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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12月,武汉发生“12·1”银行爆炸案。案件发生后,警方首次利用微博公布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视频及截图,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2011年度中国电子证据十大案例之一。
【关键词】基层法院;角度;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适用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在诉讼中被当作证据形式呈现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信息文件。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过程中,证据类别新增了“电子数据”,但其较容易被篡改,储存手段的安全性不高,因此其证明力大小倍受质疑。本文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进行分析,希借此文与关心电子证据问题的同仁交流。
截至2011年6月,全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基层法院(含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50827人,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76.9%。基层强则全国强。解决好基层法院电子证据的问题,对在全国法院民事诉讼中推广电子证据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法院电子证据适用现状
首先,在法律层面,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电子证据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对电子证据无法进行相应的归类,质证认证没有相应的识别认定的规范,面对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时没有程序可依等情况。这是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硬伤,这种情况全国普遍存在。
其次,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法院没有典型的案例做参考。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照判例做参考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虽然是和大陆法系一样以成文法典为主,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无论法院还是民众很需要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的法院判例;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缺口大,物质装备水平不足,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把握跟不上科技的发展。
我国法院实施类似于判例法的案例指导,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及民众的实际司法需求。合理吸收和利用现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华,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及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判案规则;另一方面,最好能够通过疑案报送研究制度来规范创制判例行为。就金寨县法院而言,据笔者调查,目前尚未有一起以电子证据定案的民事案件,即使曾经有过电子证据出现,也直接定为视听资料或者根本不予认定。这对于即将出台的新法来说,想要迅速的适应和普遍实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再次,就技术层面而言,基层法院无法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因为技术问题无法获取证据,无法保全电子证据,甚至连庭审时都无法现场演示。即使是计算机专业的,也分硬件和软件方向,并非都能熟练的进行电子证据方面的工作,更不要说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了。因此,即使新法出台,审判人员掌握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技术方面跟不上,对电子证据的适用依然会是束手无策的局面。
二、对于基层法院适用电子证据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理论方面,特别是即将出台的相应的新法的学习。新法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前所述,多年以来对于电子证据一般法官采取的都是冷处理或者根本不处理,一旦技术要求很高的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出现,往往会很难判断。
其次,因为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往往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没有完善的法制的情况下,判例就显得非常重要。基层法院应当积极树立这方面的案例。比如或者是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通过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来规范创制判例;或者是上报至上一级法院甚至是最高院研究答复,由基层法院做出相应判决,将该案作为判例,“经验比知识更重要”,特别是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具有重要价值。
其实笔者在派出法庭,就遇到过电子证据的案例。例如一起离婚诉讼,原告提供了一份手机短信的手抄本,证明目的是被告曾经承认有婚外情。这份手抄本的证明力当然是非常小的,但这很微妙的反应了,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了基层。如果当事人联系了移动运营商调查了短信记录,或申请法院去公安部门调取,那这份电子证据对该离婚纠纷将起着决定性作用。结合国内其他法院的做法能看出,法院自行开始的技术鉴定已经初现苗头,深圳市基层法院龙岗法院研制的“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一鸣惊人,这应该是我国电子证据审判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这样技术手段,但是可以选择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联系。例如银川市公安局与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签署了《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多种类型。这对于基层法院在面对电子证据时都是很好的参考。
因此,在等待新法出台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电子证据的判例,加强审判人员对法律的参悟。另一方面,基层法院需要引进新型的技术鉴定手段,同时审判人员也要学习相应的技术知识,对此,早在2006年,人民法院报就曾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件软件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络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新兴的事物类似电子证据总是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由于受法律法规,技术装备,和电子证据自由特征的影响,基层法院的处理电子证据时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如何把先进的电子证据灵活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电子证据的固有特征,让法院的审判步伐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全国基层法院数量及办案情况数据[EB/OL].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ziliao/201110/25845.html.
[2]刘荷花,李勇,张风格.计算机基础[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3]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三)[EB/OL].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11/29/187188.shtml.
【关键词】基层法院;角度;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适用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在诉讼中被当作证据形式呈现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信息文件。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过程中,证据类别新增了“电子数据”,但其较容易被篡改,储存手段的安全性不高,因此其证明力大小倍受质疑。本文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进行分析,希借此文与关心电子证据问题的同仁交流。
截至2011年6月,全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基层法院(含人民法庭)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50827人,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76.9%。基层强则全国强。解决好基层法院电子证据的问题,对在全国法院民事诉讼中推广电子证据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法院电子证据适用现状
首先,在法律层面,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电子证据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对电子证据无法进行相应的归类,质证认证没有相应的识别认定的规范,面对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时没有程序可依等情况。这是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硬伤,这种情况全国普遍存在。
其次,在司法实践层面,基层法院没有典型的案例做参考。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照判例做参考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虽然是和大陆法系一样以成文法典为主,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无论法院还是民众很需要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的法院判例;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缺口大,物质装备水平不足,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把握跟不上科技的发展。
我国法院实施类似于判例法的案例指导,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及民众的实际司法需求。合理吸收和利用现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华,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及时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判案规则;另一方面,最好能够通过疑案报送研究制度来规范创制判例行为。就金寨县法院而言,据笔者调查,目前尚未有一起以电子证据定案的民事案件,即使曾经有过电子证据出现,也直接定为视听资料或者根本不予认定。这对于即将出台的新法来说,想要迅速的适应和普遍实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再次,就技术层面而言,基层法院无法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因为技术问题无法获取证据,无法保全电子证据,甚至连庭审时都无法现场演示。即使是计算机专业的,也分硬件和软件方向,并非都能熟练的进行电子证据方面的工作,更不要说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了。因此,即使新法出台,审判人员掌握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技术方面跟不上,对电子证据的适用依然会是束手无策的局面。
二、对于基层法院适用电子证据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理论方面,特别是即将出台的相应的新法的学习。新法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前所述,多年以来对于电子证据一般法官采取的都是冷处理或者根本不处理,一旦技术要求很高的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出现,往往会很难判断。
其次,因为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往往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没有完善的法制的情况下,判例就显得非常重要。基层法院应当积极树立这方面的案例。比如或者是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通过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来规范创制判例;或者是上报至上一级法院甚至是最高院研究答复,由基层法院做出相应判决,将该案作为判例,“经验比知识更重要”,特别是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具有重要价值。
其实笔者在派出法庭,就遇到过电子证据的案例。例如一起离婚诉讼,原告提供了一份手机短信的手抄本,证明目的是被告曾经承认有婚外情。这份手抄本的证明力当然是非常小的,但这很微妙的反应了,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了基层。如果当事人联系了移动运营商调查了短信记录,或申请法院去公安部门调取,那这份电子证据对该离婚纠纷将起着决定性作用。结合国内其他法院的做法能看出,法院自行开始的技术鉴定已经初现苗头,深圳市基层法院龙岗法院研制的“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一鸣惊人,这应该是我国电子证据审判历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这样技术手段,但是可以选择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联系。例如银川市公安局与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签署了《电子数据鉴定技术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数据恢复、密码破解等多种类型。这对于基层法院在面对电子证据时都是很好的参考。
因此,在等待新法出台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电子证据的判例,加强审判人员对法律的参悟。另一方面,基层法院需要引进新型的技术鉴定手段,同时审判人员也要学习相应的技术知识,对此,早在2006年,人民法院报就曾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件软件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络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新兴的事物类似电子证据总是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由于受法律法规,技术装备,和电子证据自由特征的影响,基层法院的处理电子证据时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如何把先进的电子证据灵活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电子证据的固有特征,让法院的审判步伐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全国基层法院数量及办案情况数据[EB/OL].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ziliao/201110/25845.html.
[2]刘荷花,李勇,张风格.计算机基础[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3]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三)[EB/OL].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11/29/1871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