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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央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现金管理工作重心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抑制膨胀转移到加强和规范现金流通秩序上。文章根据近年来央行职能调整、反洗钱职能增加的业务实际状况,提出了人民银行内部整合人行执法框架,强化现金管理职能观点。论述了整合和强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现金管理非现场监测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实时监测系统三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人行执法 现金管理 整合强化
随着央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现金管理工作重心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抑制膨胀转移到加强和规范现金流通秩序上。在控制通货膨胀、反洗钱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人行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管理部门,但近年来央行职能调整、反洗钱职能增加,整合人行执法框架、强化现金管理职能已迫在眉睫,本文就此问题略谈浅见。
一、整合现金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现金管理已经从传统的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延伸,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传统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急需根据新形势要求进行改变。
2、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
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随着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受人员、业务的影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
3、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
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1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对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同为大额支付交易范围。由于两者的规定限额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而不被反洗钱部门列为可疑支付交易,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4、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
目前当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如《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应向人民报告;大额现金管理规定1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应向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同时要向人民银行两个部门报送的资料相当一部分重复,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5、不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效率
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管理,反洗钱业务自成一个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如在账户管理中规定账户在支取现金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反洗钱管理要求对客户发生的20万元单笔现金业务实行报送制。这三块业务由于归属不同的部门,造成部分业务重叠,而开展工作又自成体系,相互脱节。
二、整合人行执法框架的合理性
1、人员保障方面
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进行了机构整合和优化,货币金银与保卫、国库与会计大都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检查技巧,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这为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提供了人员保障。
2、法律依据方面
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规章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和检查监督权中均提到反洗钱。同时,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合并后,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3、制度建设方面
目前涉及银行业反洗钱的规定主要有“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中需要报告的现金交易又是现金管理规定中对大额现金支取和报备中的有关规定,造成部分业务重叠。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
4、非现场监控方面
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后,将使基层央行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央行很难有效监测,通过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会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通过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中大额现金交易均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着“关口前移”的作用;另外,从反洗钱工作中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制度中,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沟通、有益参考的作用。
5、监管履职方面
如果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被视为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从而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同时,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整合后,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部门的职责,相应也增强了其检查手段和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有利于反洗钱部门及时全面的监测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监测大额现金的流向,可以进一步提高两方面的工作成效。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达到与《商业银行法》的统一。
2、建立现金管理非现场监测管理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融合、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现金管理网络,融支取、监控、统计、查询和分析为一体,变手工操作为计算机操作,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测,变静态控制为静态、动态相结合,变模糊管理为精细量化管理。
3、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实时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管理子系统和开户银行终端子系统构成。人民银行管理子系统除要能够完成大额现金支付信息接收、汇总外,突出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分别按提现时间、提现用途、提现金额、单位账号、企业代码查询统计全辖及某开户银行现金支付数据信息和某一时间段开户单位现金支付数据信息。开户银行终端子系统重点处理大额现金审批、备案,异常现金支付监控、现金支付活动统计、对比、分析等业务。通过建立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录入、错误信息更改冲正、超限额现金支付申请审查审批、信息查询统计分析以及系统管理五大信息处理系统工程,提高非现场现金管理水平。
【关键词】人行执法 现金管理 整合强化
随着央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现金管理工作重心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抑制膨胀转移到加强和规范现金流通秩序上。在控制通货膨胀、反洗钱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人行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管理部门,但近年来央行职能调整、反洗钱职能增加,整合人行执法框架、强化现金管理职能已迫在眉睫,本文就此问题略谈浅见。
一、整合现金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现金管理已经从传统的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延伸,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传统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急需根据新形势要求进行改变。
2、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
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随着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受人员、业务的影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
3、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
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1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对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同为大额支付交易范围。由于两者的规定限额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而不被反洗钱部门列为可疑支付交易,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4、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
目前当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如《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应向人民报告;大额现金管理规定1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应向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同时要向人民银行两个部门报送的资料相当一部分重复,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5、不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效率
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管理,反洗钱业务自成一个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如在账户管理中规定账户在支取现金业务中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反洗钱管理要求对客户发生的20万元单笔现金业务实行报送制。这三块业务由于归属不同的部门,造成部分业务重叠,而开展工作又自成体系,相互脱节。
二、整合人行执法框架的合理性
1、人员保障方面
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进行了机构整合和优化,货币金银与保卫、国库与会计大都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检查技巧,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这为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提供了人员保障。
2、法律依据方面
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规章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和检查监督权中均提到反洗钱。同时,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合并后,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3、制度建设方面
目前涉及银行业反洗钱的规定主要有“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中需要报告的现金交易又是现金管理规定中对大额现金支取和报备中的有关规定,造成部分业务重叠。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
4、非现场监控方面
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后,将使基层央行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央行很难有效监测,通过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会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通过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中大额现金交易均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着“关口前移”的作用;另外,从反洗钱工作中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制度中,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沟通、有益参考的作用。
5、监管履职方面
如果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并,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被视为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从而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同时,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部门整合后,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部门的职责,相应也增强了其检查手段和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有利于反洗钱部门及时全面的监测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监测大额现金的流向,可以进一步提高两方面的工作成效。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达到与《商业银行法》的统一。
2、建立现金管理非现场监测管理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融合、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现金管理网络,融支取、监控、统计、查询和分析为一体,变手工操作为计算机操作,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测,变静态控制为静态、动态相结合,变模糊管理为精细量化管理。
3、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实时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管理子系统和开户银行终端子系统构成。人民银行管理子系统除要能够完成大额现金支付信息接收、汇总外,突出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分别按提现时间、提现用途、提现金额、单位账号、企业代码查询统计全辖及某开户银行现金支付数据信息和某一时间段开户单位现金支付数据信息。开户银行终端子系统重点处理大额现金审批、备案,异常现金支付监控、现金支付活动统计、对比、分析等业务。通过建立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录入、错误信息更改冲正、超限额现金支付申请审查审批、信息查询统计分析以及系统管理五大信息处理系统工程,提高非现场现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