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诉讼中的“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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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客民是清代地方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从《樊山政书》所载案件来看,客民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上控的案件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仅在对方当事人的道德被官员否定时才会出现例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清代社会价值观对客民进行否定,官僚制度设计使得地方官员偏袒本地民众,客民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等。研究这种历史现象对今日社会仍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代;客民;诉讼;败诉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2-0067-05
  
  客民是“寄留民”之意,即指已离开原籍,移住他乡,但不变更原籍的人。明清时代,经常用来称呼从外省移住来的汉人为客民。[1]客民在传统国家的行政管理中既不被当地政府与本地居民同等看待,又在生活方式、文化观念等方面和当地居民有较大不同。因此,在清代地方诉讼中经常成为一个特殊群体,这一点在清代著名官员樊增祥的批词汇编——《樊山政书》中有很明显的体现。《樊山政书》所收批词判牍大多是清末樊增祥任陕西按察使和布政使时所作,因此所涉案件都以陕西为地域范围,但我们仍可通过它对清末“客民”在地方司法中的地位和处境作一管窥。
  
  一、有关客民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根据清代各级地方政府受理案件时的分工,按察使和布政使受理的案件有两个来源:州县及府两级官员审理后上报的案件和当事人不服而上控的案件。可以推知,同其他案件一样,有大量的客民案件在州县和府就得到了解决而没有上报或上控到省。上报或上控到按察使和布政使的案件一般而言是比较重要的案件,这也使我们以《樊山政书》中所见案例进行的分析更具有代表性。通过对这类客民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可以看到此类诉讼所具有的特点:
  1.客民上控的案件,基本以失败告终,具体来说又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所控不准。“准”是一个清代司法中特有的概念,它和另一个概念“理”紧密相关。“理”指的是官府接受当事人词状的行为,《大清律例》详细规定了官府不受理告诉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凡告必理”是制度性要求;而“准”则意味着在“理”之后官员在程序上对案件采取进一步的审断行动,属于官员自由裁量的范围。[2]虽然“准”并不表示官员必然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背景中,寻常纠纷是不应诉诸公堂的,只有“民间被抑含冤,情不能已之事”才被认为具有正当的诉讼基础。因此,案件被官员所准,可以说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倾向性。而《樊山政书》中客民所控案件好几起都未被准,也就是说根本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如“批客民黄鑫武呈词”:“仰即赴县投审,定有公断。此呈不准”[3]6;“批客民邵荫棠呈词”:“来禀一味含糊,未便率准”[3]9;“批客民赵国钧呈词”:“尔如必欲打此官司,仰照指驳各节明白具覆侯夺。此呈不准”[3]486。不准的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为状词对重要情节交代含混不清,如邵荫棠上控,批词就发出一连串的质问:“此案尔去年何月呈控?何人何日断令陈应鸾将铺底清交?尔于何月何日覆控?应鸾何日潜逃?贾世美窥尔回籍,何时据控长安?长安县何时将尔子管押?”最后批“来禀一味含糊,未便率准”。其二则是对客民上控伎俩的厌恶。如黄鑫武上控案,批词就斥责:“向来上控呈词,必牵控差人,为耸准之计”。所谓“耸准”指古代告状之人为了吸引官员的注意,状词中经常使用耸人听闻之辞,而且经常将自己打扮成一个受害者。官员对这种词状深恶痛绝。还有就是“缠讼”即不达目的久控不休,官员也非常厌恶。黄鑫武第二次上控时樊增祥不但不准,还作出了严厉的处置:“似尔之顽钝无耻,缠讼不休,实属罕见。侯饬两县将尔递解回籍,以免陕民久受讼害。尔如知机,早遁为妙。”[3]19
  第二,客民的诉讼请求被官员驳回。这是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官员初步审查之后做出的处理,如前所述,古代官员准许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已经意味着对当事人“冤抑”的初步认可,但《樊山政书》所载相关案件中客民的诉讼请求最终都没有得到官员的支持,而且客民本人受到了官员斥责。如“批客民焦延泰控词”就将案件发回西安府审理,“府尊爱民如子,尔但能知过,案必速结,勿庸饰渎”[3]25;“批客民汪侨呈词”则是该客民和州牧各执一词,而且州牧向樊增祥面称不会断给客民一个钱,因此,樊认为“本司岂能相强,惟有不管而已”[3]92;“批客民田其元控词”则称:“本司深知客民上控十呈九虚,从无提批之事。尔赶早回家,不必妄想。”[3]12客民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有的属于词状含混不清,如田其元上控异姓之人冒继其叔财产,但对于叔婶何时身故、异姓之人改姓承继在其叔生前还是死后等关键情节交代不清,导致樊增祥认为“来词倘恍支离,决不可信”;而有的则表现出官员对客民本人的厌恶。因此,对其请求予以驳回。如焦延泰上控,樊增祥批:“该民之被押,由于只知有己,不知有人,又恃人情熟,门面大……今之受累,实由自取。何尚不知反己,而徒怨人乎?”对田其元的上控则称“本司深知客民上控十呈九虚,从无批提之事”。
  2.客民上控得到官员支持的案件都属于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例外。《樊山政书》中仅有两个此类案件。如客民乔世祥上控讨要债务,樊增祥批将债务人杨寿祺勒传到案,“验明约据,质证确实,勒令按本计利,一律清还。倘敢抗骗,提省重比不贷”。但通过整体分析批词我们知道,这属于因被告本身原因造成的例外。因为樊增祥对被告杨寿祺的底细甚为清楚,知道此人为官“因不谨而被参,因被参而愈无耻”,在山西做官时欠人钱财,“一朝旋里,脑后置之。及债主千里踵门,反推老母出头,冀以一骂了事”,因此认为,他“如此无情无理,岂但不可为官,亦并不可为人”[3]58。可见,该案是因为樊增祥了解被告平日道德低劣,且在债主登门时竟推老母出头替他受骂,严重违反道德伦理,连做人的资格也没有,因此客民的请求得到了支持,可以说是对道德伦理的保护使樊增祥作出了这样的处理,而不是着眼于保护客民的债权。而且我们仍要注意,这仅仅是程序上的允可,客民最终能否讨到钱,还要看“验明约据,质证确实”的结果而定。
  另有一个案件中客民的实体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属于《樊山政书》所载案件中仅有的例外,但这个例外也并非是客民的“完胜”,官员在支持其请求的同时对身为原告的客民进行了责罚。在客民朱丽云上控一案中,客民因县官断令被告人偿还客民钱款、但被告逾期未还而上控至省,并称一被告贿赂官府,另一被告是县令门生。樊增祥了解案情之后批“尔不但不会要账,亦并不会说话”,“夫以代追欠款之官,徒以债家偿款稍迟,遂被受贿徇情之谤,以本司设身处地,心不平矣”。因此,令客民回县向县令认错,求追欠款;同时为了惩戒客民上控时“以风影之词,为含沙之射”,断令“俟欠款交齐,先将尔打二十戒尺,然后领银完案,以为糊涂越诉者戒”[3]89。可见,樊增祥对客民上控时言词冒犯本地官员是不能容忍的。
  3.本省客民的上控案件,也皆以失败告终,但又具有自身特点。本省客民即移居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客民,他们的身份不同于本地居民,但又和外省客民有别,在诉讼中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这主要表现为官员在审断本省客民案件时,一方面,由于官员在本省任职,对本省民情有所洞察,因此,他们在处理本省客民案件时更为自信,对是非的评判也更加决断。如“批临潼县禀”中说:“该客民不遂其私,计图拖累泄忿,告不投审,乃陕西讼棍惯技……”;[3]251“批商州客民李华鸿控词”:“尔商州客民,刁恶是其本性,诬告是其惯技”[3]417。另一方面与处理外省客民不同,本省的按察使和布政使因为权限所及,可以命令客民的该管地方官对臬司和藩司的审断作出后续处理以保证判决效果。如“批鄜州客民赵鸿源呈词”就警告:“如再敢恃老逞刁,恃客欺主,即将该客民父子叔侄一并递回商州原籍,交尹牧严加管束。”[3]151上述“批临潼县禀”最后判决“即将金魁递解回籍,保领管束,永不准再到临潼滋事”。
  4.客民本人并非特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但该案件与客民有关,官员在处理时也对客民进行了惩罚,并表现出对客民的极端厌恶。如临潼县民董道欣等以擅卖公业控其族人董道新一案,经过堂讯问,原来是董道新之妻泼悍,“向来庸奴其夫”,又与家里一个原籍商州的雇工傅祥打得火热,“竟视雇工傅祥如其夫,而直以其夫董道新为雇工”,樊增祥认为:“似此不平,令人发指。若欲人心大快,惟有将该雇工所娶之妻与道新为室,而将道新故妻与傅祥一同杖毙,方昭公允。”最后判该客民锁系十年,“仍令学做苦工,期满察看禀夺”。[3]497相比于客民本身的过失,这个惩罚是相当重的。
  
  二、客民案件特点的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类型化整理和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客民在地方诉讼中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其所参与的案件都以各种形式的“败诉”而告终,要么干脆不被受理,要么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例外情况则是因为官员对另一方当事人较为了解,对其道德低劣非常厌恶而出现的。还有的案件则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客民无关,而官员在处理时却超出当事人请求之外对客民进行了惩治。有关客民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官员在作批词时都将客民明确指出的行为本身,都足以说明客民这一群体在官员心目中与国家的“齐民”有异而被打入了“另册”。在传统中国,这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
  1.官员在心理上对离开家乡谋生的客民非常鄙视。客民是人口迁移所形成的群体,人口迁移的原因大致不外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前者包括自然环境恶劣、自然资源枯竭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后者则主要有政治动荡、战乱、宗教和种族因素以及因人口过剩导致的收入下降等。[4]142清代上述原因导致移民的情形大量存在,不独陕西省为然。但人们在迫于生存压力而迁移的同时,社会文化和价值观上对去土离乡的否定却从来没有降低。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方式是终老故乡。[5]6农业社会的成员“莫不重迁,其坟墓庐舍桑麻果蔬牛羊耒梠,皆为子孙百年大计”。[6]一位观察中国乡村的外国哲学家刻塞令曾说:“这种地方的人民,无论或生或死,都是轻易不肯离开祖遗的田地一步的。……他们以为土地在显露着他们祖先的精神,更以为他们勤工的报答和怠惰的谴责,都在他们祖先的掌握之下。所以这些祖遗的土地,同时也就是他们的历史,更就是他们的备忘录。”[7]“芬力君序”正因为故乡对中国人来说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离开故土的行为就被人们将遗弃祖先庐墓、抹掉自身历史和对子孙不负责的负面含义加诸其上。离开故土谋生的客民也就为人鄙夷。樊增祥就认为外出逃荒谋生是人格不高的表现。[3]516这种心理导致官员在审案之前就对客民有了先入为主的成见,在古代中国强烈的道德关注压倒其他因素的司法过程中,在这种道德关注下,当事人品德的高尚和案件中行为的正当性成为同义词。关于中国传统法中道德关注的决定性影响,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客民在道德和人格上被否定,可以说在未审之前已经注定了败诉的结局。如樊增祥在“批鄜州客民赵鸿源呈词”中就斥责他:“大凡轻去其乡之客民与京控省控之老民率非善类,而尔则老悖贪狡之尤也”。[3]151
  2.由于清代的官僚制度设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官员在审断时必须照顾本地民众,因此,客民成为诉讼中被压制的一方。清代的国家制度设计对于官员的考成,主要是看钱粮是否如数纳足、户口增多还是减少以及推行教化是否得力,处理狱讼并不是重要指标。这样一来,对于官员的黜陟升降而言,本地居民的作用和影响要远远大于客民,因为缴纳钱粮、户口、教化主要是以本地居民作为对象和载体的,他们的合作与否和官员的考成息息相关,所以官员一定要处理好与本地居民的关系,以为人父母的姿态出现,这样才能获得民众的好感,求得民众对自己施政的支持。清代名吏汪辉祖认为,“长民者不患民之不尊,而患民之不亲。尊由畏法,亲则感恩,欲民之服教,非亲不可。……民有求于官,官无不应,官有劳于民,民自乐承,不然事急而使之,必有不应者”。[8]50这种关系使得官员在审案时常有袒护或轻纵治下之民的动力。樊增祥在下属上报的案件中也经常看到地方官员的这种倾向,并提出过尖锐批评:“天下号称贪人者,不皆敛财入己也。取人之财而横施之,讨地方之好,沽自己之名,此即与枉法得赃无异。该令……注重在取媚地方,为他日禀请留任,制送牌伞地步,是直无异攫金而买爵矣。”[3]598但是,他在审断客民案件时也常常表现出这种倾向,未审之前就对客民作出否定性评价,而认为“吾陕民情纯实”、“秦中士庶恂谨居多”,处理措施则大多是将客民“递解回籍”,“永不准来陕滋事。此等恶劣不法之客民,少一人则少一害,断不可以姑息”,[3]353大有将驱逐客民当做为陕西民众除害的一种道义担当。
  3.在古代政府治理能力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客民的出现导致了大量社会冲突,增加了当地官员的治理难度。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说,中国古代的政府并没有改造社会、提高生活程度的宏愿,而只是希望在“四书”所谓“黎民不饥不寒”的低标准下维持长治久安。这样的政府用中央集权的方式以为数众多的文官治理亿万农民,就要求整齐划一、按部就班,而不是随着复杂情况的出现增进政府自身的效能。[9]60、265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是人口不需要流动的社会,“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5]6熟人社会对于政府来讲是治理难度较低的社会,这不但因为熟人社会成员之间具有亲密的关系,所以犯罪更少发生,互相之间信息开放比较充分犯罪就更难隐匿,而且熟人社会中的很多共同体如家庭、家族、村社、乡里等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担负起治理职能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而客民出现后则“五方杂处,无族姓之联缀,无礼教之防维”[10],会对熟人社会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相当部分的客民从事非农业的佣工、挑水、打铁、打醮、医卜等职业,他们在城乡间横向的流动并没有一定的路线,通过经商、佣工、游方等途径,超越集市的影响区域向外进行扩散,他们移动和相互发生关系的路线与市场——行政体系的纵向路线不相符。[11]这样会使各种担负治理职能的共同体难以发挥作用,极大增加政府管理的难度。有学者研究指出,清代流动性的客民生计方式是许多反政府团体得以超越地方、远距离向外扩散的重要原因。[12]此其一。其二,客民在进入一地之后,往往很难很快融入当地的村落社群,“他们不被视作自己人,不被人所信托。乡土社会是个亲密的社会,这些人却是‘陌生’人,来历不明,形迹可疑”。[5]105再加上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客民和当地居民的冲突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在清末人口流动增多的背景下此类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某些省份甚至形成土客之间的大规模械斗。各地官员被这些问题严重困扰,因此皆归咎于客民,清末曾任广西巡抚的周天爵说:“客民皆寄食其地,良少莠多,莠者结土匪,而土匪资其凶焰以害土著之良。”[13]3光绪《辽州志》载:“(山西辽州)州属下庄镇地处极边,界连直、豫,五方杂处,良莠不齐,每有游民迁客鸠占鹊巢,因其土著忠厚朴诚,柔懦无能,流寓者横行霸道,持狠逞凶,久已主弱客强,兼之地接三省,离城遐远,或遭欺凌讹诈,忍气吞声而不敢言。因其丁单族寡,畏其报复,含冤受辱而不敢伸,以致相沿恶习成风。”光绪九年六月十六日《申报》也称江南地区“客民既众,贤愚不一,掘人坟墓,伐人树木,拆人墙屋,抢人稼墙,无日不有,无处不有,习以为常,殊不为怪。其甚者构祸而刃伤事主,寻衅而掳及妇女,一火延及数十家,一斗毙及十余命,土著畏客过于豺虎。计年来遭客民鱼肉之惨而闹成奏案者,共见共闻,不一而足”。这些事件的出现对当地的稳定和官府治理带来很大挑战。因此,清末曾任陕西巡抚的卢坤在客民增多时如临大敌地告诫下属官员:“方今南山开垦日广,游民积聚日多,治理情形较当时尤为紧要,而数十年来,生齿繁众,即平原各属风气亦与往昔不同。任地方者当何如兢兢惕厉,以冀克称厥职。”清末陕南新增加人口绝大部分是外省移入的客民,参见卢坤:《秦疆治略》“自序”,道光七年赐书堂刻本。除了直接的冲突外,大量在当地居民和客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也被诉至官府,卢坤就称陕西商南县“五方杂处,民情刁讼,相习成风”[14],这种体制内的解决方式虽然比社会冲突符合官员的愿望,但也需要他们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这不但使效能低下的政府机构难以承担,也和传统中国“息讼”的正统价值观相违背,同样为官府所不乐见。官府在处理客民时率多“递解回籍”,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综上所述,客民的出现打破了清代地方政府的常规性治理,因此,受到官员的否定和敌视,这使他们在地方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然,这不光是因为客民给当地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更是由传统中国一味追求秩序稳定而忽视权利的保护造成的,这种价值取向也与古代政府治理复杂环境的能力较为低下相适应。如康熙皇帝就认为做官“以安静不生事为贵”,为此他曾斥责清官“好收受词讼”,“苟于地方生事虽清亦无益也”。他多次赞许“不生事”的官员“未闻清名,亦无贪迹,而地方安静,年岁丰稔。此等便是好官”。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五,中华书局1985年版;《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17页。到了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流动成为常态,各种因素(包括人口和其他因素,如资本)的有效流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法律适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大障碍,而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也与历史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如不当的“政绩”评价标准和干部考核方式、地方作为利益主体的相对独立性等。以史为鉴,就要求国家改进和完善官员考核制度,地方政府和各地司法机关也要贯彻法治观念,以公民的权利保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对流动因素一味压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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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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