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不合理之处。实际控制人可以具有股东身份、可以为中间层次的控制人、可以为复数。
【关键词】: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的时候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并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但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试举例如下:
例:东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71%,第二大股东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05%,且二者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余股东均为持股不到1.50%的小股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也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北证券在2014年年报中未认定控股股东,并认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财务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本身应该熟悉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则。但吉林亚泰、广西投资、中信有限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达到30.71%、24.83%、17.14%,却宣称自己没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可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作用与标准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作用
1.防止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都是义务性的。比如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不得参与表决、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因为与控股股东相比,实际控制人处于更隐蔽的地位,更有可能利用其躲在幕后的黑手操纵公司。
2.揭示公司的控制人,保护公司的投资者
按照传统的合同理论,合同需要有二个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的情况下,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实际上是不知道交易的另一方主体到底是谁。公司成为了实际控制人的面具和保护壳。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对手方,有必要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實际控制人认定的现行标准
目前法规中对实际控制人规定最为详尽,也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现行标准的评析
(一)未考虑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在立法时,立法者可能设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人。[1]但是实际上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还是可以为若干民事主体结成的集团并不明确。
(二)拥有30%股权可能无法控制公司
拥有30%股权能否达到少数所有权控制的程度,是否符合我国股权分散程度的实际情况,目前并没有实证研究的支持。但是,股权超过30%也有可能无法对公司实施控制。比如公司的三大股东持股比例都超过30%,或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但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加超过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就无法通过30%的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重构的启示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上的“影子董事”,是一个带有衡平属性的概念。我们既应当提出认定实际控制人更好的法律规则,也应当为这一概念的认定留有余地,可以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殊情况,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最终认定。
(一)以實际支配的股权为基础
公司的所有权最终属于股东,股权是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式。除了协议控制等例外情况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基础。如果可实际支配的股权占50%以上,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考虑第一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与公司股权结构
如果第一大股东能够实际支配的股权比例不到50%的,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权分散程度。按照实际支配股权比例多少排列,如果除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后五位股东支配的表决权相加少于第一大股东,那么第一大股东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因为第一大股东如果要贯彻自己的意志控制公司,几乎不可能受到阻碍。
(三)考虑董事会、经理等中间层次的控制意志贯彻过程
由于公司的各项活动是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的,为了实际的需要,我们就可以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那些拥有挑选董事会成员(或大部分董事)实权的个人或集团手中。
(四)考虑公司性质等特殊情况
在经过以上规则的认定之后,还需要考虑一些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特殊情况。比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财务投资者,只是为了获取公司股票增值的收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就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所有决议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纯地持股过半数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参考文献:
[4]林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林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6] 徐子桐:《投行笔记》.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7]投行小兵.《投行实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关键词】: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的时候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并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但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试举例如下:
例:东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71%,第二大股东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05%,且二者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余股东均为持股不到1.50%的小股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也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北证券在2014年年报中未认定控股股东,并认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财务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本身应该熟悉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则。但吉林亚泰、广西投资、中信有限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达到30.71%、24.83%、17.14%,却宣称自己没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可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作用与标准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作用
1.防止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都是义务性的。比如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不得参与表决、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因为与控股股东相比,实际控制人处于更隐蔽的地位,更有可能利用其躲在幕后的黑手操纵公司。
2.揭示公司的控制人,保护公司的投资者
按照传统的合同理论,合同需要有二个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的情况下,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实际上是不知道交易的另一方主体到底是谁。公司成为了实际控制人的面具和保护壳。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对手方,有必要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實际控制人认定的现行标准
目前法规中对实际控制人规定最为详尽,也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现行标准的评析
(一)未考虑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在立法时,立法者可能设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有一人。[1]但是实际上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还是可以为若干民事主体结成的集团并不明确。
(二)拥有30%股权可能无法控制公司
拥有30%股权能否达到少数所有权控制的程度,是否符合我国股权分散程度的实际情况,目前并没有实证研究的支持。但是,股权超过30%也有可能无法对公司实施控制。比如公司的三大股东持股比例都超过30%,或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但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加超过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就无法通过30%的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重构的启示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上的“影子董事”,是一个带有衡平属性的概念。我们既应当提出认定实际控制人更好的法律规则,也应当为这一概念的认定留有余地,可以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殊情况,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最终认定。
(一)以實际支配的股权为基础
公司的所有权最终属于股东,股权是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式。除了协议控制等例外情况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基础。如果可实际支配的股权占50%以上,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考虑第一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与公司股权结构
如果第一大股东能够实际支配的股权比例不到50%的,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股权分散程度。按照实际支配股权比例多少排列,如果除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后五位股东支配的表决权相加少于第一大股东,那么第一大股东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因为第一大股东如果要贯彻自己的意志控制公司,几乎不可能受到阻碍。
(三)考虑董事会、经理等中间层次的控制意志贯彻过程
由于公司的各项活动是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的,为了实际的需要,我们就可以认为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那些拥有挑选董事会成员(或大部分董事)实权的个人或集团手中。
(四)考虑公司性质等特殊情况
在经过以上规则的认定之后,还需要考虑一些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特殊情况。比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财务投资者,只是为了获取公司股票增值的收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就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所有决议都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纯地持股过半数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参考文献:
[4]林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林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6] 徐子桐:《投行笔记》.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7]投行小兵.《投行实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