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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农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我国最重要,影响最为深刻的制度变革之一,本文主要针对建国后农地制度的重要变革,研究其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并通过发现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农地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地制度;制度变革;经济影响;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2
一、农地制度的内涵
农地是农村土地的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是指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地制度变革及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经历废除封建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一系列的农地制度变革就是中国社会的变革,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解放初期土地改革阶段
(1)改革的内容
第一,只没收了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二,明确提出了保护中农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三。增加了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第四,增加了不没收,不分散使用进步设备耕种和技术性经营的农地政策。第五,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组织贫农团等。
(2)产生的经济影响
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的所有制,建立了土地农民私有制。土地制度改革,使农业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而且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农业合作化阶段
农业合作化是我国在土地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又一次农地制度变革,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三个阶段。逐渐的取消土地分红,每个合作社的报酬分配,主要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决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被强制集体化,取消了农民的个人财产主权。而且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完全归集体所有。但是带来分配的不合理和激励严重不足,加上农民的意识形态、传统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迁,这一制度安排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生产开始大幅下降。
(2)人民公社化阶段
1958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公社化运动,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将其合并升级,建立起规模更大的人民公社,实行土地的公社化所有,实行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平均主义。土地制度基本上将土地所有制强制升迁和公有化。完全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社化运动,严重挫伤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给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其公有化程度超出了生产力所能承受的范围,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谷物生产质量和数量严重下滑,整个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起点,采用渐进式、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最终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使用、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方式,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该制度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大大改善了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力及主动性不足的缺点,激励生产者追求更多的剩余产品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善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使土地和劳动力两个生产要素都得到了释放,农户获得了对土地和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三、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以及导致的后果
1.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农地制度一直在创新和进步,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难以构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优化模式,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不严格,产权主体不明晰、不规范、不完整,缺乏长期性。
第二,土地使用权组织程度低、规模分散,市场谈判力量淡漠。同时,土地使用权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各种破坏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土地流转市场缺乏,妨碍了土地适度规模的形成。
第四,现行的农地制度缺乏有效的组织基础,难以抵御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五,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机制的残缺与局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由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中得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成员权”,这种集体所有制在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分配上必然是平均主义。平均分配不仅导致农民在分配土地时交易成本高,而且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狭小,使地块细碎化,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现行农地制度所导致的后果
形不成规模经济;造成农民对土地的掠夺性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土地的抛荒严重;土地流失严重;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体系不能建立;阻碍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非农化。
四、中国农地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向
新中国建立以来,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各种土地制度安排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并且各主要矛盾随着土地制度的安排的改变而不同程度的得到缓解,但不适当的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反而计划了社会各种矛盾。我国农地制度的最终选择应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坚持现有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变,在此前提下明确和完善产权主体和权能;二是强化农用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权利书,使其与市场化要求相适应;三是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在此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集约利用方式;四是降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成本,使现有制度的外在利益得以实现;五十坚持生产力标准,土地制度的变迁方式与速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五、家庭农场的意义以及前景
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另外由于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前景一片宽广,再加上家庭农场兼具了小农经济和集体农场的有点,因此我们应抓住机遇,早日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六、对未来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在我看来,中国农地私有化是必然趋势。在中国,应当将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所有权,以便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受各方侵害的难题,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工业发展。
土地私有化是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也是实现农民巷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这样的形式是有利农业经济的发展的,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自身优势,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权大家的力量都集中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农业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带动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诚.论我国土地产权构成.中国土地科学,1997(3).
[2]冯继康.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现实反思与制度创新,2001.
[3]李永民.土农村改革的深层障碍与土地产权构建.中国农村经济,1989(6).
[4]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7).
[5]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
[6]毛科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7]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8]杨青.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考.湖南经济,2001,2.
[9]胡尹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回顾与创新思考.国土经济学,2003,7.
作者简介:付佳佳(1991-),山东省德州市,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地制度;制度变革;经济影响;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2
一、农地制度的内涵
农地是农村土地的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是指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地制度变革及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经历废除封建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一系列的农地制度变革就是中国社会的变革,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解放初期土地改革阶段
(1)改革的内容
第一,只没收了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二,明确提出了保护中农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三。增加了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第四,增加了不没收,不分散使用进步设备耕种和技术性经营的农地政策。第五,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组织贫农团等。
(2)产生的经济影响
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的所有制,建立了土地农民私有制。土地制度改革,使农业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而且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农业合作化阶段
农业合作化是我国在土地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又一次农地制度变革,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三个阶段。逐渐的取消土地分红,每个合作社的报酬分配,主要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决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被强制集体化,取消了农民的个人财产主权。而且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完全归集体所有。但是带来分配的不合理和激励严重不足,加上农民的意识形态、传统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迁,这一制度安排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生产开始大幅下降。
(2)人民公社化阶段
1958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公社化运动,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将其合并升级,建立起规模更大的人民公社,实行土地的公社化所有,实行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平均主义。土地制度基本上将土地所有制强制升迁和公有化。完全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社化运动,严重挫伤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给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其公有化程度超出了生产力所能承受的范围,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谷物生产质量和数量严重下滑,整个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起点,采用渐进式、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最终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使用、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方式,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该制度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大大改善了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力及主动性不足的缺点,激励生产者追求更多的剩余产品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善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使土地和劳动力两个生产要素都得到了释放,农户获得了对土地和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三、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以及导致的后果
1.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农地制度一直在创新和进步,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难以构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优化模式,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不严格,产权主体不明晰、不规范、不完整,缺乏长期性。
第二,土地使用权组织程度低、规模分散,市场谈判力量淡漠。同时,土地使用权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各种破坏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土地流转市场缺乏,妨碍了土地适度规模的形成。
第四,现行的农地制度缺乏有效的组织基础,难以抵御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五,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机制的残缺与局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由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中得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成员权”,这种集体所有制在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分配上必然是平均主义。平均分配不仅导致农民在分配土地时交易成本高,而且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狭小,使地块细碎化,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现行农地制度所导致的后果
形不成规模经济;造成农民对土地的掠夺性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土地的抛荒严重;土地流失严重;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体系不能建立;阻碍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非农化。
四、中国农地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方向
新中国建立以来,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各种土地制度安排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并且各主要矛盾随着土地制度的安排的改变而不同程度的得到缓解,但不适当的土地制度安排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反而计划了社会各种矛盾。我国农地制度的最终选择应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坚持现有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变,在此前提下明确和完善产权主体和权能;二是强化农用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权利书,使其与市场化要求相适应;三是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在此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集约利用方式;四是降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成本,使现有制度的外在利益得以实现;五十坚持生产力标准,土地制度的变迁方式与速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五、家庭农场的意义以及前景
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另外由于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前景一片宽广,再加上家庭农场兼具了小农经济和集体农场的有点,因此我们应抓住机遇,早日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六、对未来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在我看来,中国农地私有化是必然趋势。在中国,应当将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最坚实的土地所有权,以便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受各方侵害的难题,同时也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工业发展。
土地私有化是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也是实现农民巷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这样的形式是有利农业经济的发展的,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自身优势,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权大家的力量都集中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农业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带动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诚.论我国土地产权构成.中国土地科学,1997(3).
[2]冯继康.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现实反思与制度创新,2001.
[3]李永民.土农村改革的深层障碍与土地产权构建.中国农村经济,1989(6).
[4]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7).
[5]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
[6]毛科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7]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8]杨青.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考.湖南经济,2001,2.
[9]胡尹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回顾与创新思考.国土经济学,2003,7.
作者简介:付佳佳(1991-),山东省德州市,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