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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故意侵权关注比较少,对故意和过失笼统的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概括,看似没有不妥,但是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在性质、归责依据、构造等方面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二者作出区分很有必要。
关键词:故意;过失;主观过错;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但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似乎只是贯彻了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并没有考虑区分不同侵权行为并对此采取不同措施,有利于更好的做到预防和制止相结合。
一、故意与过失各有其鲜明的特征
(一)故意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中的故意与刑法中的故意的含义差不多,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产生某种损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了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它包括“认识”与“意志”这两方面的要素。
(1)认识要素
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于他的行为将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有所认识,即“明知”。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有所认识,但是最起码应认识到其行为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认识到其所从事的行为会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即存在“错误”时,就不构成故意。
(2) 意志要素
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他的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后,具有实现该后果的决意。依据行为人是主动的追求还是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对于故意的判断,应坚持主观标准。因为故意是一种明知而故意为之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的揭示,只能通过行为人自身因素及行为场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没有与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比拟的必要性与可能,所以只能用主观判断标准。
(二)过失的特征
1、过失,是指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的发生,应该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也包括两个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内容区别于故意。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所谓的“可预见性”,即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在这里,与故意标准不同,可预见性只是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并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尤其是损害的类型和范围。
(2)意志要素
意志要素即“可避免性”,它是指行为人具有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是无法避免,那么也不构成过失。
按照程度不同,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也称为“轻过失”,它是最为常见的过失形态。重大过失是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类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2、对于过失的判断,则以客观标准为主。对于过失的判断,采客观判断标准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则“违法视为过失”。对过失采取客观标准可以更好地督促行为人适当行为,防止不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同时,又能够避免不适当的为行为人开脱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在概念及判断标准上有明显差异,即故意与过失各有其特殊性质。在过失侵权中,由于侵权人的性格,职业等特点,使得一部分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但從一定程度上讲,故意侵权中避免结果的发生要比过失容易的多。而且,我们也会发现,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同。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有更恶的影响,具有更明显得到的可责难性。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预防侵权行为与制裁侵权人的立法目的
侵权责任法把预防侵权行为和制裁侵权人作为其中的立法目的之一,这不仅使相关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更能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意旨。但是,如果不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忽视侵权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只是一味的用过错来认定侵权成立与否,这似乎只是考虑了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而没有考虑到惩罚的效果,这不符合立法目的,难免有些不妥。从法理的方面来分析,对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的确立应该因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而却别对待。故意侵权的侵权人恶性比较大,除了应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之外,还应对其予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已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而对于过失侵权,侵权人恶性比较小,因此只要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即可。只有侵权责任法明确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区分开来,才能达到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人的立法目的。
(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法律公平的原则
平等、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贯彻相关的原则。而公平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就是指,同种情况应该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在侵权责任法中,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能更好的实现法律中公平的原则。故意侵权中,侵权人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更大的恶性,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更具有道德可责难性,因此,应更承担更重的责任;而过失侵权则不同,其中的侵权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损害结果,但结果并不是侵权人所希望或积极追求的,因此,相对来说恶性比较小,应承担较轻的责任。因此,只有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侵权责任法才能更具有指导意义,更好地指引人们的行为,更好地贯彻法律的公平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与功能
侵权责任法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从背后保证自由竞争的制度,这是其价值所在。私法主体要想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就要依靠自由竞争。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活动,对此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但是,人的自由竞争是在社会群体大环境中展开的,一个人的行为难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对人的自由活动进行指导或评价,对于侵害他人的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某种法律上比较清晰地界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法律上的权利,就要承担责任(包括补偿被害人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尽了义务的范围内,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使得故意侵权人因违背善良风俗而比过失侵权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更进一步限制了故意侵权人的行动自由,这样意思自治会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体现,也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失之外,还包括制裁和抑制的功能。因此,只有区分故意和过失侵权,才能对应实现这些功能。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相比,承担补偿之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达到制裁或抑制的效果。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在侵权责任法中故意与过失各有其特征,对二者作出区分非常有必要,更具有许多重要的意义。因此,也希望立法者能充分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之处,对不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
[2]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刘文杰.侵权行为法上的故意、过失及重大过失.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
[4]叶名怡.侵权法上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及其意义.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5]鲜盟兴、董志伟.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与过失区分之必要性研究.法治与社会.2012(03)
作者简介:李成运(1987—),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故意侵权关注比较少,对故意和过失笼统的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概括,看似没有不妥,但是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在性质、归责依据、构造等方面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二者作出区分很有必要。
关键词:故意;过失;主观过错;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但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似乎只是贯彻了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填补损害的功能,并没有考虑区分不同侵权行为并对此采取不同措施,有利于更好的做到预防和制止相结合。
一、故意与过失各有其鲜明的特征
(一)故意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中的故意与刑法中的故意的含义差不多,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产生某种损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了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它包括“认识”与“意志”这两方面的要素。
(1)认识要素
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对于他的行为将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有所认识,即“明知”。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有所认识,但是最起码应认识到其行为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认识到其所从事的行为会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即存在“错误”时,就不构成故意。
(2) 意志要素
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他的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后,具有实现该后果的决意。依据行为人是主动的追求还是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对于故意的判断,应坚持主观标准。因为故意是一种明知而故意为之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的揭示,只能通过行为人自身因素及行为场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没有与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比拟的必要性与可能,所以只能用主观判断标准。
(二)过失的特征
1、过失,是指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的发生,应该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也包括两个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但内容区别于故意。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就是所谓的“可预见性”,即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在这里,与故意标准不同,可预见性只是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并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尤其是损害的类型和范围。
(2)意志要素
意志要素即“可避免性”,它是指行为人具有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是无法避免,那么也不构成过失。
按照程度不同,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也称为“轻过失”,它是最为常见的过失形态。重大过失是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类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2、对于过失的判断,则以客观标准为主。对于过失的判断,采客观判断标准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则“违法视为过失”。对过失采取客观标准可以更好地督促行为人适当行为,防止不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同时,又能够避免不适当的为行为人开脱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在概念及判断标准上有明显差异,即故意与过失各有其特殊性质。在过失侵权中,由于侵权人的性格,职业等特点,使得一部分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但從一定程度上讲,故意侵权中避免结果的发生要比过失容易的多。而且,我们也会发现,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同。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有更恶的影响,具有更明显得到的可责难性。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预防侵权行为与制裁侵权人的立法目的
侵权责任法把预防侵权行为和制裁侵权人作为其中的立法目的之一,这不仅使相关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更能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意旨。但是,如果不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忽视侵权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只是一味的用过错来认定侵权成立与否,这似乎只是考虑了侵权责任法的填补功能,而没有考虑到惩罚的效果,这不符合立法目的,难免有些不妥。从法理的方面来分析,对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的确立应该因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而却别对待。故意侵权的侵权人恶性比较大,除了应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之外,还应对其予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已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而对于过失侵权,侵权人恶性比较小,因此只要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即可。只有侵权责任法明确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区分开来,才能达到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人的立法目的。
(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法律公平的原则
平等、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贯彻相关的原则。而公平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就是指,同种情况应该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在侵权责任法中,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能更好的实现法律中公平的原则。故意侵权中,侵权人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更大的恶性,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更具有道德可责难性,因此,应更承担更重的责任;而过失侵权则不同,其中的侵权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损害结果,但结果并不是侵权人所希望或积极追求的,因此,相对来说恶性比较小,应承担较轻的责任。因此,只有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侵权责任法才能更具有指导意义,更好地指引人们的行为,更好地贯彻法律的公平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与功能
侵权责任法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从背后保证自由竞争的制度,这是其价值所在。私法主体要想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就要依靠自由竞争。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活动,对此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但是,人的自由竞争是在社会群体大环境中展开的,一个人的行为难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就是,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对人的自由活动进行指导或评价,对于侵害他人的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某种法律上比较清晰地界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法律上的权利,就要承担责任(包括补偿被害人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尽了义务的范围内,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使得故意侵权人因违背善良风俗而比过失侵权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更进一步限制了故意侵权人的行动自由,这样意思自治会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体现,也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失之外,还包括制裁和抑制的功能。因此,只有区分故意和过失侵权,才能对应实现这些功能。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相比,承担补偿之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达到制裁或抑制的效果。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在侵权责任法中故意与过失各有其特征,对二者作出区分非常有必要,更具有许多重要的意义。因此,也希望立法者能充分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之处,对不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
[2]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刘文杰.侵权行为法上的故意、过失及重大过失.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
[4]叶名怡.侵权法上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及其意义.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4)
[5]鲜盟兴、董志伟.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与过失区分之必要性研究.法治与社会.2012(03)
作者简介:李成运(1987—),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