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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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 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 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 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重要意义略作探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重要意义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回眸中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年的立法之路,从1979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至2012年第二次“大修”,从刑诉法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刑诉法正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前进。在此次的修改前,技术侦查一直为国人所诟病。技侦措施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导致技术侦查手段合法性存在模糊空间。虽然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探索已有多年,但总体而言,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技术侦查规定过于原则,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技术侦查的决定和执行主体、程序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没有规定违法采取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等等。在这次的刑事诉讼法“大修”中,增加了“技术侦查”一章,此章节从技术侦查的执行主体、使用范围、种类、期限、所收集材料证据性等方面对技术侦查进行规定和限制,使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时有法可依和有法限制,使技术侦查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而保障人权。具体来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给技术侦查措施带来的重要意义如下:
  一、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符合权力法定原则及有利于打击犯罪
  侦查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因此有关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必须要有其法律基础,保障其行使的合法性。在修正案通过前,技术侦查问题已有诸多的理论研究,侦查实践中也已经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却没有合法的地位。在实际案件侦破过程中,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和重大贩毒案件,办案人员基本上都可以采用窃听、拍照和录像、化装取证等技术侦查手段。这只“无形的手”为案件的侦破立下汗马功劳,可由于其缺乏合法性故并未从幕后走向台前,颇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味道。在此次通过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技术侦查”一章,规定了技术侦查权的批准、行使机关、种类、期限、人权保障、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材料的用途、技术侦查的种类以及其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些方面,从而使技术侦查的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刑事犯罪总量有所攀升,有学者指出,五大犯罪正在滋生蔓延:涉枪涉爆为特征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吸毒、贩毒为纽带的连锁犯罪;经济犯罪;以电脑、网络为作案工具的高科技犯罪。并且,我国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犯罪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性的态势,为对抗犯罪升级,打破侦查僵局,往往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此次通过的修正案在规范侦查权行使的同时,也提升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以此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备
  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年的立法之路,从1973年—“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那是一个急需确立规则让社会恢复秩序的年代,十年动乱期间,砸烂公检法,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打击犯罪,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1996年第一次“大修”—推动修法从粗疏到缜密。修法向着保障人权、更加公正迈进: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一审审判方式,法官居间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等等。2012年第二次“大修”—贯彻尊重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在此次修改中,增加修改的内容都是以往之最。每一个亮点都贯穿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回归本文论述的技术侦查这一核心,在通过的修正案中增加了“技术侦查”一章,历史性的使技术侦查手段公开透明化,使一直存在于我国侦查实践中的,在背后“默默无闻”的侦查手段走到了国人的眼前。从从前单一化的侦查手段到现在的多元化侦查手段,从以前秘密行事到现在的公开透明,此次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的完备。
  三、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形象也在不断提高。但唯一不足之处在于对人权的保护上,美国的人权报告每年都对中国的人权保障状况给以批评(暂且抛开政治因素)。从刑事诉讼法角度出发,在此次修正案通过之前,侦查权对人权的侵害是不容忽视的,非法监听,秘密逮捕、非法监控、非法诱惑侦查等等一些法外侦查手段无时无刻都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权利。无论基于任何的理由,在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采取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有其法律基础,即合法性,否则,一切行为均应视为无效。但在修正案通过之前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却是放任且无法律规制的,加之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和强制性特征注定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此造成的结果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纵观世界法治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权利救济等条文。但历史终究会过去,从启动修改计划到通过历时十年时间,十年之辩,十年之争,甚或搁置,在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的修正案中专门规定了一章“技术侦查”,从此改变了技术侦查在法律上尴尬,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虽说国际形象不能因此而达到最佳,但在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时、采取技术侦查时能做到有法可依,规制其行使,减少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进一步保障人权,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针对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综观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立法机关在保障人权、促进侦查行为法治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尤其是“技术侦查”的法制化,迎合了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各方面的阻力,其改革的步伐显得过分缓慢,甚至在某些地方存在停滞、倒退的倾向。体现在“技术侦查”的某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有关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进行异化解释从而使技术侦查倒退到立法之前的状况,使立法努力化为泡影。当然在“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观点制约下,立法能有如此进步,是一件不易的事情。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坚持技术侦查措施法治化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观点。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番禺区 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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