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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称《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推动了土地纠纷的有效解决,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仲裁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实践经验缺乏等问题,在仲裁中出现错案在所难免。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践,深入剖析纠纷仲裁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错案定性,指出了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错案的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及实践策略,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农村治理现代化、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定性;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实践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24-0285-03
Analysis on Misjudged Case Correc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Arbitration
TIAN Ren-gui 1 TIAN You-ming 1 LI Jing-guo 2 DONG Yang 1
(1 Agricultural Committee of Miao Nationality and Tujia Nationality Autonomous County of Pengshui in Chongqiang City,Chongqing 409600;
2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ural land contracting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 has provided reliable legal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solve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s,and promoted the effective settlement of land disputes,safeguard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However,at pres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rbitration of land contract disputes,such as the unsound law,the low legal level of the arbitrators,and the lack of practical experience,and misjudged case in arbitration is unavoidable.Based on the intensive study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with all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arbitration practice,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dispute arbitration were analyzed,qualitative of the misjudged case was conducted,the legal basis,procedures and practical strategies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arbitration cases were pointed out,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rur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Key words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misjudged case correction of arbitration;qualitative;legal basis;operating procedure;practical strategy
以家庭承包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随着免除农业税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四化同步战略布局形成,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随之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大量出现[1-5]。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农村土地纠纷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因素[6]。随着《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使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尤其是仲裁途径有了法律依据[7-15]。但是,新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带有很强的行政引导性、程序诉讼化及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缺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仲裁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使仲裁的优势没有完全发挥,在土地仲裁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冤案、错案。当下,开展农村土地仲裁错案纠错研究,对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的定性
由于《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对农村土地仲裁中出现的冤案、错案进行明确定性,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错案进行了定性。
(1)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定性为错案。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的;二是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主要证据证明的;三是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仲裁委员会未调查收集的;六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2)案件在申请、受理、审理及裁决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裁决的,应定性为错案。一是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庭审人员没有回避的;二是未经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缺席裁决的;三是无仲裁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或者应当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仲裁的;四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五是仲裁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六是原裁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超出土地仲裁权限范围,由于客观条件使裁决无法执行的,定性为错案。一是存在原裁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仲裁请求的;二是据以作出原裁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是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只要具备以上情形中的1种或几种的仲裁案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仲裁错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止其执行,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依法裁决。
2 法律依据
仲裁错案的认定必须要从相关法律上找依据,因为其错误的本质就是违反了法律底线,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16-17]。因此,错案的中止执行、案件的重新审理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合法性,保障裁决的有效执行。
《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专业法,其效力大于普通法,但是该法没有仲裁错案纠错机制的法律设定,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错案的纠正遭遇了法律瓶颈。但是在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中能找到撤销仲裁裁决及纠错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这些法律条款对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纠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可以参照民法纠错的法律依据来开展纠错,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3 操作程序
仲裁员发现已裁案件属于上列情形,可以定性为仲裁错案。由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报告错误案件的情况及办理过程,并提交涉及原案件办理的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仲裁裁决书等原始文件资料。找出存在的具体错误和需要适用的法律,向委员会提出具体纠错的建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审阅报告、资料后,将报告和材料提交仲裁委员会,由全体委员集体开会研究,审查该案是否属于仲裁错案。
确定该案属仲裁错案后,仲裁员应当首先约谈案件当事人,向当事人深入阐明事实理由,耐心讲解有关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性格特点,从控制当事人情绪出发,淡化对立、冲突,积极引导,倡导和解,以务实的态度促进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當事人不服从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应当以委员会主任的名义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本案由本委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决的执行”的裁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申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使该案再次进入仲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重新作出裁决。
4 实践策略
4.1 强化审监程序策略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为体现其权威性,必须履行审监程序。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应制作“重新开庭审理,中止原裁决的执行”的仲裁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充分体现审理监督程序。仲裁员切忌突出个人,更不能独断专行。该裁定书须经仲裁委员会各级领导审批后以主任名义下发,充分体现仲裁委员会集体意志,同时应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
4.2 仲裁庭的组成策略
根据《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应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及具备经济、法律等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仲裁员应由熟悉农村现状、精通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具有5年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在人民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人组成。纠正仲裁错案的仲裁庭组成更要严谨,最好采取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具有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工作经验、法律功底扎实的专业人员为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必须明确注意这类案件是不能独任审理而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展庭审。
4.3 庭审环节中的策略
庭审环节必须做到依法依规、科学严密,庭审结束后不能调解结案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一是要求当事人的答辩要明确、简洁、具体。二是当事人证据的出示及质证要充分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展开。三是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始终要保持中立,这既是原则也是技巧,既是核心也是精髓,是仲裁员驾驭整个庭审的法宝。四是让当事人充分辩论。仲裁错案纠正,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激烈,当庭裁决慎重使用,择日做出裁决可让当事人思想有缓冲余地,避免矛盾当场激化,也利于开展进一步的庭后调解。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合议时不要先入为主,仲裁员在发言时要观点明确、理由充分。 4.4 裁决文书送达策略
裁决、裁定文书送达对裁决、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影响极其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决书、裁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转交送达等6种方式。为了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引发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掌握送达技巧,提高送达效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当出现距离远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并拍照、摄影作为送达凭证;如果当事人是军人、或正被监禁、或在劳动教养及服刑,可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采取公开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4.5 仲裁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策略
秉承“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的仲裁理念。一是要以至真至诚的耐心、务实的工作态度、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醒当事人可能发生的案件走向,竭尽全力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努力给当事人灌输法制理念,强调法律权威,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合法维权。三是应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先进思想文化感化当事人,倡导妥协性,避免在仲裁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要明确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解决办法,还要告知对当事人的缠访、闹访行为政府将依法予以惩处,告诫双方严格依法办事,不要以身试法,才能正确解决问题。
4.6 仲裁与诉讼无缝衔接策略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具有利民、便民、经济、高效的特征,仲裁具有快捷、经济、专业、灵活的优势,诉讼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只有充分利用各自长处,实现优势互补,才能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此外,根据《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起诉本身也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的有效途径。因此,仲裁庭给当事人送达裁决书时对该项权利及期限须要做口头强调,以确保当事人清楚明了该条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仲裁与诉讼无缝对接的策略,人民法院对仲裁错案进行直接纠错。
5 参考文献
[1] 梁慧.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思考:以四川省宣汉县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2017,23(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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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娥.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浅析:以巴彦淖尔市为例[J].北方农业学报,2014(6):117-118.
[5] 姚文烽.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应把握的几个关系[J].农村经营管理,2017(6):36.
[6] 乔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4):21154-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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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牛晋芳.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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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定性;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实践策略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24-0285-03
Analysis on Misjudged Case Correc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Arbitration
TIAN Ren-gui 1 TIAN You-ming 1 LI Jing-guo 2 DONG Yang 1
(1 Agricultural Committee of Miao Nationality and Tujia Nationality Autonomous County of Pengshui in Chongqiang City,Chongqing 409600;
2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ural land contracting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 has provided reliable legal bas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solve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s,and promoted the effective settlement of land disputes,safeguard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However,at pres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arbitration of land contract disputes,such as the unsound law,the low legal level of the arbitrators,and the lack of practical experience,and misjudged case in arbitration is unavoidable.Based on the intensive study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with all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 arbitration practice,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dispute arbitration were analyzed,qualitative of the misjudged case was conducted,the legal basis,procedures and practical strategies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arbitration cases were pointed out,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rur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Key words rural land contract dispute;misjudged case correction of arbitration;qualitative;legal basis;operating procedure;practical strategy
以家庭承包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随着免除农业税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四化同步战略布局形成,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随之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大量出现[1-5]。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农村土地纠纷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因素[6]。随着《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使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尤其是仲裁途径有了法律依据[7-15]。但是,新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及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带有很强的行政引导性、程序诉讼化及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缺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仲裁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使仲裁的优势没有完全发挥,在土地仲裁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冤案、错案。当下,开展农村土地仲裁错案纠错研究,对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的定性
由于《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对农村土地仲裁中出现的冤案、错案进行明确定性,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错案进行了定性。
(1)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定性为错案。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的;二是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主要证据证明的;三是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仲裁委员会未调查收集的;六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2)案件在申请、受理、审理及裁决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裁决的,应定性为错案。一是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庭审人员没有回避的;二是未经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缺席裁决的;三是无仲裁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或者应当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仲裁的;四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五是仲裁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六是原裁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超出土地仲裁权限范围,由于客观条件使裁决无法执行的,定性为错案。一是存在原裁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仲裁请求的;二是据以作出原裁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是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只要具备以上情形中的1种或几种的仲裁案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仲裁错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止其执行,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依法裁决。
2 法律依据
仲裁错案的认定必须要从相关法律上找依据,因为其错误的本质就是违反了法律底线,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16-17]。因此,错案的中止执行、案件的重新审理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合法性,保障裁决的有效执行。
《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专业法,其效力大于普通法,但是该法没有仲裁错案纠错机制的法律设定,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错案的纠正遭遇了法律瓶颈。但是在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中能找到撤销仲裁裁决及纠错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这些法律条款对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纠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可以参照民法纠错的法律依据来开展纠错,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3 操作程序
仲裁员发现已裁案件属于上列情形,可以定性为仲裁错案。由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报告错误案件的情况及办理过程,并提交涉及原案件办理的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仲裁裁决书等原始文件资料。找出存在的具体错误和需要适用的法律,向委员会提出具体纠错的建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审阅报告、资料后,将报告和材料提交仲裁委员会,由全体委员集体开会研究,审查该案是否属于仲裁错案。
确定该案属仲裁错案后,仲裁员应当首先约谈案件当事人,向当事人深入阐明事实理由,耐心讲解有关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性格特点,从控制当事人情绪出发,淡化对立、冲突,积极引导,倡导和解,以务实的态度促进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當事人不服从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应当以委员会主任的名义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本案由本委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决的执行”的裁定,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申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使该案再次进入仲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重新作出裁决。
4 实践策略
4.1 强化审监程序策略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为体现其权威性,必须履行审监程序。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应制作“重新开庭审理,中止原裁决的执行”的仲裁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充分体现审理监督程序。仲裁员切忌突出个人,更不能独断专行。该裁定书须经仲裁委员会各级领导审批后以主任名义下发,充分体现仲裁委员会集体意志,同时应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
4.2 仲裁庭的组成策略
根据《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应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及具备经济、法律等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仲裁员应由熟悉农村现状、精通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具有5年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在人民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人组成。纠正仲裁错案的仲裁庭组成更要严谨,最好采取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具有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工作经验、法律功底扎实的专业人员为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必须明确注意这类案件是不能独任审理而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展庭审。
4.3 庭审环节中的策略
庭审环节必须做到依法依规、科学严密,庭审结束后不能调解结案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一是要求当事人的答辩要明确、简洁、具体。二是当事人证据的出示及质证要充分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展开。三是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始终要保持中立,这既是原则也是技巧,既是核心也是精髓,是仲裁员驾驭整个庭审的法宝。四是让当事人充分辩论。仲裁错案纠正,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激烈,当庭裁决慎重使用,择日做出裁决可让当事人思想有缓冲余地,避免矛盾当场激化,也利于开展进一步的庭后调解。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合议时不要先入为主,仲裁员在发言时要观点明确、理由充分。 4.4 裁决文书送达策略
裁决、裁定文书送达对裁决、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影响极其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决书、裁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转交送达等6种方式。为了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引发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掌握送达技巧,提高送达效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当出现距离远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并拍照、摄影作为送达凭证;如果当事人是军人、或正被监禁、或在劳动教养及服刑,可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要采取公开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4.5 仲裁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策略
秉承“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的仲裁理念。一是要以至真至诚的耐心、务实的工作态度、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醒当事人可能发生的案件走向,竭尽全力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努力给当事人灌输法制理念,强调法律权威,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合法维权。三是应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先进思想文化感化当事人,倡导妥协性,避免在仲裁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要明确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解决办法,还要告知对当事人的缠访、闹访行为政府将依法予以惩处,告诫双方严格依法办事,不要以身试法,才能正确解决问题。
4.6 仲裁与诉讼无缝衔接策略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具有利民、便民、经济、高效的特征,仲裁具有快捷、经济、专业、灵活的优势,诉讼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只有充分利用各自长处,实现优势互补,才能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此外,根据《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起诉本身也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错案纠错的有效途径。因此,仲裁庭给当事人送达裁决书时对该项权利及期限须要做口头强调,以确保当事人清楚明了该条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仲裁与诉讼无缝对接的策略,人民法院对仲裁错案进行直接纠错。
5 参考文献
[1] 梁慧.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思考:以四川省宣汉县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2017,23(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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