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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苏某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亲也已去世,仅有一个姐姐与其同住一村。1999年,他入住其所在乡敬老院。2012年8月,苏某等人乘坐小客车外出,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上包括苏某在内等8人死亡。交警认定,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苏某姐姐、乡敬老院与责任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责任方除赔偿丧葬费外,另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苏某的姐姐与乡敬老院就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苏某的姐姐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侵权方对苏某近亲属的赔偿。乡敬老院主张以遗产为由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她所有。
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乡敬老院的院民,一直由乡敬老院供养,属于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由乡敬老院所有。另外,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利益损失的赔偿,受偿人应当是和死者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分配原则应根据与死者有无扶养关系来确定,所以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乡敬老院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性赔偿。本案中苏某作为特殊群体,虽然没有生活来源,但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已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由地方政府拨款,敬老院属于公益事业,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乡敬老院不属于赔偿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决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苏某的近亲属即苏某姐姐所有。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其实质就是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问题。法院判决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从农村五保供养的性质及敬老院的职能看,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乡敬老院。五保供养制度系以维持农村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生存为基础,旨在通过国家财政,保障该特定人群最低必要的生活。国家并不因此享有五保人员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从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性质分析看,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只能是死者近親属。应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而是以受害人死亡为给付条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不属于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即要么是被害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么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而实质上均属于近亲属范畴。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
另外,如果认为敬老院对该笔死亡赔偿金有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请求权,则存在敬老院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而人为制造事故的潜在道德风险。
苏某的姐姐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侵权方对苏某近亲属的赔偿。乡敬老院主张以遗产为由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她所有。
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乡敬老院的院民,一直由乡敬老院供养,属于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由乡敬老院所有。另外,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利益损失的赔偿,受偿人应当是和死者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分配原则应根据与死者有无扶养关系来确定,所以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乡敬老院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性赔偿。本案中苏某作为特殊群体,虽然没有生活来源,但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已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由地方政府拨款,敬老院属于公益事业,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乡敬老院不属于赔偿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决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苏某的近亲属即苏某姐姐所有。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其实质就是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问题。法院判决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从农村五保供养的性质及敬老院的职能看,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乡敬老院。五保供养制度系以维持农村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生存为基础,旨在通过国家财政,保障该特定人群最低必要的生活。国家并不因此享有五保人员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从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性质分析看,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只能是死者近親属。应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而是以受害人死亡为给付条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不属于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即要么是被害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么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而实质上均属于近亲属范畴。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
另外,如果认为敬老院对该笔死亡赔偿金有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请求权,则存在敬老院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而人为制造事故的潜在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