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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管理模式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转型时期,如何将我国原有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理论和实践都要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政府社会治理的方式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地位,引导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社会治理活动的关键。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政策宣传;预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创新政府治理体制。转型时期,如何将原有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理论和实践都要面临的重大课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其社会治理方式是引导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和社会矛盾,创新政府社会治理的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并应重视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强调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共同合作。社会组织和民众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公民意识尚未形成,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
(一)积极培育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包括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随着人们政治意识的觉醒,民主参与意识普遍提高。然而就如何合法有效的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仍未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识。有序并有效的公民参与,建立在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应该自上而下的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公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提供充足的条件,为公民意识的养成提供适宜的环境。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什么样的政府就会z造就什么样的人民。这个观点被历史不断的证实。因此,培育公民意识,政府就应当鼓励社会参与,尽快健全公共参与的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引导公民自觉、积极地通过合法方式、制度化渠道参与到社会事务的治理中。良好的公民意识的养成不仅有利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效。
(二)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每个参与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人都化身为“理性经纪人”。个人的理性可能会受到更多的群体无意识性或其他感情的影响。政府正确引导民众根据利益诉求或者兴趣爱好,组成各种形式的稳定的社会组织,有效的集中社会组织成员的理性成分,表达出最有利于个体和本团体利益的共同意志,使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有平等的机会进行协商和博弈,解决由利益矛盾引起的社会冲突。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相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有效降低参与成本,同时社会组织内部也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代表性和公信力,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其参与效力。为了使社会治理向着有序发展的方向运行,作为主导力量的政府就应该致力于成熟的社会组织的培养,对其进行鼓励、支持并引导。政府要放权给社会组织,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做到小政府大社会,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倾向于更多的引导和更少的管制,让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增强政府社会治理的信任机制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基础是与民众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的良好的信任关系,也就是政府公信力。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就应该秉着公平公正、服务为民的理念,增强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建立高效的社会预警机制
近年来社会预警的话题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热,良好的社会预警机制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预防和监测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社会预警已经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需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社会预警是对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干扰社会事务正常运行问题的预警,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是社会预警机制的设置者和实施者。建立高效的社会预警机制,第一,政府需要具备辨别和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政治和政府活动的关键,意味着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效力和效率。第二,长期追踪公众社会态度变化的调查。这种专门的公众社会态度变化调查可以由现有的民意调查机构进行,通过调查,政府可以及时的发现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化被动为主动,在不稳定事件发生之前,化社会不稳定事件于未然。第三,对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让民众了解社会情况,了解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所做的努力,更有益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是作为需要主体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追求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的过程,其实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1]。利益是人们社会活动的主旋律,也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样也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改革开放后我国面临的利益分化日益严重,建立有效的、专门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对话协调机制,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只有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出来,才能作为社会治理的依据。这不仅要求要完善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也要求政府与时俱进,通过新媒体等方式建立多种利益表达机制。其次,要完善好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平衡机制,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社会资本进行分配,应变效率优先为公平优先,缩小利益差距,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最后,要重视利益矛盾的调处机制的建立。利益矛盾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完善的利益矛盾调处机制以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为基础,切实的了解和解决不同的利益矛盾,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平衡的博弈过程中达到共赢,促进社会治理有序发展。 三、重视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主要都是通过制定各种政策为社会事务制定大体框架,社会组织、民众当然也包括政府,都要在这个“规矩”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力量。因此,制定社会政策,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反映出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民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政府预期的效果产生偏差。
政策宣传是政策实施的首要步骤,任何公共政策在执行之前都应该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去接受这个政策。对政策宣传解读的恰到好处不仅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着的认同感,也有利于提高政策对象的认同感,当思想上达成统一认识之后,政策的执行过程便会顺利和高效。贯穿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基本理念就是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政策的制定要从群众中来,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政策的宣传就是公共政策到群众中去的表现。对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要着重于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民大众的语言和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去宣传该公共政策对人民切身利益,对促进社会发展以及人民幸福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对政策的理解、支持和接受,也能够形成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社会舆论环境,(下转第134页)
(上接第132页)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向与政策目标要求相反的方向发展。[2]重视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政府与民众及社会组织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就从源头上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发展。
四、健全政府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应有之义。当建立好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及民众之间的利益的对话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冲突时,正如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行政强制手段的应用也应该是政府社会治理的最后选择,而不是最佳选择。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时,应谨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照法律法规公开公正的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一)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采取行政手段治理社会事务时,难免会出现触及社会组织或民众的个人利益,当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行政对象的合法利益之时,如果没有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对民众利益的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有被打破的潜在风险。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受到法治水平的限制和法律本身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由于技术性问题的限制,我国最新的行政赔偿制度虽然已经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这导致了在实际的行政赔偿过程中,政府和赔偿相对人之间会继续因此范围和标准问题意见不一,产生分歧。根据行政赔偿的概念,只有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给社会组织或个人造成伤害结果的,政府才进行赔偿,那么是不是就给政府以合法伤害权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不造成伤害结果,政府就没有赔偿的义务呢?这种“伤害结果”是如何定义,行政赔偿制度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公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在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时,应该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范围,适当增大行政赔偿的金额。如此,对社会组织和民众来说,会更倾向于配合政府的社会治理,对政府来说,也更有利于树立威信,提高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推进行政问责制的立法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对政府内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政府社会治理中应该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部门在治理社会事务中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治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实施社会治理的政府部门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在已经试行行政问责规章的地方,也有问责范围小、程序乱、责任承担标准不一的现象。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立法,要明确政府责任的承担的范围、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和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化,法治化。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对行政权力的有力规范,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也是提高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积极性的保障。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创新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立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效力和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调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7.
[2]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11).
[4]刘中起,马西恒.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新方式的路径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0(1).
[5]杨寅.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J].法学评论,2013(1).
[6]阎耀军.论社会预警的概念及概念体系[J].理论与现代化,2002(5).
[7]吕其庆.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6).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政策宣传;预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创新政府治理体制。转型时期,如何将原有的管理体系进行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治理体系,成为理论和实践都要面临的重大课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其社会治理方式是引导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和社会矛盾,创新政府社会治理的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并应重视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强调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共同合作。社会组织和民众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公民意识尚未形成,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
(一)积极培育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包括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随着人们政治意识的觉醒,民主参与意识普遍提高。然而就如何合法有效的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仍未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识。有序并有效的公民参与,建立在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应该自上而下的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公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提供充足的条件,为公民意识的养成提供适宜的环境。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什么样的政府就会z造就什么样的人民。这个观点被历史不断的证实。因此,培育公民意识,政府就应当鼓励社会参与,尽快健全公共参与的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引导公民自觉、积极地通过合法方式、制度化渠道参与到社会事务的治理中。良好的公民意识的养成不仅有利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效。
(二)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每个参与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人都化身为“理性经纪人”。个人的理性可能会受到更多的群体无意识性或其他感情的影响。政府正确引导民众根据利益诉求或者兴趣爱好,组成各种形式的稳定的社会组织,有效的集中社会组织成员的理性成分,表达出最有利于个体和本团体利益的共同意志,使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有平等的机会进行协商和博弈,解决由利益矛盾引起的社会冲突。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相对于个人而言可以有效降低参与成本,同时社会组织内部也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社会组织的利益代表性和公信力,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其参与效力。为了使社会治理向着有序发展的方向运行,作为主导力量的政府就应该致力于成熟的社会组织的培养,对其进行鼓励、支持并引导。政府要放权给社会组织,明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做到小政府大社会,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倾向于更多的引导和更少的管制,让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增强政府社会治理的信任机制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基础是与民众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的良好的信任关系,也就是政府公信力。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就应该秉着公平公正、服务为民的理念,增强政府自身的治理能力,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建立高效的社会预警机制
近年来社会预警的话题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热,良好的社会预警机制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预防和监测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社会预警已经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需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社会预警是对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干扰社会事务正常运行问题的预警,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是社会预警机制的设置者和实施者。建立高效的社会预警机制,第一,政府需要具备辨别和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政治和政府活动的关键,意味着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效力和效率。第二,长期追踪公众社会态度变化的调查。这种专门的公众社会态度变化调查可以由现有的民意调查机构进行,通过调查,政府可以及时的发现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化被动为主动,在不稳定事件发生之前,化社会不稳定事件于未然。第三,对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让民众了解社会情况,了解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所做的努力,更有益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是作为需要主体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追求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的过程,其实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1]。利益是人们社会活动的主旋律,也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样也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改革开放后我国面临的利益分化日益严重,建立有效的、专门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对话协调机制,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只有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出来,才能作为社会治理的依据。这不仅要求要完善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也要求政府与时俱进,通过新媒体等方式建立多种利益表达机制。其次,要完善好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平衡机制,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社会资本进行分配,应变效率优先为公平优先,缩小利益差距,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最后,要重视利益矛盾的调处机制的建立。利益矛盾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完善的利益矛盾调处机制以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为基础,切实的了解和解决不同的利益矛盾,使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平衡的博弈过程中达到共赢,促进社会治理有序发展。 三、重视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主要都是通过制定各种政策为社会事务制定大体框架,社会组织、民众当然也包括政府,都要在这个“规矩”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力量。因此,制定社会政策,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反映出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民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政府预期的效果产生偏差。
政策宣传是政策实施的首要步骤,任何公共政策在执行之前都应该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去接受这个政策。对政策宣传解读的恰到好处不仅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着的认同感,也有利于提高政策对象的认同感,当思想上达成统一认识之后,政策的执行过程便会顺利和高效。贯穿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基本理念就是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政策的制定要从群众中来,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政策的宣传就是公共政策到群众中去的表现。对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要着重于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民大众的语言和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去宣传该公共政策对人民切身利益,对促进社会发展以及人民幸福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对政策的理解、支持和接受,也能够形成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社会舆论环境,(下转第134页)
(上接第132页)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向与政策目标要求相反的方向发展。[2]重视公共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政府与民众及社会组织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就从源头上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发展。
四、健全政府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应有之义。当建立好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及民众之间的利益的对话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冲突时,正如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行政强制手段的应用也应该是政府社会治理的最后选择,而不是最佳选择。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时,应谨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照法律法规公开公正的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一)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采取行政手段治理社会事务时,难免会出现触及社会组织或民众的个人利益,当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行政对象的合法利益之时,如果没有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对民众利益的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有被打破的潜在风险。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受到法治水平的限制和法律本身滞后性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由于技术性问题的限制,我国最新的行政赔偿制度虽然已经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这导致了在实际的行政赔偿过程中,政府和赔偿相对人之间会继续因此范围和标准问题意见不一,产生分歧。根据行政赔偿的概念,只有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给社会组织或个人造成伤害结果的,政府才进行赔偿,那么是不是就给政府以合法伤害权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不造成伤害结果,政府就没有赔偿的义务呢?这种“伤害结果”是如何定义,行政赔偿制度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公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在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时,应该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范围,适当增大行政赔偿的金额。如此,对社会组织和民众来说,会更倾向于配合政府的社会治理,对政府来说,也更有利于树立威信,提高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推进行政问责制的立法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对政府内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政府社会治理中应该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部门在治理社会事务中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治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实施社会治理的政府部门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然而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在已经试行行政问责规章的地方,也有问责范围小、程序乱、责任承担标准不一的现象。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立法,要明确政府责任的承担的范围、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和程序,使行政问责制度化,法治化。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对行政权力的有力规范,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也是提高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积极性的保障。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创新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立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效力和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调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7.
[2]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11).
[4]刘中起,马西恒.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新方式的路径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0(1).
[5]杨寅.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J].法学评论,2013(1).
[6]阎耀军.论社会预警的概念及概念体系[J].理论与现代化,2002(5).
[7]吕其庆.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