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减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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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在这里,笔者通过对鹿城区检察院近五年审查鹿城区看守所呈报减刑的情况,阐述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减刑的监督举措,提出完善减刑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近五年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呈报减刑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鹿城区院共收到鹿城区看守所呈报减刑1295人次,通过对近5年鹿城区院监所检察科审查看守所呈报减刑的调查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审查看守所呈报减刑人数数量上呈迅猛增长态势;纠正看守所呈报减刑不当人数相应增长;但审查意见得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率为百分百。
  二、对减刑条件的把握与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等方面同时满足,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与重大立功,从而区分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做到既合法又能维护罪犯的合法權益,是办理减刑案件的关键。然而,在把握与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问题上,总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罪犯考核积分与实际表现不对应
  罪犯在羁押场所的表现,如今都是以分数衡量。监管民警拥有类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些项目按规定可打1-2分的,而仅仅是一两分之差,足能让一些考核分达不到要求的罪犯不享有呈报减刑的机会。为此,有些罪犯就有可能会让在外的家属采取走关系、送礼等方式讨好监管民警。有些民警经受不了诱惑,很有可能不按罪犯的实际表现给分,一味给高分。
  (二)罪犯的认罪悔罪为了减刑而虚假表示
  实际中,不乏一些罪犯减刑后提早走向罪犯后又再度犯罪的事例,即俗称的"二进宫",甚至于"三进宫"等,法律也规定累犯有获得减刑的机会。故实际中罪犯的认罪悔罪仅仅流于口头、书面等形式上,本该为前提条件的这一因素显得可有可无。
  (三)可以与应当,在实际中已沦为同义
  实践中可减刑可不减刑的案件,几乎都会裁定减刑,导致"可以"已与"应当"没有区别。公检法在这方面似乎是种共识,为了鼓励罪犯积极投身于改造,提高他们改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满足可以减刑条件的,公安机关皆呈报,检察机关均审查通过,法院也均会裁定减刑。
  三、鹿城区院审查看守所呈报减刑的具体做法
  (一)立足罪犯的减刑呈报材料,夯实监督审查的基础。
  1、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托,做到审查工作始终规制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及程序,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幅度是否适度。
  2、以看守所的呈报审批材料为切入点,做到书面审查的细致化。看守所的呈报审批材料主要有罪犯判决书、执行书、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财产刑履行证明等等,通过仔细审查这些书面材料,可以发现看守所呈报材料上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建议,使呈报工作更严谨。
  3、以看守所在押人员违规巡控记录为重要辅助,更清晰呈报对象的悔改表现。每月审查,必定事先拿到在押人员的违规巡控记录,了解呈报对象是否有违规行为,即使在谈话之时,其不承认,巡控记录亦不争地表明其违反监规,悔改表现不佳。
  4、以列席会议、公示为必要手段,做到眼睛看材料的同时,不忘耳朵接受到的外界意见。每月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干警列席看守所呈报减刑审批会议,听取看守所意见并发表看法。看守所将拟呈报减刑的对象进行公示,而驻所检察室会在看守所递交减刑材料后再次在监区内外进行公示,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异议反映。
  5、以日常的监督检察为重要屏障,督促看守所及时提请应当呈报而没有呈报的对象减刑。驻所检察室干警通过每天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发现有些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劳动改造,符合减刑条件,而看守所没有及时对此类对象进行减刑呈报。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这种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提请对他们的减刑呈报。
  (二)充分利用谈话机制,连接审查各环节。
  1、以全面化的常规每月谈话带动减刑审查。在监督审查看守所呈报减刑工作方面,坚持做到对呈报减刑罪犯及同监室在押人员逐一谈话,并同时向管教民警进行了解罪犯改造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以效率化的特殊时期减刑谈话助力减刑审查。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力不足,而浙江省看守所处于关押爆满的严峻形势。2012年9月至11月看守所开展了清理超容量羁押工作。此次清超工作增加了鹿城区院的工作强度与压力,该院积极应对人员不足的困难,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障监督审查呈报减刑工作快速、准确地完成,确保清超工作平稳、规范、有序进行。
  (1)提前介入谈话,缩短审查期限。
  在看守所公示后,驻所检察室干警提前介入与服刑人员的谈话,了解其是否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尽快全面了解需呈报减刑对象的情况。
  (2)加快谈话节奏的同时,亦保障谈话的质量。
  每一次的谈话,必定加以记录。谈话的内容均涉及是否认罪服法、有无检举立功、有无前科、是否累犯、有无违法监规、有无参加生产劳动、剩余刑期、有无履行财产刑、改造后认知等。
  3、以综合化的谈话及其他信息顺利依法完成监督审查工作。
  谈话内容固定过后,结合看守所递交的减刑审批材料,再加上上述所提及的巡控记录、列席会议内容、公示结果、日常检察内容,完成审批工作。
  (三)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法律在减刑方面的权威性。
  除了督促看守所及时呈报减刑外,鹿城区院准确地捕捉看守所呈报减刑对象存在的不宜之处,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建议撤回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罪犯的减刑呈报或者降低呈报减刑幅度。
  四、完善减刑检察监督的建议
  鹿城区院在减刑检察监督方面的做法,归结到底是努力做到审查全面而公开,某些方面的做法值得推崇,同时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加大公示力度,使减刑程序更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机关在审查前就羁押机关呈报减刑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外,就其审查后就审查结果的公示及最后中院裁定送达后的公示亦显得十分重要。减刑全程透明化,各环节均让公众知晓,能有效避免腐败的发生。就检察机关而言,审查意见应在审查后及时公示。而看守所就中院裁定结果亦进行公示,加上看守所向检察机关递交材料前进行的公示,如此四次公示,使减刑程序更阳光。
  (二)宽严相济,严格落实"可以"减刑而不减规定
  看守所对可以减刑的罪犯,不必仅仅为了鼓励的目的而呈报减刑,让罪犯一心一意安下心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本该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再是为了能减刑而旁门左道,才是对留所服刑罪犯最好的选择。检察机关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呈报减刑时,应本着利社会利罪犯的原则,对可减可不减的情况,果断在审查后,给予不减的意见。
  (三)完善减刑案件开庭审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减刑案件开庭审理的开创,使减刑制度趋于完善。出庭制度对每一位检察人员都不陌生,但就减刑案件出庭在我国尚属于开端阶段。为此,很多理论与实践人士均献计献策,以使减刑案件的开庭审理更完备。我们可以借鉴出庭支持公诉这一较完善制度,如其中的回避制度、抗诉制度、期间送达规定等,同时也要结合减刑案件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更全面的规定,以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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