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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清末商事立法,是我国近代商事立法中的第一次实践,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形式、体制及内容都具有创新的意义。清末商事立法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不容忽视的,虽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无法否认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其成果是此后中国商事立法的基础,其局限性是此后中国商事立法的完善方向。本文拟对清末商事立法进行浅讨,以期能有助于今天的商事法制建设。
關键词:清末 商事立法 影响
一、清末时的法律背景及基本情况:
十九世纪下半叶,鸦片战争后,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起来。到20世纪初期,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余家,其资金总额达到6900余万元。鸦片战争后,民族资本的出现,对外贸易活动蓬勃发展,涉外商事纠纷大量出现,民众重商观念的广泛传播,结合清末当时的综合环境,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为了摆脱困境,挽救危机而进行了变法,商事立法就是在这次变法中进行的。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年至1906年,结合当时社会具体情况,由商部负责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应急法律法规。这个阶段主要的法律法规有:《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奖励商人投资法》等。第二阶段1907年至1911年,这期间所定法律趋向成熟,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覆亡,大部分未能颁行。这一时期颁行的商事法规有:1、《运送章程》2、《银行注册章程》3、《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暂行章程》。未颁布的草案有四个,条律近2000条。
二、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清末商事立法因为清政府的崩溃而终止,但其涉及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内容:(1)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及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2)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种类、各种公司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成立、变更、解散及会计制度等。(3)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工商业的政策,肯定了资本主义企业的合法地位。(4)具体规定了买卖、一行铺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仓库营业、保险营业等商事行为、规则、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5)对于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6)对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票据的性质、种类、款式、发行、流通、收回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作了系统规定。(7)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呈报破产方法、清偿债务的方法及对破产犯罪的处理等。
三、清末商事立法的特点及历史影响
(一)进步性:
1、清末商事立法标志着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开始解体,传统“诸法合体、刑名不分”的立法格局开始转变。我国商法史上第一部公司法、第一部破产法、第一部票据法陆续出现。
2、清末商事立法确认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了工商业,规范了商业行为,商律为商事主体的正常经营提供路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近代民族经历的发展。
3、清末商事立法以“洋为金用、兼收并蓄”的立法理念和方法为主,同时兼顾着本土的商事习惯,规范了商业行为,对于近代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4、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我国商律借鉴了德日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①清政府主要以德日为法律学习对象;②由于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在价值取向、调整对象、规范形态上有诸多不同;③清末修改律法开始采用了民商立法,以缩短时间,提高立法效率。
(二)局限性
1、清末商事立法的应急性和超前性,不符合当时的国情。立法初期我国还未掌握先进的法学理论,且政府因外在因素,为了巩固统治地位而推动的立法,并不是内在发展需求,所以,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导致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最终,颁行一年多后便废止了。
2、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缺陷。在立法方面,较盲目的照搬各国已存在的商事法规,没有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立法在理论、内容和种类上都存在诸多缺陷,导致法律种类不够全面,法律内容不够完善。在保障商事安全等方面缺乏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立法上的疏漏。
(三)历史意义
清末商事立法对后世影响深远,具体表现如下:1、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清末商事立法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是与国际接轨的最早尝试。其中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钦定大清商律》,制定《破产律》更是中国的首次尝试,中国商法史上诸多的第一次都是在清末商事立法中创造的。3、清末商事立法是以编订商法典为主要目标,并没有针对外商单独立法。清末商事立法的思想一直影响到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早期的“六法全书”,其中之一就是商法。4、改善和调整了官商关系,提高了工商仕途的社会政治地位。中国封建社会世代沿袭了崇本抑末的政策,商法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的工商不仕的陈规,改变了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层,同时也打破了已排列出各阶层不可僭越的社会地位。5、该立法确认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开拓,对近代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古代中国传统的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在清末法制改革后被打破。清末商事立法的出现明确了实体与程序法、民商法与刑法的分工,初步形成了我国工商法律的体系,奠定了我国近代工商法律的基础,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候照甜,女,1989年1月生,山东蓬莱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工作单位: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6号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电话:13895777065)
参考文献:
1、熊伟杰:《试析清末商事立法的历史进程》,神州出版社, 2013年,第4页
關键词:清末 商事立法 影响
一、清末时的法律背景及基本情况:
十九世纪下半叶,鸦片战争后,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起来。到20世纪初期,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余家,其资金总额达到6900余万元。鸦片战争后,民族资本的出现,对外贸易活动蓬勃发展,涉外商事纠纷大量出现,民众重商观念的广泛传播,结合清末当时的综合环境,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为了摆脱困境,挽救危机而进行了变法,商事立法就是在这次变法中进行的。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年至1906年,结合当时社会具体情况,由商部负责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应急法律法规。这个阶段主要的法律法规有:《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奖励商人投资法》等。第二阶段1907年至1911年,这期间所定法律趋向成熟,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覆亡,大部分未能颁行。这一时期颁行的商事法规有:1、《运送章程》2、《银行注册章程》3、《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暂行章程》。未颁布的草案有四个,条律近2000条。
二、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清末商事立法因为清政府的崩溃而终止,但其涉及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内容:(1)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及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2)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种类、各种公司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成立、变更、解散及会计制度等。(3)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工商业的政策,肯定了资本主义企业的合法地位。(4)具体规定了买卖、一行铺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仓库营业、保险营业等商事行为、规则、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5)对于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6)对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票据的性质、种类、款式、发行、流通、收回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作了系统规定。(7)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呈报破产方法、清偿债务的方法及对破产犯罪的处理等。
三、清末商事立法的特点及历史影响
(一)进步性:
1、清末商事立法标志着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开始解体,传统“诸法合体、刑名不分”的立法格局开始转变。我国商法史上第一部公司法、第一部破产法、第一部票据法陆续出现。
2、清末商事立法确认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了工商业,规范了商业行为,商律为商事主体的正常经营提供路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近代民族经历的发展。
3、清末商事立法以“洋为金用、兼收并蓄”的立法理念和方法为主,同时兼顾着本土的商事习惯,规范了商业行为,对于近代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4、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我国商律借鉴了德日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①清政府主要以德日为法律学习对象;②由于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在价值取向、调整对象、规范形态上有诸多不同;③清末修改律法开始采用了民商立法,以缩短时间,提高立法效率。
(二)局限性
1、清末商事立法的应急性和超前性,不符合当时的国情。立法初期我国还未掌握先进的法学理论,且政府因外在因素,为了巩固统治地位而推动的立法,并不是内在发展需求,所以,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导致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最终,颁行一年多后便废止了。
2、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缺陷。在立法方面,较盲目的照搬各国已存在的商事法规,没有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立法在理论、内容和种类上都存在诸多缺陷,导致法律种类不够全面,法律内容不够完善。在保障商事安全等方面缺乏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立法上的疏漏。
(三)历史意义
清末商事立法对后世影响深远,具体表现如下:1、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清末商事立法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是与国际接轨的最早尝试。其中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钦定大清商律》,制定《破产律》更是中国的首次尝试,中国商法史上诸多的第一次都是在清末商事立法中创造的。3、清末商事立法是以编订商法典为主要目标,并没有针对外商单独立法。清末商事立法的思想一直影响到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早期的“六法全书”,其中之一就是商法。4、改善和调整了官商关系,提高了工商仕途的社会政治地位。中国封建社会世代沿袭了崇本抑末的政策,商法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的工商不仕的陈规,改变了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层,同时也打破了已排列出各阶层不可僭越的社会地位。5、该立法确认了资本经济的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开拓,对近代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古代中国传统的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在清末法制改革后被打破。清末商事立法的出现明确了实体与程序法、民商法与刑法的分工,初步形成了我国工商法律的体系,奠定了我国近代工商法律的基础,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候照甜,女,1989年1月生,山东蓬莱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工作单位: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6号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电话:13895777065)
参考文献:
1、熊伟杰:《试析清末商事立法的历史进程》,神州出版社, 2013年,第4页
2、聂卫锋:《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政法论坛2014版,第5页。
3、龙卫球:《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基础——以现代化转型为视角》,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柳经纬:《民法草案审议十周年祭》,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4、柳经纬:《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商事立法》,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
5、王晨,杨凯:《公正底线:关于统一民商事法律适用的三种思维路径与方法》,载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6、史洪智:《新政初期的商部创设与商律编订》,载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7、吕震乾:《试论清末修律对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影响》,载于《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周晓:《试析清末商法的实施与效果》,载于《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