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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一大毒瘤,需要予以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根除。基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不断涌现这个基本事实,本文从内幕交易的基本定义与内涵出发,分析了内幕信息的类别和近几年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主要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并结合国家司法、执法、监管机构的相关国定,基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解剖内幕交易防控体系,提出相应的内幕交易防控建议。
【关键词】 证券市场 内幕信息 管理层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定义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一大毒瘤,需要予以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根除。基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不断涌现这个基本事实,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内幕信息掌握者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径,并基于内幕信息自己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关买卖证券意见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侵犯了普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是抹黑了证券行业的诚信。
二、内幕信息的类别
内幕信息主要有四大类:(1)重大资产重组类信息;(2)财务类信息(周期报告、业绩预期);(3)利润分配类信息(分红、转增、派股、派现);其它类信息。在已被查处的案件中,有超过50%是利用第一类信息,即重大资产重组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次是第二类信息,即财务类信息,其所占比例也较高。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借用亲戚、朋友的证券账户(使用自己本人账户的也有,但还是比较少),利用其所掌握的关于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收益或者避免损失,与牟利性很大相关。另外,信息泄露行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大。一般来说,这些泄露信息行为人泄露对象有两大类:一是与自己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比如家人、朋友;二是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对比分析近几年内幕交易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因职务关系接触到越详尽、越及时的内幕相信相关人员,更容易将内幕信息进行滥用。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员组成来看,占比最大的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或者实际控制人;占比第二的是进行与重组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另外,不少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也利用职务便利来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防控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最大的好处在于它的有序竞争性,而内幕交易行为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法收益,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机构,在解决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市场秩序起着核心作用。因此,为严格防控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必须以强制性手段(监管、限制、惩治等)和举报激励手段为主,辅以诚信建设手段。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先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起威慑作用,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具体如下: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补充完善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监管系统;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幕交易举报激励机制;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深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
新情况不断出现、新任务不断提出、新矛盾不断产生,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复杂形势与日俱增,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反内幕交易的重中之重。国务院、证监会等机构发布了相关文件,前者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者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管——规定和细化了基本制度和风险处置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解释,全面深入地丰富了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反内幕交易监控重点对象也有所转变,从普通证券分析师、个人投资者逐渐转向相关金融企业(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等)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级别人员。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更好地将内幕交易扼杀在摇篮中,必须综合保障投资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多方面的利益,将三者整合起来,因为,投资者是利益相关者、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具有公权力和国家形象,三者缺一不可。
(二)补充完善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监管系统
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股价异动,应严格对这个过程的股价异动进行监管,对于有嫌疑的上市公司,务必暂停或取消其并购重组资格。内幕交易因其特殊性,有时候就算利用高技术手段,对于复杂的内幕交易状况,可能也很难认定,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1)设置举证制度,通过外在证据(账户、资金、交易、获利可能等)界定相关内幕参与者;(2)甄别“知悉”或者“利用”内幕消息等行为可以采用过错推定法;(3)为避免出现偏差,在证据推定基础上建立嫌疑人抗辩制度;(4)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比如庭外和解、污点证人等)。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幕交易举报激励机制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掌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和普通投资者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差,这必然方便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同时,在对内幕交易进行认定时,普通投资者由于其信息十分闭塞,根本无从察觉内幕交易的蛛丝马迹,举证过程举步维艰。在相关诉讼案件中,普通投资者很显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進而导致内幕交易的打击进程更难推进。为加大力度解决内幕交易中信息传播、举证困难的难点,美国证监会采用了数额巨大的举报激励机制,以构建其自发性监督机制。
(四)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立法体系是否完善,披露证券市场信息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到其能否发挥作用,更是能否促使证券市场往更深的层次、更广的范围进行拓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务必做到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本来,作为证券公司,理应给投资者传递详细、正确、有效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判断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传递给投资者的信息往往模棱两可,要么传递一些不该透露的信息,要么甚至传递一些虚假信息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强制要求证券公司完整、及时、正确地披露关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公司法人结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市净市盈和其它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等等。对于那些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或者没有及时披露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外,在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的时候,要遵循整体原则,深入调查,科学分析,使之具备系统性和前瞻性(严格杜绝“一事一法”、“就事论法”),才能保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五)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
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公司虽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是涉及范围较小,应进一步扩大登记范围,将内幕消息知情管理层也列入登记之列;(2)在开户和交易环节,不仅要进行实名认证,更要通过图像、录音、IP地址等信息,加强对证券交易中身份真实性的把控;(3)在资金账户管理方面,务必加强管理,以解决隐名交易(比如约定所得分成或者提供资金支持)查证问题;(4)平衡好金融隐私和信息披露义务,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科学方法与制度,与金融机构合力,并给予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可疑资金流水的权利。
(六)深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证券行业执法机构、监管机构在防控内幕交易上,责任重大。为最大程度发挥诚信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中的效力,应加大加强相关失信行为的防范措施,根据行为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措施,事前、事中、事后分别采用防止、停止、惩治的相应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内幕交易,提高执法效果。在司法层面,摆在第一位的,是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全面更深入的加大证券行业执法力度,让诚信原则发挥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的指引作用。市场有自我管理、相互制约的功能,通过强化证券市场约束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基本作用。为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务必更全面、更深入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普法、讲诚信宣传到位,加强舆论诚信环境。另外,还可以辅以培训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常识和诚信意识。
五、小结
综上所述,内幕交易时一项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普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侵吞社会公共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相关机构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措施来制裁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才能起到威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顽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长伟.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与防治研究——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6,32(01):19-24.
[2] 傅穹,曹理.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理念转换及其体系效应——从反欺诈到市场诚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71-81.
【关键词】 证券市场 内幕信息 管理层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定义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一大毒瘤,需要予以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根除。基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不断涌现这个基本事实,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内幕信息掌握者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径,并基于内幕信息自己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关买卖证券意见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侵犯了普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是抹黑了证券行业的诚信。
二、内幕信息的类别
内幕信息主要有四大类:(1)重大资产重组类信息;(2)财务类信息(周期报告、业绩预期);(3)利润分配类信息(分红、转增、派股、派现);其它类信息。在已被查处的案件中,有超过50%是利用第一类信息,即重大资产重组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次是第二类信息,即财务类信息,其所占比例也较高。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借用亲戚、朋友的证券账户(使用自己本人账户的也有,但还是比较少),利用其所掌握的关于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收益或者避免损失,与牟利性很大相关。另外,信息泄露行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大。一般来说,这些泄露信息行为人泄露对象有两大类:一是与自己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比如家人、朋友;二是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对比分析近几年内幕交易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因职务关系接触到越详尽、越及时的内幕相信相关人员,更容易将内幕信息进行滥用。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员组成来看,占比最大的上市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或者实际控制人;占比第二的是进行与重组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另外,不少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也利用职务便利来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防控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最大的好处在于它的有序竞争性,而内幕交易行为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法收益,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机构,在解决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市场秩序起着核心作用。因此,为严格防控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必须以强制性手段(监管、限制、惩治等)和举报激励手段为主,辅以诚信建设手段。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先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起威慑作用,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具体如下: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补充完善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监管系统;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幕交易举报激励机制;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深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
新情况不断出现、新任务不断提出、新矛盾不断产生,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复杂形势与日俱增,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反内幕交易的重中之重。国务院、证监会等机构发布了相关文件,前者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者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管——规定和细化了基本制度和风险处置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解释,全面深入地丰富了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反内幕交易监控重点对象也有所转变,从普通证券分析师、个人投资者逐渐转向相关金融企业(投资顾问、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等)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级别人员。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更好地将内幕交易扼杀在摇篮中,必须综合保障投资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多方面的利益,将三者整合起来,因为,投资者是利益相关者、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具有公权力和国家形象,三者缺一不可。
(二)补充完善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监管系统
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股价异动,应严格对这个过程的股价异动进行监管,对于有嫌疑的上市公司,务必暂停或取消其并购重组资格。内幕交易因其特殊性,有时候就算利用高技术手段,对于复杂的内幕交易状况,可能也很难认定,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1)设置举证制度,通过外在证据(账户、资金、交易、获利可能等)界定相关内幕参与者;(2)甄别“知悉”或者“利用”内幕消息等行为可以采用过错推定法;(3)为避免出现偏差,在证据推定基础上建立嫌疑人抗辩制度;(4)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比如庭外和解、污点证人等)。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幕交易举报激励机制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掌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和普通投资者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差,这必然方便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同时,在对内幕交易进行认定时,普通投资者由于其信息十分闭塞,根本无从察觉内幕交易的蛛丝马迹,举证过程举步维艰。在相关诉讼案件中,普通投资者很显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進而导致内幕交易的打击进程更难推进。为加大力度解决内幕交易中信息传播、举证困难的难点,美国证监会采用了数额巨大的举报激励机制,以构建其自发性监督机制。
(四)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立法体系是否完善,披露证券市场信息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到其能否发挥作用,更是能否促使证券市场往更深的层次、更广的范围进行拓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务必做到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本来,作为证券公司,理应给投资者传递详细、正确、有效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判断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传递给投资者的信息往往模棱两可,要么传递一些不该透露的信息,要么甚至传递一些虚假信息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强制要求证券公司完整、及时、正确地披露关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公司法人结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市净市盈和其它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等等。对于那些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或者没有及时披露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外,在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的时候,要遵循整体原则,深入调查,科学分析,使之具备系统性和前瞻性(严格杜绝“一事一法”、“就事论法”),才能保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五)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
加强证券公司基础管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公司虽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是涉及范围较小,应进一步扩大登记范围,将内幕消息知情管理层也列入登记之列;(2)在开户和交易环节,不仅要进行实名认证,更要通过图像、录音、IP地址等信息,加强对证券交易中身份真实性的把控;(3)在资金账户管理方面,务必加强管理,以解决隐名交易(比如约定所得分成或者提供资金支持)查证问题;(4)平衡好金融隐私和信息披露义务,借鉴反洗钱领域的科学方法与制度,与金融机构合力,并给予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可疑资金流水的权利。
(六)深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证券行业执法机构、监管机构在防控内幕交易上,责任重大。为最大程度发挥诚信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中的效力,应加大加强相关失信行为的防范措施,根据行为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措施,事前、事中、事后分别采用防止、停止、惩治的相应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内幕交易,提高执法效果。在司法层面,摆在第一位的,是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更全面更深入的加大证券行业执法力度,让诚信原则发挥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的指引作用。市场有自我管理、相互制约的功能,通过强化证券市场约束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基本作用。为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务必更全面、更深入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普法、讲诚信宣传到位,加强舆论诚信环境。另外,还可以辅以培训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常识和诚信意识。
五、小结
综上所述,内幕交易时一项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普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侵吞社会公共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相关机构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措施来制裁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才能起到威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顽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长伟.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与防治研究——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例[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6,32(01):19-24.
[2] 傅穹,曹理.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理念转换及其体系效应——从反欺诈到市场诚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