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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推行交通建设监理制,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工期与成本的有效控制;能实现建设速度与效益并举;有利于实现建设数量与质量的结合,是一条多快好省进行基本建设的途径。本文对交通建设监理的的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交通建设监理 认识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交通建设监理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顺利推行,但工程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交通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当前,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施工准备阶段往往流于形式,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高速公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1)仅授予质量监理权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做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2)无设计阶段监理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目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另外,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
1.3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合格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1.4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在我国通过考试并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只占60%左右,有一部分在设计院工作,有一部分从事教学工作,他们中大部分人在监理企业注册挂名,而未从事实际监理工作。也就是说,通过考试的人员实际并未从事监理工作,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并未通过考试,有些甚至未通过培训就上岗,企业注册监理的工程师与实际工作人员脱钩。
2. 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2.1 加强立法,规范业主的行为
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规范业主的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业主权利与义务问题,就是要界限好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分工问题。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更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2.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①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②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③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
2.3 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間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一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面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二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新奎,金云松,黄安生.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的重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27) .
[2]陈国龙.浅谈监理在公路施工中质量控制的作用[J].科学时代(上半月),2010(3) .
[3]马发俊.浅谈监理队伍的素质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作用[J].青海交通科技,2010(2) .
关键词:交通建设监理 认识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交通建设监理现状
当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顺利推行,但工程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交通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当前,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施工准备阶段往往流于形式,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高速公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1)仅授予质量监理权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做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2)无设计阶段监理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状况来看,监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也制约着设计监理的全面推行。目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搞施工出身,对设计工作较生疏,不能胜任设计监理工作。另外,从目前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也主要是针对施工阶段的,对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则无明确的监理规范,使设计监理工作无章可循。
1.3监理费的收取问题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合格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1.4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在我国通过考试并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只占60%左右,有一部分在设计院工作,有一部分从事教学工作,他们中大部分人在监理企业注册挂名,而未从事实际监理工作。也就是说,通过考试的人员实际并未从事监理工作,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并未通过考试,有些甚至未通过培训就上岗,企业注册监理的工程师与实际工作人员脱钩。
2. 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2.1 加强立法,规范业主的行为
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规范业主的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业主权利与义务问题,就是要界限好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分工问题。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更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2.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①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②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③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
2.3 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間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一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面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二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新奎,金云松,黄安生.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的重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27) .
[2]陈国龙.浅谈监理在公路施工中质量控制的作用[J].科学时代(上半月),2010(3) .
[3]马发俊.浅谈监理队伍的素质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作用[J].青海交通科技,2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