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各种矛盾问题日益凸显,政府信任缺失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要积极构建政府信任,在满足人民需要、构建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我国的政府行为体系公信力。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信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7-0082-1.5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信任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事件引发导致突然发生的,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公众采取有组织或自发的聚众形式(群体上访、罢工、罢市等),对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社会行为和活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并且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猛增至8.7万起,2010年人民网报道称,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长5倍。2008年贵州省瓮安事件、云南孟连冲突等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政府信任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一种心理关系,是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活动的一种信任心理。政府信任包括对政府行政人员的信任和对政府机构及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信任。在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过程中,政府信任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影响政府信任提升的关键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下我国政府信任的缺失表现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及到政府信任。政府信任的缺失会使公众为实现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非正式渠道的方式,这也加剧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信任危机。卢梭认为,政府必须执法规范,依法行政,要符合公众的合法利益要求。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有些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权限混乱,行政执法不规范;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政府行为有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现象使得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迫使他们通过其他渠道来申诉自己的权利。
政府政策信任危机。政府制定实施公共政策是为了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公共资源,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给社会。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决策通过暗箱操作,缺乏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缺乏民意基础,最终导致决策失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部分地方政府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乱开“空头支票”,结果难以兑现。这些现象影响了政府形象,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严重伤害了公众对政府原本所持有的感情。
三、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陆续发生,主要是由于公众对政府缺乏信任,并导致政府信任危机。但这并不是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目前导致我国政府信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地方政府也越来越以发展经济为工作重心,忽视了自身的职责和职能,将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抛之脑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出现不公平现象,如教育、医疗等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同时政府官员的政绩与经济的发展情况挂钩,因此部分官员凭借其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强行干预地方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土地,并高价出售,成为最大受益者,这扰乱了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也严重威胁了弱势群体的生存,使其有种被歧视感和被排斥感,并逐渐对政府失去信任,导致他们通过其他渠道诉求利益,使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
政府信息不透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公众故意闹事,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信息的不透明。比如云南孟连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政府跟公众沟通不畅,而且没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导致事件恶化。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不佳,一些部门公开信息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一些部分公开的信任不全面,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从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出发,公开信息避实就虚,报喜不报忧,甚至隐瞒不报。
政府问责机制的缺乏。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忽视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原因,而政府问责机制的缺乏则导致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忽视。为了完善问责机制,中央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官员对于这种措施的敏感性不强,意识不到有些问题的严重性。政府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没有责任感和风险感,时常采取一些损害公众权益的措施,最终导致公众对政府信任缺失,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的构建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通过寻求其他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构建政府信任对合理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是提高政治信任度的重要途径。针对部分基层公务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政府应认识到这种行为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任务,规范行为标准,确保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政府要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做好群众工作,将群众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发展经济要以公众的利益为依归,尤其更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另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政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因地、因时、因人、因事地展开工作,努力把群众工作做细、做好,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将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有助于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疏通利益诉求渠道,使信息公开透明化。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应完善原有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人大、信访等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平息事端,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疏通利益诉求渠道,离不开信息的公开透明。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以信息公开透明为基础,及时真实地将有关信息传到给公众,要按规律办事,积极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事情恶化,进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快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是疏通利益诉求渠道,使信息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问责机制,使之发挥真正效用。为了更好的监督基层政府的权力使用,中央采取了地方政府问责制。中央于2008年颁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在2009年颁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是,现行的问责制是一种事后责任的追究,无法弥补并挽回公众利益,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问责制则被异化成“问责于民”制,严重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制,将责任程序前置,谨防问责制的异化,使问责制发挥真正的效用。
政府信任是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积极构建政治信任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和谐与经济的繁荣发展,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孙多勇.突发事件与行为决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叶皓.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3]营强.中国突发事件报告[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作者简介】仝晗笑: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信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7-0082-1.5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信任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事件引发导致突然发生的,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公众采取有组织或自发的聚众形式(群体上访、罢工、罢市等),对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社会行为和活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并且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猛增至8.7万起,2010年人民网报道称,中国群体性事件10年增长5倍。2008年贵州省瓮安事件、云南孟连冲突等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政府信任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一种心理关系,是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活动的一种信任心理。政府信任包括对政府行政人员的信任和对政府机构及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信任。在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过程中,政府信任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影响政府信任提升的关键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下我国政府信任的缺失表现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及到政府信任。政府信任的缺失会使公众为实现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非正式渠道的方式,这也加剧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信任危机。卢梭认为,政府必须执法规范,依法行政,要符合公众的合法利益要求。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有些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权限混乱,行政执法不规范;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政府行为有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现象使得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迫使他们通过其他渠道来申诉自己的权利。
政府政策信任危机。政府制定实施公共政策是为了合理有效地分配社会公共资源,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给社会。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决策通过暗箱操作,缺乏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缺乏民意基础,最终导致决策失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部分地方政府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乱开“空头支票”,结果难以兑现。这些现象影响了政府形象,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严重伤害了公众对政府原本所持有的感情。
三、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陆续发生,主要是由于公众对政府缺乏信任,并导致政府信任危机。但这并不是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目前导致我国政府信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地方政府也越来越以发展经济为工作重心,忽视了自身的职责和职能,将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抛之脑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出现不公平现象,如教育、医疗等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同时政府官员的政绩与经济的发展情况挂钩,因此部分官员凭借其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强行干预地方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土地,并高价出售,成为最大受益者,这扰乱了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也严重威胁了弱势群体的生存,使其有种被歧视感和被排斥感,并逐渐对政府失去信任,导致他们通过其他渠道诉求利益,使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
政府信息不透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公众故意闹事,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信息的不透明。比如云南孟连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政府跟公众沟通不畅,而且没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导致事件恶化。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不佳,一些部门公开信息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一些部分公开的信任不全面,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从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出发,公开信息避实就虚,报喜不报忧,甚至隐瞒不报。
政府问责机制的缺乏。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忽视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原因,而政府问责机制的缺乏则导致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忽视。为了完善问责机制,中央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官员对于这种措施的敏感性不强,意识不到有些问题的严重性。政府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没有责任感和风险感,时常采取一些损害公众权益的措施,最终导致公众对政府信任缺失,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的构建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通过寻求其他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构建政府信任对合理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是提高政治信任度的重要途径。针对部分基层公务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政府应认识到这种行为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任务,规范行为标准,确保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政府要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做好群众工作,将群众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发展经济要以公众的利益为依归,尤其更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另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政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因地、因时、因人、因事地展开工作,努力把群众工作做细、做好,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将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规范政府行为,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有助于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疏通利益诉求渠道,使信息公开透明化。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应完善原有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人大、信访等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平息事端,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疏通利益诉求渠道,离不开信息的公开透明。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以信息公开透明为基础,及时真实地将有关信息传到给公众,要按规律办事,积极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事情恶化,进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快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是疏通利益诉求渠道,使信息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问责机制,使之发挥真正效用。为了更好的监督基层政府的权力使用,中央采取了地方政府问责制。中央于2008年颁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在2009年颁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是,现行的问责制是一种事后责任的追究,无法弥补并挽回公众利益,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问责制则被异化成“问责于民”制,严重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制,将责任程序前置,谨防问责制的异化,使问责制发挥真正的效用。
政府信任是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积极构建政治信任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和谐与经济的繁荣发展,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孙多勇.突发事件与行为决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叶皓.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3]营强.中国突发事件报告[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作者简介】仝晗笑: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