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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拓展了监督范围: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第14条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使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主要包括:1、将调解书纳入了抗诉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入法成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第208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
(三)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调查权,就会遇到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规定调查核实权给办案工作加大了助力。
(四)设置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
新增加的第209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设置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之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挑战
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
(一)监督范围的扩大,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1、调解案件、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根据修改后民事诉法,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前,调解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由基层检察院直接进行监督具有直接、方便、迅速、低成本等优势。修改后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等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当事人针对该类案件可以向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两种情况使基层检察院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较之民诉法修改前有了更广阔的的空间。
2、 执行监督为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职能舞台。法院“执行乱”和“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法院和胜诉的当事人,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法院的执行活动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但长期以来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都持不配合的态度,理由是“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执行监督成为基层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二)新增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基层检察机关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不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将由基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基层检察院有了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 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使基层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大大减少。
审判监督程序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诉,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更多的当事人基于对法院的不信任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20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所有当事人的申诉都要先向法院申请,检察机关只能受理法院再审程序处理之后的案件,且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再审审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使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能提请抗诉的将少之又少。在过去的五年中,本院仅办理过一件上级院交办的省高级法院已裁定不予再审的抗诉案件。今年一季度,本院尚没有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
三、应对
民诉法的修改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重大变化。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应转换工作思路,以切实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要求。
(一)转移工作重心,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基层检察院的民行工作,原来主要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一审案件或市院交办的不服二审判决的案件。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生效判决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工作重点应发生转移。一方面,按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应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原来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被分流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基层检察院新的监督职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等同级监督工作都需要基层院承担,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将面临新的转型,由原来重点办理抗诉案件转变为重点开展同级监督。由此,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心将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二) 转变单一抗诉监督方式,积极运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普通检察建议两种。基层院应积极运用各种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按照原来的民诉法,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法院接受抗诉后,一般发还原审法院再审,这种监督模式,需要先经过两级检察院的审查,再经过两级法院的手续,才能开始案件审理,重复程序多、时间长、效率低,当事人不满意,难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本义。而再审检察建议不仅绕开了复杂的程序,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而且又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努力做到快速息诉,达到案结事了。2、区别运用普通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应用范围很广,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如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缺陷需要改进的,应当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
改进工作方式,执行办案期限
过去办理申诉案件,特别是对不服二审判决申诉的案件,从基层院审查后建议提请抗诉到市检察院认可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再由省检察院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要经三级院审查,办案周期一般在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民行部门的办案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内。尤其对于基层检察院,如果办理的是二审案件,除去省院审查的一个月和市院审查的一个月,实际上的办案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在一个月内能否调阅到卷宗,能否吃透案件争议点,能否适当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事实,对民行部门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下级院与上级院的审查时间如何合理配置以保证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将是各级院应当协调的问题。同时为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必须改革办案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快案件流转,努力缩短办案周期,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拓展了监督范围: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第14条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使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主要包括:1、将调解书纳入了抗诉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入法成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第208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
(三)强化了监督手段: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实践中,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调查权,就会遇到不配合的情况,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规定调查核实权给办案工作加大了助力。
(四)设置了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
新增加的第209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设置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之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挑战
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
(一)监督范围的扩大,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1、调解案件、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根据修改后民事诉法,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前,调解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由基层检察院直接进行监督具有直接、方便、迅速、低成本等优势。修改后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等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当事人针对该类案件可以向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两种情况使基层检察院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较之民诉法修改前有了更广阔的的空间。
2、 执行监督为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职能舞台。法院“执行乱”和“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法院和胜诉的当事人,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法院的执行活动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但长期以来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一直都持不配合的态度,理由是“执行活动”不属于“审判活动”,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执行监督成为基层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二)新增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基层检察机关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不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将由基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基层检察院有了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 当事人申请抗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使基层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大大减少。
审判监督程序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诉,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更多的当事人基于对法院的不信任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20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所有当事人的申诉都要先向法院申请,检察机关只能受理法院再审程序处理之后的案件,且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再审审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使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能提请抗诉的将少之又少。在过去的五年中,本院仅办理过一件上级院交办的省高级法院已裁定不予再审的抗诉案件。今年一季度,本院尚没有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
三、应对
民诉法的修改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重大变化。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应转换工作思路,以切实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内在的要求。
(一)转移工作重心,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基层检察院的民行工作,原来主要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诉的一审案件或市院交办的不服二审判决的案件。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生效判决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工作重点应发生转移。一方面,按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应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原来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被分流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基层检察院新的监督职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等同级监督工作都需要基层院承担,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将面临新的转型,由原来重点办理抗诉案件转变为重点开展同级监督。由此,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心将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
(二) 转变单一抗诉监督方式,积极运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可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普通检察建议两种。基层院应积极运用各种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按照原来的民诉法,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法院接受抗诉后,一般发还原审法院再审,这种监督模式,需要先经过两级检察院的审查,再经过两级法院的手续,才能开始案件审理,重复程序多、时间长、效率低,当事人不满意,难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本义。而再审检察建议不仅绕开了复杂的程序,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而且又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努力做到快速息诉,达到案结事了。2、区别运用普通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应用范围很广,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如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应当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缺陷需要改进的,应当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等。
改进工作方式,执行办案期限
过去办理申诉案件,特别是对不服二审判决申诉的案件,从基层院审查后建议提请抗诉到市检察院认可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再由省检察院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要经三级院审查,办案周期一般在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民行部门的办案期限规定在三个月内。尤其对于基层检察院,如果办理的是二审案件,除去省院审查的一个月和市院审查的一个月,实际上的办案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在一个月内能否调阅到卷宗,能否吃透案件争议点,能否适当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事实,对民行部门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下级院与上级院的审查时间如何合理配置以保证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将是各级院应当协调的问题。同时为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必须改革办案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快案件流转,努力缩短办案周期,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