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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社区与公共领域两个不同的领域,但网络传播借助于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这两个中介环节,可以使网络与公共领域紧密联系。网络社区影响力的扩大,使得公共领域的网络管理面临许多问题,其终极管理路径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文化建设。
【关键词】网络传播;公共领域;网络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5-0031-02
1网络传播与公共领域
信息网络的日益发展嵌入社会,起“增强剂”的作用,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增强剂”的作用,当中也包括纠正错误认识,作为服务人类的工具,信息网络则是以网络结构组成的分布式大型信息系统,可以认为,信息科技和信息系统是伴随人类进化发展永恒主题之一。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我国共有1.37亿互联网用户,2000万人拥有自己的博客,其中320万人经常更新文章。博客用户基于共同利益、兴趣与爱好而相互链接、留言、讨论,形成了虚拟社区,大量博客文章中的原创话题和独家视点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社会逐渐分化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对宏大叙事的反思潜能,频频成为新闻门户网站讨论甚至大众传媒报道的主题。然而,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是否能像大众传媒一样发挥“公共领域”的功能,网络作为“意见的自由市场”能否结晶出“公众舆论”,关系到网络媒介能否像大众传媒一样扮演舆论监督的角色,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要促成个人与团体真正丰富的多元性,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对他人的理想和生活方式的支持或者异议,那么,市民社会和国家机构分离,由公众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1]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对政府实施舆论监督的大众传媒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组织这一角度出发,尽管组织性比较松散,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似乎可以被视为新媒介时代“市民社会”的重要表征和组成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它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包括教会、文化团体、专业学会或协会、运动和娱乐协会,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它组织等。[2]但由于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中意见过度分散、无序竞争以及网络舆论结晶机制的缺失,尚难以对政府决策和社会民主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这个意义来说,网络媒介要成为“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还有待时日。所以从“市民社会”的功能来看,上述各种团体或协会还难以实现“通过两个相互依赖而且同时发生的过程,来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一个过程是社会平等与自由的扩展,另一个过程是国家的重建与民主化。”[3]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公众、公共性以及公开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的中坚力量的公众,而不是大众社会理论中的大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众是有组织的、理性思考和理性选择的社会成员,而大众则是被动的原子式的存在,是精英操控的对象。其次,从公共性而言,公众所关心和讨论的话题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再次,正是公共事务的讨论在公开场合进行,才成为公众舆论形成并对某些决策行为产生影响的机制。从以上含义来看,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在以下方面所呈现的特征,使得它们在自发、自为状态下无法发挥与大众传媒相提并论的当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功能:①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极具开放性但缺乏公开性,因而网络意见不具备类似于大众传媒报道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即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经过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越轨者会受到强大的社会压力而重新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4]②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的意见表达者由于处在匿名状态,容易产生情绪化、非理性甚至偏颇的意见,各执一词、互不妥协,与公众舆论对于理性讨论基础上做出选择的要求相去甚远。③私人信息公共化。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上的话题大量涉及私人领域,如个人体验、明星八卦、名人隐私等,削弱了网络媒介的反思与批判向度。不仅如此,由于网络对年轻人更具吸引力,迫于竞争大众传媒低俗化、商业化、刺激化倾向日益加剧,娱乐的麻醉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政治批判功能逐渐萎缩。恰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公共领域变成了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不论是所谓小人物的偶然的命运,或者有计划地扶植起来的明星,赢得了公共性。”[5]④网络意见的代表性差,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尚无法均衡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诉求。所调查,我国占人口约2%的网民的社会结构特征是:年龄为18-35岁、高中以上学历、社会声望较好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男性占多数的群体。[6]囿于当前我国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落差较大,网络远没有像大众传媒一样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区域。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社区难以起到与大众传播在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提供“意见气候”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所谓的公众舆论其实是一种“宪法虚构”[7]。持类似观点的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利-纽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她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舆论事实上并非公民理性讨论的结果,相反舆论的形成离不开心理机制的作用。当公众围绕有争议的社会议题讨论时,群体成员在观察“意见气候”后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优势意见的时候才会倾向于大声疾呼,反之为了避免受到群体孤立的惩罚而倾向于沉默或者附和。这样,劣势意见的沉默会造成优势意见的增势,而优势意见的强势又反过来迫使更多的人趋于沉默,从而形成了沉默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最终导致“公开”的意见——舆论的诞生。[8]在此过程中,由于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具有遍在性、共鸣性和累积性,即使它所提供的意见并非多数人的意见,或者只代表了社会上活跃的少数人的意见,但社会成员往往将它视为“意见气候”加以判断,因而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成为公众舆论产生的重要机制。但是在网络传播中,由于网民的意见表达在虚拟空间和匿名状态下发生,对群体成员意见的公开表达起支持或限制作用的意见领袖和群体压力并不存在,因此由分散的偏颇的意见结晶为公众舆论的机制在网络传播内部并不自发地存在。
因此,网络意见并不等于公众舆论,网络社区并不等于公共领域,要对民主政治和政府良治产生积极影响,网络传播必须借助于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这两个中介环节,也就是说在网络媒介上探讨的话题必须能够引起大众传媒的注意和公开报道,由大众传媒提供“意见气候”,获得社会成员的公开支持。“公共领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提供一个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而在于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舆论的机制。
2由“艳照门”引发对网络管理的思考
2008年2月以来,香港“艳照门”事件在全社会引发了巨大震动。显然,在一个网络传播力量如此巨大的时代,“艳照门”所造成的广泛社会影响是难以忽略的。这是一个典型的由网络社区发生、大众传播介入,最后成为公共领域的事件。
反观整个事件,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社会联动,不仅事关法律,还事关教育、文化、道德、行业管理,还涉及对人性本身的思考。艳照门是一个非常全景化的事件。通过这个事件,我们真切地意识到:在网络上,任何事件都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而且道德、生活、法律和政治的确不是分离的,它们统一于社会正义。我们必须以更认真的态度,来探讨虚拟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很多不上网的都通过电视传媒等传统的媒介也知道发生了此事,好奇心驱使许多不上网的人去浏览相关信息,这使得事件影响越来越广泛,“意见气候”发挥了作用。
这种负面的网络影响,引发了更多对现在网络管理的思考。首先,网络内容管理的复杂性何在?
网络传播的内容监管向来是一个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难题,原因何在?简言之,是因为这里面有多个变量要考虑。这里,我们姑且以艳照门的内容传播为解析对象:
首先,传播内容如何定级?我们现在还没有定级的专门条例,大陆的诸多网站、网民在打擦边球,打着“热图”的名号传播情色。很多影响力巨大的门户网站和社区有大量情色图片,有些只不过是与色情一线之隔,特别重要的是:它们对任何网民均是开放的。这就使得网民会产生一种下意识,以为毫厘之差,无可无不可。在很多类似的事件传播中,照片的情色诉求性质常常是暧昧不明的,这是第一个变量。
其次,受众如何区别对待?“艳照门”在受众方面,有着成人和非成人的差别。按理说,在任何传播业的管理中,对成人的管理都是相对宽松的,而对青少年的保护则很严峻。但我们并没有对受众进行内容与对象的定级管理,这又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空白。相当多的网络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家长,对这种图片大范围地在青少年中辗转相传感到愤慨和忧虑。内容与对象的适应性的区隔管理,涉及到对成人社会的宽容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维护,这是第二个变量。
再次,网络监管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程度?目前的常规做法,最低程度是网管删帖,或者信息过滤,也就是先从站方着手进行控制;中级程度是对网民进行制裁,封锁ID直至是IP,高级程度是从虚拟控制转为现实控制,责任追溯到现实人物,对其进行法规制裁。那么,对于艳照门的社会传播行为,我们究竟要控制到哪一级?这是第三个变量。
那么,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在哪里?
教育专家可以通过艳照门事件,形成对网络社会教化活动和网络文明建设的新认识,促进网络社会文化向良性方向发展。我以为,在艳照门事件中,如果管理者和教育者能够以此为契机,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未尝不是把坏事变成了好事。其中,社会教化的对象首先是青少年,青少年应该是社会中的受保护者、受教育者。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典型、非常有传播强度的不良信息,成人社会和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
结论是,法律是要追求严谨的,但不管什么样的法律,都难免百密一疏;要从根本上控制网络社会的不良传播行为,必须加强对公众网络道德观的引导。或许,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就存在于网络社会通过道德净化而达成自我约束的内心。
艳照门的后期,是一个社会道德事件。当艳照门呈现为一场针对人类社会道德治理的管理时,我们还只能像以往那样,最终借助于理性建构,来达成审慎判断、严谨立法、科学管理。因此,就网络社会管理的执行者而言,重要的或许还不是立即行动,而是谦逊的思考。社会公众对于艳照门的当事人的私人领域的道德审判需要谨慎,与此同时,网络社会管理者对待公共领域的道德、文化的控制也必须是科学而有节制的。而在当前,这种有节制性首先要体现在我们必须正视研究与管理的不足。
为什么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尽管法规林林总总,似乎巨细无遗,但是就实际而言,以往的控管视点仍然更多的侧重于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等刚性领域,而不是网络社会的文化、道德建设等柔性领域。对于后者,我们曾经有过很多倡议、文件,但是科学、系统的实证研究仍然缺乏,国家的资源投入仍然不够,法规律令、社会教化的效率仍然有待提高。
从网络传播管理的角度看,艳照门事件的最深刻的教训,就是以往我们认为可以粗疏一点、抽象一点的事情——比如网络与道德文化建设,其实已经刻不容缓,并且,需要国家真正重视、真抓实干,管理部门则要以大智慧,花大力气,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美]纽曼、基恩.林猛等译.变动中的民主[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274.
[2,3,5,7][德]哈贝马斯.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30,197,283-297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丁未.社会结构与媒介效果—“知沟”现象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5.
[8]沃纳•赛佛林.郭镇之译.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97-299,245-268
【关键词】网络传播;公共领域;网络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5-0031-02
1网络传播与公共领域
信息网络的日益发展嵌入社会,起“增强剂”的作用,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增强剂”的作用,当中也包括纠正错误认识,作为服务人类的工具,信息网络则是以网络结构组成的分布式大型信息系统,可以认为,信息科技和信息系统是伴随人类进化发展永恒主题之一。
根据统计,截止2007年我国共有1.37亿互联网用户,2000万人拥有自己的博客,其中320万人经常更新文章。博客用户基于共同利益、兴趣与爱好而相互链接、留言、讨论,形成了虚拟社区,大量博客文章中的原创话题和独家视点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社会逐渐分化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对宏大叙事的反思潜能,频频成为新闻门户网站讨论甚至大众传媒报道的主题。然而,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是否能像大众传媒一样发挥“公共领域”的功能,网络作为“意见的自由市场”能否结晶出“公众舆论”,关系到网络媒介能否像大众传媒一样扮演舆论监督的角色,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要促成个人与团体真正丰富的多元性,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对他人的理想和生活方式的支持或者异议,那么,市民社会和国家机构分离,由公众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1]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对政府实施舆论监督的大众传媒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组织这一角度出发,尽管组织性比较松散,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似乎可以被视为新媒介时代“市民社会”的重要表征和组成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它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包括教会、文化团体、专业学会或协会、运动和娱乐协会,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它组织等。[2]但由于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中意见过度分散、无序竞争以及网络舆论结晶机制的缺失,尚难以对政府决策和社会民主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这个意义来说,网络媒介要成为“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还有待时日。所以从“市民社会”的功能来看,上述各种团体或协会还难以实现“通过两个相互依赖而且同时发生的过程,来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一个过程是社会平等与自由的扩展,另一个过程是国家的重建与民主化。”[3]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公众、公共性以及公开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的中坚力量的公众,而不是大众社会理论中的大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众是有组织的、理性思考和理性选择的社会成员,而大众则是被动的原子式的存在,是精英操控的对象。其次,从公共性而言,公众所关心和讨论的话题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再次,正是公共事务的讨论在公开场合进行,才成为公众舆论形成并对某些决策行为产生影响的机制。从以上含义来看,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在以下方面所呈现的特征,使得它们在自发、自为状态下无法发挥与大众传媒相提并论的当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功能:①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极具开放性但缺乏公开性,因而网络意见不具备类似于大众传媒报道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即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经过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越轨者会受到强大的社会压力而重新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4]②博客社区与网络论坛的意见表达者由于处在匿名状态,容易产生情绪化、非理性甚至偏颇的意见,各执一词、互不妥协,与公众舆论对于理性讨论基础上做出选择的要求相去甚远。③私人信息公共化。博客社区和网络论坛上的话题大量涉及私人领域,如个人体验、明星八卦、名人隐私等,削弱了网络媒介的反思与批判向度。不仅如此,由于网络对年轻人更具吸引力,迫于竞争大众传媒低俗化、商业化、刺激化倾向日益加剧,娱乐的麻醉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政治批判功能逐渐萎缩。恰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公共领域变成了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不论是所谓小人物的偶然的命运,或者有计划地扶植起来的明星,赢得了公共性。”[5]④网络意见的代表性差,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尚无法均衡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诉求。所调查,我国占人口约2%的网民的社会结构特征是:年龄为18-35岁、高中以上学历、社会声望较好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男性占多数的群体。[6]囿于当前我国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落差较大,网络远没有像大众传媒一样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区域。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社区难以起到与大众传播在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提供“意见气候”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所谓的公众舆论其实是一种“宪法虚构”[7]。持类似观点的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利-纽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她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舆论事实上并非公民理性讨论的结果,相反舆论的形成离不开心理机制的作用。当公众围绕有争议的社会议题讨论时,群体成员在观察“意见气候”后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优势意见的时候才会倾向于大声疾呼,反之为了避免受到群体孤立的惩罚而倾向于沉默或者附和。这样,劣势意见的沉默会造成优势意见的增势,而优势意见的强势又反过来迫使更多的人趋于沉默,从而形成了沉默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最终导致“公开”的意见——舆论的诞生。[8]在此过程中,由于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具有遍在性、共鸣性和累积性,即使它所提供的意见并非多数人的意见,或者只代表了社会上活跃的少数人的意见,但社会成员往往将它视为“意见气候”加以判断,因而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成为公众舆论产生的重要机制。但是在网络传播中,由于网民的意见表达在虚拟空间和匿名状态下发生,对群体成员意见的公开表达起支持或限制作用的意见领袖和群体压力并不存在,因此由分散的偏颇的意见结晶为公众舆论的机制在网络传播内部并不自发地存在。
因此,网络意见并不等于公众舆论,网络社区并不等于公共领域,要对民主政治和政府良治产生积极影响,网络传播必须借助于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这两个中介环节,也就是说在网络媒介上探讨的话题必须能够引起大众传媒的注意和公开报道,由大众传媒提供“意见气候”,获得社会成员的公开支持。“公共领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提供一个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而在于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舆论的机制。
2由“艳照门”引发对网络管理的思考
2008年2月以来,香港“艳照门”事件在全社会引发了巨大震动。显然,在一个网络传播力量如此巨大的时代,“艳照门”所造成的广泛社会影响是难以忽略的。这是一个典型的由网络社区发生、大众传播介入,最后成为公共领域的事件。
反观整个事件,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社会联动,不仅事关法律,还事关教育、文化、道德、行业管理,还涉及对人性本身的思考。艳照门是一个非常全景化的事件。通过这个事件,我们真切地意识到:在网络上,任何事件都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而且道德、生活、法律和政治的确不是分离的,它们统一于社会正义。我们必须以更认真的态度,来探讨虚拟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很多不上网的都通过电视传媒等传统的媒介也知道发生了此事,好奇心驱使许多不上网的人去浏览相关信息,这使得事件影响越来越广泛,“意见气候”发挥了作用。
这种负面的网络影响,引发了更多对现在网络管理的思考。首先,网络内容管理的复杂性何在?
网络传播的内容监管向来是一个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难题,原因何在?简言之,是因为这里面有多个变量要考虑。这里,我们姑且以艳照门的内容传播为解析对象:
首先,传播内容如何定级?我们现在还没有定级的专门条例,大陆的诸多网站、网民在打擦边球,打着“热图”的名号传播情色。很多影响力巨大的门户网站和社区有大量情色图片,有些只不过是与色情一线之隔,特别重要的是:它们对任何网民均是开放的。这就使得网民会产生一种下意识,以为毫厘之差,无可无不可。在很多类似的事件传播中,照片的情色诉求性质常常是暧昧不明的,这是第一个变量。
其次,受众如何区别对待?“艳照门”在受众方面,有着成人和非成人的差别。按理说,在任何传播业的管理中,对成人的管理都是相对宽松的,而对青少年的保护则很严峻。但我们并没有对受众进行内容与对象的定级管理,这又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空白。相当多的网络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家长,对这种图片大范围地在青少年中辗转相传感到愤慨和忧虑。内容与对象的适应性的区隔管理,涉及到对成人社会的宽容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维护,这是第二个变量。
再次,网络监管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程度?目前的常规做法,最低程度是网管删帖,或者信息过滤,也就是先从站方着手进行控制;中级程度是对网民进行制裁,封锁ID直至是IP,高级程度是从虚拟控制转为现实控制,责任追溯到现实人物,对其进行法规制裁。那么,对于艳照门的社会传播行为,我们究竟要控制到哪一级?这是第三个变量。
那么,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在哪里?
教育专家可以通过艳照门事件,形成对网络社会教化活动和网络文明建设的新认识,促进网络社会文化向良性方向发展。我以为,在艳照门事件中,如果管理者和教育者能够以此为契机,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未尝不是把坏事变成了好事。其中,社会教化的对象首先是青少年,青少年应该是社会中的受保护者、受教育者。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典型、非常有传播强度的不良信息,成人社会和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
结论是,法律是要追求严谨的,但不管什么样的法律,都难免百密一疏;要从根本上控制网络社会的不良传播行为,必须加强对公众网络道德观的引导。或许,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就存在于网络社会通过道德净化而达成自我约束的内心。
艳照门的后期,是一个社会道德事件。当艳照门呈现为一场针对人类社会道德治理的管理时,我们还只能像以往那样,最终借助于理性建构,来达成审慎判断、严谨立法、科学管理。因此,就网络社会管理的执行者而言,重要的或许还不是立即行动,而是谦逊的思考。社会公众对于艳照门的当事人的私人领域的道德审判需要谨慎,与此同时,网络社会管理者对待公共领域的道德、文化的控制也必须是科学而有节制的。而在当前,这种有节制性首先要体现在我们必须正视研究与管理的不足。
为什么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尽管法规林林总总,似乎巨细无遗,但是就实际而言,以往的控管视点仍然更多的侧重于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等刚性领域,而不是网络社会的文化、道德建设等柔性领域。对于后者,我们曾经有过很多倡议、文件,但是科学、系统的实证研究仍然缺乏,国家的资源投入仍然不够,法规律令、社会教化的效率仍然有待提高。
从网络传播管理的角度看,艳照门事件的最深刻的教训,就是以往我们认为可以粗疏一点、抽象一点的事情——比如网络与道德文化建设,其实已经刻不容缓,并且,需要国家真正重视、真抓实干,管理部门则要以大智慧,花大力气,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美]纽曼、基恩.林猛等译.变动中的民主[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274.
[2,3,5,7][德]哈贝马斯.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30,197,283-297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丁未.社会结构与媒介效果—“知沟”现象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5.
[8]沃纳•赛佛林.郭镇之译.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97-299,245-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