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因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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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组织信息的封闭性、法律制度的缺失、政府的全面渗透以及社会的消极影响,是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因素。应从慈善组织的规范性与专业化,政府扶持的外部性与法制化,社会引导的开放性与社会化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信力;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3-0074-04
  
  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社会捐赠行动是我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社会捐赠行动,它大大支持了我国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对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是一次巨大考验,其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据搜狐网对“造成中国慈善事业落后的主要原因”在线调查显示:在1460总票数中,11.78%的人认为“一部分有捐助能力的人没有尽到责任”,6.85%的人选择了“缺少方便妥善的渠道进行捐助”,17.12%的人认为“缺少鼓励进行慈善事业的机制环境”,1.99%的网民选择了“其他”,而高达62.26%的选民都把“中国慈善机构的公益性令人怀疑”作为造成中国慈善落后的主要原因[1]。当前国内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态势令人担忧。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若干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若干影响因素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显性因素,也有隐性因素;既有硬性因素,也有软性因素;既有大因素,也有小因素;既有强因素,也有弱因素等等。不管有多少因素,但以下四种因素必须重视和解决(如图1所示)。
  
  (一)组织信息的封闭性
  对于捐赠款物的接收及使用情况应该是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据《全国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监测报告》显示,在28家可以开展汶川地震募捐的社会组织中,只有12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其接收的捐赠款物的使用和转移情况,而且这12家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也不够公开透明[2]。对于如此的信息透明程度,普通民众显然是不会满意的。
  对于慈善组织,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信息公布的透明性应该是其工作的生命线。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民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所捐款物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势必会大大影响慈善组织在民众中的认可程度,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进而影响慈善组织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慈善组织还不是很成熟,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更应该做好信息的公开透明工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万元帐篷”事件。在汶川大地震发生数日后,一位中国红十字会的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共向灾区送去了1000余顶总价值1300余万元的帐篷。如此算来,每顶帐篷的造价高达1.3万余元。事件被公布出来后,中国红十字会多次发表公开声明,上述说法数字有误,红十字会采购的每顶帐篷均价为1175元。试想一下,如果红十字会能够在采购帐篷时就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也不至于会出现“万元帐篷”事件。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立法。现阶段关于慈善的立法主要有:《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但这些法律不足以规范当今我国的慈善事业,特别是缺少对慈善组织接受捐助物资、捐助项目运作、捐助资金使用及监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定,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时常出现丑闻。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灾区连连降雨,灾民帐篷严重不足,可救灾帐篷却出现在成都的各小区,有的还是高档小区。在救灾帐篷里坐着的人竟然是衣着光鲜,在使用手提电脑;在救灾帐篷外停放的竟然是小轿车。这种景象,不禁使人寒心。种种行径深深地伤害了广大捐赠者的心,原本我国的慈善事业就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因为这种不光彩的事情影响了广大捐赠者的热情,将会更加使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举步维艰。
  (三)政府渗透的全面性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大多依靠政府的支持成立,官办色彩浓厚,政府在慈善组织的管理、资金募集、人员组成等方面掌握主导权。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主要是依托于民政部建立,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是从团中央分化出来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脱胎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从慈善组织的发展角度来看,慈善组织拥有政府的支持,将会更方便的筹集资金,而且会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但政府这种金字塔形的官僚科层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它对外界环境的变化反应迟钝,各科层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效率低下,难以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团队。这些都将大大影响慈善组织的发展及其公信力的提高。
  汶川地震后,由清华大学NGO研究者中心邓国胜副教授领衔所作的一项针对所捐款物去向的调查研究显示,所捐款物的58.1%流向了可接受社会捐赠的政府部门,36%流向了政府指定的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系统,只有5.9%流向了公募基金会[3]。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反对社会所捐款物进入政府财政,笔者真正担心的是这笔钱会不会被挪用,会不会成为地方政府建办公大楼,或者购买公车的资金呢?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南岳村在建的村委会,据说建成后还将有小桥流水等“美景”,能够达到四星级宾馆标准,仅砌一个厕所就要花费近50万元人民币,需要说明的是,距该村委会仅150米远的农民依然住在被地震破坏的危楼里,若有较大的余震,该楼将十分危险。看到这样的情形,还有谁愿意继续给灾区捐款物呢?
  (四)社会影响的消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上假借慈善之名进行诈骗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据2007年4月12日《南方周末》报道,曾在中央电视台的公益广告上被称为“中国母亲”的胡曼莉被官方审计发现她将捐给孤儿的善款据为己有。她利用孤儿学校大肆吸纳社会捐款,并通过种种手段,将捐款人的钱转入自己名下,并用私吞的捐款,为自己置办豪宅,送女儿出国。种种此类诈骗行为,使得广大民众在行善之时多了一丝警惕,以免使自己的善举成为那些行骗者眼中的猎物。
  总之,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影响因素主要由慈善组织信息的封闭性、法律制度的缺失性、政府渗透的全面性和社会影响的消极性等构成,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不成熟是最根本的问题。
  
  二、提升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为了解决慈善组织公信力弱化的若干影响因素,提升其公信力,我们通过剖析公信力的横面、纵面、矢面三维立体图,认为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寻找对策:慈善组织的规范性与专业化,政府扶持的外部性与法制化,社会引导的开放性与社会化(如图2所示)。
  
  (一)慈善组织的规范性与专业化
  要解决慈善组织公信力所面临的困境,最根本的还是慈善组织要练好“内功”。
  首先是制度保障:加强慈善组织的规范性。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或信息公开制度,是组织出于某种目的向外界揭示自身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以满足相关决策者的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度保障,促使慈善组织运作更加透明,将是今后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也将是慈善管理部门的工作着力点。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经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的确,慈善组织对于自己的资金运作机制,要像玻璃做的口袋一样,能够随时让外人看到本组织的资金运作情况,随时接受外人的监督,这样,普通民众才会对他们所捐款物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心中有数,才会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在借鉴英美等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慈善组织的特点,笔者认为改良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采用以下框架[4](如图3所示):在内容上分为财务信息的披露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不仅强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更强调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在措施上不仅强调政府监管,还强调中介机构对信息的验证。因此,在信息披露的一般框架中,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优序”选择:首先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这是慈善组织的性质决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决策层的激励不足,会导致自愿性披露受阻,为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利益,监管者(政府)干预成了信息披露的保障——强制性披露成为次优选择。但是,信息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政府已无力顾及,只能借助第三方检验,即由信息中介机构来担当——构成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决策层、监管者和信息中介机构构成了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多方行为主体。
  
  构建制度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组织仅仅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构建制度化的内部监督机制,严防组织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制度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刚性机制,是指通过组织的章程、内部机构、规章制度的安排对组织的内部人所形成的牵制与约束。要尽快引入使命与战略规划的自我评估机制,在标准方面,应着重进行慈善组织的需求评估、创新性评估和灵活性评估,从而明确慈善组织的发展方向,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快速成长;要加强对慈善组织项目绩效的评估,尤其是那些重要的项目,慈善组织可以在年度预算中预留一部分经费专门用来进行项目评估,促进项目评估的制度化发展;慈善组织的董事会、执行层要注重评估组织的项目,开展组织的能力评估,监事会要注重对组织成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其次是素质优化:加强慈善组织的专业化。
  慈善组织的具体工作归根结蒂还是要由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去完成,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工作的质量。为此,一方面慈善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求聘优秀人才,这里的优秀人才既包括慈善组织的公职人员,也包括组织董事和志愿者。为了获得组织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一是要扩展人才来源的社会基础,保证慈善组织从社会中广泛获取优秀人才,应该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人才选拔方式;二是要对于日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公职人员,应委以重任,使慈善组织能够发掘和留住宝贵的社会服务人才,因此应该在组织内部完善功绩考核、晋升惟功的人才发展路线。另一方面,慈善组织要持续开发人才,使组织人员适应社会发展与组织本身发展的需要。持续开发人才的方法就是在合理使用人才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继续教育,不断进行培养。因此,慈善组织内部要创造一种持续教育、终身学习的环境和氛围,持续不断地开发人才。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信息不断地丰富并得到普及,尤其是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也为人才的持续开发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政府扶持的外部性与法制化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慈善组织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不能完全脱离政府而独立发展,政府在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方面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应该改变以往在慈善组织中的角色,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具体来说:
  首先是柔性服务:加强政府扶持的外部性。
  事实证明,政府过度干涉慈善组织的事务,容易对慈善机构的运行产生消极影响,造成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流入地方财政,对慈善组织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慈善组织发展的不成熟,又不可能一下子放开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笔者认为,政府应该由对慈善组织的直接管理逐步转向对慈善组织进行外部支持和监督。为此,政府一是通过立法手段确立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使慈善组织能够独立自主的发展;二是在社会中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及慈善意识的宣传来提高广大民众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三是在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方面,可以以起导向性作用的“激励拨款”取代过去的专项拨款与整笔拨款方式;四是在慈善组织成立方面,简化注册程序。在美国,注册一个慈善组织只需要提交一份两页纸的机构章程,写明机构名称、目标,说明不为任何私人谋利益的宗旨,然后交由州内政司批准即可,但目前慈善组织在我国的申请程序还是比较繁琐的。
  其次是制度创新:促进政府扶持的法制化。
  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大力支持,颁布了多项法律,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经验缺乏,这些法律和政策还很不完善,随着慈善组织的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在缴税方面,在我国捐赠企业的捐赠限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一旦捐赠金超过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了;但在美国,2008年6月19日,美国国税局对外表示,将其990税务表作出了重大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美国国内民间慈善组织的税收形式,通过这种调整,既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又使民众对慈善组织的资金运营情况更加放心,同时也减轻了政府负担。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政策与立法,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种假借慈善之名为己谋私的行为,也要鼓励支持那些真正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民众和机构。
  (三)社会引导的开放性与社会化
  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高除了需要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社会大环境。
  首先是媒体责任:推进社会引导的社会化。
  对慈善组织的认识,大部分民众应该是通过各种媒体获得的。媒体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在2008年南方雪灾及汶川大地震之前,我国鲜有为灾区募捐的晚会等此类活动,但在汶川地震发生后的央视抗震救灾晚会上,短短的三个小时内现场就募集到了15亿元,媒体对于慈善事业的作用可见一斑。因此笔者认为,媒体一方面应该提高其自身的慈善意识,积极探索多种参与慈善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应该积极宣传和普及慈善价值观,为慈善事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另外,媒体还要致力于客观公正的报道,履行好舆论监督、社会协调的职能。
  其次是自觉意识:明确社会引导的方向性。
  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高,最终还是要靠普通民众的支持。因此,普通民众应该主动提高自己的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并且给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一点时间,不要因为一时的不信任而彻底否认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发展。毕竟慈善事业是整个社会大家共同的事业,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第三是文化培育:提升社会引导的开放性。
  政府应该借助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民众中间广泛推行慈善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慈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使民众不再“被”慈善,而是主动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在社会上形成慈善风气。在欧美国家,慈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美国著名经济时评人理查德•兰伯特在英国《泰晤士报》上曾说“在美国,你可以随心所欲地聚敛财富。你可以拥有极多的财产。只有一个条件:你必须有所回馈,而且必须有人注意到你这样做。而且你必须这样做,否则你就永远不会成为真正的大人物”。正是在这种理念的驱使下,美国人成了世界上最“慷慨”的人,美国人并不是被动地去行善,而是把行善当做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方面非常值得我国民众学习。□
  
  参考文献:
  [1]造成中国慈善事业落后的主要原因在线调查:http://survey.it.sohu.com/manage/poll/poll.php.
  [2]高志民,顾磊.捐赠信息披露应该公开透明.http://epaper.rmzxb.com.cn/2009/20090818/t20090818_270400.htm.
  [3]民政部回应“8成地震捐款可能流入政府财政”.http://hi.baidu.com/dnxk/blog/item/94a1df1b385252f3af5133f8.html.
  [4]程昔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86.
  责任编辑: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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