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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关键词: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和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类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三)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规定,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法规在问责的客体和主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仅仅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来追究领导者、管理者和执行者所负有的失职之责,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就难免显得有些牵强,实际执行起来缺乏持续性和惩戒性,致使在实践中,追究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上级甚至中央和国务院的态度,即使是许多重大事件的追究也是上面推一推就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而大量虽然严重但尚未“捅破天”的事件则不了了之,得不到应有的领导责任追究。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一)不断深化行政问责制度的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的行政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确立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要以民为本、强调权责一致;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在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加强对行政领导的问责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
(二)不断完善行政问责相关立法。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作为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纠错保障机制,行政问责只能加强而不能弱化。
1、要改革党政关系,实现党政职能分离。在现行党委领导、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模式下,责任后果常常由作为执行者的政府来承担,因此要在分清党政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各级党委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对政治原则、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等发挥领导作用,而把具体的规划和执行任务交由政府来处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分党政权责。
2、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政府领导班子存在集体行动的弊端和问题,因此在追究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时,行政副职及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担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从而化解责任分散的弊端,促使班子成员都能更加负责地对待每一项集体决策。
(三)要坚持政府问责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公开行政领导的政务活动及运作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宪法要求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行政领导裁量权的重要措施,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上。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公众在得到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信息时,将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进行问责。政府机构在受到公众问责的监督下,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理,再把处理的结果告知公众,公众会对政府的追究行为作出反应,并把自己的看法反馈给政府,此为第二个循环。由此,信息公开和行政领导问责在相互作用下形成一个循环的双向交流系统,使行政领导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行政领导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
关键词: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和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四类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三)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规定,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法规在问责的客体和主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仅仅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来追究领导者、管理者和执行者所负有的失职之责,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就难免显得有些牵强,实际执行起来缺乏持续性和惩戒性,致使在实践中,追究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上级甚至中央和国务院的态度,即使是许多重大事件的追究也是上面推一推就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而大量虽然严重但尚未“捅破天”的事件则不了了之,得不到应有的领导责任追究。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一)不断深化行政问责制度的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的行政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确立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要以民为本、强调权责一致;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在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加强对行政领导的问责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
(二)不断完善行政问责相关立法。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作为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纠错保障机制,行政问责只能加强而不能弱化。
1、要改革党政关系,实现党政职能分离。在现行党委领导、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党政关系模式下,责任后果常常由作为执行者的政府来承担,因此要在分清党政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各级党委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对政治原则、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等发挥领导作用,而把具体的规划和执行任务交由政府来处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分党政权责。
2、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政府领导班子存在集体行动的弊端和问题,因此在追究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时,行政副职及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担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从而化解责任分散的弊端,促使班子成员都能更加负责地对待每一项集体决策。
(三)要坚持政府问责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公开行政领导的政务活动及运作过程。信息公开原则是宪法要求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行政领导裁量权的重要措施,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上。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公众在得到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信息时,将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进行问责。政府机构在受到公众问责的监督下,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理,再把处理的结果告知公众,公众会对政府的追究行为作出反应,并把自己的看法反馈给政府,此为第二个循环。由此,信息公开和行政领导问责在相互作用下形成一个循环的双向交流系统,使行政领导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行政领导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