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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普遍存在一怪象:一些中小企业招不到员工,很多大学生,失业人员、外来人员找不到适合的工作,是什么导致这一现象呢?详细剖析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企业是否做到了诚信用工?
从我们敦化路街道的情况来看,2013年共有620家企业参加了三到六月份的劳动书面审查,约有90%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但出现的用工问题恰恰集中体现在部分中小型企业上。
一、目前部分中小型企业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中小企业工资发放、考勤等不规范,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特别是一些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更低,不到50%。由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以劳动关系为依据劳动者报酬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权利、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保障。更有些劳动者为了拥有“自由”,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短视行为实际上反而会侵害自己的利益,违反《劳动法》,发生劳动纠纷时得不到有效保障。
2、私企员工和农民工参加保险率底,参保意识差
由于私企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年轻职工,认为工资能多拿点算一点,交不交保险费无所谓。私企老板为了降低成本,获得高额利润更是乐得其所。特别是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了解不够,缴纳保险还得从工资中扣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少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他们在发生工伤、失业补偿时,容易出现问题,存在严重劳资纠纷隐患。
3、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企业根本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与职工约定了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约定试用期较长,到了生产淡季大量辞退,滥用试用期问题尤为突出。
4、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些用人单位为留住劳动者,尤其是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着无力支付违约金,不能离开原用人单位。
5、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增加了职工维权成本和难度
劳务派遣是由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本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直接确立劳动关系,各种权益很难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而且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跨省、跨地区,劳动派遣工劳动关系很复杂,职工维权成本很高,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二、要解决以上中小企业劳动用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特别要加强工资支付、工时制度、投缴保险、签订合同、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政策宣传。
2、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教育,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一定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做好合同备案;落实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按时支付工资,维护职工权益。如果发生劳动纠纷,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否则解决劳资纠纷的成本会更高,代价会更大。企业依法经营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且有利于吸引、留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3、加强劳动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劳动执法工作水平
建立企业分类台账,对其招用职工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记载,形成动态监管数据库,及时筛选需要重点执法检查的企业。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等劳资纠纷隐患的排查,力争早发现问题,早调查处理,把纠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不要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更要有长远眼光。劳动者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投缴社会保险,既保护了自身的眼前权益又维护了自己长期的利益。企业只有遵纪守法,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勞动合同并为其投缴社会保险,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人心稳定,才能更有利于企业的蓬勃发展。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用工;劳动监察部门宣传和执法并重;劳动者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方面并重,必定能构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张彬)
从我们敦化路街道的情况来看,2013年共有620家企业参加了三到六月份的劳动书面审查,约有90%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但出现的用工问题恰恰集中体现在部分中小型企业上。
一、目前部分中小型企业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中小企业工资发放、考勤等不规范,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特别是一些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更低,不到50%。由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以劳动关系为依据劳动者报酬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权利、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保障。更有些劳动者为了拥有“自由”,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短视行为实际上反而会侵害自己的利益,违反《劳动法》,发生劳动纠纷时得不到有效保障。
2、私企员工和农民工参加保险率底,参保意识差
由于私企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年轻职工,认为工资能多拿点算一点,交不交保险费无所谓。私企老板为了降低成本,获得高额利润更是乐得其所。特别是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了解不够,缴纳保险还得从工资中扣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少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他们在发生工伤、失业补偿时,容易出现问题,存在严重劳资纠纷隐患。
3、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企业根本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与职工约定了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约定试用期较长,到了生产淡季大量辞退,滥用试用期问题尤为突出。
4、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些用人单位为留住劳动者,尤其是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着无力支付违约金,不能离开原用人单位。
5、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增加了职工维权成本和难度
劳务派遣是由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本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直接确立劳动关系,各种权益很难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而且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跨省、跨地区,劳动派遣工劳动关系很复杂,职工维权成本很高,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二、要解决以上中小企业劳动用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制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特别要加强工资支付、工时制度、投缴保险、签订合同、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政策宣传。
2、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教育,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一定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做好合同备案;落实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按时支付工资,维护职工权益。如果发生劳动纠纷,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否则解决劳资纠纷的成本会更高,代价会更大。企业依法经营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且有利于吸引、留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3、加强劳动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劳动执法工作水平
建立企业分类台账,对其招用职工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记载,形成动态监管数据库,及时筛选需要重点执法检查的企业。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等劳资纠纷隐患的排查,力争早发现问题,早调查处理,把纠纷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不要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更要有长远眼光。劳动者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投缴社会保险,既保护了自身的眼前权益又维护了自己长期的利益。企业只有遵纪守法,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勞动合同并为其投缴社会保险,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人心稳定,才能更有利于企业的蓬勃发展。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用工;劳动监察部门宣传和执法并重;劳动者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方面并重,必定能构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