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337条款”诉讼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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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人总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对于他人的利益是否被损害,却从不考虑。这种“强人”的生存哲学,居然示为“公正”而写进法律条文。
  利益是争来的,我们要捍卫真正的公正。
  5月10日,在广州举行了由广东省服装、纺织、电子、家用电器等十几家协会合办的“美国反倾销暨关税法337程序报告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副主席迪安娜·蒂娜·奥昆女士和数位相关美国律师出席报告会,向与会的企业家、政府人员和行业协会人士解读了337知识产权调查手段,并介绍了如何避免被卷入纠纷以及被卷入后的应诉技巧。
  
  把脉“337条款”
  
  所谓“337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它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据专家介绍,启动“337条款”调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贸易行为存在违法或存在不公平竞争;2. 该贸易行为的产品被销售到美国;3.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对美国工业的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是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其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或行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此类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侵犯美国商标权或版权的产品。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第三类不公平竞争方式或行为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如非法地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等。
  “337调查”提起的程序大致为:首先,受害者向ITC提出控告,由ITC的一位行政法官主持初步听证,根据所获资料审查外国进口和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其次,ITC全体委员会对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纳行政法官的初步决定进行表决,并对救济措施做出建议性的决定,之后,ITC在联邦公报上对此予以公告;再次,ITC将其决定及附有建议采取的措施送交总统一份,总统在60天内对ITC的决定给予答复;最后,若总统否决ITC的决定,则不得上诉,调查工作就此终结,若总统批准或在60天内对ITC的决定没有任何表示,则ITC的决定被确认,但不服者可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337条款”的整个调查程序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如果案情非常复杂,则可延长至18个月完成。
  “337条款”的救济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力量。根据规定,在认定被告违反“337条款”的判决确定后,ITC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给原告提供行政救济:1.发出全面强制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禁止所有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2.发出局部强制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只能禁止由被告制造、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3.禁止进口令。直接命令违反337条之当事人立即停止所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从条文表述来看,“337条款”完全是一项国内产业保护法。在长期的实践中,它正逐渐演变为美国厂商排挤进口竞争者的主要武器,起到了隐性贸易壁垒的作用。
  
  “337条款”的杀伤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出口商品的结构日渐改变,集中了大量知识产权因素的机电产品成为中国出口商品的主体。据统计,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十几年来有了20多倍的增长,其中对美国出口也有同样的增长。在出口扩大的同时,由于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日渐提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切,以及中国产品在成本上具有竞争优势,对美国的竞争对手形成了威胁。因此,美国的厂商总是想方设法利用“337条款”投诉中国企业,以期阻挡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
  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在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中,美国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337条款”。近年来美国对我国的337调查直线增长:2002年立案17起,对我国5起,占29%;2003年立案18起,对我国8起,占44%;2004年立案26起,对我国11起,占42%。
  同时,由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美国企业提起337调查非常容易,而我国相关企业的应诉却在时间选择、费用负担、证据收集等方面困难重重。因此,可以预料,在一定时期内,中国输美产品企业遭遇“337条款”调查的案件会愈来愈多。
  
  不能做“鸵鸟”
  
  一旦面对“337条款”诉讼,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这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对于“337调查”案,不应诉的做法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市场。蒂娜·奥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则后果就更加严重。因为“337条款”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并可以发布“全面强制排除令”,直接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杀伤力很大。企业积极应诉才是上策。
  当然,要避免诉讼,国内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签订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就应先进行有关的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或其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绕过相关专利权的覆盖范围;或者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作为预防措施,生产厂家还可以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类似协议中增加有关仲裁条款。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利用多边争议解决体制,对美国“337条款”的歧视性贸易行为进行抗争。由于WTO有关规则中规定了一些合法的报复措施,我国应在相关法律,鼓励我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起申诉,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337条款”调查案由于其调查时间短,应诉费用高,给被告方的应诉造成了很大困难。同时由于“337条款”调查往往是针对产品,如果被判处违反了“337条款”,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那将导致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所以,如果由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企业联手进行抗争,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避免被对手各个击破;同时也会产生规模效应,增大胜诉的可能性。另外,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被诉倾销企业的国家政府部门是不能出面为企业打官司的,只能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因此,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是应对“337条款”诉讼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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