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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文化娱乐百花齐放的今天,同人作品已经在我国文化娱乐圈生根发芽,大量的同人作品伴随着原作品的巨大流量指引如雨后春笋般爆发出来。这种同人文化已在全世界广泛分布,并产生了专属于同人文化的“小圈子”,然而这种与原作品有众多相似的同人作品却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同人作品需要为它们自己寻找法律层面的一席之地。同人作品若具备独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收益权存在冲突的风险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均衡则是当下应当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同人作品;案例分析;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6-0109-02
一、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的来源
对于“同人”一词,我国诸多学者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认为“同人”一词起源于日语的“どうじん”,中国对于“同人”一词的记载最初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在新文化运动期间,现代汉语的意思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职业或有着相同爱好的人”。“同人”在日本来说,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他有更高的创作自由度和创作空间,在原则范围内,可以尽情地发挥作者丰富的想象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优秀作品。因此,“同人”又被稱之为二次创作。
(二)同人作品的现状
随着文化发展的迅速飞跃,“同人”一词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时至今日,同人文化在我国泛娱乐文化产业中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小型的文化圈层,其中不仅包含了许多同人文化的作者、画师等制作人,还包括了国内外众多热爱同人文化的大量受众群体。同人文化虽然在宏观的中国文化产业来看仍是沧海一粟,但是伴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兴起,以及近年来大“IP”热度的市场趋势,同人文化终将占据一席之地。
据调查统计,在百度贴吧动漫分类里同人文贴吧占75个,文学话题分类中,同人文贴吧占105个。此外,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每年都会有很多同人祭等活动多达数十场,每届同人祭日均人流量均在五万人以上,这正说明了同人创作具有的高度市场价值和巨大的商业潜力。同人作品紧密围绕原作品IP进行开发,伴随着一段时间的巨大流量的引导,吸引了大量喜爱原作品和同人文化的受众人群,某些优秀的同人作品甚至影响力和受众人数都超过了原作品,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核心粉丝群,忠诚度极高,比起普通读者具有更强的消费欲望,也非常愿意为同人作品买单。并且同人作品搭乘原作品知名度暴涨的顺风车,借助原作品强大的粉丝基础,积累了一批同时喜爱原作品以及同人文化的核心粉丝,从而实现了同人作者向商业化作者的转型,而且伴随着我国电影、电视、文学、音乐等市场对于有稳定受众人群的同人文化的青睐,导致曾经默默无闻的同人作品成为如今的新的顶流。
二、同人作品侵权案例分析
2017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庸方向法院提出针对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这本书,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要求江南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针对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问题属于独创性表达还是思想范畴,以及江南借用原作品人物等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纵观《此间的少年》这本书,虽然人物角色名称是借用了金庸先生著作中的经典人物,但是其背景和故事的开篇、高潮、结尾都完全属于全新的故事,不会对读者产生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欣赏体验。而另一方面,从获利的角度来看,江南通过借用知名人物形象加入到自己的作品当中,在事实上借助了原作品的影响力,为其同人作品做宣传推广,增加了同人作品的自身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去了本该属于原作者的商业利益,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法院判处金庸方胜诉,江南方将承担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赔偿问题。
这起案件一出,立刻将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还没有将同人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中,因此,此案件审理结果或将对同人作品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同人作品作为粉丝文化现象的产物,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美国粉丝文化研究学者德·塞杜将同人作品的创作称为“文本盗猎”。早年的《围城之后》著作权纠纷案件,被鲁兆明称之为中国版权法的第一案,当时由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便已然出现,对于当下大火的作品,同人作品往往会在短期内纷纷涌入市场,借由原作品热度和影响力,宣传同人作品,吸引了众多原作爱好者的眼球。在近些年来,由于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同人作品的价值更是日益彰显,有些甚至超过了原作品,这也导致同人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本当属于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同人作品大量活跃于市场,随之而来的引发的利益冲突,如果我国法律不对此做出系统有效的规定和解释,未来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冲突将会更加明显,本文通过对于上述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希望能为著作法领域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提供参考,为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冲突提供一定的侵权认定标准。
三、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
对比原作品和同人作品,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前,应先分析该类作品的定性。同人作品相较于一般作品,主要存在两大区别点,第一点表现在同人作品对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依赖性,同人作品通常是借用知名作品(如小说、漫画、游戏、影视等)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场景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在创作中或多或少与原创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或关联;第二点表现在同人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汉语中“独”有单独,独树一帜之意,而“创”则有别出心裁之韵味,同人作品虽与原创作品有一定的依赖性,但仍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成果。在同人作品的定性上,要注意区分同人作品的内容与原创作品内容的异同点。笔者认为,小说或漫画中的人物是小说或漫画中的一个标志,如果单独将这些人物标志引述到另一部作品中,而未沿袭原创作品的形象设定、服化道、故事情节等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应支持为合法创作。但同人作品如果仅仅采取“换汤不换药”或“照搬照套”的方式,则偏向于涉嫌侵权。 同人作品侵权认定另一个难以把控的难点是构成何种侵权。前面提及,如果仅仅是利用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创作,一般是不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利用的原创作品中人物形象是脍炙人口,已经形成了一定知名度,投机倒把者此时的“搭便车”行为若予以放任,则将可能会影响到原创作者权益。
南派三叔著有《盗墓笔记》,深得读者喜欢,小说中的张起灵形象更是映入人心,而喜欢这部小说和该人物形象的读者自发形成“稻米”粉,在2015年8月,这些“稻米”粉竟因南派三叔在《盗墓笔记》中一句“2015,长白山下。青铜门开,静候灵归”掀起一场“长白山十年之约”。同时,在影游聯动的泛娱乐文化产业下,知名小说或漫画中的人物形象通常会被打造形成一个IP形象,拥有自己的粉丝圈,如“洛天依”等。这几个案例均表明无论是“稻米”粉还是新兴的IP粉,一旦漫画、小说或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被同人,长期积累的粉丝流量将可能会被分流到其他领域。而一旦“搭便车”的不良商家,若无法援引《著作权法》处罚,那原创作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在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同人作品侵权案中,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结果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发行,属于利用原创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江南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金庸损失一百八十多万。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法》俨然被视为兜底的法律,一旦其他法律法规无法援引时,权利人便着手从《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权利救济。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人小说在他人原作品上进行创作,应当归属于演绎作品。但是演绎作品如果没有不合理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表达,就不会构成侵权。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应该给予同人小说创作以合理性抗辩的空间,使得同人作品也可以更好和原作品在侵权责任和利益纠纷方面做更好的协调,面对当下同人作品大幅涌入市场的新趋势,我国法律不适宜再将同人作品弃置于灰色地带,通过判例案件指导对于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有效的整理和总结,或者通过开放性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同人作品进行有效的授权管理都不失为一种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效药”。
参考文献:
[1]吴彬.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
[2]龙文懋.同人作品的文化层累功能及其与在先作品竞争法上的法益关系——以《此间的少年》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6,(12):10-17.
[3]梁凤彩.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8.
【关键词】 同人作品;案例分析;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6-0109-02
一、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的来源
对于“同人”一词,我国诸多学者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认为“同人”一词起源于日语的“どうじん”,中国对于“同人”一词的记载最初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在新文化运动期间,现代汉语的意思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职业或有着相同爱好的人”。“同人”在日本来说,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他有更高的创作自由度和创作空间,在原则范围内,可以尽情地发挥作者丰富的想象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优秀作品。因此,“同人”又被稱之为二次创作。
(二)同人作品的现状
随着文化发展的迅速飞跃,“同人”一词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时至今日,同人文化在我国泛娱乐文化产业中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小型的文化圈层,其中不仅包含了许多同人文化的作者、画师等制作人,还包括了国内外众多热爱同人文化的大量受众群体。同人文化虽然在宏观的中国文化产业来看仍是沧海一粟,但是伴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兴起,以及近年来大“IP”热度的市场趋势,同人文化终将占据一席之地。
据调查统计,在百度贴吧动漫分类里同人文贴吧占75个,文学话题分类中,同人文贴吧占105个。此外,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每年都会有很多同人祭等活动多达数十场,每届同人祭日均人流量均在五万人以上,这正说明了同人创作具有的高度市场价值和巨大的商业潜力。同人作品紧密围绕原作品IP进行开发,伴随着一段时间的巨大流量的引导,吸引了大量喜爱原作品和同人文化的受众人群,某些优秀的同人作品甚至影响力和受众人数都超过了原作品,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核心粉丝群,忠诚度极高,比起普通读者具有更强的消费欲望,也非常愿意为同人作品买单。并且同人作品搭乘原作品知名度暴涨的顺风车,借助原作品强大的粉丝基础,积累了一批同时喜爱原作品以及同人文化的核心粉丝,从而实现了同人作者向商业化作者的转型,而且伴随着我国电影、电视、文学、音乐等市场对于有稳定受众人群的同人文化的青睐,导致曾经默默无闻的同人作品成为如今的新的顶流。
二、同人作品侵权案例分析
2017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庸方向法院提出针对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这本书,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要求江南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针对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问题属于独创性表达还是思想范畴,以及江南借用原作品人物等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纵观《此间的少年》这本书,虽然人物角色名称是借用了金庸先生著作中的经典人物,但是其背景和故事的开篇、高潮、结尾都完全属于全新的故事,不会对读者产生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欣赏体验。而另一方面,从获利的角度来看,江南通过借用知名人物形象加入到自己的作品当中,在事实上借助了原作品的影响力,为其同人作品做宣传推广,增加了同人作品的自身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去了本该属于原作者的商业利益,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法院判处金庸方胜诉,江南方将承担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赔偿问题。
这起案件一出,立刻将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还没有将同人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中,因此,此案件审理结果或将对同人作品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同人作品作为粉丝文化现象的产物,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美国粉丝文化研究学者德·塞杜将同人作品的创作称为“文本盗猎”。早年的《围城之后》著作权纠纷案件,被鲁兆明称之为中国版权法的第一案,当时由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便已然出现,对于当下大火的作品,同人作品往往会在短期内纷纷涌入市场,借由原作品热度和影响力,宣传同人作品,吸引了众多原作爱好者的眼球。在近些年来,由于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同人作品的价值更是日益彰显,有些甚至超过了原作品,这也导致同人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本当属于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同人作品大量活跃于市场,随之而来的引发的利益冲突,如果我国法律不对此做出系统有效的规定和解释,未来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冲突将会更加明显,本文通过对于上述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希望能为著作法领域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提供参考,为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冲突提供一定的侵权认定标准。
三、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
对比原作品和同人作品,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前,应先分析该类作品的定性。同人作品相较于一般作品,主要存在两大区别点,第一点表现在同人作品对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依赖性,同人作品通常是借用知名作品(如小说、漫画、游戏、影视等)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场景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在创作中或多或少与原创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或关联;第二点表现在同人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汉语中“独”有单独,独树一帜之意,而“创”则有别出心裁之韵味,同人作品虽与原创作品有一定的依赖性,但仍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成果。在同人作品的定性上,要注意区分同人作品的内容与原创作品内容的异同点。笔者认为,小说或漫画中的人物是小说或漫画中的一个标志,如果单独将这些人物标志引述到另一部作品中,而未沿袭原创作品的形象设定、服化道、故事情节等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应支持为合法创作。但同人作品如果仅仅采取“换汤不换药”或“照搬照套”的方式,则偏向于涉嫌侵权。 同人作品侵权认定另一个难以把控的难点是构成何种侵权。前面提及,如果仅仅是利用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创作,一般是不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利用的原创作品中人物形象是脍炙人口,已经形成了一定知名度,投机倒把者此时的“搭便车”行为若予以放任,则将可能会影响到原创作者权益。
南派三叔著有《盗墓笔记》,深得读者喜欢,小说中的张起灵形象更是映入人心,而喜欢这部小说和该人物形象的读者自发形成“稻米”粉,在2015年8月,这些“稻米”粉竟因南派三叔在《盗墓笔记》中一句“2015,长白山下。青铜门开,静候灵归”掀起一场“长白山十年之约”。同时,在影游聯动的泛娱乐文化产业下,知名小说或漫画中的人物形象通常会被打造形成一个IP形象,拥有自己的粉丝圈,如“洛天依”等。这几个案例均表明无论是“稻米”粉还是新兴的IP粉,一旦漫画、小说或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被同人,长期积累的粉丝流量将可能会被分流到其他领域。而一旦“搭便车”的不良商家,若无法援引《著作权法》处罚,那原创作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在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同人作品侵权案中,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结果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发行,属于利用原创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江南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金庸损失一百八十多万。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法》俨然被视为兜底的法律,一旦其他法律法规无法援引时,权利人便着手从《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权利救济。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人小说在他人原作品上进行创作,应当归属于演绎作品。但是演绎作品如果没有不合理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表达,就不会构成侵权。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应该给予同人小说创作以合理性抗辩的空间,使得同人作品也可以更好和原作品在侵权责任和利益纠纷方面做更好的协调,面对当下同人作品大幅涌入市场的新趋势,我国法律不适宜再将同人作品弃置于灰色地带,通过判例案件指导对于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有效的整理和总结,或者通过开放性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同人作品进行有效的授权管理都不失为一种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效药”。
参考文献:
[1]吴彬.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
[2]龙文懋.同人作品的文化层累功能及其与在先作品竞争法上的法益关系——以《此间的少年》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6,(12):10-17.
[3]梁凤彩.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