁在了出租屋"。
(2)赵某称唐某有拿出数包药丸称是迷魂药对其进行威胁,该事实有在唐某行李箱内缴获的3包可疑药丸予以印证。藏在行李箱内的私人药丸,如果唐某未拿出来向赵某展示,赵不可能知道药丸的存在,更不可能将普通药丸表述为用以威胁的迷魂药。
3、结合常情常理分析全案证据、事实。
(1)赵某陈述案发后其与唐某一起下楼并遇见老乡,赵立刻向老乡求救,要求唐某归还身份证,唐某对此也有相同供述。赵某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即向他人求救,表明赵对唐存有恐惧心理。
(2)证人杨某证实案发当晚听赵某哭诉被骗,后赵要求其陪同前往案发出租屋取回行李,赵某的丈夫黄某证实经其反复询问,赵才称被强奸了。这些证据反映出赵某具有较强的性羞耻心理,以及对唐某存有恐惧心理。
(3)案发后,赵某与杨某等人将唐某扭送公安机关并及时报警,且未向唐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赵某对其与唐某发生性关系以及被唐拿走钱财均持否定的态度。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审查,进一步从从证据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一是赵某能穩定、清晰地描述关键细节,并有相应的物证及证人证言予以有力支撑,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二是从常情常理上分析,赵某仅是一名普通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如果没有唐某捏造拐卖妇女以及以迷魂药相逼的胁迫和表述,赵根本无从得知唐贴身携带的普通厂牌、行李箱内的药丸等物品与所谓拐卖妇女的事实,更无法将这几样相联系起来欺骗司法机关。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证明链条,以强奸罪、抢劫罪对唐某提起公诉。
四、强奸案件矛盾证据审查要点探讨
现实案例中,强奸案中最为典型的矛盾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矛盾,强奸行为的发生具有很强的隐秘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言辞证据形成"一对一"的局面比较常见,加之一般情况下缺乏知道内情的关键证人,往往给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困惑。从上述所举案例的审查过程可以看出,但强奸案件中关键存在矛盾时,从细节入手展开分析、排除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认为排除矛盾必须立足于对以下八个方面的细节进行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发生在针对陌生被害人实施的强奸案比较容易认定,但在很多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经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有的还存在嫖娼、通奸等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使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也给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辩解空间。有时即使存在强奸犯罪事实,但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力证据推翻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则很难证实犯罪。在笔者办理过的案件中,就存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为恋爱关系的案例,虽然案发时两人已经分手,但在犯罪嫌疑人却辩解二人虽然分手但时常联系,后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害人的指证,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2、审查报案是否及时。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但现实中,也存在许多被害人因为害怕、羞耻心理而未能及时报案的案例。此外,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往往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且,报案不及时还容易导致伤痕、阴道分泌物、存有犯罪嫌疑人精液的内裤等关键证据的灭失。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称因为害怕在案发一个月后才报案。由于事隔久远,无法提取方某的阴道分泌物,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否认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犯罪。 3、审查是否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部分强奸案中被害人称被暴力殴打,表现在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如何某强奸案中,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上都没有伤痕,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被扯烂,事发时周围都有人,包括被害人的妹妹都在附近,被害人却没有呼救。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呼喊和明显的反抗行为,即使有人进入案发宿舍问话时,被害人也没有出声求救。有的案件虽然两人身上都有伤痕,被害人也指证是强奸时使用暴力手段和被害人反抗所致,但嫌疑人对伤痕来源有合理解释。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的脸部和左手手臂受伤,陈某的脸部和胸口被手指抓伤。陈某和被害人以准男女朋友关系暂住在一起,陈辩解说伤痕是两人因琐事打架所致,其辩解具有合理性。一般情况下,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最有力的证据,即使被害人未呼救,也能用力气小、恐惧心理等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注意的是,审查伤痕等证据时注重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在细节上能否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因素。
4、审查犯罪嫌疑人事后的反常表现。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强奸被害人,用真实姓名开房,案发后也没有逃离现场,甚至和被害人交换电话号码。如王某强奸案,两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将自己的电话写在烟盒上给了被害人,并说交个朋友。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5、审查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是因为利益关系,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而虚假报案,甚至有的被害人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经济补偿后又表示其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如黄某强奸案,被害人在案发后向黄某索要5000元赔偿未果而報警。又如谭某强奸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在家属的强迫下报案。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对各项言辞证据的复核与调查,对于虚假报案构成犯罪的,应监督公安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6、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言辞证据往往存在不确定性,被害人陈述也不例外。如邓某强奸案,被害人张某的脸部在案发过程中被撞伤。但对于如何受伤的,张某在几份笔录中有四种不同的说法,这使得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还有的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故意夸大被威胁、被实施暴力的事实,甚至编造细节,致使被害人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产生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笔者建议,对强奸案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与被害人面对面询问,针对可能的虚假陈述一一排除、核实,才能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7、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个别案件中,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能认定的重要因素。钟某强奸案中,刘某在报案一个月后改变陈述并要求撤案,称和钟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报案的原因是钟某隐瞒婚姻情况欺骗自己,不知道报案会产生让钟某坐牢三到七年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被害人陈述进一步核实,从而使案件复归真实的本质,也要注意有可能是被害人受到嫌疑人亲属胁迫或者利诱的结果。案件承办人要斟酌分明,既要避免无辜的人受法律追究,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
8、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像本文所举案例中的唐某也作出了同样辩解。这时就需要办案人员对辩解的合理性作出审查,审查时必须抱着疑罪从无的心态,不能先入为主。如邓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辩称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案发前曾多次开房,后经办案人员调查,犯罪嫌疑人辩解属实,被害人因为怀孕后家人的压力而报案,后案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作者简介:廖东隽,男,35岁,湖南衡阳人,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