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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7]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