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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上旬,南方某县纪委
接到某村多名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群众举报,遂组成调查组前往该县某镇某村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了该村党支部原书记房某甲,村委会原主任唐某甲,原村委委员房某乙、房某丙涉嫌侵吞扶贫款等违纪违法线索。
2013年8月8日,线索被移交该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8月12日,四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提起公诉。
據悉,房某甲等四名村官都是土生土长的瑶族青年农民,均是初中文化水平,从学校到农村,信息闭塞,视野狭窄,没有社会实践经验。作为村官,本应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但他们新当选仅10个月就开始“伸手”作案,在涉农低收入住房改造、购买猪苗等项目申报表上虚假、冒名领款签字,合伙贪污。
办案人员曾问房某甲:“你和村委3人第一次虚列支出、套取扶贫款时,才上任10个月,一次、两次……频频得手,你们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他竟说:“不知道违法。”房某甲说,这些钱是挂扶单位根据村里的上报数据、项目方案同意后把扶贫资金直接划入村里扶贫账户的,至于怎样用这些钱,有两个印章,他保管一个,另一个由挂扶单位驻村干部保管。只要村里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挂扶单位同意后实施,两个印章一盖,几万元、几十万元就可拿出来搞饮水工程、街道改造等建设。而组织执行这些项目方案时,四个村官的“机会”就来了,他们通过报高价、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他还认为:“工作合力做,有钱大家分,四人不说,谁也不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房某甲、唐某甲、房某乙、房某丙在分别担任某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共同侵吞省级挂扶单位某公司划拨的扶贫资金和该村所在镇财政所下拨经费共计358000元;上述四人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工作及发包扶贫帮扶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各自非法收受承包扶贫帮扶项目工程老板唐某乙赠送的财物,其中房某甲共收受32500元,唐某甲共收受20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收受7000元。
2012年初(农历春节前),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低收入住房改造扶贫资金共计96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唐某甲各分得25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分得23000元。四人将该笔96000元的扶贫资金未发放给农户,而是由唐某甲从村委账户上取出,并由其四人虚制了48户农户的签收表和48张有农户签名的收据,以及一张由唐某甲写的发放低收入改造户96000元的收据交给镇政府报账。
2012年上半年,房某甲等四人通过报高单价、虚增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购买猪苗扶贫资金共计34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唐某甲各分得9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分得8000元。这笔34000元的款项由房某丙于2012年2月23日从村委账户中取出,在购买了猪苗和支付了其他相关支出后剩余34000多元,该笔款项被四人所分,四人以村委名义与房某乙虚假签订了一份购猪苗合同,且虚开了一张支付证明以及三张收据以报账。
2012年11月,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建设公厕工程扶贫资金共计20000元予以侵吞,每人分得5000元。2011年12月16日,某挂扶单位下拨扶贫款项1580600元用于该村扶贫建设,2012年9月18日,在该村扶贫专户里转账了一笔247010元进入该村村委账户,其中有100000元应是公厕工程资金,而该村申请建造的5个公厕实际只建造了4个,在购买一批用品后剩下20000元,这笔款项于2012年11月被房某丙从村委账户取出并由四人瓜分。
2013年2月,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开现金支出凭单8000元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扶贫资金共计8000元予以侵吞,每人分得2000元。
2013年春节前,房某甲等四人通过发放年终计生津贴名义及虚增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扶贫资金和所在镇财政所下拨的一事一议经费共计200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分得52143.75元、唐某甲分得53428.75元,房某乙分得47403.75元,房某丙分得47023.75元。2012年12月7日,某挂扶单位下拨扶贫款项524912元给该村村委用于扶贫建设,当中包含110000元的2012年低收入改造资金,2013年2月4日,该村所在镇政府下拨该村委一笔款项共205500元,包含一事一议经费53500元、水电项目分红款42000元。其中的200000元被四人所分。
此外,证人唐某甲的证言显示:2011年12月,唐某乙在承包该村委会食水工程、街道改造工程、移民新村修复水毁河堤工程中,曾经送给房某甲32500元、唐某甲30000元和房某乙、房某丙各7000元,四人都收下了。
案发后,房某甲退赃款99000元、唐某甲退赃款114428.75元、房某乙退赃款122023.75元,房某丙退赃款1120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甲、唐某甲、房某乙、房某丙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房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被告人房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处被告人房某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接到某村多名村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群众举报,遂组成调查组前往该县某镇某村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了该村党支部原书记房某甲,村委会原主任唐某甲,原村委委员房某乙、房某丙涉嫌侵吞扶贫款等违纪违法线索。
2013年8月8日,线索被移交该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8月12日,四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提起公诉。
據悉,房某甲等四名村官都是土生土长的瑶族青年农民,均是初中文化水平,从学校到农村,信息闭塞,视野狭窄,没有社会实践经验。作为村官,本应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但他们新当选仅10个月就开始“伸手”作案,在涉农低收入住房改造、购买猪苗等项目申报表上虚假、冒名领款签字,合伙贪污。
办案人员曾问房某甲:“你和村委3人第一次虚列支出、套取扶贫款时,才上任10个月,一次、两次……频频得手,你们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他竟说:“不知道违法。”房某甲说,这些钱是挂扶单位根据村里的上报数据、项目方案同意后把扶贫资金直接划入村里扶贫账户的,至于怎样用这些钱,有两个印章,他保管一个,另一个由挂扶单位驻村干部保管。只要村里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挂扶单位同意后实施,两个印章一盖,几万元、几十万元就可拿出来搞饮水工程、街道改造等建设。而组织执行这些项目方案时,四个村官的“机会”就来了,他们通过报高价、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他还认为:“工作合力做,有钱大家分,四人不说,谁也不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房某甲、唐某甲、房某乙、房某丙在分别担任某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共同侵吞省级挂扶单位某公司划拨的扶贫资金和该村所在镇财政所下拨经费共计358000元;上述四人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工作及发包扶贫帮扶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各自非法收受承包扶贫帮扶项目工程老板唐某乙赠送的财物,其中房某甲共收受32500元,唐某甲共收受20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收受7000元。
2012年初(农历春节前),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低收入住房改造扶贫资金共计96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唐某甲各分得25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分得23000元。四人将该笔96000元的扶贫资金未发放给农户,而是由唐某甲从村委账户上取出,并由其四人虚制了48户农户的签收表和48张有农户签名的收据,以及一张由唐某甲写的发放低收入改造户96000元的收据交给镇政府报账。
2012年上半年,房某甲等四人通过报高单价、虚增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购买猪苗扶贫资金共计34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唐某甲各分得9000元,房某乙、房某丙各分得8000元。这笔34000元的款项由房某丙于2012年2月23日从村委账户中取出,在购买了猪苗和支付了其他相关支出后剩余34000多元,该笔款项被四人所分,四人以村委名义与房某乙虚假签订了一份购猪苗合同,且虚开了一张支付证明以及三张收据以报账。
2012年11月,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建设公厕工程扶贫资金共计20000元予以侵吞,每人分得5000元。2011年12月16日,某挂扶单位下拨扶贫款项1580600元用于该村扶贫建设,2012年9月18日,在该村扶贫专户里转账了一笔247010元进入该村村委账户,其中有100000元应是公厕工程资金,而该村申请建造的5个公厕实际只建造了4个,在购买一批用品后剩下20000元,这笔款项于2012年11月被房某丙从村委账户取出并由四人瓜分。
2013年2月,房某甲等四人通过虚开现金支出凭单8000元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扶贫资金共计8000元予以侵吞,每人分得2000元。
2013年春节前,房某甲等四人通过发放年终计生津贴名义及虚增支出的手段,套取某挂扶单位划拨的扶贫资金和所在镇财政所下拨的一事一议经费共计200000元予以侵吞,其中房某甲分得52143.75元、唐某甲分得53428.75元,房某乙分得47403.75元,房某丙分得47023.75元。2012年12月7日,某挂扶单位下拨扶贫款项524912元给该村村委用于扶贫建设,当中包含110000元的2012年低收入改造资金,2013年2月4日,该村所在镇政府下拨该村委一笔款项共205500元,包含一事一议经费53500元、水电项目分红款42000元。其中的200000元被四人所分。
此外,证人唐某甲的证言显示:2011年12月,唐某乙在承包该村委会食水工程、街道改造工程、移民新村修复水毁河堤工程中,曾经送给房某甲32500元、唐某甲30000元和房某乙、房某丙各7000元,四人都收下了。
案发后,房某甲退赃款99000元、唐某甲退赃款114428.75元、房某乙退赃款122023.75元,房某丙退赃款1120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甲、唐某甲、房某乙、房某丙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房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被告人房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处被告人房某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