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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
条例;解读
〔中图分类号〕 G71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0)
02(A)—0000—01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职业教育在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我省职业教育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
职业教育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面广量大,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沟通,才能真正促进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和良性发展。《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督导评估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也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条例》同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职业教育的
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二、加大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而经费投入不足则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要确保我省职业教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作为保障。《条例》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在校学生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求职业教育举办者保证足额的职业教育经费。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三是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职业学校获得足够的经费,保证职业教育工作正
常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了对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条例》要求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完善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为了维护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和选学农业、地矿专业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由政府提供贴息。”这些规定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基本权益,也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平。
五、加快了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步伐
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就必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深化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同时鼓励企业与学校联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的教学示范活动。为了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还规定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允许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努力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强化了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
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实践制度。要求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此外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申请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利于调动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七、优化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为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条例》规定:“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学校应当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同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招录职工,对取得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录取的职工应当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切实为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能够有力地促进职业教育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此外,《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及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推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均衡化、规模化、特色化和科学化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能够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发挥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必将对我省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解读
〔中图分类号〕 G719.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0)
02(A)—0000—01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职业教育在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我省职业教育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
职业教育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面广量大,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沟通,才能真正促进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和良性发展。《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督导评估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也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条例》同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职业教育的
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二、加大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而经费投入不足则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要确保我省职业教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作为保障。《条例》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在校学生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求职业教育举办者保证足额的职业教育经费。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三是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职业学校获得足够的经费,保证职业教育工作正
常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了对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条例》要求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完善了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为了维护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和选学农业、地矿专业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由政府提供贴息。”这些规定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基本权益,也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平。
五、加快了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步伐
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就必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深化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同时鼓励企业与学校联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的教学示范活动。为了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还规定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允许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努力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强化了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
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实践制度。要求职业教育专业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此外还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申请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利于调动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七、优化了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为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条例》规定:“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学校应当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同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招录职工,对取得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录取的职工应当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切实为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了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能够有力地促进职业教育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此外,《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及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推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均衡化、规模化、特色化和科学化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能够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发挥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必将对我省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