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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对外贸易正在步入以少量、小额为主“碎片化”时代,在“碎片化”贸易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我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但还面临着平台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导致消费者对平台评价下降,通关时间过长导致顾客物流体验极差的问题,并提出通过完善跨境电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探索新的海关通关方式这两方面的措施促进进口跨境电商的发展。
【关键词】 贸易“碎片化” 跨境电商 进口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的发展仍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在传统对外贸易发展受限的情况下,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动力。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为8.06亿元,与2012年的2.1万亿元相比,增长了约3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86%。而随着我国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进一步放松,进口跨境电商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7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为17600亿元,比2013年的4500亿元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40.63%。
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商的模式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我国跨境电商在经历以B2B这种大批量的交易方式为主的阶段后,越来越呈现出向B2C这种“小单化”的碎片化方式转变的趋势。《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中,B2B模式和B2C模式的占比分别为96.2%和14.8%,而在2012年,B2C模式在跨境电商中的占比仅为3.8%,增长迅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直接小批量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这种销售方式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新的对外贸易形式下,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该如何更好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在国际贸易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形式的情况下,我国进口跨境电商所面临的问题,并探索进口跨境电商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进口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
1.进口跨境电商的商品质量问题严重
目前,跨境电商经营进口产品分为“平台自营”和“买手制”两种模式。在“平台自营”模式下,商品由电商平台自行采购,直接控制商品的质量,产品的质量保证度更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相对较高。而在“买手制”模式下,商品由个人或者商家作为买手采购,电商平台无法对个人或商家采购的商品的质量达到直接有效的监管,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面临的质量风险更大,顾客的投诉也更多。但无论在那种模式下,消费者针对电商平台的假货投诉都很多,如采取“平台自营”模式的小红书疑似售假、虚假发货等问题的投诉较多;洋码头和淘宝这种“买手制”模式被投诉假货问题则更多。总体而言,无论采取方式,跨境电商平台都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做到有效控制,导致消费者流失,转而选择海外代购这种熟人交际方式来获取进口产品。因此,进口跨境电商平台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流失,成为阻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2.碎片化进口形式下通关耗时
目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的发货方式,分为海外直邮、保税仓发货和海外拼邮三种方式。与传统的电商3到5天就能够把商品送到顾客手中相比,在跨境电商模式下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将商品送到消费者的手中,如果再遇到像春节这种时候,顾客等待的时间就需要更久,可能需要20天左右,导致顾客对跨境电商的消费体验急剧下降。而导致海淘的方式下运输时间很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通關时间过长。这种新型的“碎片化”贸易方式与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每单的货量比较小,而现有的通关流程都是根据传统的大批量贸易方式而设计的,这种传统的通关流程对于“量少、货值低”这种新的贸易模式而言并不适合,它不仅延长了商品到达顾客的手中,而且会提高商品的成本,对进口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形成了阻碍。
三、我国进口跨境电商的对策
1.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一方面,对于采取“平台自营”模式经营的商品,要完善从源头到顾客手中的整个销售链路的质量控制。首先是从源头杜绝假货,对所采购的商品的来源要清晰明了,保证产品来源;其次是要优化仓储环境,对所采购的商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储藏,避免因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问题而引起的产品质量投诉;最后,保证运输的品质,避免因为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等而引起顾客对产品质量的质疑。另一方面,对于采取“买手制”模式经营的商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从目前来看,进口电商平台对采用这种方式经营的产品的个人或商家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他们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成本太小。对于这类个人或商家,首先,平台应出台相应的审核程序,对他们的产品来源进行核查,例如通过审核他们所经营的商品的购买凭证来确保商品的来源及数量,降低他们售卖假货的概率。其次,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签约平台的商家,应附加相应质保条款,若该店铺经核查出售假货,应给予顾客高额赔偿,并提起诉讼将店铺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其他惩罚措施,提高他们售卖假货的成本,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并给予停店处理,并禁止该商家在5年内或10年内在平台上经营。
2.探索新的通关模式
新的贸易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进口通关方式,海关应探索新的通关方式以适应这种对外贸易“碎片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立进口产品“绿色通关清单”,对于不涉及缴税的产品,或者单批次价值较低的产品,可以设定免检额度或数量,加快这类产品的通关速度。与主要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的海关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检验互认。对于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产品,彼此海关之间实现检验互认,经来源国海关检验没有问题的商品,在我国海关只需进行抽检即可,以加快通关速度。借助信息化手段,与出口国海关合作,实现出口商品的信息化,如进口商品来源国可以将自己清关的产品信息通过商品上的二维码等形式传递,我国海关只需通过扫描相关进口产品的二维码即可获取进口产品的产地、检验情况等相关信息,节约信息传递的时间,加快通关速度。
作者简介:马林(1993-),女,汉,陕西省西安市人,研究生,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措施。
【关键词】 贸易“碎片化” 跨境电商 进口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的发展仍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在传统对外贸易发展受限的情况下,跨境电商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动力。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为8.06亿元,与2012年的2.1万亿元相比,增长了约3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86%。而随着我国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进一步放松,进口跨境电商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7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为17600亿元,比2013年的4500亿元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40.63%。
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商的模式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我国跨境电商在经历以B2B这种大批量的交易方式为主的阶段后,越来越呈现出向B2C这种“小单化”的碎片化方式转变的趋势。《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中,B2B模式和B2C模式的占比分别为96.2%和14.8%,而在2012年,B2C模式在跨境电商中的占比仅为3.8%,增长迅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直接小批量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这种销售方式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新的对外贸易形式下,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该如何更好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在国际贸易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形式的情况下,我国进口跨境电商所面临的问题,并探索进口跨境电商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进口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
1.进口跨境电商的商品质量问题严重
目前,跨境电商经营进口产品分为“平台自营”和“买手制”两种模式。在“平台自营”模式下,商品由电商平台自行采购,直接控制商品的质量,产品的质量保证度更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相对较高。而在“买手制”模式下,商品由个人或者商家作为买手采购,电商平台无法对个人或商家采购的商品的质量达到直接有效的监管,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面临的质量风险更大,顾客的投诉也更多。但无论在那种模式下,消费者针对电商平台的假货投诉都很多,如采取“平台自营”模式的小红书疑似售假、虚假发货等问题的投诉较多;洋码头和淘宝这种“买手制”模式被投诉假货问题则更多。总体而言,无论采取方式,跨境电商平台都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做到有效控制,导致消费者流失,转而选择海外代购这种熟人交际方式来获取进口产品。因此,进口跨境电商平台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流失,成为阻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2.碎片化进口形式下通关耗时
目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的发货方式,分为海外直邮、保税仓发货和海外拼邮三种方式。与传统的电商3到5天就能够把商品送到顾客手中相比,在跨境电商模式下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将商品送到消费者的手中,如果再遇到像春节这种时候,顾客等待的时间就需要更久,可能需要20天左右,导致顾客对跨境电商的消费体验急剧下降。而导致海淘的方式下运输时间很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通關时间过长。这种新型的“碎片化”贸易方式与传统的对外贸易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每单的货量比较小,而现有的通关流程都是根据传统的大批量贸易方式而设计的,这种传统的通关流程对于“量少、货值低”这种新的贸易模式而言并不适合,它不仅延长了商品到达顾客的手中,而且会提高商品的成本,对进口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形成了阻碍。
三、我国进口跨境电商的对策
1.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一方面,对于采取“平台自营”模式经营的商品,要完善从源头到顾客手中的整个销售链路的质量控制。首先是从源头杜绝假货,对所采购的商品的来源要清晰明了,保证产品来源;其次是要优化仓储环境,对所采购的商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储藏,避免因产品变质或包装破损问题而引起的产品质量投诉;最后,保证运输的品质,避免因为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等而引起顾客对产品质量的质疑。另一方面,对于采取“买手制”模式经营的商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从目前来看,进口电商平台对采用这种方式经营的产品的个人或商家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他们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成本太小。对于这类个人或商家,首先,平台应出台相应的审核程序,对他们的产品来源进行核查,例如通过审核他们所经营的商品的购买凭证来确保商品的来源及数量,降低他们售卖假货的概率。其次,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签约平台的商家,应附加相应质保条款,若该店铺经核查出售假货,应给予顾客高额赔偿,并提起诉讼将店铺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其他惩罚措施,提高他们售卖假货的成本,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并给予停店处理,并禁止该商家在5年内或10年内在平台上经营。
2.探索新的通关模式
新的贸易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进口通关方式,海关应探索新的通关方式以适应这种对外贸易“碎片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立进口产品“绿色通关清单”,对于不涉及缴税的产品,或者单批次价值较低的产品,可以设定免检额度或数量,加快这类产品的通关速度。与主要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的海关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检验互认。对于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产品,彼此海关之间实现检验互认,经来源国海关检验没有问题的商品,在我国海关只需进行抽检即可,以加快通关速度。借助信息化手段,与出口国海关合作,实现出口商品的信息化,如进口商品来源国可以将自己清关的产品信息通过商品上的二维码等形式传递,我国海关只需通过扫描相关进口产品的二维码即可获取进口产品的产地、检验情况等相关信息,节约信息传递的时间,加快通关速度。
作者简介:马林(1993-),女,汉,陕西省西安市人,研究生,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