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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大法系的教育模式各有优长,我国传统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应扬长避短地借鉴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烟台大学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具特色的英美法教育模式。在机制创新方面,成立了专门的教学科研机构‘‘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并设置了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在制度保障方面,在正式的教学计划中纳入了专门的英美法方向课程,并实现了双语或全英语授课;在授课方法方面,成功采用了颇具英美法特色的“案例教学法”,并坚持探索实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对外交流方面,积极组织、参加相关的国内外英美法赛事,并与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地著名法律院校建立了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已取得的既有成绩的基础上,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将在强化机制建设、完善课程体系、探索教学方法、创新办学形式等诸方面继续其探索之路。
关键词: 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模式;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授课方法;对外交流
引言:英美法教育在中国
在西法东渐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在逐步地涤除固有的中华法系传统的同时,开始直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从而使得中国的近现代法制,特别是成文法体系,被纳入到了以德、法、日为典型代表国家的大陆法系传统。与之相适应,我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体系与模式也主要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教育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上而构建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及中国法学教育受前苏联的影响极大,由于前苏联同样属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因而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近一百年来未曾间断地受到大陆法系模式的直接影响。
但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模式开始悄然发生变化。但这一变化既非“突变”,亦非“质变”,而仍是在既有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前提和基础下,对英美法系模式部分因子的吸收。这一变化的促成与改革开放直接相关,详言之,主要原因有二:从被动继受的角度讲,由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强劲的政治、经济影响力,使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不得不重视对英美法制度的了解、观察与学习。而英美法制度的继受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法学教育模式的改变,所以英美法教育的某些因子慢慢地开始沁入传统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从主动继受的角度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清末民初单一地向大陆法系国家派出法科留学生的留学政策,相当数量的留学生被派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游学者陆续回归,他们在带回英美法制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英美法教育的元素也带了回来。例如,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和这一背景下,盛行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开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被试验和实践。
但中肯地讲,英美法教育因素在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中的有效渗透,并没有改变大陆法系模式的正统地位。无论从学制、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援用上讲,还是从学法、用法的思维方式上讲,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都带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英美法教育模式之作用的发挥,只处于“边角料”的辅助地位,甚至更多的人认为其是一种点缀的“花边”,有之虽可增色,但少之亦无碍于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的“体用”。正是由于这一主流指导思想的局限,我国当下的英美法教育虽已“起步”,并且“英美法”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其前进道路上的每一步起落仍很艰难;与其说已经开始“学步”,毋宁说尚不能站稳“脚跟”。
但我们认为,两大法系的制度与教育模式各有优长。大陆法系长于“理性”,英美法系长于“经验”,但法律既是“理性”又是“经验”。无理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是不会出“经验”的(更多的产出是“教训”);而反之,无视经验的理性构建是“自大的”,是无用的,只会陷入人类知识的“自我玩弄”。因此,我们主张,虽然两大法系传统是历史形成的,并且其制度形式确有差别(一为“成文法”传统,一为“判例法”传统),并且制度形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不同选择,但从“全球一体化”与“制度融合”的角度讲(不论我们赞同还是不赞同,“全球一体化”与“制度融合”都是不争的一个“地球事实”),长则扬之、短则避之,则应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应采取的法学教育理念,并且应以此理念为基调构建自己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体系。我们过去曾经是什么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我们将来要成为什么。既然我们要依法治国,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要实现经济的现代化,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那么我们就必须“扬长避短”。因此,我们认为,英美法教育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如人意的,与世界发展的现实是不相合拍的,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有大发展,必须重视英美法教育。
烟台大学是一所年轻的地方性综合大学,但相较于校龄或院龄较长的全国各大法律院校而言,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却较为“年长”,其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自1998年开始与具有深厚英美法教育传统的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接洽商谈英美法教育项目以来,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已经走过了十余个春秋冬夏。经过十余年的探索,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虽然远未“成熟”,但其艰辛的求索之路仍然结出了累累硕果。
一、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创新机制
十年前,在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掀起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真正的高潮时(法学本科生开始大规模扩招),烟台大学即开始酝酿英美法教育。在刚起步时,由于国内并无在先的成熟模式可供借鉴,因而经历了近三年的自我摸索。直至与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建立联系时,我们才明确了一个信念,即英美法教育的真正推行必须首先进行机制创新。为此,我们成立了集英美法教学、教育、科研于一体的专门机构——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并于其后设置了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这两项创新机制的提出,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规范基础。
1 成立专门的教学科研机构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自成立以来,即聘请加籍华人李国利教授担任该中心的主任,并先后聘请数位内地及港、台地区著名的法学专家担任该中心的教学、学术顾问,如潘汉典教授、杨良宜教授、潘维大教授、贺卫方教授等。该中心的重要职能包括筹建英美法实验班、遴选英美法实验班学生、进行日常的英美法教学管理、对外联络、组织举办相关的英美法赛事等。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先后出版了两部英美法英文教材,编写了数期《英美法简报》,并在该中心设置了专门的“李国利、孙盛华中国英美法奖学金”。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该中心已经成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重要依托。
2 设置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我们产生了一个困惑,即有了专门的教学机构后,我们应当如何选择教学对象?是面向法学院的所有同学进行授课,还是应有所选择的进行精英式教学,形成固定的教学对象?为此,我们又进行了几 年的艰难探索,并最终决定组建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形成封闭的固定教学对象。该实验班的学生均为经过严格遴选的具有较好英语语言技能和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并且有志于英美法学习的法学院本科生。首届英美法实验班学生来自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现已顺利毕业。从反馈的效果来看,这批学生无论在就业岗位上还是研究生教育的继续深造上,其在校期间所接受的英美法教育训练都产生了直接的良好效应。
二、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制度保障
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重在“教学”而非“科研”,因此,此所谓制度保障是指教学制度保障而非科研制度保障。在教学制度的建立上,针对英美法教育的定位和课程特色,我们着重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是开设专门的英美法方向课程,二是进行双语或全英语授课。
1 开设英美法方向课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及内容进行,这决定了我们的培养目标在于为现实的法律适用、法律问题解决提供实用型的人才。相应地,英美法教育必须在这一大的目标范围内进行定位。由此决定,英美法教育的主旨并不在于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系统化的英美法知识,而应是通过某些英美法课程的讲授,训练英美法的思维方式、提供主要的英美法知识背景。有鉴于此,我们在统一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单列了英美法方向课,并且只针对英美法实验班的同学进行封闭授课,非英美法实验班的同学没有资格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以2011年新修订的本科教学计划为例,英美法方向课程包括以下四门:英美法概论、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法和英美刑事法。“英美法概论”课程可以为同学提供一个概略的英美法全景知识,而英美契约法、侵权法、刑事法作为主要的法学核心课程,可以为同学提供比较法上的知识,这对于中国相关法的理解与适用而言都是重要的。
2 双语或全英语授课
在课程授课语言的选择上,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也经历了一个摸索的过程。起初,囿于师资的局限,我们采用汉语言授课,并使用中国学者撰写的中文版英美法教材。但随着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师资培养合作计划的逐年推进,赴台研修的教师陆续回校后,即开始探索借鉴东吴大学的授课模式,采用双语授课、使用原版教材。实践证明,这一授课语言及教材的选择是成功的,既容易为学生接受,又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知识专长,较为切合实际。但随着学生英语水平的逐步提高,学生们希望接受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教育的期望值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顺应这一形势变化,我们又开始探索全英语的授课方式。考虑到全英语授课对教师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同时我们的教师绝大多数没有留学英美的学习经历,而要满足“原汁原味”的教学要求,就必须聘请外教师资。为此,我们先后聘请了新加坡、美国的专家学者担任授课教师。目前,在校学习的英美法实验班的所有课程,都由外籍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实践证明,全英语授课是学生们能够接受的,其教学与学习的效果也是令人满意的。
三、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授课方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在授课方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大陆法系以课堂的理论讲授为主,从而形成了“讲光抄”(教师光讲、学生光抄)的方法特色。这一授课方法虽然具有简明、直接、逻辑性强、信息量大等优点,但其缺陷也是至为明显的,即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陷入被动学习的困局。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课程都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注重对学生自学能力及自主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而这正是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所不能胜任的。为此,在英美法课程的讲授中,我们开始积极探索与实践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法”与“诊所式教育”,是我们着重采用的两种教学方法。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系统的现代教学方法,起源于法学教学,并由此而推广到其他学科。现代大学建立后最早有系统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学校,首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美国在1870年前的法学教育,采用的也是如同大陆法系模式的讲授教科书的方法。这样的教学方法,如上文指出的,基本上是消极的,学生被动地吸取资讯,而与教师较少互动。直到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新任院长蓝戴尔(C.C.Langdell)开始力倡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才逐步地确立了其主流法学教学方法的地位。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念,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根据案例教学法的上述要求,我们在英美法专业方向课的讲授中,采取了以下的主要做法;其一,在课程开始的初期,就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其涉及到的主要英美制度与规则作一框架性的介绍,让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教学与学习主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预期。第二,选取有代表性的美国原版案例教材(影印本或美国原版),圈定课程所使用的具体部分,或者发给学生案例目录,要求同学通过网络自行检索相关判例的全文,从而解决教学材料的问题。第三,在每堂课结束之前,布置下一次课的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阅读相关案例原文,并针对案件事实、推理理由、判例规则等,梳理与总结相关的问题点。第四,将班级同学分为固定的学习小组,每个小组都必须于每堂课中就指定的任务向全班同学进行报告,如概括案例事实、分析判决的推理逻辑、提炼判例规则等。第五,针对判例全文,要求同学常规性地撰写判例摘要(case brief)。实践证明,上述教学方法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能够给学生以学习的压力与动力,使学生充分领略英美法教学模式的特色,培养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诊所式教育 诊所式教育也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新的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实际上为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变种与改进。传统的案例教学基本上只适用于课堂教学领域,并且侧重于静态的判例分析与讨论。但随着“行动中的法”的法学思潮的深入人心,法学教育者日益认识到,法学教育不应是一种单纯的静态教育,而应是一种针对个案的动态的“临床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应变能力、直接面临现实问题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正是在这一观念背景下,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诞生了。烟台大学法学院目前建有专门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工作站,对外承接法律援助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了多起法律纠纷。通过在教师指导下的实际法律工作的参与,同学的法律操作能力得以大大提高。此外,烟台大学法学院还成立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实验班,类似于英美法实验班的建制,运用诊所式教育的方法进行授课。此类课程的具体操作,非常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开庭。如果说我们传统的模拟法庭是一种集中式的“舞台表演”的话,那么我们所从事的诊所式教育,就是一种分解的、 分阶段的、更加深入而全面参与的课堂教育,已经消解了其中夸张的表演成份,而使其真正变成了一种严肃的学问传授及教学活动。
四、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对外交流
英美法教育是一种开放式的教育,加强国内、国际的横向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说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是一种“闭门造车”式的教育模式,那么其必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因此,在启动这一项目之初,我们即作了准确的定位,给予了对外交流活动以高度的重视。
1 组织与参加相关赛事
“比赛”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方式,而参加比赛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积极性的调动、潜能的发掘、自信心的培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既主办相关的赛事,也积极参加相关的国内、国际赛事,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方针。如上文提及,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设置了“李国利、孙盛华中国英美法奖学金”,该奖学金由李国利(现任该中心主任)、孙盛华夫妇捐资设立,面向全国征集参赛稿件,迄今已成功举办了两届比赛,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我们还组织实验班的学生,固定地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类英美法赛事,如各类英语演讲比赛、法律英语大赛、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赛区选拔赛等。在这些赛事中,我们的参赛选手,无论是书面比赛还是口头比赛,都取得过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佳绩,并且烟台大学法学院也多次获“优秀组织奖”。通过参加赛事,不仅开阔了学生们的眼界,而且检验了教学效果,同时也扩大了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在全国的影响。
2 组织和参与国际合作
英美法教育本身即为一种国际化的教育,因此,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是必要的。在国际合作领域,我们同样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主动地组织,主动地参与。我们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合作,定期举办“英美法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于烟台大学举办了首届,2008年于台北东吴大学举办了第二届,今后这项活动还将继续举行。烟台大学法学院还与东吴大学法学院签署了正式的合作协议,每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派遣师资至烟台大学法学院进行英美法相关课程的授课,烟台大学每年派出2~4位教师和同学赴东吴大学法学院研修与学习英美法。该合作项目自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从未间断过。除制度化地与台湾地区的相关大学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以外,我们还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与地区的著名法律院校建立起了友好合作关系。如,我们定期派教师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进行英美法方向的访问研究。我们还组织实验班的优秀学生赴国外参加相关的交流活动,如于2009年夏天派出一个五人学生代表团赴英国林肯大学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夏令营活动。通过上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更上了一层新的台阶,为将来的更好发展奠定了可贵的基础。
五、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未来之路
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虽然经过了一个比较长时期的发展与积累,但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在将来的一个时期内仍然将处于这一阶段。对此,我们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在回顾过去、总结经验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继续发展中谋求解决之道。概言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是我们未来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1 强化机制建设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和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的建设,对于保障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事业的顺利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这两方面的机制建设尚有较大的改进与完善空间。例如,就英美法研究中心的建设而言,如何定位中心的职能,如何制度化中心的工作,如何解决中心的建设经费问题,如何充分发挥中心在英美法教育中的“发动机”功能,等等;就英美法实验班的建设而言,如何更加规范化学生的遴选,如何更加规范化学生的日常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如何更加充分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何为学生的研究生教育和就业提供更适宜的环境和激励机制,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进一步的机制建设去完成,也有赖于更加深入的教学实践去推动。
2 完善课程体系 前文中指出,我国的英美法教育应主要是一项“教学”工作,而非“科研”工作。我们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出高水平的、实用型的英美法人才,而不在于进行专门的英美法制度研究。因此,形成一个完善的英美法教育课程体系就变得非常重要。根据现行的本科教学计划,我们已经开设了四门英美法方向课程,并且这四门课程也是英美法学习的重要课程。但我们认为,虽然我们不能面面俱到得像英美法系本土国家的法学院一样开设出所有的英美法课程,但我们的英美法教育还是应该形成一个辐射面相对较广的课程领域,仅有四门课程是远远不够的。如美国宪法、法律辩论等重要的英美法课程,还是非常有必要开设的。因此,我们也设想,应在现有课程的基础上,经由充分的调研论证,重新形成一个较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
3 探索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实践证明,这两种教学方法是行之有效的。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由于上述两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尚处于起步与实验阶段,我们在运用典型的英美法教学方法时,由于认识的偏差或者经验的不足,往往使这样的教学方法更多地流于形式。我们的授课方式“形似”了,但是否也“神似”了呢?对此我们尚无确切的把握。为此,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方面,我们应进行更多的探索,尤其是针对中国学生的特点,应重点探索如何将英美教学法的优点融合到我国既有的教学模式中去,通过两大法系教学法的交融,而形成一套更加有效、特色更加鲜明、更加实用的教学方法。
4 创新办学形式 烟台大学英美法实验班的设置是一大特色。但这一特色的形成与其说是一个主动选择的结果,毋宁说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环境下,面向全院学生开设英美法课程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既有学生的观念局限问题,也有学生的语言素质等方面的局限问题。所以,我们的实验班建制,也只能说是一种“实验”而已。但我们能否换一种思路,考虑通过招收全日制英美法本科生的方式,推行英美法教育呢?尤其在国内当下法科学生就业景气下滑的大背景下,如果我们能够创新办学形式,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具有英美法特长与技能的大学法科学生,是否就可以大大拓宽我们所培养的“人才产品”的出口呢?如果说我们现在的本科培养目标,首先面向公、检、法等承担司法职能的公务机关,那么我们将来的英美法教育,其培养目标就应首先定位于企业等从事竞争的市场领域,这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规划而言,无疑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领域。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的英美法教育应在创新办学形式的方面多加考虑。
参考文献:
[l] 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7.
关键词: 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模式;机制创新;制度保障;授课方法;对外交流
引言:英美法教育在中国
在西法东渐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在逐步地涤除固有的中华法系传统的同时,开始直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从而使得中国的近现代法制,特别是成文法体系,被纳入到了以德、法、日为典型代表国家的大陆法系传统。与之相适应,我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体系与模式也主要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教育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上而构建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及中国法学教育受前苏联的影响极大,由于前苏联同样属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因而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近一百年来未曾间断地受到大陆法系模式的直接影响。
但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模式开始悄然发生变化。但这一变化既非“突变”,亦非“质变”,而仍是在既有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前提和基础下,对英美法系模式部分因子的吸收。这一变化的促成与改革开放直接相关,详言之,主要原因有二:从被动继受的角度讲,由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强劲的政治、经济影响力,使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不得不重视对英美法制度的了解、观察与学习。而英美法制度的继受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法学教育模式的改变,所以英美法教育的某些因子慢慢地开始沁入传统的大陆法系教育模式。从主动继受的角度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清末民初单一地向大陆法系国家派出法科留学生的留学政策,相当数量的留学生被派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游学者陆续回归,他们在带回英美法制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英美法教育的元素也带了回来。例如,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和这一背景下,盛行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开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被试验和实践。
但中肯地讲,英美法教育因素在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中的有效渗透,并没有改变大陆法系模式的正统地位。无论从学制、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援用上讲,还是从学法、用法的思维方式上讲,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都带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英美法教育模式之作用的发挥,只处于“边角料”的辅助地位,甚至更多的人认为其是一种点缀的“花边”,有之虽可增色,但少之亦无碍于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的“体用”。正是由于这一主流指导思想的局限,我国当下的英美法教育虽已“起步”,并且“英美法”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其前进道路上的每一步起落仍很艰难;与其说已经开始“学步”,毋宁说尚不能站稳“脚跟”。
但我们认为,两大法系的制度与教育模式各有优长。大陆法系长于“理性”,英美法系长于“经验”,但法律既是“理性”又是“经验”。无理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是不会出“经验”的(更多的产出是“教训”);而反之,无视经验的理性构建是“自大的”,是无用的,只会陷入人类知识的“自我玩弄”。因此,我们主张,虽然两大法系传统是历史形成的,并且其制度形式确有差别(一为“成文法”传统,一为“判例法”传统),并且制度形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的不同选择,但从“全球一体化”与“制度融合”的角度讲(不论我们赞同还是不赞同,“全球一体化”与“制度融合”都是不争的一个“地球事实”),长则扬之、短则避之,则应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应采取的法学教育理念,并且应以此理念为基调构建自己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体系。我们过去曾经是什么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我们将来要成为什么。既然我们要依法治国,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要实现经济的现代化,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那么我们就必须“扬长避短”。因此,我们认为,英美法教育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如人意的,与世界发展的现实是不相合拍的,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有大发展,必须重视英美法教育。
烟台大学是一所年轻的地方性综合大学,但相较于校龄或院龄较长的全国各大法律院校而言,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却较为“年长”,其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自1998年开始与具有深厚英美法教育传统的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接洽商谈英美法教育项目以来,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已经走过了十余个春秋冬夏。经过十余年的探索,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虽然远未“成熟”,但其艰辛的求索之路仍然结出了累累硕果。
一、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创新机制
十年前,在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掀起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真正的高潮时(法学本科生开始大规模扩招),烟台大学即开始酝酿英美法教育。在刚起步时,由于国内并无在先的成熟模式可供借鉴,因而经历了近三年的自我摸索。直至与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建立联系时,我们才明确了一个信念,即英美法教育的真正推行必须首先进行机制创新。为此,我们成立了集英美法教学、教育、科研于一体的专门机构——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并于其后设置了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这两项创新机制的提出,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规范基础。
1 成立专门的教学科研机构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自成立以来,即聘请加籍华人李国利教授担任该中心的主任,并先后聘请数位内地及港、台地区著名的法学专家担任该中心的教学、学术顾问,如潘汉典教授、杨良宜教授、潘维大教授、贺卫方教授等。该中心的重要职能包括筹建英美法实验班、遴选英美法实验班学生、进行日常的英美法教学管理、对外联络、组织举办相关的英美法赛事等。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先后出版了两部英美法英文教材,编写了数期《英美法简报》,并在该中心设置了专门的“李国利、孙盛华中国英美法奖学金”。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该中心已经成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重要依托。
2 设置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为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我们产生了一个困惑,即有了专门的教学机构后,我们应当如何选择教学对象?是面向法学院的所有同学进行授课,还是应有所选择的进行精英式教学,形成固定的教学对象?为此,我们又进行了几 年的艰难探索,并最终决定组建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形成封闭的固定教学对象。该实验班的学生均为经过严格遴选的具有较好英语语言技能和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并且有志于英美法学习的法学院本科生。首届英美法实验班学生来自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现已顺利毕业。从反馈的效果来看,这批学生无论在就业岗位上还是研究生教育的继续深造上,其在校期间所接受的英美法教育训练都产生了直接的良好效应。
二、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制度保障
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重在“教学”而非“科研”,因此,此所谓制度保障是指教学制度保障而非科研制度保障。在教学制度的建立上,针对英美法教育的定位和课程特色,我们着重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是开设专门的英美法方向课程,二是进行双语或全英语授课。
1 开设英美法方向课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及内容进行,这决定了我们的培养目标在于为现实的法律适用、法律问题解决提供实用型的人才。相应地,英美法教育必须在这一大的目标范围内进行定位。由此决定,英美法教育的主旨并不在于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系统化的英美法知识,而应是通过某些英美法课程的讲授,训练英美法的思维方式、提供主要的英美法知识背景。有鉴于此,我们在统一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单列了英美法方向课,并且只针对英美法实验班的同学进行封闭授课,非英美法实验班的同学没有资格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以2011年新修订的本科教学计划为例,英美法方向课程包括以下四门:英美法概论、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法和英美刑事法。“英美法概论”课程可以为同学提供一个概略的英美法全景知识,而英美契约法、侵权法、刑事法作为主要的法学核心课程,可以为同学提供比较法上的知识,这对于中国相关法的理解与适用而言都是重要的。
2 双语或全英语授课
在课程授课语言的选择上,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也经历了一个摸索的过程。起初,囿于师资的局限,我们采用汉语言授课,并使用中国学者撰写的中文版英美法教材。但随着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师资培养合作计划的逐年推进,赴台研修的教师陆续回校后,即开始探索借鉴东吴大学的授课模式,采用双语授课、使用原版教材。实践证明,这一授课语言及教材的选择是成功的,既容易为学生接受,又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知识专长,较为切合实际。但随着学生英语水平的逐步提高,学生们希望接受原汁原味的英美法教育的期望值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顺应这一形势变化,我们又开始探索全英语的授课方式。考虑到全英语授课对教师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同时我们的教师绝大多数没有留学英美的学习经历,而要满足“原汁原味”的教学要求,就必须聘请外教师资。为此,我们先后聘请了新加坡、美国的专家学者担任授课教师。目前,在校学习的英美法实验班的所有课程,都由外籍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实践证明,全英语授课是学生们能够接受的,其教学与学习的效果也是令人满意的。
三、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授课方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在授课方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大陆法系以课堂的理论讲授为主,从而形成了“讲光抄”(教师光讲、学生光抄)的方法特色。这一授课方法虽然具有简明、直接、逻辑性强、信息量大等优点,但其缺陷也是至为明显的,即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陷入被动学习的困局。而英美法系的大多数课程都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注重对学生自学能力及自主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而这正是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所不能胜任的。为此,在英美法课程的讲授中,我们开始积极探索与实践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法”与“诊所式教育”,是我们着重采用的两种教学方法。
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系统的现代教学方法,起源于法学教学,并由此而推广到其他学科。现代大学建立后最早有系统地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学校,首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美国在1870年前的法学教育,采用的也是如同大陆法系模式的讲授教科书的方法。这样的教学方法,如上文指出的,基本上是消极的,学生被动地吸取资讯,而与教师较少互动。直到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新任院长蓝戴尔(C.C.Langdell)开始力倡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才逐步地确立了其主流法学教学方法的地位。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念,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根据案例教学法的上述要求,我们在英美法专业方向课的讲授中,采取了以下的主要做法;其一,在课程开始的初期,就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其涉及到的主要英美制度与规则作一框架性的介绍,让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教学与学习主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预期。第二,选取有代表性的美国原版案例教材(影印本或美国原版),圈定课程所使用的具体部分,或者发给学生案例目录,要求同学通过网络自行检索相关判例的全文,从而解决教学材料的问题。第三,在每堂课结束之前,布置下一次课的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阅读相关案例原文,并针对案件事实、推理理由、判例规则等,梳理与总结相关的问题点。第四,将班级同学分为固定的学习小组,每个小组都必须于每堂课中就指定的任务向全班同学进行报告,如概括案例事实、分析判决的推理逻辑、提炼判例规则等。第五,针对判例全文,要求同学常规性地撰写判例摘要(case brief)。实践证明,上述教学方法不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能够给学生以学习的压力与动力,使学生充分领略英美法教学模式的特色,培养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诊所式教育 诊所式教育也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学教育模式的新的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实际上为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变种与改进。传统的案例教学基本上只适用于课堂教学领域,并且侧重于静态的判例分析与讨论。但随着“行动中的法”的法学思潮的深入人心,法学教育者日益认识到,法学教育不应是一种单纯的静态教育,而应是一种针对个案的动态的“临床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应变能力、直接面临现实问题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正是在这一观念背景下,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诞生了。烟台大学法学院目前建有专门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工作站,对外承接法律援助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了多起法律纠纷。通过在教师指导下的实际法律工作的参与,同学的法律操作能力得以大大提高。此外,烟台大学法学院还成立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实验班,类似于英美法实验班的建制,运用诊所式教育的方法进行授课。此类课程的具体操作,非常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开庭。如果说我们传统的模拟法庭是一种集中式的“舞台表演”的话,那么我们所从事的诊所式教育,就是一种分解的、 分阶段的、更加深入而全面参与的课堂教育,已经消解了其中夸张的表演成份,而使其真正变成了一种严肃的学问传授及教学活动。
四、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对外交流
英美法教育是一种开放式的教育,加强国内、国际的横向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说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是一种“闭门造车”式的教育模式,那么其必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因此,在启动这一项目之初,我们即作了准确的定位,给予了对外交流活动以高度的重视。
1 组织与参加相关赛事
“比赛”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方式,而参加比赛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积极性的调动、潜能的发掘、自信心的培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既主办相关的赛事,也积极参加相关的国内、国际赛事,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方针。如上文提及,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设置了“李国利、孙盛华中国英美法奖学金”,该奖学金由李国利(现任该中心主任)、孙盛华夫妇捐资设立,面向全国征集参赛稿件,迄今已成功举办了两届比赛,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我们还组织实验班的学生,固定地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类英美法赛事,如各类英语演讲比赛、法律英语大赛、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赛区选拔赛等。在这些赛事中,我们的参赛选手,无论是书面比赛还是口头比赛,都取得过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佳绩,并且烟台大学法学院也多次获“优秀组织奖”。通过参加赛事,不仅开阔了学生们的眼界,而且检验了教学效果,同时也扩大了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在全国的影响。
2 组织和参与国际合作
英美法教育本身即为一种国际化的教育,因此,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是必要的。在国际合作领域,我们同样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方针,主动地组织,主动地参与。我们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合作,定期举办“英美法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于烟台大学举办了首届,2008年于台北东吴大学举办了第二届,今后这项活动还将继续举行。烟台大学法学院还与东吴大学法学院签署了正式的合作协议,每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派遣师资至烟台大学法学院进行英美法相关课程的授课,烟台大学每年派出2~4位教师和同学赴东吴大学法学院研修与学习英美法。该合作项目自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从未间断过。除制度化地与台湾地区的相关大学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以外,我们还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与地区的著名法律院校建立起了友好合作关系。如,我们定期派教师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进行英美法方向的访问研究。我们还组织实验班的优秀学生赴国外参加相关的交流活动,如于2009年夏天派出一个五人学生代表团赴英国林肯大学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夏令营活动。通过上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更上了一层新的台阶,为将来的更好发展奠定了可贵的基础。
五、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的未来之路
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虽然经过了一个比较长时期的发展与积累,但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在将来的一个时期内仍然将处于这一阶段。对此,我们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在回顾过去、总结经验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继续发展中谋求解决之道。概言之,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是我们未来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1 强化机制建设 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和专门的英美法实验班的建设,对于保障烟台大学英美法教育事业的顺利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这两方面的机制建设尚有较大的改进与完善空间。例如,就英美法研究中心的建设而言,如何定位中心的职能,如何制度化中心的工作,如何解决中心的建设经费问题,如何充分发挥中心在英美法教育中的“发动机”功能,等等;就英美法实验班的建设而言,如何更加规范化学生的遴选,如何更加规范化学生的日常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如何更加充分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何为学生的研究生教育和就业提供更适宜的环境和激励机制,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进一步的机制建设去完成,也有赖于更加深入的教学实践去推动。
2 完善课程体系 前文中指出,我国的英美法教育应主要是一项“教学”工作,而非“科研”工作。我们的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出高水平的、实用型的英美法人才,而不在于进行专门的英美法制度研究。因此,形成一个完善的英美法教育课程体系就变得非常重要。根据现行的本科教学计划,我们已经开设了四门英美法方向课程,并且这四门课程也是英美法学习的重要课程。但我们认为,虽然我们不能面面俱到得像英美法系本土国家的法学院一样开设出所有的英美法课程,但我们的英美法教育还是应该形成一个辐射面相对较广的课程领域,仅有四门课程是远远不够的。如美国宪法、法律辩论等重要的英美法课程,还是非常有必要开设的。因此,我们也设想,应在现有课程的基础上,经由充分的调研论证,重新形成一个较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
3 探索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法学教学方法。实践证明,这两种教学方法是行之有效的。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由于上述两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尚处于起步与实验阶段,我们在运用典型的英美法教学方法时,由于认识的偏差或者经验的不足,往往使这样的教学方法更多地流于形式。我们的授课方式“形似”了,但是否也“神似”了呢?对此我们尚无确切的把握。为此,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应用方面,我们应进行更多的探索,尤其是针对中国学生的特点,应重点探索如何将英美教学法的优点融合到我国既有的教学模式中去,通过两大法系教学法的交融,而形成一套更加有效、特色更加鲜明、更加实用的教学方法。
4 创新办学形式 烟台大学英美法实验班的设置是一大特色。但这一特色的形成与其说是一个主动选择的结果,毋宁说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环境下,面向全院学生开设英美法课程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既有学生的观念局限问题,也有学生的语言素质等方面的局限问题。所以,我们的实验班建制,也只能说是一种“实验”而已。但我们能否换一种思路,考虑通过招收全日制英美法本科生的方式,推行英美法教育呢?尤其在国内当下法科学生就业景气下滑的大背景下,如果我们能够创新办学形式,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具有英美法特长与技能的大学法科学生,是否就可以大大拓宽我们所培养的“人才产品”的出口呢?如果说我们现在的本科培养目标,首先面向公、检、法等承担司法职能的公务机关,那么我们将来的英美法教育,其培养目标就应首先定位于企业等从事竞争的市场领域,这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规划而言,无疑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领域。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的英美法教育应在创新办学形式的方面多加考虑。
参考文献:
[l] 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