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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人们对BOT的内涵、形态及其特征还缺乏统一的认识,本文对BOT的内涵、形态及其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究,期望对BOT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BOT 内涵 形态 特征 探究
一、BOT的内涵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 的缩写,一般中文直译为(特定项目的)建造、经营和移交。
关于BOT的含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少人对BOT内涵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误区,以至于与BOT 的实践不相符合。下面就BOT的相关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这种观点与BOT的现实实践明显不一致。因为BOT项目按照投资者和建设承包者的来源可以分为内资和涉外BOT。比如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项目就没有外商参与,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内资BOT。
2.BOT是一种典型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投资者投资于特定项目的意义及其应承担的风险。虽然融资是BOT项目成功实施、建成和营运的必要条件。但BOT项目的成立及后继融资的进行都以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股本资金和进行多种担保及承担相应的风险为前提的。所以,BOT首先它是一种特定的投资行为。
3.BOT的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为私营机构。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从国内外BOT项目的运作实践看,BOT主体的另一方不仅仅是私人机构,还可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企业、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等,但这些组织和个人参与到BOT项目来,主要是为了获利。所以,BOT主体的另一方应归纳为国内外盈利性的组织与个人。
4.BOT是行政合同还是经济合同。我们认为BOT 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OT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5.BOT的客体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基础设施。实际上BOT的客体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性设施,一是基础性工业项目。
6.BOT是委托管理。BOT实质上就是在政府监控下的独立投、融资和经营行为,不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把BOT的内涵总结为:BOT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与国内外盈利性组织或个人通过特许协议,授权这些组织和个人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进行基础性设施与基础性工业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与维护,以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在特许期届满后将设施或项目资产(一般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既是一种投、融资方式,又是一种以经济合同为基础的经营行为。
二、BOT的类型
1.按照投资者和建设承包者的来源,分为内资BOT与外资BOT。所谓外资BOT就是指外国企业或个人作为投资者或承包商参与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所谓内资BOT是指项目的投资者,以及承包商都是国内的企业和个人。
2.BOT在实践中的变形。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通常所说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其中第二种形式规定了特许期限,并在此期限内拥有所有权;第三种形式则没有规定特许期,并一直拥有所有权。有没有所有权对于政府和项目投资者来说还是一定意义的。当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公司实质是一人而项目公司又拥有项目所有权时,投资者就易将项目资产用来作为非项目事项的抵押或担保,也就容易导致项目资产的流失。
除了上述变形外,BOT还有以下几种主要形态:(1)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2)BLT(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赁-移交)。(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造-移交-经营)等形式。
三、BOT的特征
BOT作為一种独特的项目投(融)资和经营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另一方则是国内外盈利性的组织和个人。政府作为主体,既是一个与投资者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特许权利授予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
2.投资客体的特定性。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一般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础性设施和基础性工业项目。与一般商业经营客体不同,投资者在未获得特许权之前,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投资客体的特殊性,BOT项目涉及国家、公众和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
3.投资额大,利害关系人复杂,期限的长,因而风险比较大。BOT投资额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投资额一般都比较大。一个BOT项目涉及 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当地政府、项目发起人、股东、债权人(贷款人和债券持有者)、设备材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项目产品购买者、项目产品使用者等,利害关系人多而复杂,各方面的协议与合作的要求比较高。BOT项目的特许期一般在15年以上。
4.追索权的特定性。BOT项目融资主要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安排有限追索贷款。也就是说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或第三人的追索权仅限于项目主办人或第三人为项目提供的担保或保证。
5.投资者取得BOT项目多以竞标形式进行,透明度高.程序繁杂。
6.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经营性风险.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参考文献:
[1]张智海:BOT探源及其变体概览[j].中华建设,2006.第4期
[2]张勇庆:有关BOT的几个法律问题[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第23卷第3期
[3]江前良:国际BOT 方式理论与实务[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
[4]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
[关键词] BOT 内涵 形态 特征 探究
一、BOT的内涵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 的缩写,一般中文直译为(特定项目的)建造、经营和移交。
关于BOT的含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少人对BOT内涵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误区,以至于与BOT 的实践不相符合。下面就BOT的相关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这种观点与BOT的现实实践明显不一致。因为BOT项目按照投资者和建设承包者的来源可以分为内资和涉外BOT。比如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项目就没有外商参与,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内资BOT。
2.BOT是一种典型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投资者投资于特定项目的意义及其应承担的风险。虽然融资是BOT项目成功实施、建成和营运的必要条件。但BOT项目的成立及后继融资的进行都以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股本资金和进行多种担保及承担相应的风险为前提的。所以,BOT首先它是一种特定的投资行为。
3.BOT的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为私营机构。这种观点比较普遍。从国内外BOT项目的运作实践看,BOT主体的另一方不仅仅是私人机构,还可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企业、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等,但这些组织和个人参与到BOT项目来,主要是为了获利。所以,BOT主体的另一方应归纳为国内外盈利性的组织与个人。
4.BOT是行政合同还是经济合同。我们认为BOT 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OT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5.BOT的客体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基础设施。实际上BOT的客体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性设施,一是基础性工业项目。
6.BOT是委托管理。BOT实质上就是在政府监控下的独立投、融资和经营行为,不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把BOT的内涵总结为:BOT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与国内外盈利性组织或个人通过特许协议,授权这些组织和个人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进行基础性设施与基础性工业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与维护,以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在特许期届满后将设施或项目资产(一般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既是一种投、融资方式,又是一种以经济合同为基础的经营行为。
二、BOT的类型
1.按照投资者和建设承包者的来源,分为内资BOT与外资BOT。所谓外资BOT就是指外国企业或个人作为投资者或承包商参与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所谓内资BOT是指项目的投资者,以及承包商都是国内的企业和个人。
2.BOT在实践中的变形。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通常所说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其中第二种形式规定了特许期限,并在此期限内拥有所有权;第三种形式则没有规定特许期,并一直拥有所有权。有没有所有权对于政府和项目投资者来说还是一定意义的。当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公司实质是一人而项目公司又拥有项目所有权时,投资者就易将项目资产用来作为非项目事项的抵押或担保,也就容易导致项目资产的流失。
除了上述变形外,BOT还有以下几种主要形态:(1)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2)BLT(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赁-移交)。(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造-移交-经营)等形式。
三、BOT的特征
BOT作為一种独特的项目投(融)资和经营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另一方则是国内外盈利性的组织和个人。政府作为主体,既是一个与投资者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特许权利授予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
2.投资客体的特定性。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一般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础性设施和基础性工业项目。与一般商业经营客体不同,投资者在未获得特许权之前,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投资客体的特殊性,BOT项目涉及国家、公众和投资者等多方的利益。
3.投资额大,利害关系人复杂,期限的长,因而风险比较大。BOT投资额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投资额一般都比较大。一个BOT项目涉及 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当地政府、项目发起人、股东、债权人(贷款人和债券持有者)、设备材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项目产品购买者、项目产品使用者等,利害关系人多而复杂,各方面的协议与合作的要求比较高。BOT项目的特许期一般在15年以上。
4.追索权的特定性。BOT项目融资主要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安排有限追索贷款。也就是说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或第三人的追索权仅限于项目主办人或第三人为项目提供的担保或保证。
5.投资者取得BOT项目多以竞标形式进行,透明度高.程序繁杂。
6.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经营性风险.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参考文献:
[1]张智海:BOT探源及其变体概览[j].中华建设,2006.第4期
[2]张勇庆:有关BOT的几个法律问题[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第23卷第3期
[3]江前良:国际BOT 方式理论与实务[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
[4]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