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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药销售市场监管不力的人性解读
(一)从“人性恶”即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角度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韩非尊“法”重“术”的主张就是一例。他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认为“皆挟自为之心”人都是不可靠的,为了私利会不断地相互攻击和争夺,群臣之间是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因此他认为要巩固统治,就必须实行法制、注重监督,要掌握驾驭臣下的“法”和“术”。这里的“术”基本内容就是一种监督手段。笔者很赞同韩非的观点。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单纯的对人性做“性善”或“性恶”的的评价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不能解释复杂的社会现实。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和对客观的事实描述。如此多的监管部门总是管不好一桩事,因为在现实的农药销售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潜规则,个别农资执法部门以种种借口,深入市场寻查农药经营者产品的“漏洞”,暗中索要“保护费”。
(二)从监管主体求“群”的心理倾向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适用者求“群”的心理倾向,可能一起监管不力的情形。由于众多监管主体以相对独立的“群”的形式存在,由此导致监管权行使中政出多门、争权夺利、机构重复构建等现象难以避免;监管效率低下,内耗严重、监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内讧和割据、缺乏协调配合是这种情况下的必然结果。监管主体合作治理、合作干预的理想状态无法实现。求群的心理倾向导致监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群的最本源含义是“人多势众”,于是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群体的“势力范围”,以“追求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的效果,是求群的人性基因关照下的必然选择。于是便出现了农药销售市场中多头交叉执法现象严重。长期以来,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实行条块管理,多头管理,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的监管不力状态。
(三)从人性中的“强”到地方保护主义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人是自然界中的高级动物,当然也适用“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论,社会中的人天生具有追求“出类拔萃”“出人头地”的秉性,追求生存的强大与完美的心理倾向。“当人的活动从社会领域或经济领域进入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公共领域,就由社会人或经济人转化为政治人。”事实上,进入政治系统只是人身份的转化,这种转化并不改变人与生俱来的求“强”的天然心理倾向,在笔者看来,政治中人性的“强”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人对政治权力的追逐。要想得到他人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成为强者,一定的政绩往往成为了他们精神上实现自我、成就荣誉的政治工具。正因为人天生具有对自我强大的追求,作为政客就会出现片面追求自己政绩而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嚣张气焰。
二、克服农药市场监管不力的法律思考
(一)对监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建设
不管是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美德”为核心道德体系的构建和追求,还是中国儒家对“为政以德”、“仁者爱人”,“内圣外王”等伦理精神的推崇和强调,都说明对社会治理者(理所当然包括经济干预者)来说这种伦理规范的重要和不可或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道德倡导人性中的正直、廉洁、仁义,谴责沉湎于物的积累,奢侈浪费,这种与善良、仁爱关联的直觉是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它在促导干预者人性积极面充分展现、以及干预者行为自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度作为外在的存在,如果没有内化于心的信念支撑,往往是很难执行下去的。法律中不仅包含着理性因素,也隐含着伦理价值因素,就是我们常常说的道德因素。法律要被人们自觉运用、自觉遵守,必须使其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否则立法活动就是在最大地记载法律价值,执法活动无法全面地实现法律的价值。道德和法律等其他正式制度在监管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化的规范,法律更多的是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的是激发人的理性。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是无代价的。也许我们的确找不到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贤人智士来对农药市场进行监管,但我们必须通过人来实现这种监管。所以对监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当我们的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我相信我们可以很好的应对人性中“恶”“群”“乐”对监管的不力。
(二)激励型监管法律的建立
著名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布坎南曾指出:“个人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直到受到他们遇到的抑制为止。”这里的抑制实际上就是指人们所受到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为什么人的行为要收到抑制,就是因为“个人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所以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制度来克服在监管过程中的种种不力。此时我们面对的问题就是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来克服人性的弱点。
激励型监管的立法确立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活动的实效。激励型监管是同传统命令控制监管相对应的一种行政活动方式。虽然命令控制型行政监管不可或缺,但其也有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是命令控制型监管忽视了行政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是说监管主体并不熟悉各个监管领域,难以对社会各个角落进行彻底有效的监管。与此同时,由人组成的政府带有人类所有的缺陷,如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倾向。二是命令控制型行政监管仅注意到了被监管主体的“避害性”而忽视了其“趋利性”。激励型监管恰恰弥补了上述两个缺陷。关于信息不對称的问题,“激励管制理论更侧重于解决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竞争不足以及设租、寻租等问题”。最重要的是激励型监管能回应人的“趋利性”以提高监管实效。政府行政工作人员需要激励,前面已经论述因为行政主体并非大公无私的主体,现代政府也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的,政府行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尽管行政人员为特定的职责承担责任(正是这些职责构成了他们的职业角色),但在某些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得不采取违背职责的行为。激励型监管中对行政主体的激励—“激励机制是指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实现私益的递增”。
参考文献:
[1]陈奇,星罗峰.“经济人”和“道德人”并重:行政监管中的人性理[J].论政治与法律,2004(1):42-43.
[2]胡光志,文辉.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J].现代法学,2009(6):32-36.
[3]汪波.政治学基本人性假设的再探讨———论“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2007(6)
[4]应飞虎.需要国家干预说:一种经济法的认知模式[J].中国法学,2001(2)
[5]黄耀杰,徐远,陈晔.政府管制理论对我国政府管制改革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4)
[6]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J].中国法学,2000(3)
(一)从“人性恶”即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角度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韩非尊“法”重“术”的主张就是一例。他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认为“皆挟自为之心”人都是不可靠的,为了私利会不断地相互攻击和争夺,群臣之间是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因此他认为要巩固统治,就必须实行法制、注重监督,要掌握驾驭臣下的“法”和“术”。这里的“术”基本内容就是一种监督手段。笔者很赞同韩非的观点。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单纯的对人性做“性善”或“性恶”的的评价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不能解释复杂的社会现实。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和对客观的事实描述。如此多的监管部门总是管不好一桩事,因为在现实的农药销售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潜规则,个别农资执法部门以种种借口,深入市场寻查农药经营者产品的“漏洞”,暗中索要“保护费”。
(二)从监管主体求“群”的心理倾向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适用者求“群”的心理倾向,可能一起监管不力的情形。由于众多监管主体以相对独立的“群”的形式存在,由此导致监管权行使中政出多门、争权夺利、机构重复构建等现象难以避免;监管效率低下,内耗严重、监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内讧和割据、缺乏协调配合是这种情况下的必然结果。监管主体合作治理、合作干预的理想状态无法实现。求群的心理倾向导致监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群的最本源含义是“人多势众”,于是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群体的“势力范围”,以“追求人多力量大,人多好办事”的效果,是求群的人性基因关照下的必然选择。于是便出现了农药销售市场中多头交叉执法现象严重。长期以来,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实行条块管理,多头管理,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的监管不力状态。
(三)从人性中的“强”到地方保护主义来思考农药销售市场中监管不力
人是自然界中的高级动物,当然也适用“物竞天择”的生物进化论,社会中的人天生具有追求“出类拔萃”“出人头地”的秉性,追求生存的强大与完美的心理倾向。“当人的活动从社会领域或经济领域进入以公共权力为载体的公共领域,就由社会人或经济人转化为政治人。”事实上,进入政治系统只是人身份的转化,这种转化并不改变人与生俱来的求“强”的天然心理倾向,在笔者看来,政治中人性的“强”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人对政治权力的追逐。要想得到他人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成为强者,一定的政绩往往成为了他们精神上实现自我、成就荣誉的政治工具。正因为人天生具有对自我强大的追求,作为政客就会出现片面追求自己政绩而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嚣张气焰。
二、克服农药市场监管不力的法律思考
(一)对监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建设
不管是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美德”为核心道德体系的构建和追求,还是中国儒家对“为政以德”、“仁者爱人”,“内圣外王”等伦理精神的推崇和强调,都说明对社会治理者(理所当然包括经济干预者)来说这种伦理规范的重要和不可或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道德倡导人性中的正直、廉洁、仁义,谴责沉湎于物的积累,奢侈浪费,这种与善良、仁爱关联的直觉是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它在促导干预者人性积极面充分展现、以及干预者行为自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度作为外在的存在,如果没有内化于心的信念支撑,往往是很难执行下去的。法律中不仅包含着理性因素,也隐含着伦理价值因素,就是我们常常说的道德因素。法律要被人们自觉运用、自觉遵守,必须使其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否则立法活动就是在最大地记载法律价值,执法活动无法全面地实现法律的价值。道德和法律等其他正式制度在监管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的规范,道德是一种已被内化的规范,法律更多的是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的是激发人的理性。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是无代价的。也许我们的确找不到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贤人智士来对农药市场进行监管,但我们必须通过人来实现这种监管。所以对监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当我们的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我相信我们可以很好的应对人性中“恶”“群”“乐”对监管的不力。
(二)激励型监管法律的建立
著名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布坎南曾指出:“个人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直到受到他们遇到的抑制为止。”这里的抑制实际上就是指人们所受到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为什么人的行为要收到抑制,就是因为“个人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所以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制度来克服在监管过程中的种种不力。此时我们面对的问题就是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来克服人性的弱点。
激励型监管的立法确立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活动的实效。激励型监管是同传统命令控制监管相对应的一种行政活动方式。虽然命令控制型行政监管不可或缺,但其也有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是命令控制型监管忽视了行政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是说监管主体并不熟悉各个监管领域,难以对社会各个角落进行彻底有效的监管。与此同时,由人组成的政府带有人类所有的缺陷,如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倾向。二是命令控制型行政监管仅注意到了被监管主体的“避害性”而忽视了其“趋利性”。激励型监管恰恰弥补了上述两个缺陷。关于信息不對称的问题,“激励管制理论更侧重于解决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竞争不足以及设租、寻租等问题”。最重要的是激励型监管能回应人的“趋利性”以提高监管实效。政府行政工作人员需要激励,前面已经论述因为行政主体并非大公无私的主体,现代政府也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所组成的,政府行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尽管行政人员为特定的职责承担责任(正是这些职责构成了他们的职业角色),但在某些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得不采取违背职责的行为。激励型监管中对行政主体的激励—“激励机制是指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实现私益的递增”。
参考文献:
[1]陈奇,星罗峰.“经济人”和“道德人”并重:行政监管中的人性理[J].论政治与法律,2004(1):42-43.
[2]胡光志,文辉.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J].现代法学,2009(6):32-36.
[3]汪波.政治学基本人性假设的再探讨———论“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2007(6)
[4]应飞虎.需要国家干预说:一种经济法的认知模式[J].中国法学,2001(2)
[5]黄耀杰,徐远,陈晔.政府管制理论对我国政府管制改革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4)
[6]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J].中国法学,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