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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理论、法律论证模糊是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数学因为其特有的语言、逻辑而容易令人信服。本文提出了刑事司法参数与数学模式概念,分析了刑事司法参数化和数学模式化的理论依据,并对犯罪构成、量刑、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使用等重要诉讼环节的数学模式进行探索。
关键词:刑事司法;法律论证;参数化;数学模式化
理性常常欺骗我们,我们须在理性的翅膀上系上重物,防止它飞跃:一切错误都是由推理造成的。
——弗兰西斯,培根
“披着狼皮的羊还是披着羊皮的狼?”,引起司法界、学术界和媒体广泛质疑的彭宇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春晚小品上显现。该案的事实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撞倒老太”、判决书有理还是学术论文有理,各有各的说法。其实在社会生活缤纷多彩的今天,对某一事件、案件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刑事司法领域也如此。即使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量刑及所适用程序等,无不存在交锋与争议,其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执法办案中不知不觉地将法律要素参数化,并在判断中运用数学模式,使我们确信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使司法对象信服。因此,能否在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较为精确的理论?即建立刑事执法的数学模式,帮助我们提高刑事执法的准确性和公信力,这是笔者在本文提出的观点。
一、何为司法的数学模式?
法学属于社会、人文科学范畴,而数学是以数理为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刑事司法作为法学项下的一种实践活动,表面看与数学相隔遥远,而事实上这种实践活动经常运用了数学方法、数学模式。如量刑就使用了代数中的不等式:a≤x≤b(a-某罪名法定最低刑'b-为某罪名法定最高刑);数罪并罚:x≤a+b(a-甲罪确定刑罚,b-乙罪确定刑罚);定罪时就使用了:x=abed(abcd一为犯罪各构成要件,分别在0和1范围内取值);逮捕条件:x=abc(a-有无犯罪事实,b-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c-有无逮捕必要,3个参数在0或1问取值)。
同样我们在分析、推理与判断时候也常常运用到数学的证明方法,分析证据是否充分使用了概率理论,在推理时运用了数学证明中“充分必要条件”理论。总之,数学模式的直观明了、逻辑严密和较强说服力是文理论证所不能比拟的。
在此,我们不妨对刑事司法数学模式作如下定义:所谓刑事司法的数学模式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将案件事实、法律要素参数化,并将这些参数转换为裁判、决定等结论所使用的思维、推导、判断的数学公式。该公式主要为简明的初等代数式,也包括证明基本步骤等演算方式;使用公式要以确定有关参数为前提,事实参数由司法人员取舍,法律参数原则属法律规定,将法律要素和事实要素参数化是中心环节;该公式对司法人员具有约束力,属于“经验法则”。
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将所有刑事司法活动都参数化、数学模式化,这其实也是不可能的,而是在理性司法基础上,将数学模式引入解读事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等关键环节,以此作为传统法学理论、法律论证的补充,使得理解法学理论(教义)、法律论证明了简单化,并提倡把数学模式成为一种法律文化,以提高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二、将数学模式引入刑事司法的依据
(一)单纯法律论证存在模糊、不确定性
刑事司法的参数化、数学模式化实质是司法经验与司法逻辑的结合,引入参数、模式的目的是更好表达司法。
由于案件客觀事实的相对性、法律条文的弹性以及司法人员司法经验的差异性,往往会出现相同案件在不同时间空间有着不同处理结果,其根本原因就在基于司法经验、逻辑基础上的法律论证方式不一致。这种情况不仅国内常有,欧美国家也常见。正如托马斯·格雷所说“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的恰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把它当作法律论证的优点”。
(二)现代科学分类中数学居于基础地位
数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他以简洁的语言、符号、逻辑、方法来揭示自然、社会的规律。同时数学的研究方法严谨、结果准确,也属于形式科学范畴,即工具性的基础学科。
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和数学,它们不涉及是在事物(来源于事物却不直接涉及事物),但无论科学抑或技术都需要应用数学与逻辑学。自然科学中物理学(力、热、光、电)、化学及技术制品(人工自然、信息技术)等领域,必须依靠逻辑分析与数学计算,才使得我们处理经验和推导公式变得确凿有效。文化科学包括社会科学、社会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及文史等,虽然使用逻辑分析多、运用数学模式少,但引入数学模式对于文化学科的学习、研究运用是具有意义的。
作为法学项下的刑事司法是对刑事法律的应用,公平、公正、准确、有说服力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而数学的方法恰恰迎合了这些要求。
(三)各学科相互依赖交错为数学应用于司法变得可行
钱学森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观,他在(科学学、科学体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科学学要深入研究现代科学技术活动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在现代,首先明确提出科学统一纲领的是维也纳学派,逻辑经验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卡尔纳普(1891—1970)认为:1、科学是人类所具有的唯一有系统、有根据的知识,科学的方法是唯一的使人取得知识的方法;2、数理逻辑是研究哲学的唯一有效方法;3、不同知识和学科之间应该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和严谨结构。所以,卡尔纳普在学科分类问题上把科学分为形式科学和经验科学两大类:形式科学由逻辑和数学确立的分析命题构成;经验科学由在事实知识的不同领域确立的综合命题构成。
在此分类中,刑事司法学属于应用学科是无异议的。关键是司法实践中,我们的误区是过分重视文字分析、说理,把刑事司法看做是纯人文学科,以至于理越说越不明,道越说越不清,简单问题搞复杂了。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将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参数化,把分析判断过程数学模式化,使法律能被大多数人预见。
(四)解释法律和解读事实是司法人员提取参数的过程
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刑法解释与法律事实的把握。把握事实就是司法人员提取对作出判断有意义情节的过程,法律解释就是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解释、把握过程是规范向着事实、事实向着规范不断接近对应和融合的过程。虽然解释立场有主观论和客观论之分,主观论探索规范的立法原义,客观论追求规范的现实意思;实践中,不同的司法人员有不同的选择,同一司法人员在不同的场合也会作不同的选择。但从现行法律文本看,绝大多数条文的构成要素还是明确的,如诈骗罪名由非法占有、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数额(后果)、法则等3个要素构成(事实上其中量刑、数额本身就数字化了),共同犯罪由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多主体等要素构成;在把握事实上,也同样可以把事实分成各环节、片段,办案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法律素养或司法原则把这些片段、环节转化为参数,为裁判、决定做好准备。
三、刑事司法中几个主要环节的数学模式化
刑事司法的参数化、数学模式化是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界、学术界不断探索与努力。笔者仅在熟悉领域提出见解。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数学模式
我国目前遵循的犯罪构成理论仍然秉承苏俄四要件理论,不少学者已质疑该理论,认为应汲取德日的“三层次”理论。两种理论孰好孰坏,笔者不加评论,为了便于理解比较,我们不妨以数学模式将两种理论表达。
1、四要件理论:x=abed(x-某种犯罪构成,a、b、c、d为犯罪的4个主客观要件,各参数均在1或0取值,x值为各参数乘积,其值为l表示已构成犯罪,0表示不构成某种犯罪)。
2、三层次理论:x=[(ab)c]d(a、b-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本文选取2个参数,实际可能多于或少于2个;c-违法性;d-有责性;取值方式与上同)。
将两式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前者各参数是平面的,“各要件是共存关系,一有俱有,一无俱无”,这是四要件理论受质疑之处;后者主要从案件客观表现出发,有层次、有次序推进法律适用的分析判断。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操作次序是:首先从案件事实的客观表现出发,再以此为基础分析判断客体、主观等要件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司法操作模式,虽说四要件理论存在逻辑缺陷,但该理论也有精华之处,其精华在于各要件项下的要素分析,如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主体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些要素也是两种理论共同涉及的。因此,将这些要素参数化在实践是不存在障碍的。
(二)量刑的数学模式
量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也是较为复杂的诉讼环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实践中占绝大部分案件是有期徒刑的量刑,这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我们不妨建立如是模式:
1、单罪监禁刑:x=a(1-b)(1-c)(1-d)…(a-某罪名在法定规格内的中间刑,b、c、d…为法定、酌定减轻或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值,分别在±100%范围内取值,减轻情节取+,反之取一)
例如:某人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案发后自首,并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和解。本案中,故意重伤案件法定刑为3—10年,a可取值6.5年,假设自首减轻20%,达成民事和解减轻30%,造成伤残加10%,得:x=6.5(1-0.2)(1-0.3)(1+0.1):4.004。对某被告人量刑为4年。
2、数罪监禁刑量刑:a≤x≤a+b+cUx≤20(a-数罪中最高刑,bc-其余各罪分别确定刑罚,x-数罪并罚确定刑罚)。
3、影响量刑参数的提取
有研究表明,影响量刑因素可概括为2个:一是人身危险性,二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又包括罪史、认罪态度、年龄、立功和自首5个参数,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恢复、优势犯罪、完成状态、公众恐惧与道德谴责5个参数。对于这些参数,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依照一定规则对其量化,如有罪史非累犯+5%,累犯+10%,立功-20%等。当然这些参数不是死板僵化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规定一个适当“区间”供司法人员裁量。
实践中提取事实参数和法律参数也与此异曲同工。
(三)审查逮捕的数学模式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和办案流程,我们可以粗略将审查逮捕分成2个模式:一是利用上述犯罪构成的数学模式确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参数,利用量刑模式估算所适用刑罚,判断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二是对是否逮捕的模式是:x=abe a-有无犯罪事实,b-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c-有无逮捕必要,3个参数在0或l间取值,0表示否定,1表示肯定。x=0表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x=1表示应当批准逮捕。
当然式中的“c”,即逮捕必要性参数的确定并非可以简单提取的,而要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当事人、社会的承受力等因素慎重确定。
(四)证据分析、认定模式
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分析证据只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司法人员以“证据三性”理论进行分析归纳。因此法庭上,证据的理解和使用成为控辩争论焦点之一。那么刑事证据的分析、采纳、使用是否能建立数学模式呢?回答是肯定的。
笔者在此提出直接证据内容交(并)值认定法:首先以信息量最大的直接言词证据为基准,分析各证据内容、情节(也称参数),再使用数学集合方法中的交值(∪)或并值(∩)来认定案件事实。
1、指向同一法律事实的几个直接证据取交值:
没某案有证据A={a,b,c,d},B={a,b,c}。A,B一为直接证据,abed-为直接证据A中的参数,则:应当认定的基本事实Y=A∩B={a,b,c}。
如某被告人交代:某晚在某处(a)撬门(b)进入房内,偷得现金2000元(c)和某品牌手机一部(d),离开现场的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放在工具袋工具、赃物被收缴;被害人陈述:某日早上在家(a)起床时发现房门被撬(b),衣服袋里手机(d)和若干现金被偷。就被告人、被害人口供只能认定a、b、d等3个参数,而对于失窃现金的数额(c)则需要结合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予以确定。
2、指向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类型证据取并值
設直接证据A={a,b,c},间接证据B={b,c,d},则Y=A∪B={a,b,c,d}。对于证据内容来说,a、d难以印证似乎是孤证,但b、c在两不同证据中均涉及并印证,从而使我们确信证据A、B都是确实的。
如甲供述:在某时段某地(a)偷了5辆摩托车其中2辆(b)低价销售给乙(c),3辆低价销售给丙(d)。乙承认了某时段(a)收购2辆摩托车(b)的事实。丙不承认有任何犯罪事实(φ)。则:Y=A∪B∩G={a,b,c,d}∪{a,b }∪φ={ a,b,c,d}。即甲供述内容是查证属实的,虽然丙为零口供,但可定罪。
四、结语
在刑事司法中引入参数化、数学模式化不仅给理性系上重物,更给理性装上翅膀。法律论证与数理分析的结合不仅缩小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分歧,更拉近了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距离。
关键词:刑事司法;法律论证;参数化;数学模式化
理性常常欺骗我们,我们须在理性的翅膀上系上重物,防止它飞跃:一切错误都是由推理造成的。
——弗兰西斯,培根
“披着狼皮的羊还是披着羊皮的狼?”,引起司法界、学术界和媒体广泛质疑的彭宇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春晚小品上显现。该案的事实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撞倒老太”、判决书有理还是学术论文有理,各有各的说法。其实在社会生活缤纷多彩的今天,对某一事件、案件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刑事司法领域也如此。即使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量刑及所适用程序等,无不存在交锋与争议,其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执法办案中不知不觉地将法律要素参数化,并在判断中运用数学模式,使我们确信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使司法对象信服。因此,能否在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较为精确的理论?即建立刑事执法的数学模式,帮助我们提高刑事执法的准确性和公信力,这是笔者在本文提出的观点。
一、何为司法的数学模式?
法学属于社会、人文科学范畴,而数学是以数理为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刑事司法作为法学项下的一种实践活动,表面看与数学相隔遥远,而事实上这种实践活动经常运用了数学方法、数学模式。如量刑就使用了代数中的不等式:a≤x≤b(a-某罪名法定最低刑'b-为某罪名法定最高刑);数罪并罚:x≤a+b(a-甲罪确定刑罚,b-乙罪确定刑罚);定罪时就使用了:x=abed(abcd一为犯罪各构成要件,分别在0和1范围内取值);逮捕条件:x=abc(a-有无犯罪事实,b-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c-有无逮捕必要,3个参数在0或1问取值)。
同样我们在分析、推理与判断时候也常常运用到数学的证明方法,分析证据是否充分使用了概率理论,在推理时运用了数学证明中“充分必要条件”理论。总之,数学模式的直观明了、逻辑严密和较强说服力是文理论证所不能比拟的。
在此,我们不妨对刑事司法数学模式作如下定义:所谓刑事司法的数学模式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将案件事实、法律要素参数化,并将这些参数转换为裁判、决定等结论所使用的思维、推导、判断的数学公式。该公式主要为简明的初等代数式,也包括证明基本步骤等演算方式;使用公式要以确定有关参数为前提,事实参数由司法人员取舍,法律参数原则属法律规定,将法律要素和事实要素参数化是中心环节;该公式对司法人员具有约束力,属于“经验法则”。
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将所有刑事司法活动都参数化、数学模式化,这其实也是不可能的,而是在理性司法基础上,将数学模式引入解读事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等关键环节,以此作为传统法学理论、法律论证的补充,使得理解法学理论(教义)、法律论证明了简单化,并提倡把数学模式成为一种法律文化,以提高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二、将数学模式引入刑事司法的依据
(一)单纯法律论证存在模糊、不确定性
刑事司法的参数化、数学模式化实质是司法经验与司法逻辑的结合,引入参数、模式的目的是更好表达司法。
由于案件客觀事实的相对性、法律条文的弹性以及司法人员司法经验的差异性,往往会出现相同案件在不同时间空间有着不同处理结果,其根本原因就在基于司法经验、逻辑基础上的法律论证方式不一致。这种情况不仅国内常有,欧美国家也常见。正如托马斯·格雷所说“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的恰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把它当作法律论证的优点”。
(二)现代科学分类中数学居于基础地位
数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他以简洁的语言、符号、逻辑、方法来揭示自然、社会的规律。同时数学的研究方法严谨、结果准确,也属于形式科学范畴,即工具性的基础学科。
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和数学,它们不涉及是在事物(来源于事物却不直接涉及事物),但无论科学抑或技术都需要应用数学与逻辑学。自然科学中物理学(力、热、光、电)、化学及技术制品(人工自然、信息技术)等领域,必须依靠逻辑分析与数学计算,才使得我们处理经验和推导公式变得确凿有效。文化科学包括社会科学、社会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及文史等,虽然使用逻辑分析多、运用数学模式少,但引入数学模式对于文化学科的学习、研究运用是具有意义的。
作为法学项下的刑事司法是对刑事法律的应用,公平、公正、准确、有说服力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而数学的方法恰恰迎合了这些要求。
(三)各学科相互依赖交错为数学应用于司法变得可行
钱学森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观,他在(科学学、科学体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科学学要深入研究现代科学技术活动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在现代,首先明确提出科学统一纲领的是维也纳学派,逻辑经验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卡尔纳普(1891—1970)认为:1、科学是人类所具有的唯一有系统、有根据的知识,科学的方法是唯一的使人取得知识的方法;2、数理逻辑是研究哲学的唯一有效方法;3、不同知识和学科之间应该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和严谨结构。所以,卡尔纳普在学科分类问题上把科学分为形式科学和经验科学两大类:形式科学由逻辑和数学确立的分析命题构成;经验科学由在事实知识的不同领域确立的综合命题构成。
在此分类中,刑事司法学属于应用学科是无异议的。关键是司法实践中,我们的误区是过分重视文字分析、说理,把刑事司法看做是纯人文学科,以至于理越说越不明,道越说越不清,简单问题搞复杂了。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将法律事实、法律条文参数化,把分析判断过程数学模式化,使法律能被大多数人预见。
(四)解释法律和解读事实是司法人员提取参数的过程
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刑法解释与法律事实的把握。把握事实就是司法人员提取对作出判断有意义情节的过程,法律解释就是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解释、把握过程是规范向着事实、事实向着规范不断接近对应和融合的过程。虽然解释立场有主观论和客观论之分,主观论探索规范的立法原义,客观论追求规范的现实意思;实践中,不同的司法人员有不同的选择,同一司法人员在不同的场合也会作不同的选择。但从现行法律文本看,绝大多数条文的构成要素还是明确的,如诈骗罪名由非法占有、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数额(后果)、法则等3个要素构成(事实上其中量刑、数额本身就数字化了),共同犯罪由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多主体等要素构成;在把握事实上,也同样可以把事实分成各环节、片段,办案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法律素养或司法原则把这些片段、环节转化为参数,为裁判、决定做好准备。
三、刑事司法中几个主要环节的数学模式化
刑事司法的参数化、数学模式化是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界、学术界不断探索与努力。笔者仅在熟悉领域提出见解。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数学模式
我国目前遵循的犯罪构成理论仍然秉承苏俄四要件理论,不少学者已质疑该理论,认为应汲取德日的“三层次”理论。两种理论孰好孰坏,笔者不加评论,为了便于理解比较,我们不妨以数学模式将两种理论表达。
1、四要件理论:x=abed(x-某种犯罪构成,a、b、c、d为犯罪的4个主客观要件,各参数均在1或0取值,x值为各参数乘积,其值为l表示已构成犯罪,0表示不构成某种犯罪)。
2、三层次理论:x=[(ab)c]d(a、b-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本文选取2个参数,实际可能多于或少于2个;c-违法性;d-有责性;取值方式与上同)。
将两式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前者各参数是平面的,“各要件是共存关系,一有俱有,一无俱无”,这是四要件理论受质疑之处;后者主要从案件客观表现出发,有层次、有次序推进法律适用的分析判断。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操作次序是:首先从案件事实的客观表现出发,再以此为基础分析判断客体、主观等要件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司法操作模式,虽说四要件理论存在逻辑缺陷,但该理论也有精华之处,其精华在于各要件项下的要素分析,如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主体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些要素也是两种理论共同涉及的。因此,将这些要素参数化在实践是不存在障碍的。
(二)量刑的数学模式
量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也是较为复杂的诉讼环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实践中占绝大部分案件是有期徒刑的量刑,这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我们不妨建立如是模式:
1、单罪监禁刑:x=a(1-b)(1-c)(1-d)…(a-某罪名在法定规格内的中间刑,b、c、d…为法定、酌定减轻或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值,分别在±100%范围内取值,减轻情节取+,反之取一)
例如:某人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案发后自首,并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和解。本案中,故意重伤案件法定刑为3—10年,a可取值6.5年,假设自首减轻20%,达成民事和解减轻30%,造成伤残加10%,得:x=6.5(1-0.2)(1-0.3)(1+0.1):4.004。对某被告人量刑为4年。
2、数罪监禁刑量刑:a≤x≤a+b+cUx≤20(a-数罪中最高刑,bc-其余各罪分别确定刑罚,x-数罪并罚确定刑罚)。
3、影响量刑参数的提取
有研究表明,影响量刑因素可概括为2个:一是人身危险性,二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又包括罪史、认罪态度、年龄、立功和自首5个参数,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恢复、优势犯罪、完成状态、公众恐惧与道德谴责5个参数。对于这些参数,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依照一定规则对其量化,如有罪史非累犯+5%,累犯+10%,立功-20%等。当然这些参数不是死板僵化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规定一个适当“区间”供司法人员裁量。
实践中提取事实参数和法律参数也与此异曲同工。
(三)审查逮捕的数学模式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和办案流程,我们可以粗略将审查逮捕分成2个模式:一是利用上述犯罪构成的数学模式确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参数,利用量刑模式估算所适用刑罚,判断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二是对是否逮捕的模式是:x=abe a-有无犯罪事实,b-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c-有无逮捕必要,3个参数在0或l间取值,0表示否定,1表示肯定。x=0表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x=1表示应当批准逮捕。
当然式中的“c”,即逮捕必要性参数的确定并非可以简单提取的,而要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当事人、社会的承受力等因素慎重确定。
(四)证据分析、认定模式
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分析证据只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司法人员以“证据三性”理论进行分析归纳。因此法庭上,证据的理解和使用成为控辩争论焦点之一。那么刑事证据的分析、采纳、使用是否能建立数学模式呢?回答是肯定的。
笔者在此提出直接证据内容交(并)值认定法:首先以信息量最大的直接言词证据为基准,分析各证据内容、情节(也称参数),再使用数学集合方法中的交值(∪)或并值(∩)来认定案件事实。
1、指向同一法律事实的几个直接证据取交值:
没某案有证据A={a,b,c,d},B={a,b,c}。A,B一为直接证据,abed-为直接证据A中的参数,则:应当认定的基本事实Y=A∩B={a,b,c}。
如某被告人交代:某晚在某处(a)撬门(b)进入房内,偷得现金2000元(c)和某品牌手机一部(d),离开现场的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放在工具袋工具、赃物被收缴;被害人陈述:某日早上在家(a)起床时发现房门被撬(b),衣服袋里手机(d)和若干现金被偷。就被告人、被害人口供只能认定a、b、d等3个参数,而对于失窃现金的数额(c)则需要结合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予以确定。
2、指向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类型证据取并值
設直接证据A={a,b,c},间接证据B={b,c,d},则Y=A∪B={a,b,c,d}。对于证据内容来说,a、d难以印证似乎是孤证,但b、c在两不同证据中均涉及并印证,从而使我们确信证据A、B都是确实的。
如甲供述:在某时段某地(a)偷了5辆摩托车其中2辆(b)低价销售给乙(c),3辆低价销售给丙(d)。乙承认了某时段(a)收购2辆摩托车(b)的事实。丙不承认有任何犯罪事实(φ)。则:Y=A∪B∩G={a,b,c,d}∪{a,b }∪φ={ a,b,c,d}。即甲供述内容是查证属实的,虽然丙为零口供,但可定罪。
四、结语
在刑事司法中引入参数化、数学模式化不仅给理性系上重物,更给理性装上翅膀。法律论证与数理分析的结合不仅缩小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分歧,更拉近了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