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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在社会中的需求量很大,但也因为法律法规及监管的缺失,产生了较多的纠纷。本文围绕民间借贷本身的特点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給出相应对策建议,通过对立法的完善,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等途径,扬长避短,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让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的道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网络借贷
一、引言
无论是自然人的发展还是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但每个主体的可流动周转资金都是有限的,难免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面对资金短缺的现象,自然人或企业会积极寻求融资的办法,银行是大家最先想到的融资对象,但银行往往融资门槛高,程序繁琐,融资难是人们对银行融资的固有印象,由此,民间借贷凭着双方自愿,程序简便等特点成为了人们融资的主要途径。随着民间借贷的兴盛,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再加上2015年9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得民间借贷问题的具有极强的可研究性。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合法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借贷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和目的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民间借贷合同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还本付息;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应当分情况处理:无效借贷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借款方,贷款者只需返还本金,过错在贷款者时,贷款者除还本外还需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若是非法所得,应当被收缴。
三、利息、利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二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再执行先前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新规定实际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了两个点三段,两个点是24%和36%,三个段是24%以下,24%到36%和36%以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的受法律的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的,约定有效,但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过部分无效。约定逾期利率或违约金的,最后也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单单从法条上看,对条文内容的规定不清楚到底什么意思,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条的意思。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并没有很多的干预,当事人之间享有很大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不可不约定。借出人如果想收取利息必须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视为无偿借款。但即使是无息借款,在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即使是无息借款,在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的些许限制是国家考虑到了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和满足市场主体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规范。
四、借款证据问题
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很大,实践中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不规范,对纠纷的处理极为不利。现实中,尤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一定不能怕麻烦,应该谨慎和严谨地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款项的交付,若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定要保存好凭条和合同,若采用现金方式,一定要写好收据。借条是借贷关系产生的依据,尤其是原件,一定得妥善保管。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很相似,实践中容易将两者混淆。首先,二者的区别要正确理解“存款”两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损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该将这里的“存款”限定在为从事资本经营而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的资金,而民间借贷的“存款”应该是非从事资本经营业务的。其次,从吸收对象的数量上来判断,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至少是30人,单位构成此罪要达到150人,公众性更强,相比之下,民间借贷一般面向熟识的三五人。[3]再次,民间借贷还可以约定无偿借款,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以丰厚的利润作为诱饵。最后,民间借贷将借来的资金往往用于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虚构一个资金用或者从事与银行相竞争的业务。
六、P2P网络借贷新模式
1.P2P网络借贷目前存在的问题。(1)我国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P2P 网络借贷是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一种新型借贷方式,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相较于银行贷款手续便捷。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很多的风险,尤其是蕴藏了极大的违约风险。P2P 网络借贷违约情况多见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不健全。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贷入者和贷出者信息知悉的唯一途径在于贷出、入者自己提交的信息,网络平台没有进行审核的资源和能力。(2)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监管。国家对它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正式的法律法规。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没有明确限制要求,没有行业的自律性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借贷公司鱼目混杂,投资者不能甄别好坏,遭受了资产的损失。
2.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对策。(1)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完善P2P网络借贷要建立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设旨在构建P2P网络借贷主体的信用记录,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此为参考,慎重决定。评级体系的建设是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建立起统一标准的等级评分体系,对借贷的参与主体跟踪进行动态的等级评判。(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律具有滞后性,面对新型事物,法律只有在观察到其存在和运行的问题才可以对症下药,进行规制和引导。目前,网络借贷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暴露出的问题也很明显,国家是时候抓紧时间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首先,要明确P2P网络借贷的行业准入门槛;其次,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充当的角色,规定平台的禁止行为,比如禁止进行担保;最后,建立信息披露和数据统计报送的系统。
七、结语
民间借贷在提供便捷融资方式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这几个焦点问题:合同效力问题、利息利率问题、借贷证据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P2P网络借贷新模式。 面对这些争议问题,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民间信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让民间借贷更好地为融资提供便捷。
参考文献:
[1]周慧楠.浅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5(2):13-16.
[2]郭广川.关于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5(20): 73-75.
[3]叶莲;叶军广.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立法探析——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比分析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下:1-5.
[4]叶湘榕.P2P 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刘绘;沈庆劼.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42-47.
作者简介:梁建霞(1991.1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
关键词: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网络借贷
一、引言
无论是自然人的发展还是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但每个主体的可流动周转资金都是有限的,难免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面对资金短缺的现象,自然人或企业会积极寻求融资的办法,银行是大家最先想到的融资对象,但银行往往融资门槛高,程序繁琐,融资难是人们对银行融资的固有印象,由此,民间借贷凭着双方自愿,程序简便等特点成为了人们融资的主要途径。随着民间借贷的兴盛,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再加上2015年9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得民间借贷问题的具有极强的可研究性。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说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合法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借贷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和目的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民间借贷合同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还本付息;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应当分情况处理:无效借贷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借款方,贷款者只需返还本金,过错在贷款者时,贷款者除还本外还需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若是非法所得,应当被收缴。
三、利息、利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二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再执行先前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新规定实际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了两个点三段,两个点是24%和36%,三个段是24%以下,24%到36%和36%以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的受法律的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的,约定有效,但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过部分无效。约定逾期利率或违约金的,最后也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单单从法条上看,对条文内容的规定不清楚到底什么意思,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条的意思。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并没有很多的干预,当事人之间享有很大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不可不约定。借出人如果想收取利息必须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视为无偿借款。但即使是无息借款,在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即使是无息借款,在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的些许限制是国家考虑到了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和满足市场主体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规范。
四、借款证据问题
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很大,实践中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不规范,对纠纷的处理极为不利。现实中,尤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一定不能怕麻烦,应该谨慎和严谨地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款项的交付,若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定要保存好凭条和合同,若采用现金方式,一定要写好收据。借条是借贷关系产生的依据,尤其是原件,一定得妥善保管。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候很相似,实践中容易将两者混淆。首先,二者的区别要正确理解“存款”两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损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该将这里的“存款”限定在为从事资本经营而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的资金,而民间借贷的“存款”应该是非从事资本经营业务的。其次,从吸收对象的数量上来判断,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至少是30人,单位构成此罪要达到150人,公众性更强,相比之下,民间借贷一般面向熟识的三五人。[3]再次,民间借贷还可以约定无偿借款,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以丰厚的利润作为诱饵。最后,民间借贷将借来的资金往往用于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虚构一个资金用或者从事与银行相竞争的业务。
六、P2P网络借贷新模式
1.P2P网络借贷目前存在的问题。(1)我国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P2P 网络借贷是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一种新型借贷方式,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相较于银行贷款手续便捷。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很多的风险,尤其是蕴藏了极大的违约风险。P2P 网络借贷违约情况多见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不健全。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贷入者和贷出者信息知悉的唯一途径在于贷出、入者自己提交的信息,网络平台没有进行审核的资源和能力。(2)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监管。国家对它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正式的法律法规。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没有明确限制要求,没有行业的自律性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借贷公司鱼目混杂,投资者不能甄别好坏,遭受了资产的损失。
2.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对策。(1)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完善P2P网络借贷要建立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设旨在构建P2P网络借贷主体的信用记录,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此为参考,慎重决定。评级体系的建设是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建立起统一标准的等级评分体系,对借贷的参与主体跟踪进行动态的等级评判。(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律具有滞后性,面对新型事物,法律只有在观察到其存在和运行的问题才可以对症下药,进行规制和引导。目前,网络借贷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暴露出的问题也很明显,国家是时候抓紧时间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首先,要明确P2P网络借贷的行业准入门槛;其次,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充当的角色,规定平台的禁止行为,比如禁止进行担保;最后,建立信息披露和数据统计报送的系统。
七、结语
民间借贷在提供便捷融资方式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这几个焦点问题:合同效力问题、利息利率问题、借贷证据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P2P网络借贷新模式。 面对这些争议问题,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民间信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让民间借贷更好地为融资提供便捷。
参考文献:
[1]周慧楠.浅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5(2):13-16.
[2]郭广川.关于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5(20): 73-75.
[3]叶莲;叶军广.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立法探析——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比分析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下:1-5.
[4]叶湘榕.P2P 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刘绘;沈庆劼.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42-47.
作者简介:梁建霞(1991.12—)女,汉族,山西晋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