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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灾事故调查工作不仅是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而且由于火灾本身的破坏性和人为的破坏性(救火、伪造现场等)等原因,也是一项艰苦、细致和十分复杂的工作。本文针对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措施,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措施
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新形势背景下集中体现出的问题:
1.1.1当前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和水平难以满足新形势新任务前提下人民群众对火灾事故认定日益提高的合法要求
火灾调查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提高缓慢(当前体制下,很多公安消防机构无一名专职火调人员)。突出表现在: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火灾事故调查尚停留在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做法,加之基层火调人员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经历少,经验缺乏,从而得到锻炼提升的机会少,容易出现不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是主观臆断,随意性大,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相当数量的火灾的事故认定经不住考验。
1.1.2群众积极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目前很多火灾复核案件,均涉及火灾损失统计(对放火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纠纷)原因认定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一些因事故认定引起多人联合签名维权、集体上访等情况。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当事人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俨然已经将消防部门所出具的相关文书当作“救命稻草”或是“尚方宝剑”,这也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空前压力。
1.1.3基层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交织重叠、不确定化的趋势凸显
火灾现场痕迹被破坏,关键证人遗漏,身受重伤的证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以及串供等情况时有发生,致使火灾调查线索中断或无法深入取证。另外,当事人翻供、更有甚者借机虚报以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还有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漏报或不报损失,有的还在火灾后借机骗赔、骗保,由其他矛盾转嫁到火灾调查当中,等等一系列错综交织的矛盾将已不确定的形式出现。
1.2管辖权属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对火灾调查工作管辖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三级管辖原则。简易程序属于区、县消防机构管辖,是为了解决火灾数量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队伍力量不足而设定的。使用简易程序的火灾损失额度是由各总队规定。
1.2.1程序方面
(1)《规定》明确了管辖,但有的总队、支队为了复核管辖问题该管的不管,将火灾事故认定推到下级机构办理,将火灾控制在本省、本市范围内。(2)《规定》明确了军事设施的火灾应由消防局或总队协助,但不少支队、大队随意安排人员协助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的也使用简易程序。
1.2.2实体方面
(1)有的总队不从实际情况出发随意确定简易程序的损失额度。(2)为了减轻工作量,在统计工作中随意压低火灾损失,将损失额度控制在总队规定的适合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数值以内。(3)将有人员受伤或放火嫌疑的火灾也使用简易程序调查。(4) 2日内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本来由总队、支队调查的火灾却是支队、大队出具认定书。
1.3现场保护
火灾现场是提取痕迹物证、查证起火原因的重要场所,若遭到破坏,则直接影响火灾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勘查人员获取火灾现场诸因素的客观资料。
1.3.1程序方面
(1)当地县级消防机构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火灾,不能负责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2)县级消防机构只重视对火灾肇事嫌疑人控制,忽视对私营企业的业主、其他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重要的知情人的控制。(3)忽视适时缩小现场保护范围,及时清理被烧财物,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减少火灾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4)现场勘查中部分单位和调查人员不注意保护现场,不遵守勘查纪律和程序,在还没有确定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之前随意清理堆积物品或移动物品,破坏了痕迹和物证。(5)勘验前,未及时排除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险情。
1.3.2实体方面
(1)消防战斗员为了彻底清除残火,不注意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随意地大面积翻动火灾现场。(2)火灾调查人员工作责任感差,接到火灾通知后不及时赶往现场,未布置现场保护工作,导致现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群众可以随意进入现场,有意或无意的破坏了痕迹和物证。(3)不注重对火场周围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的保护范围。
1.4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指火灾调查人员深入发生火灾的单位、起火场所及有关联的部门,向火灾发现人、报警人、当事人等有关人员了解发生火灾情况的行为,是火灾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调查询问,发掘火灾在当事人和周围群众脑子中所留下的“痕迹”,再现火灾发生和发现的过程,了解起火时间、起火点、火灾蔓延过程及各种变化情况,有效地收集勘查线索和与火灾有关的证据。
1.4.1程序方面
(1)调查询问不够客观。火调人员询问时存在先入为主观念,没有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时甚至诱导被询问者。(2)询问内容紊乱无序,抓不住重点。没有拟定问话提纲、提问顺序、提问方式的情况下,随心所欲,想到什么问什么,造成了提问内容冗长、重点不突出。(3)调查询问与现场勘查各自为战,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阻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进度。(4)调查询问不够合法。有的火调人员分不清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有的调查询问火灾当事人和知情人时,没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与,只有一人边问边记,還有的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不让监护人在场。
1.4.2实体方面
(1)调查询问不够及时。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火场进行调查询问,有可能见不到火灾当事人和有关知情者,或者因时间稍长,一些群众在火灾初期和灭火、抢救物资时发现的某些情况被淡化,或者火灾事故责任者害怕承担责任,不说真话,从而贻误了调查询问的有利时机,给火调工作带来不利局面。(2)调查询问没有针对性。不能针对火灾现场,围绕勘验的要点进行询问。(3)不讲究谈话艺术,对询问的不同对象用同一种态度对待。一些询问者以执法者自居,对所有的询问对象都居高临下,以为用严肃的面孔就能使对方讲真话,其实这样做有时能使人产生逆反心理,影响了询问的质量。(4)调查询问不够全面。由于各种原因,应该询问的内容调查人员未进行询问,以致遗漏了重要的关键性问题。
2.改进措施
上述问题,如若处置不当,消防部门的行为将卷入因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中,矛头的焦点会直指消防部门。所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将给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方面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解决上述问题,应抓好以下环节:
2.1提升火灾事故调查能力和水平
2.1.1解决硬件问题
当前无法增编的情况下,可采取全省分片建立区域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平时在各自岗位上工作,在发生一些典型或较大以上火灾之后,协同调查火灾。(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火灾发生地可以根据需要调集小组成员,集中优势兵力,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可以弥补基层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不足。二是火调人员可以在火灾调查的实践中相互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可以集中使用配备的火灾现场勘查专用仪器装备、火灾现场勘查工具装备、勘查人员个人保护装备等,即解决了部分基层单位缺少装备的情况。)市级也可参照上述措施,以消防支队为班底,吸收公安刑侦、技术、派出所人员参加,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另外,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养力度,制定激励措施,落实特殊岗位补贴,以激发火调干部的工作热情,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应考虑火调职称评定门槛稍作减低,保留火调人才,达到队伍的相对稳定。
2.1.2具体方法
(1)及早介入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早到达火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在火灾案件中,大部分的现场是变动现场,因此,到达现场的时间越早,火场的变动情况就越小,调查人员掌握的现场情况就越客观、真实。通过对火场上火焰的颜色、燃烧的特征、火势蔓延方向等的观察可以为调查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有时某些火场通过上述观察可以直接确定起火部位,甚至起火原因。火灾发生后,无论是火灾的责任人、当事人、见证人,还是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这时都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此时反映的情况较为真实,但随着时间稍长即容易淡化,因此抓住他们尚记忆犹新的时机,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就能够获取比较准确的情况。
(2)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在火灾原因的调查过程中,火灾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是两种极其平常但又必不可少的调查手段。现场勘验,是一种通过客观的痕迹物证来重现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证明火灾由发生、发展、扩大整个过程的方法;调查访问,是一种用主观描述的手段来反映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搜寻与起火原因有关线索的方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达到了主观和客观的相互统一,才有可能对火灾原因做出科学的、客观的、合理的认定。对客观现场的勘验工作需要在调查访问所获得的线索指导下进行,做到有的放矢。否则,盲目地开展现场勘验工作,有时不但是事倍功半,徒劳无获,甚至还可能将一些极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破坏或损毁,使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而调查访问工作的开展,又必须在掌握了客观现场的具体情况后进行,只有掌握了现场情况,才能在调查访问中及时发现被访者口供的真实程度,以及访问中应该细致了解的问题和细节。有时还可以运用揭露被访者假口供的方法,展开心理攻势,迫使对方说出实情。勘查和调查访问主要应采取以下方式:
①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的静态勘查(包括摄像、拍照)尽量细致地观察火场上的火烧炭化痕迹和能够发现的用火、用电设施,此时不要带个人观点,避免先入为主,尽量观察客观实物即可。
②对最熟悉火场情况的人员展开访问,访问过程中让其主動陈述火场的原始状况,尽量少提问题,多听陈述,对原始状况的描述要尽可能全面。
③根据访问的材料有重点地进行动态勘查,根(三)抓住重点、层层剖析、对比印证在火灾调查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查访问还是进行现场勘查,关键是要抓住重点问题。
2.2完善火灾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房屋保险已在广大农村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推广,而且一些受灾户已尝到了保险甜头,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也从中得到了一定的“解放”。此项制度还需在定损、赔付方面不断完善,而且在城市廉租房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场所还有广阔的推广空间。
2.3政府救济渠道作补充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已是空前提高,政府部门在发挥其救灾、救济作用过程中,可谓无孔不入。作为消防部队基层执法人员不但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地方干部在基层与群众接触过程中融入群众、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工作方法,还应当紧紧依靠政府在排解社会矛盾、调解基层纠纷工作方面庞大的网络和渗透力,切实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止访息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09.
[3]GA839 - 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措施
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新形势背景下集中体现出的问题:
1.1.1当前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和水平难以满足新形势新任务前提下人民群众对火灾事故认定日益提高的合法要求
火灾调查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提高缓慢(当前体制下,很多公安消防机构无一名专职火调人员)。突出表现在: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火灾事故调查尚停留在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做法,加之基层火调人员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经历少,经验缺乏,从而得到锻炼提升的机会少,容易出现不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是主观臆断,随意性大,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相当数量的火灾的事故认定经不住考验。
1.1.2群众积极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目前很多火灾复核案件,均涉及火灾损失统计(对放火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纠纷)原因认定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一些因事故认定引起多人联合签名维权、集体上访等情况。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当事人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俨然已经将消防部门所出具的相关文书当作“救命稻草”或是“尚方宝剑”,这也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空前压力。
1.1.3基层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交织重叠、不确定化的趋势凸显
火灾现场痕迹被破坏,关键证人遗漏,身受重伤的证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以及串供等情况时有发生,致使火灾调查线索中断或无法深入取证。另外,当事人翻供、更有甚者借机虚报以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还有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漏报或不报损失,有的还在火灾后借机骗赔、骗保,由其他矛盾转嫁到火灾调查当中,等等一系列错综交织的矛盾将已不确定的形式出现。
1.2管辖权属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对火灾调查工作管辖进行了明确,提出了三级管辖原则。简易程序属于区、县消防机构管辖,是为了解决火灾数量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队伍力量不足而设定的。使用简易程序的火灾损失额度是由各总队规定。
1.2.1程序方面
(1)《规定》明确了管辖,但有的总队、支队为了复核管辖问题该管的不管,将火灾事故认定推到下级机构办理,将火灾控制在本省、本市范围内。(2)《规定》明确了军事设施的火灾应由消防局或总队协助,但不少支队、大队随意安排人员协助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的也使用简易程序。
1.2.2实体方面
(1)有的总队不从实际情况出发随意确定简易程序的损失额度。(2)为了减轻工作量,在统计工作中随意压低火灾损失,将损失额度控制在总队规定的适合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数值以内。(3)将有人员受伤或放火嫌疑的火灾也使用简易程序调查。(4) 2日内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5)本来由总队、支队调查的火灾却是支队、大队出具认定书。
1.3现场保护
火灾现场是提取痕迹物证、查证起火原因的重要场所,若遭到破坏,则直接影响火灾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勘查人员获取火灾现场诸因素的客观资料。
1.3.1程序方面
(1)当地县级消防机构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火灾,不能负责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2)县级消防机构只重视对火灾肇事嫌疑人控制,忽视对私营企业的业主、其他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重要的知情人的控制。(3)忽视适时缩小现场保护范围,及时清理被烧财物,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减少火灾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4)现场勘查中部分单位和调查人员不注意保护现场,不遵守勘查纪律和程序,在还没有确定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之前随意清理堆积物品或移动物品,破坏了痕迹和物证。(5)勘验前,未及时排除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险情。
1.3.2实体方面
(1)消防战斗员为了彻底清除残火,不注意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随意地大面积翻动火灾现场。(2)火灾调查人员工作责任感差,接到火灾通知后不及时赶往现场,未布置现场保护工作,导致现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群众可以随意进入现场,有意或无意的破坏了痕迹和物证。(3)不注重对火场周围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的保护范围。
1.4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指火灾调查人员深入发生火灾的单位、起火场所及有关联的部门,向火灾发现人、报警人、当事人等有关人员了解发生火灾情况的行为,是火灾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调查询问,发掘火灾在当事人和周围群众脑子中所留下的“痕迹”,再现火灾发生和发现的过程,了解起火时间、起火点、火灾蔓延过程及各种变化情况,有效地收集勘查线索和与火灾有关的证据。
1.4.1程序方面
(1)调查询问不够客观。火调人员询问时存在先入为主观念,没有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时甚至诱导被询问者。(2)询问内容紊乱无序,抓不住重点。没有拟定问话提纲、提问顺序、提问方式的情况下,随心所欲,想到什么问什么,造成了提问内容冗长、重点不突出。(3)调查询问与现场勘查各自为战,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阻碍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进度。(4)调查询问不够合法。有的火调人员分不清询问与讯问的区别,有的调查询问火灾当事人和知情人时,没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与,只有一人边问边记,還有的在询问未成年人时不让监护人在场。
1.4.2实体方面
(1)调查询问不够及时。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火场进行调查询问,有可能见不到火灾当事人和有关知情者,或者因时间稍长,一些群众在火灾初期和灭火、抢救物资时发现的某些情况被淡化,或者火灾事故责任者害怕承担责任,不说真话,从而贻误了调查询问的有利时机,给火调工作带来不利局面。(2)调查询问没有针对性。不能针对火灾现场,围绕勘验的要点进行询问。(3)不讲究谈话艺术,对询问的不同对象用同一种态度对待。一些询问者以执法者自居,对所有的询问对象都居高临下,以为用严肃的面孔就能使对方讲真话,其实这样做有时能使人产生逆反心理,影响了询问的质量。(4)调查询问不够全面。由于各种原因,应该询问的内容调查人员未进行询问,以致遗漏了重要的关键性问题。
2.改进措施
上述问题,如若处置不当,消防部门的行为将卷入因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中,矛头的焦点会直指消防部门。所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将给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方面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解决上述问题,应抓好以下环节:
2.1提升火灾事故调查能力和水平
2.1.1解决硬件问题
当前无法增编的情况下,可采取全省分片建立区域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平时在各自岗位上工作,在发生一些典型或较大以上火灾之后,协同调查火灾。(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火灾发生地可以根据需要调集小组成员,集中优势兵力,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可以弥补基层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不足。二是火调人员可以在火灾调查的实践中相互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可以集中使用配备的火灾现场勘查专用仪器装备、火灾现场勘查工具装备、勘查人员个人保护装备等,即解决了部分基层单位缺少装备的情况。)市级也可参照上述措施,以消防支队为班底,吸收公安刑侦、技术、派出所人员参加,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另外,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养力度,制定激励措施,落实特殊岗位补贴,以激发火调干部的工作热情,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应考虑火调职称评定门槛稍作减低,保留火调人才,达到队伍的相对稳定。
2.1.2具体方法
(1)及早介入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早到达火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在火灾案件中,大部分的现场是变动现场,因此,到达现场的时间越早,火场的变动情况就越小,调查人员掌握的现场情况就越客观、真实。通过对火场上火焰的颜色、燃烧的特征、火势蔓延方向等的观察可以为调查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有时某些火场通过上述观察可以直接确定起火部位,甚至起火原因。火灾发生后,无论是火灾的责任人、当事人、见证人,还是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这时都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此时反映的情况较为真实,但随着时间稍长即容易淡化,因此抓住他们尚记忆犹新的时机,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就能够获取比较准确的情况。
(2)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在火灾原因的调查过程中,火灾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是两种极其平常但又必不可少的调查手段。现场勘验,是一种通过客观的痕迹物证来重现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证明火灾由发生、发展、扩大整个过程的方法;调查访问,是一种用主观描述的手段来反映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搜寻与起火原因有关线索的方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达到了主观和客观的相互统一,才有可能对火灾原因做出科学的、客观的、合理的认定。对客观现场的勘验工作需要在调查访问所获得的线索指导下进行,做到有的放矢。否则,盲目地开展现场勘验工作,有时不但是事倍功半,徒劳无获,甚至还可能将一些极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破坏或损毁,使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而调查访问工作的开展,又必须在掌握了客观现场的具体情况后进行,只有掌握了现场情况,才能在调查访问中及时发现被访者口供的真实程度,以及访问中应该细致了解的问题和细节。有时还可以运用揭露被访者假口供的方法,展开心理攻势,迫使对方说出实情。勘查和调查访问主要应采取以下方式:
①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的静态勘查(包括摄像、拍照)尽量细致地观察火场上的火烧炭化痕迹和能够发现的用火、用电设施,此时不要带个人观点,避免先入为主,尽量观察客观实物即可。
②对最熟悉火场情况的人员展开访问,访问过程中让其主動陈述火场的原始状况,尽量少提问题,多听陈述,对原始状况的描述要尽可能全面。
③根据访问的材料有重点地进行动态勘查,根(三)抓住重点、层层剖析、对比印证在火灾调查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查访问还是进行现场勘查,关键是要抓住重点问题。
2.2完善火灾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房屋保险已在广大农村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推广,而且一些受灾户已尝到了保险甜头,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也从中得到了一定的“解放”。此项制度还需在定损、赔付方面不断完善,而且在城市廉租房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场所还有广阔的推广空间。
2.3政府救济渠道作补充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已是空前提高,政府部门在发挥其救灾、救济作用过程中,可谓无孔不入。作为消防部队基层执法人员不但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地方干部在基层与群众接触过程中融入群众、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工作方法,还应当紧紧依靠政府在排解社会矛盾、调解基层纠纷工作方面庞大的网络和渗透力,切实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止访息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09.
[3]GA839 - 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