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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高票通过,目前该法实施已经三个多月,引发了社会上不同阶层的议论。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3月9日在全国人大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3月6日,本刊编辑部邀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孙华处长、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何运龙、企业界人士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座谈,就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专家们就大家对新《劳动合同法》存在的误读和片面理解进行了纠正。
新《劳动合同法》促进社会和谐
《工人时报》记者景双善:在采访中我发现国营大型企业在落实《劳动合同法》上做得较好,而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做得很不到位,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新法,在去年年底强行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处长孙华,《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颁布之前历时一年半的审议,社会各界的意见较多。这是我国第一部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法律,一个月收集意见近20万条,可见这部法律的影响之大。从政府角度来讲主要还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我国长期以来都处在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现在新法实施后,企业的反响较强烈,企业觉得用工成本加大。2007年底出现了企业大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因为新法实施以后,很多工龄在十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拒绝,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必须签。这些条款更进一步地保护了劳动者。
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劳务派遣也要有所改变,变为企业直接用工。主要是现在很多大型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方式,原因在于用工成本较低,劳务派遣企业也能从中受益,他们将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金扣除,还可以收管理费,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双赢,而劳动者被剥削。细则出台后,劳务派遣企业用工转为企业直接用工,劳动关系直接转给企业,这一做法的宗旨和目的还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
《新晨》记者王蕾:您能否谈谈新疆的情况?
我们仲裁处今年一月份受理的案子比原来同期翻两番,今年五月以后肯定会更多,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者申诉是免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最为突出的两大问题就是去年年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将劳动者手续转到劳务派遣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都这样做,新疆与全国的情况类似,广东最为突出。如果说过去企业发展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那现在的情况就是逼着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更新力度,这也符合现代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
老职工问题较少新员工、短期工问题多多
新疆雪峰民爆公司人劳部部长刘青香:我们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过去《劳动法》中的条款我们都做到了。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企业派了不少人进行了学习。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刚出台,配套的一些办法还没出台,所以我所了解的一些企业都处在观望当中。
新《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放得很宽,一般情况下职工不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没有充分的理由也不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虽然体现了和谐稳定,但是否意味着新的大锅饭的出现?这样一来老员工解除不了,新员工就进不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就是有一些特殊岗位体力强度较大,不适合长期干下去,原来基本都是一年一签的,现在不行了,只有一次签几年,到期不续签就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孙华处长:现在很多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是在养懒人,这是一种误读。新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你违纪,或者是你在培训期未达标,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现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约束比原来放得更宽。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贯彻实施的力度,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很多劳动者不敢跟企业来打官司,除非他不想在企业干了。
新疆社科院的副研究员何运龙:现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大的民营企业、利润较高的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上做得比较好,而一些小企业、利润较低的民营企业反应较大。
新疆大学新闻学院大四学生小杜:我在一家单位实习,算不算一种劳动关系?
孙华处长:对于未出校门的大学生而言,在外实习、打工都是一种劳动实践,是一个掌握技能的过程,这不算建立劳动关系。
小杜:现在很多单位跟大学生都签一年的劳动合同,我自己就面临这样的尴尬,因为大学生是7月份毕业,单位就说一年的合同是从第二年1月1日算起,而从7月到年底的工作时间就算是试用期,不计报酬。
孙华处长: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法理顺了劳动关系
新疆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何运龙参与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民主审议过程,因此在诸多方面都有发言权。
何运龙说,《劳动法》是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子法。《劳动法》的线条较粗,经过十年的探索总结,《劳动法》还存有很多缺陷,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在转轨过程中,过去私有成分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上所占比重还不是很高,还有一个问题,《劳动法》颁布时,农民工并不多,而当《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城里的企业用的很多工人都是农民工,矿产、建筑等重体力企业,比如说现在的建筑企业里,固定工都是项目经理,建筑工人都是农民工,形式都采用劳务派遣,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不用承担太多责任,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有了问题跟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回避了很多矛盾和责任。劳务派遣在《劳动法》里没有,现在有了,当然,新《劳动合同法》也有待不断完善。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之前,企业各有各的道,新法颁布实施后,应该说大多数企业是遵守法律的,违法的是少数,一部分人还存在偏差。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持态度一直是居高临下,《劳动合同法》也在极力扭转这种关系,企业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就要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这样做有利于员工的成熟,技术的提高,也有利于企业利益的扩大与队伍的稳定。很多企业没有看透这一层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劳动合同法》主要是理顺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能有法必依,处理劳动纠纷时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促进了经济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3月9日在全国人大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3月6日,本刊编辑部邀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孙华处长、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何运龙、企业界人士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座谈,就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专家们就大家对新《劳动合同法》存在的误读和片面理解进行了纠正。
新《劳动合同法》促进社会和谐
《工人时报》记者景双善:在采访中我发现国营大型企业在落实《劳动合同法》上做得较好,而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做得很不到位,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新法,在去年年底强行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处长孙华,《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颁布之前历时一年半的审议,社会各界的意见较多。这是我国第一部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法律,一个月收集意见近20万条,可见这部法律的影响之大。从政府角度来讲主要还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我国长期以来都处在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现在新法实施后,企业的反响较强烈,企业觉得用工成本加大。2007年底出现了企业大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因为新法实施以后,很多工龄在十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拒绝,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必须签。这些条款更进一步地保护了劳动者。
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劳务派遣也要有所改变,变为企业直接用工。主要是现在很多大型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方式,原因在于用工成本较低,劳务派遣企业也能从中受益,他们将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金扣除,还可以收管理费,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双赢,而劳动者被剥削。细则出台后,劳务派遣企业用工转为企业直接用工,劳动关系直接转给企业,这一做法的宗旨和目的还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
《新晨》记者王蕾:您能否谈谈新疆的情况?
我们仲裁处今年一月份受理的案子比原来同期翻两番,今年五月以后肯定会更多,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者申诉是免费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最为突出的两大问题就是去年年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将劳动者手续转到劳务派遣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都这样做,新疆与全国的情况类似,广东最为突出。如果说过去企业发展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那现在的情况就是逼着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更新力度,这也符合现代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
老职工问题较少新员工、短期工问题多多
新疆雪峰民爆公司人劳部部长刘青香:我们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过去《劳动法》中的条款我们都做到了。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企业派了不少人进行了学习。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刚出台,配套的一些办法还没出台,所以我所了解的一些企业都处在观望当中。
新《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放得很宽,一般情况下职工不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没有充分的理由也不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虽然体现了和谐稳定,但是否意味着新的大锅饭的出现?这样一来老员工解除不了,新员工就进不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就是有一些特殊岗位体力强度较大,不适合长期干下去,原来基本都是一年一签的,现在不行了,只有一次签几年,到期不续签就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孙华处长:现在很多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是在养懒人,这是一种误读。新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你违纪,或者是你在培训期未达标,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现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约束比原来放得更宽。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贯彻实施的力度,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很多劳动者不敢跟企业来打官司,除非他不想在企业干了。
新疆社科院的副研究员何运龙:现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大的民营企业、利润较高的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上做得比较好,而一些小企业、利润较低的民营企业反应较大。
新疆大学新闻学院大四学生小杜:我在一家单位实习,算不算一种劳动关系?
孙华处长:对于未出校门的大学生而言,在外实习、打工都是一种劳动实践,是一个掌握技能的过程,这不算建立劳动关系。
小杜:现在很多单位跟大学生都签一年的劳动合同,我自己就面临这样的尴尬,因为大学生是7月份毕业,单位就说一年的合同是从第二年1月1日算起,而从7月到年底的工作时间就算是试用期,不计报酬。
孙华处长: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法理顺了劳动关系
新疆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何运龙参与了新《劳动合同法》的民主审议过程,因此在诸多方面都有发言权。
何运龙说,《劳动法》是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子法。《劳动法》的线条较粗,经过十年的探索总结,《劳动法》还存有很多缺陷,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在转轨过程中,过去私有成分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上所占比重还不是很高,还有一个问题,《劳动法》颁布时,农民工并不多,而当《劳动合同法》颁布时,城里的企业用的很多工人都是农民工,矿产、建筑等重体力企业,比如说现在的建筑企业里,固定工都是项目经理,建筑工人都是农民工,形式都采用劳务派遣,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不用承担太多责任,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有了问题跟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回避了很多矛盾和责任。劳务派遣在《劳动法》里没有,现在有了,当然,新《劳动合同法》也有待不断完善。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之前,企业各有各的道,新法颁布实施后,应该说大多数企业是遵守法律的,违法的是少数,一部分人还存在偏差。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持态度一直是居高临下,《劳动合同法》也在极力扭转这种关系,企业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就要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这样做有利于员工的成熟,技术的提高,也有利于企业利益的扩大与队伍的稳定。很多企业没有看透这一层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劳动合同法》主要是理顺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能有法必依,处理劳动纠纷时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促进了经济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