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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未战而庙算胜着,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要做好任何一项工作,周密的计划是基础、前提。侦查工作也是如此,侦查计划的周全、合理是否,是有序、顺利地突破一个案件的关键,否则,侦查活动就可能陷入盲目、低效的境地,甚至可能毁掉一个有价值的线索,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个人认为,进行侦查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组织、分工;初查;展开侦查;应变方案。下面分开阐述:
一、组织、分工
首先,要有明确的指挥中心,就像打仗一样,群龙无首,各自为战,只能是“出师未捷身先死”。所以必须成立指挥中心,可由检察长任总指挥,分管可领导任副总指挥,科、室、局负责人任一线指挥,掌控侦查大局、进程方向、然后确定一至二组主办侦查人员。当然,主办侦查人员之间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分工,比如贪污、贿赂的查证为一组,渎职侵权的为另一组等等。
二、初查
文明、规范、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要求我们检察机关不但必须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注重社会效果,加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再不可能对被调查对象违规超期传唤、控制,在正式立案展开侦查之前,必须要掌握一定的确凿事实和充分证据,所以搞好初查工作就成为侦破案件重点。不然的话,盲目出击,只能自取失败。
1、初查的第一步就是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分析。
初步分析被查对象的主体身份,违法性质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在追诉时效之内;从举报件中的描述是否具体细致,分析举报人是不是相关的利益关系人,或者对被举报人是不是具有相当程序的了解,而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同时分析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可靠,要在预案中列出一定的理由,如被调查对象是否管理、决定或特定的影响力,举报反映的事项在其所属领域中,是否有违法的前例或者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等等;最后还要对线索的价值作出初步评估,是否有大要案可能,是否能挖出串案、窝案,如果成案的意义不大或不够成熟,倒不如暂缓不动。
2、初查的第二步就是确定目的和方向
初查目的就是要寻找调查对象涉嫌犯罪的一定事实材料、信息,以及与被调查对象、被调查事情相关的所有材料和信息,为案件的进一步突破、处理提供依据,打好扎实基础。总之,是在怀疑一切的前提下,达到至少一个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的目的。
初查的方向就是确定具体查什么,究竟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还是渎职侵权或者是兼而有之。要从线索中梳理出来,在预案中列举出。而且不能就事论事,应该拓宽思路,尽量联想,多列出几个方面。最主要的是紧紧抓住涉及的被调查事件,在事件的各个环节上多动脑子,很可能就会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外效果。当然,要注意分清主次、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能。
3、初查的实施
初查的实施包括步骤、方法及时间安排。
初查步骤就是先查什么、后查什么,前后如何合理安排。一般来说,第一件事情就是最好找到举报人或被调查对象的反对者作更深的了解,以求对事情有更直观的认识;然后还是要通过适当途径进一步明确地确定主体、性质、户籍、资产等基本情况,以肯定管辖和犯罪可能性的存在与否。最后,就反映的实体问题逐步深入,正常情况下,要遵循先易后难的次序来进行。例如,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查证较为容易,困为这类犯罪往往留下难以推翻的书面证据,有帐面上的依据可以先行着手。另外,对于渎职行为,被调查对象常常心存侥幸,自认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分辩的理由充分,而且事故的客观因素大于主观因素,个人是没什么大问题的,所以先调查该事,阻力既小,也不容易打草惊蛇。
初查的方法就是具体如何去查,通过什么途径去查。这没有固定的框框,只能根据线索的实际情况随机变化,灵活运用,总的要求既要有效,更要注意保密,旁敲侧击,避免正面交锋。
初查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初查的特点决定了初查人员宜少不宜多,尽量只安排一对人马进行,特殊复杂案件可适当增加,在每一组人员中还要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至于时间也须越短越好,否则,有可能泄露风声,前功尽弃。
三、展开侦查
展开侦查作为初查的必然后续手段,和之前的初查并没有截然的分界线,也没有什么完全的不同,有很多的相似点,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相对公开进行了,另一个则多少是秘密开展的。
展开侦查首先无非也是成立指挥中心和专案组;第二就是进一步确定侦查的目的和方向,因为经过初查,应该已经可以排除无价值的部分了;第三也是选择正确的侦查突破口、和措施、步骤、策略、方法,运用合适的侦查谋略。侦查谋略大概有调虎离山、引蛇出洞、赶鸟归巢、避实就虚以曲通直、将计就计、先声夺人、欲擒故纵等等,需要侦查人员相机而动,灵活采用;第四安排好后勤装备保障及需要外部配合的事项。
然而,展开侦查阶段还是有自己的不同于初查的特点,第一它可分为两个突破和完善阶段。突破时宜粗不宜细,要有暴风骤雨、惊雷闪电,开山裂石之势;完善阶段则要具备精耕细作、和风细雨、绣花织锦的风格;第二既然已经展开侦查,相对来说就是公开化的了,所以就可大量增加侦查人员,加大侦查力度;第三严格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第四展开侦查阶段更复杂,风云波谲,变化万千,稍有不慎,则谬之千里。因此,展开侦查阶段是在整个案件的重中之重,下面就谈一下具体措施:
第一成立領导小组。掌握全面案情,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并随时调整侦查方向,配置侦查力量等。
第二对侦查人员再一次进行分工。主办人员应继续由原初查人员担任为宜。根据案情需要,可分一至三组预审人员;二至四组外调人员;一组材料汇总人员;三至五组安全保护人员;后勤保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警车也要做到专案专用且数量足够。
第三是开展工作。根据情况,分头行动,互相配合。
1、一组人员根据初查掌握的户籍、资产等情况立即予以查封冻结财产,存在小金库,还要对涉案单位采取同样措施。既可以固定证据,更可避免以后缴赃困难问题。该项工作只须一至两天完成。时机成熟的话,还可以进行搜查。
2、一组人员同时查封扣押财务帐务。如果暂时还需隐藏侦察意图,可同审计部门协作,由审计部门先行介入,既可麻痹对方,而且作为专业机构,审计部门对帐务的审查应该说更准确。突击审查四五天即可,以后有需要的话,可由侦查人员随时查阅。
3、一同可以进行的是,通过电信部门对被侦查对象实行通信监控。
4、外调组由指挥中心安排,随即投入工作,去查证各项事实,并向相关人员取证。
5、预审人员一旦投入战斗,则要事先做个统一部署,相互之间作好审讯的衔接过度事宜。对究竟是就同一问题穷追猛打、深挖到底,,还是各起炉灶,多头进行要是计划准备。总之,要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其犯罪事实已被全部掌握的感觉。
6、材料汇总人员视情况而定,可由预审人员兼任,可由单独配备。每天都要对外调和预审材料及时审核,发现问题,找出漏洞,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拟出初步意见,提交给指挥人员。
7、指挥中心领导可在每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或晚上安排半个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开汇总会,充分讨论一下,集思广益,迅速地明确每组工作人员的下一步工作,甚至是对于安全后勤保障、车辆配备、人员组合都要适时作出调整。
8、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重要证人的身体状况,作好疾病救治防范,同时也要搞好外围的安全警戒,防备被查人的家属、亲人或其他利益的骚扰、干预。
9、从司法实务看,一般立案后,大部分案件都进入到了“完善”阶段,而且对嫌疑人也可能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这时,专案组人员可适当减少,工作节奏可适当放缓。但安全防范仍不可忽视。
四、应变方案
调查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探知过去发生的、未知的东西,侦查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影响案件的发展。所以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好不同的准备。比如初查过程中,被查对象已经察觉、知道的,可干脆公开调查。或者,外松内紧,故意制造轻松气氛,欲擒故纵;又如贿赂案件中,由于行、受贿双方有千丝万缕绵密切关系,行贿方可能会死扛硬顶,甚至于四处藏匿,逃避侦查,除了采取强硬措施予以打击外,的确有难处的,倒不如先行搁置,等待时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再如调查中,发现主体不符,犯罪显著轻微,或实际情况与举报线索有重大出入的,都应分别作出移送相关部门的决定或作出举报失实的结论。总的来说,应变方案也是在变化中的,但事先要有一定的预见和准备,绝不能留下不好的社会后果。
一、组织、分工
首先,要有明确的指挥中心,就像打仗一样,群龙无首,各自为战,只能是“出师未捷身先死”。所以必须成立指挥中心,可由检察长任总指挥,分管可领导任副总指挥,科、室、局负责人任一线指挥,掌控侦查大局、进程方向、然后确定一至二组主办侦查人员。当然,主办侦查人员之间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分工,比如贪污、贿赂的查证为一组,渎职侵权的为另一组等等。
二、初查
文明、规范、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要求我们检察机关不但必须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注重社会效果,加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再不可能对被调查对象违规超期传唤、控制,在正式立案展开侦查之前,必须要掌握一定的确凿事实和充分证据,所以搞好初查工作就成为侦破案件重点。不然的话,盲目出击,只能自取失败。
1、初查的第一步就是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分析。
初步分析被查对象的主体身份,违法性质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在追诉时效之内;从举报件中的描述是否具体细致,分析举报人是不是相关的利益关系人,或者对被举报人是不是具有相当程序的了解,而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同时分析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可靠,要在预案中列出一定的理由,如被调查对象是否管理、决定或特定的影响力,举报反映的事项在其所属领域中,是否有违法的前例或者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等等;最后还要对线索的价值作出初步评估,是否有大要案可能,是否能挖出串案、窝案,如果成案的意义不大或不够成熟,倒不如暂缓不动。
2、初查的第二步就是确定目的和方向
初查目的就是要寻找调查对象涉嫌犯罪的一定事实材料、信息,以及与被调查对象、被调查事情相关的所有材料和信息,为案件的进一步突破、处理提供依据,打好扎实基础。总之,是在怀疑一切的前提下,达到至少一个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的目的。
初查的方向就是确定具体查什么,究竟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还是渎职侵权或者是兼而有之。要从线索中梳理出来,在预案中列举出。而且不能就事论事,应该拓宽思路,尽量联想,多列出几个方面。最主要的是紧紧抓住涉及的被调查事件,在事件的各个环节上多动脑子,很可能就会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外效果。当然,要注意分清主次、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能。
3、初查的实施
初查的实施包括步骤、方法及时间安排。
初查步骤就是先查什么、后查什么,前后如何合理安排。一般来说,第一件事情就是最好找到举报人或被调查对象的反对者作更深的了解,以求对事情有更直观的认识;然后还是要通过适当途径进一步明确地确定主体、性质、户籍、资产等基本情况,以肯定管辖和犯罪可能性的存在与否。最后,就反映的实体问题逐步深入,正常情况下,要遵循先易后难的次序来进行。例如,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查证较为容易,困为这类犯罪往往留下难以推翻的书面证据,有帐面上的依据可以先行着手。另外,对于渎职行为,被调查对象常常心存侥幸,自认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分辩的理由充分,而且事故的客观因素大于主观因素,个人是没什么大问题的,所以先调查该事,阻力既小,也不容易打草惊蛇。
初查的方法就是具体如何去查,通过什么途径去查。这没有固定的框框,只能根据线索的实际情况随机变化,灵活运用,总的要求既要有效,更要注意保密,旁敲侧击,避免正面交锋。
初查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初查的特点决定了初查人员宜少不宜多,尽量只安排一对人马进行,特殊复杂案件可适当增加,在每一组人员中还要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至于时间也须越短越好,否则,有可能泄露风声,前功尽弃。
三、展开侦查
展开侦查作为初查的必然后续手段,和之前的初查并没有截然的分界线,也没有什么完全的不同,有很多的相似点,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相对公开进行了,另一个则多少是秘密开展的。
展开侦查首先无非也是成立指挥中心和专案组;第二就是进一步确定侦查的目的和方向,因为经过初查,应该已经可以排除无价值的部分了;第三也是选择正确的侦查突破口、和措施、步骤、策略、方法,运用合适的侦查谋略。侦查谋略大概有调虎离山、引蛇出洞、赶鸟归巢、避实就虚以曲通直、将计就计、先声夺人、欲擒故纵等等,需要侦查人员相机而动,灵活采用;第四安排好后勤装备保障及需要外部配合的事项。
然而,展开侦查阶段还是有自己的不同于初查的特点,第一它可分为两个突破和完善阶段。突破时宜粗不宜细,要有暴风骤雨、惊雷闪电,开山裂石之势;完善阶段则要具备精耕细作、和风细雨、绣花织锦的风格;第二既然已经展开侦查,相对来说就是公开化的了,所以就可大量增加侦查人员,加大侦查力度;第三严格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第四展开侦查阶段更复杂,风云波谲,变化万千,稍有不慎,则谬之千里。因此,展开侦查阶段是在整个案件的重中之重,下面就谈一下具体措施:
第一成立領导小组。掌握全面案情,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并随时调整侦查方向,配置侦查力量等。
第二对侦查人员再一次进行分工。主办人员应继续由原初查人员担任为宜。根据案情需要,可分一至三组预审人员;二至四组外调人员;一组材料汇总人员;三至五组安全保护人员;后勤保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警车也要做到专案专用且数量足够。
第三是开展工作。根据情况,分头行动,互相配合。
1、一组人员根据初查掌握的户籍、资产等情况立即予以查封冻结财产,存在小金库,还要对涉案单位采取同样措施。既可以固定证据,更可避免以后缴赃困难问题。该项工作只须一至两天完成。时机成熟的话,还可以进行搜查。
2、一组人员同时查封扣押财务帐务。如果暂时还需隐藏侦察意图,可同审计部门协作,由审计部门先行介入,既可麻痹对方,而且作为专业机构,审计部门对帐务的审查应该说更准确。突击审查四五天即可,以后有需要的话,可由侦查人员随时查阅。
3、一同可以进行的是,通过电信部门对被侦查对象实行通信监控。
4、外调组由指挥中心安排,随即投入工作,去查证各项事实,并向相关人员取证。
5、预审人员一旦投入战斗,则要事先做个统一部署,相互之间作好审讯的衔接过度事宜。对究竟是就同一问题穷追猛打、深挖到底,,还是各起炉灶,多头进行要是计划准备。总之,要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其犯罪事实已被全部掌握的感觉。
6、材料汇总人员视情况而定,可由预审人员兼任,可由单独配备。每天都要对外调和预审材料及时审核,发现问题,找出漏洞,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拟出初步意见,提交给指挥人员。
7、指挥中心领导可在每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或晚上安排半个小时,召集相关人员开汇总会,充分讨论一下,集思广益,迅速地明确每组工作人员的下一步工作,甚至是对于安全后勤保障、车辆配备、人员组合都要适时作出调整。
8、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重要证人的身体状况,作好疾病救治防范,同时也要搞好外围的安全警戒,防备被查人的家属、亲人或其他利益的骚扰、干预。
9、从司法实务看,一般立案后,大部分案件都进入到了“完善”阶段,而且对嫌疑人也可能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这时,专案组人员可适当减少,工作节奏可适当放缓。但安全防范仍不可忽视。
四、应变方案
调查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探知过去发生的、未知的东西,侦查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影响案件的发展。所以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好不同的准备。比如初查过程中,被查对象已经察觉、知道的,可干脆公开调查。或者,外松内紧,故意制造轻松气氛,欲擒故纵;又如贿赂案件中,由于行、受贿双方有千丝万缕绵密切关系,行贿方可能会死扛硬顶,甚至于四处藏匿,逃避侦查,除了采取强硬措施予以打击外,的确有难处的,倒不如先行搁置,等待时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再如调查中,发现主体不符,犯罪显著轻微,或实际情况与举报线索有重大出入的,都应分别作出移送相关部门的决定或作出举报失实的结论。总的来说,应变方案也是在变化中的,但事先要有一定的预见和准备,绝不能留下不好的社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