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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等现状受各方面的因素的制约。正确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促进青少年早日成材等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本文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教育;预防网络
【中图分类号】G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9-0202-02
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伴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民主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从北京青少年服务中心组织的一次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讲座中获悉, 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文革”时期,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这一数字来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究其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结合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对其作了一点思考。
最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报道频频见诸于各类媒体:李楠、林苑、马加爵……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呢?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的犯罪也在向多元化、智能化方面发展,然而,就在这种“先进”化的发展方向下,同样也存在着“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弄清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缘由,揭开青少年违法犯罪及其在新形势下产生新变化的原因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文化的负面影响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客观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
1.1 历史传统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青少年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无形地支配着青少年的行为和行为走向,在青少年当中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以往昔法律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教导作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采取野蛮的处理方式,最终违法犯罪。
1.2 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负面影响。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犯罪是一定社会结构下的必然产物,犯罪的数量与形态都决定于社会结构的性质,并且犯罪形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有所改变。”[2]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诸如像色情、暴力、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市场经济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其负面影响必然对社会主义文化内涵和道德标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冲击,必然导致青少年对现有的价值理念产生失范状态,乃至产生'有奶便是娘'的价值观。”[3]诱导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2 家庭不利因素的影响
俄罗斯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生活向教育机构提出的任务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没有家庭的高度教育素养,那么不管教育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圆满的效果。”[4]
①家庭挫折或重男轻女的思想使他们产生自卑感和厌世感,心理向畸形发展。②因为家庭条件差,出现意志消沉的迹象,为了不受别人的“歧视”,不计手段的达到报复的目的而傍大款或心存杀念。③有些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忽视了孩子品行的教育,对子女过分的溺爱,无形中增长了贪玩、享乐思想,养成了过分讲吃喝的坏习惯,导致他们自私高傲,思想偏激,直至犯罪。
3 自身原因
3.1 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社会价值经过不断内化的方式决定了青少年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发展和演变。人生观、价值观是影响和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有为数不少的青少年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①对自身及社会认识发生了变化。由于青少年的比例不断增加,就业压力大,失业频繁,其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物质利益已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青少年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作为评价个人得失的“尺度”,这诱发了众多青少年进行抢劫、盗窃、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②出现了个人化倾向。青少年自身需要的偏斜,为了满足追求享乐、满足报复、寻求刺激的需要,个人化倾向表现的尤为突出,这样就容易产生自私自利思想,错误地把个人化就是个性化,往往为了一己私利和挣回所谓地“面子”而大动干戈,从而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3.2 青少年心理发展不成熟。青少年心理正处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地阶段,其心理起伏比较大、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理性思考;主要表现在:①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和能力;②缺乏远大理想及正确人生观、价值观;③道德法制观念淡薄;④个人主义恶性膨胀;⑤骄傲自满,等等。这导致青少年心理十分脆弱。加上青少年社会实践能力和经验不足,逆反心理严重,法律知识缺乏,在复杂的社会中,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会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遏制青少年犯罪,加强管理与教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内外结合综合治理。邓小平在“法制发展论”中有针对性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⑤。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在存在滋生青少年犯罪多方面复杂因素的情况下,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工作不能靠某一部门单方面作战,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也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力的法制宣传,完善的司法体制就成了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利器,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
4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4.1 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文化宣传,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减少文化糟粕对青少年的影响。古代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 “法律应对不合格的音乐、舞蹈、诗歌、颂辞和戏剧制定审查制度。除了灵魂之爱以外,法律应当阻止一切爱情、法律应当促使犯人改邪归正”。⑥加强校内和社会的法制宣传,倡导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提高抵御文化糟粕的免疫力。司法和执法部门要有重点的定期与学校和社区进行联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帮助学校和社会建立良好的法制氛围。同时社会需要给青少年提供自主的条件和环境从而造就一种自己把握自己的文化氛围,在群聚生态中体验会比灌输来的更为现实。
4.2 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可塑性强。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要彻底实现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必须在学校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鼓励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和社会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青少年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要强化法制教育,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指导青少年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青少年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培养新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少年。
5 构筑局域预防网络
要有一个能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网络。“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力量:老师、家长、社区管辖人员以及辖区民警。”⑦予以青少年为中心,构筑“量型拓扑”结构网络,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互相配合,实行“倒金字塔”式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才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构筑这个网络,学校要积极努力,政府要协调支持,互相配合,努力使之形成一种共管机制,充分调动每一个人参与这个网络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地违法犯罪行为,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6 加强和完善立法与法律解释
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研究和总结,就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立法方面除了制定各种基本法律和各种法规以外,为了保障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顺利实现,还必须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例来,以确保基本法律和法规的切实贯彻和落实。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多元化和智能化,就更应该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空白,规范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钻法律的空子,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应尽义务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法制教育绝不仅仅是守法的教育,而是要求青少年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掌握法律武器,依法参加国家管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保证和实现青少年权益的作用。
对策种种,关键在于青少年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我法律意识水平和自我教育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应该有重点、有针对地与学校联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同时加强校外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观调控职能,大力开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学习教育活动,力所能及地为社会排忧解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优化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犯罪率降低到最底限度,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法制氛围,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总之,青少年应该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该知法、懂法、守法,争取做一个知法明理、头脑清晰的青少年。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
[2]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教育研究》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3] 杨鹤清:《经济全球化和青少年价值观教育》,《中国高校教育研究》2003年第3期
[4] 孙布尔:《简论青少年道德建设》,《中国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第3期
[5] 白同平:《高校校园文化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版
[6] 柏拉图:《法律篇基本思想概述》,载《世界哲学宝库》,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170页
[7] 徐水明、吉英素:《在校生违法犯罪十大征兆及其预防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
【关键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教育;预防网络
【中图分类号】G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9-0202-02
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伴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民主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从北京青少年服务中心组织的一次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讲座中获悉, 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文革”时期,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这一数字来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究其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结合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对其作了一点思考。
最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报道频频见诸于各类媒体:李楠、林苑、马加爵……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呢?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的犯罪也在向多元化、智能化方面发展,然而,就在这种“先进”化的发展方向下,同样也存在着“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弄清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缘由,揭开青少年违法犯罪及其在新形势下产生新变化的原因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文化的负面影响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客观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
1.1 历史传统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青少年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无形地支配着青少年的行为和行为走向,在青少年当中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以往昔法律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教导作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采取野蛮的处理方式,最终违法犯罪。
1.2 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负面影响。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犯罪是一定社会结构下的必然产物,犯罪的数量与形态都决定于社会结构的性质,并且犯罪形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有所改变。”[2]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诸如像色情、暴力、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市场经济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其负面影响必然对社会主义文化内涵和道德标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冲击,必然导致青少年对现有的价值理念产生失范状态,乃至产生'有奶便是娘'的价值观。”[3]诱导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2 家庭不利因素的影响
俄罗斯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生活向教育机构提出的任务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没有家庭的高度教育素养,那么不管教育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圆满的效果。”[4]
①家庭挫折或重男轻女的思想使他们产生自卑感和厌世感,心理向畸形发展。②因为家庭条件差,出现意志消沉的迹象,为了不受别人的“歧视”,不计手段的达到报复的目的而傍大款或心存杀念。③有些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忽视了孩子品行的教育,对子女过分的溺爱,无形中增长了贪玩、享乐思想,养成了过分讲吃喝的坏习惯,导致他们自私高傲,思想偏激,直至犯罪。
3 自身原因
3.1 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社会价值经过不断内化的方式决定了青少年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发展和演变。人生观、价值观是影响和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有为数不少的青少年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①对自身及社会认识发生了变化。由于青少年的比例不断增加,就业压力大,失业频繁,其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物质利益已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青少年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作为评价个人得失的“尺度”,这诱发了众多青少年进行抢劫、盗窃、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②出现了个人化倾向。青少年自身需要的偏斜,为了满足追求享乐、满足报复、寻求刺激的需要,个人化倾向表现的尤为突出,这样就容易产生自私自利思想,错误地把个人化就是个性化,往往为了一己私利和挣回所谓地“面子”而大动干戈,从而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3.2 青少年心理发展不成熟。青少年心理正处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地阶段,其心理起伏比较大、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理性思考;主要表现在:①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和能力;②缺乏远大理想及正确人生观、价值观;③道德法制观念淡薄;④个人主义恶性膨胀;⑤骄傲自满,等等。这导致青少年心理十分脆弱。加上青少年社会实践能力和经验不足,逆反心理严重,法律知识缺乏,在复杂的社会中,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会诱发违法犯罪行为。
遏制青少年犯罪,加强管理与教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内外结合综合治理。邓小平在“法制发展论”中有针对性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⑤。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在存在滋生青少年犯罪多方面复杂因素的情况下,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工作不能靠某一部门单方面作战,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也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力的法制宣传,完善的司法体制就成了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利器,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
4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4.1 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文化宣传,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减少文化糟粕对青少年的影响。古代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 “法律应对不合格的音乐、舞蹈、诗歌、颂辞和戏剧制定审查制度。除了灵魂之爱以外,法律应当阻止一切爱情、法律应当促使犯人改邪归正”。⑥加强校内和社会的法制宣传,倡导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提高抵御文化糟粕的免疫力。司法和执法部门要有重点的定期与学校和社区进行联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帮助学校和社会建立良好的法制氛围。同时社会需要给青少年提供自主的条件和环境从而造就一种自己把握自己的文化氛围,在群聚生态中体验会比灌输来的更为现实。
4.2 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可塑性强。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要彻底实现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必须在学校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鼓励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和社会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青少年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要强化法制教育,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指导青少年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青少年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破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培养新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少年。
5 构筑局域预防网络
要有一个能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网络。“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力量:老师、家长、社区管辖人员以及辖区民警。”⑦予以青少年为中心,构筑“量型拓扑”结构网络,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互相配合,实行“倒金字塔”式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才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构筑这个网络,学校要积极努力,政府要协调支持,互相配合,努力使之形成一种共管机制,充分调动每一个人参与这个网络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地违法犯罪行为,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6 加强和完善立法与法律解释
有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研究和总结,就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立法方面除了制定各种基本法律和各种法规以外,为了保障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顺利实现,还必须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例来,以确保基本法律和法规的切实贯彻和落实。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多元化和智能化,就更应该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空白,规范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钻法律的空子,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应尽义务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法制教育绝不仅仅是守法的教育,而是要求青少年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掌握法律武器,依法参加国家管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保证和实现青少年权益的作用。
对策种种,关键在于青少年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我法律意识水平和自我教育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应该有重点、有针对地与学校联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同时加强校外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观调控职能,大力开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学习教育活动,力所能及地为社会排忧解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优化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犯罪率降低到最底限度,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法制氛围,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总之,青少年应该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该知法、懂法、守法,争取做一个知法明理、头脑清晰的青少年。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
[2]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教育研究》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3] 杨鹤清:《经济全球化和青少年价值观教育》,《中国高校教育研究》2003年第3期
[4] 孙布尔:《简论青少年道德建设》,《中国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第3期
[5] 白同平:《高校校园文化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版
[6] 柏拉图:《法律篇基本思想概述》,载《世界哲学宝库》,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170页
[7] 徐水明、吉英素:《在校生违法犯罪十大征兆及其预防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