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公正视角-F的行政监督 夏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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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制度缺陷及“人性因素”,难免造成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及现实目标的缺损或移位。因此,行政监督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行政监督机制的好坏对于社会公正理念具有象征意义,对社会是否公正的评价标准也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公正;行政监督
  
  一、社会公正的阑释
  
  社会公正是古往今来人们追求的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人们追求社会公正,就是要在人的世界中获得人所要求的人性价值,实现人与社会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历史总是在社会公正理论与现实的互动中存在与发展。社会公正问题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的不公正问题,以追求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综合学术界观点,在当今社会,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权利平等。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所有的人在权利方面都是生而平等的。这种权利上的平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其平等融入社会。
  (二)机会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空间和余地。它旨在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一个事前的保障机制。个人由于先天的自然因素可能会在参与能力存在0差异,但是首先应该保证所有成员进入社会关系的机会公正。
  (三)分配公正。对于现有的资源进行分配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的兑现程度。只有每个群体认为在这种分配制度中得到了公正对待时,他们才能更认同这种制度。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
  (四)规则公平。社会不仅应具有事前保证功能,更应具有事后调剂功能。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都必须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话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人们对于“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转变,特别是作为人之属性的一部份的社会公正理念的追求呼声高涨。首先,我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纠正部门和行业间的不正之风,转变了政府职能并加强了领导干部队伍廉正自律建设,逐步完善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平择优的用人机制。其次,在推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加强了群众的监督强化了舆论的作用。再次,党风廉正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各业务部门的责任感得到加强,联系日益紧密。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主体缺乏权威性,社会公正难以体现
  行政监督是行政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监督体现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对行政权的约束。约束的效果取决于监督主体的足够权力和独立的地位”。监督主体缺乏足够的权力以及独立地位,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常委等机构皆体现着国家意志和法律赋予的权威。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监督行为效能低下。同时,由于地方各级基本沿袭全国人大模式,其常务委员数量少、兼职现象的出现致使行政监督的不可控因素的增加。各种不可控因素导致权力主体权威性的难以保证,从而造成监督不力,使社会公正实现陷入困境。
  2、预防监督偏少,社会不公正突现
  行政监督本身就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因此行政活动应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按时间可将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其中,事前与事中监督一般具有预防性、适时性作用,而事后监督则更多带有追究性与惩罚性。但在行政监督的具体操作中,偏重于“纠于既遂”而忽略事前预防与事中预防,最终导致大量人、财、物因忙于“查偏纠错”而陷入被动局面。
  预防监督偏少使不公正事件常態发生,成为对社会公正理念的损害。事后的惩戒也不是社会公正所追求的必然,社会公正旨在追求不公正的不发生,而非一种带有宣誓性的惩戒,也是社会公正理念功能认识上的错位。
  3、民众监督不充分,社会公正缺失
  民众监督是社会公正的本位体现,可以说没有民众监督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同时群众意志反映了社会公正与否,民众监督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公正理念发展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监督尤其民众监督方面,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行政机构不乏压制群众,打击报复的现象。各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由于不具国家权力性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监督的实效性、民主性难以发挥,社会公正无法体现。
  
  三、社会公正下行政监督的完善
  
  (一)树立主体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实现社会公正
  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必须要求监督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也是行政监督在社会公正理念下的实际要求。没有独立性就没有权威性可言,又何谈监督主体对于行政权力的规制,何谈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除继续实行行政内部工作监督之外,应重点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的力量。外部监督较之于内部监督,受行政干预,客观上较能公正地进行监督,更有助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也应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应提高国家监察部门的地位,保证监督过程中独立的行使监察权和处理实权。监督机关有了相对的独立性,才能有效的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公正。
  
  (二)强化预防监督,弱化不公正现象
  针对我国行政监督长期以来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盼倾向,应注意强化对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把好入口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努力实现不公正事件处理于萌芽状态。行政权力能否正确行使,首先取决于权力行使者的素质。掌权者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是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和起点。因此,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选好掌权者,是实现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首要环节,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关口,亦是社会公正对于“人性因素”的考虑。当然,对权力行使后果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对行政权力滥用者的追究惩处制度,也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必要条件。
  
  (三)创新民众监督机制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民众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之一,结合我国民众监督的实际处境,笔者认为,应建立“民众监督机制”。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以法定形式授权民众,成立全国各级民众监督委员会,对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将民众监督提高到更高的法律地位、改变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模式,确保民众监督的有效性,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的实现。民众监督委员会是人大授权的专门的群众性监督部门,无疑增强了监督的预防性、有效性,也降低了监督成本,实现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效性。同时,建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模式,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更加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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