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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的深入,国有企业转制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最近几年反贪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制约反贪查案的问题亦日益凸现。本文试剖析近年来制约反贪查案的主要因素,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 反贪工作 企业转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07-02
一、制约反贪查案的主要因素剖析
(一)案源线索“量少质差”
1.案源线索“量少”的原因
(1)群众举报热情的日益降低。主要体现在“四不”,即“不知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逐步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造成企业管理透明度大大下降,基层群众对于企业上层经济管理和业务往来情况知之甚少;“不敢说”害怕领导打击报复,给“小鞋”穿;“不想说”认为事不关己,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信任”群众受某些社会舆论误导,认为司法机关“官官相护”,另外我们对鼓励举报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其举报热情日益降低。
(2)单位移送控告的线索减少。有些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和掌握内部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后,不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而首先考虑的是本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和先进称号不被摘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领导者本人的政治仕途不受影响,因此往往将群眾的举报和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内部消化,或仅作内部违纪处理,主动移送,上报的少之又少。另外,单位纪监部门对现有的如私分国资罪新罪名不甚了解,浪费了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
(3)职能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少。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不加强相互之间配合协调,各自为政,在执法办案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置之不理,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使部分反贪案件线索白白流失。
(4)主动出击意识不够。侦查人员仍存在着“守株待兔”、“等米下锅”的旧观念,对周围可能存在的线索不留意、不关心,自行收集案源线索太少。另外,其他业务部门对在办案中获取的部分反贪线索,未加以重视并及时与之联系沟通从而丧失了线索。
2.案源线索“质差”的原因
首先,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的认识、所处岗位及知情程度的限制,往往反映犯罪表面的多,举报犯罪事实的少,或虽洋洋千言,但谈的多为表象,无实质性内容,或虽反映的是真实情况,但却事出有因,或举报内容空乏,或过于笼统,过于简单等等。这些都造成举报线索质量差,可查性不强。
其次,由于举报人动机、目的的不同,以致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子虚乌有。如有的举报人曾因违纪受到单位处理或个人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对领导产生不满和嫉恨,为泄私愤,即捏造、虚构事实,利用举报达到诬告的目的。
另外,由于群众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还缺乏了解,造成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反映的事实不属检察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或对检察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内新增加的罪名不知情,而没有群众举报。如举报村官犯罪的线索和一些涉及新罪名的举报线索就很少。
(二)查案领域缩小
1.国有企业的转制
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制,好多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大大收缩了反贪查案的范围。另外一方面,反贪查案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自2001年5月26日(法释2001)17号生效之日起,对上述人员的主体身份已作了严格的司法解释,即在转制后的企业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代表国有委派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外,其他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也大大地影响了反贪查案的对象范围。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大大收缩,给反贪部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是商业贿赂、侵占、挪资、假冒商标、偷税等经济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对象就仅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检察机关侦查范围的缩小,客观上使反贪侦查工作在相当多的场合下,失去了以侦查其他犯罪作为掩护的条件。二是检察机关对伪证罪、包庇罪无立案权后,使反贪部门在侦查贿赂案时经常碰到的伪证、包庇等犯罪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打击,最终也就影响了对一部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三是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界定至今仍未有一个比较权威的规定,如村党支部正、副书记,国有企业的车间主任等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这个概念不明确,客观上也影响了对一部分案件的侦查。
(三)侦查手段与方法欠缺
1.侦查手段落后
当前反贪的侦查手段一直沿用反贪局成立以来的旧模式,方式上仅限于使用询问、讯问等老方法来套取口供,技巧上局限于“车轮战”、“心理战”、“疲劳战”等旧形式,已难以适应入世后反贪发展的新形势。
2.侦查权限的缩小
当前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做了强有力的保护,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是“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规定,给侦破贿赂案件带来了许多“障碍”,特别是对行贿人的突破更是增加了难度。二是关于律师在案件侦查初期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规定,客观上也增加了使在侦的贿赂案件中途“夭折”的可能性。因为贿赂案件的证据是以言辞证据为主,而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律师提前介入时如果有暗示等越轨行为,就有可能使侦查工作前功尽弃。
3.侦查意识落后及涉案人员的反侦查意识加强
由于某些体制上的缺陷和有关法律的漏洞,同时反贪侦查人员意识仍停留在旧模式、旧观念桎梏中,未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有所开拓和发展。而由于司法透明度的加强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宣传,人民大众在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使得部分涉案人员对反贪侦查的模式日益了解,从而具备了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能力,给反贪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1.队伍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工作人员是半路出家、非科班出身,理论功底不是很扎实,不可避免地影响其实际操作中的规范性,而新进的大学生实战经验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当前反贪人员对于工作所涉及的财会、税务、计算机等多种专项知识,也只知皮毛,没有很专业的相关知识。
2.优秀人才的不断流失
由于检察工作是一个相对清贫、寂寞的工作,有些业务上很优秀的检察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引导下,不安于现状或受不了外界的诱惑,有的辞职下海经商、有的辞职外出做律师、有的辞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使检察机关流失了大量的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的人才。
二、应对措施
(一)改变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窘境
第一,加强举报宣传力度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定时采取诸如“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还要结合办案教育促使有关人员的投案自首,并在办案中及时加强对个体及单位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部分单位领导的反腐败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是当务之急。同时还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调动起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树立起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信心。
第二,根据“案子要上去,干部要下去”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乡镇、局行、企业开展调研,查摸线索,找米下锅。一要从社会上群众反映大,而没有举报线索的单位中去摸;二要从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亏损企业中处在管钱管物,发包工程业务等关键岗位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中去摸;三要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经费运作特点或者规律,以采、供、销等案件易发环节中去摸。对于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制度,负责定期与之联系,加强案子的及时移送。
第三,办案中要防止就案办案,必须树立深挖意识,爭取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个,端一窝,这是解决当前有价值举报线索减少,查案工作难度增大问题的有效途径。一要从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挖线索;二要从类案特征,作案人的特点中挖线索;三要从案件的有关疑点中挖线索;四要从案件行贿人中挖线索。
第四,珍惜每一份举报信,使初查穷尽、扎实、细致。对己经查办的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要重新进行分析,梳理和评估,发挥“再生”功能,盘活“存量”线索,使“存查”“缓查”举报线索“起死回生”。一是从中寻找新的信息,二是将新的举报内容与查结的线索串联起来,对原来不成案的人和事进行重新梳理,三是对原来查无实据的线索,重新进行排摸,炒“回锅菜”。
(二)应对查案领域缩小的方法
第一,突出查办国企改制转制过程中贪污、贿赂、渎职等重点领域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转制步伐的加快,发生在这一领域内的贪污、贿赂、渎职行为明显增多,群众对此举报不断,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随着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的建设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巨大,基于此,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查案重点,紧紧抓住这些案件易发环节,投入精兵强将,加大查办力度,力争挖出“蛀虫”,形成新的特色。
第二,突出查办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重点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削弱政府干预经济的同时,也加大了某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而体制、法制和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致使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消极腐败现象容易增长,种种情况表明,由于存在“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条件,贪污贿赂犯罪在类似部门的相当一个时期内会出现多发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反贪查案中必须突出查办“三机关一部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反贪、渎检工作的深入。
第三,突出查办影响经济改革的行贿案件和私分国有资产等新罪名案件。刑法修订后,增加了不少新罪名,但多年来,反贪查案工作仍旧停留在老罪名上,查办新罪名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发展。反贪部门应在新领域,挖掘出查案工作的新增长点。
(三)引进先进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手段
1.采用暗示、误导、错觉等计谋取证方法
反贪侦讯的计谋取证方法一般有三个层次组成:即通过暗示、造成误导、产生错觉。暗示指故意给涉嫌人的心理显示出一种情形(可真可假),使涉嫌人产生一种潜在的心理感觉;误导指上述潜在的心理感觉使涉嫌人造成错误的思维导向,最终产生一种错觉,即促使涉嫌人将侦办人员暗示的内容朝着有利于其本人需求和期望方面去加以理解,从而不自觉为侦办人员获取案件证据创造条件或直接提供出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侦讯计谋取证方法施行的三个层次,实际是涉嫌人落入“圈套”,即“中计”的过程,是侦办人员获取证据的意向转化为涉嫌人供出证据的行为的过程。
2.采用与国外接轨的先进侦查手段:跟踪、卧底、线人等
“跟踪”是控制调动犯罪嫌疑人,再生证据,动中取证,以静制动谋略的具体运用;“卧底”,是微服暗访,虎穴探底,以动制静谋略的具体运用;“线人”,是依靠知情人、证人协助案件调查取证,以人制“人”谋略的具体运用。
(四)加强培养力度,加大人才建设
加大培养力度,加快人才开发,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反贪部门一是可以通过检察系统内的诸如“三优一能”和优秀侦查员等各类评比,发现和选拔优秀侦查人才。二是要注重对侦查骨干的培养和对新近侦查人员的带教工作,为人才的开发创造条件。三是要增加侦查人员的理论功底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财会、税务、计算机等反贪边缘知识培训。
关键词市场经济 反贪工作 企业转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07-02
一、制约反贪查案的主要因素剖析
(一)案源线索“量少质差”
1.案源线索“量少”的原因
(1)群众举报热情的日益降低。主要体现在“四不”,即“不知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逐步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造成企业管理透明度大大下降,基层群众对于企业上层经济管理和业务往来情况知之甚少;“不敢说”害怕领导打击报复,给“小鞋”穿;“不想说”认为事不关己,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信任”群众受某些社会舆论误导,认为司法机关“官官相护”,另外我们对鼓励举报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其举报热情日益降低。
(2)单位移送控告的线索减少。有些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和掌握内部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后,不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移送,而首先考虑的是本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和先进称号不被摘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领导者本人的政治仕途不受影响,因此往往将群眾的举报和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内部消化,或仅作内部违纪处理,主动移送,上报的少之又少。另外,单位纪监部门对现有的如私分国资罪新罪名不甚了解,浪费了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
(3)职能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少。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不加强相互之间配合协调,各自为政,在执法办案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置之不理,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使部分反贪案件线索白白流失。
(4)主动出击意识不够。侦查人员仍存在着“守株待兔”、“等米下锅”的旧观念,对周围可能存在的线索不留意、不关心,自行收集案源线索太少。另外,其他业务部门对在办案中获取的部分反贪线索,未加以重视并及时与之联系沟通从而丧失了线索。
2.案源线索“质差”的原因
首先,有的举报线索由于举报人的认识、所处岗位及知情程度的限制,往往反映犯罪表面的多,举报犯罪事实的少,或虽洋洋千言,但谈的多为表象,无实质性内容,或虽反映的是真实情况,但却事出有因,或举报内容空乏,或过于笼统,过于简单等等。这些都造成举报线索质量差,可查性不强。
其次,由于举报人动机、目的的不同,以致举报内容严重失实,子虚乌有。如有的举报人曾因违纪受到单位处理或个人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对领导产生不满和嫉恨,为泄私愤,即捏造、虚构事实,利用举报达到诬告的目的。
另外,由于群众对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还缺乏了解,造成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反映的事实不属检察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或对检察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内新增加的罪名不知情,而没有群众举报。如举报村官犯罪的线索和一些涉及新罪名的举报线索就很少。
(二)查案领域缩小
1.国有企业的转制
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制,好多国有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大大收缩了反贪查案的范围。另外一方面,反贪查案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自2001年5月26日(法释2001)17号生效之日起,对上述人员的主体身份已作了严格的司法解释,即在转制后的企业中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代表国有委派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外,其他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也大大地影响了反贪查案的对象范围。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大大收缩,给反贪部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是商业贿赂、侵占、挪资、假冒商标、偷税等经济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对象就仅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检察机关侦查范围的缩小,客观上使反贪侦查工作在相当多的场合下,失去了以侦查其他犯罪作为掩护的条件。二是检察机关对伪证罪、包庇罪无立案权后,使反贪部门在侦查贿赂案时经常碰到的伪证、包庇等犯罪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打击,最终也就影响了对一部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三是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界定至今仍未有一个比较权威的规定,如村党支部正、副书记,国有企业的车间主任等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这个概念不明确,客观上也影响了对一部分案件的侦查。
(三)侦查手段与方法欠缺
1.侦查手段落后
当前反贪的侦查手段一直沿用反贪局成立以来的旧模式,方式上仅限于使用询问、讯问等老方法来套取口供,技巧上局限于“车轮战”、“心理战”、“疲劳战”等旧形式,已难以适应入世后反贪发展的新形势。
2.侦查权限的缩小
当前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做了强有力的保护,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是“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规定,给侦破贿赂案件带来了许多“障碍”,特别是对行贿人的突破更是增加了难度。二是关于律师在案件侦查初期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规定,客观上也增加了使在侦的贿赂案件中途“夭折”的可能性。因为贿赂案件的证据是以言辞证据为主,而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律师提前介入时如果有暗示等越轨行为,就有可能使侦查工作前功尽弃。
3.侦查意识落后及涉案人员的反侦查意识加强
由于某些体制上的缺陷和有关法律的漏洞,同时反贪侦查人员意识仍停留在旧模式、旧观念桎梏中,未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有所开拓和发展。而由于司法透明度的加强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宣传,人民大众在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使得部分涉案人员对反贪侦查的模式日益了解,从而具备了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能力,给反贪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1.队伍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工作人员是半路出家、非科班出身,理论功底不是很扎实,不可避免地影响其实际操作中的规范性,而新进的大学生实战经验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当前反贪人员对于工作所涉及的财会、税务、计算机等多种专项知识,也只知皮毛,没有很专业的相关知识。
2.优秀人才的不断流失
由于检察工作是一个相对清贫、寂寞的工作,有些业务上很优秀的检察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引导下,不安于现状或受不了外界的诱惑,有的辞职下海经商、有的辞职外出做律师、有的辞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使检察机关流失了大量的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的人才。
二、应对措施
(一)改变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窘境
第一,加强举报宣传力度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定时采取诸如“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还要结合办案教育促使有关人员的投案自首,并在办案中及时加强对个体及单位的预防宣传教育,提高部分单位领导的反腐败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是当务之急。同时还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调动起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树立起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信心。
第二,根据“案子要上去,干部要下去”的要求,主动出击,深入乡镇、局行、企业开展调研,查摸线索,找米下锅。一要从社会上群众反映大,而没有举报线索的单位中去摸;二要从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亏损企业中处在管钱管物,发包工程业务等关键岗位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中去摸;三要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经费运作特点或者规律,以采、供、销等案件易发环节中去摸。对于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制度,负责定期与之联系,加强案子的及时移送。
第三,办案中要防止就案办案,必须树立深挖意识,爭取破一案,带一串,挖一个,端一窝,这是解决当前有价值举报线索减少,查案工作难度增大问题的有效途径。一要从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挖线索;二要从类案特征,作案人的特点中挖线索;三要从案件的有关疑点中挖线索;四要从案件行贿人中挖线索。
第四,珍惜每一份举报信,使初查穷尽、扎实、细致。对己经查办的缓查线索和查结线索要重新进行分析,梳理和评估,发挥“再生”功能,盘活“存量”线索,使“存查”“缓查”举报线索“起死回生”。一是从中寻找新的信息,二是将新的举报内容与查结的线索串联起来,对原来不成案的人和事进行重新梳理,三是对原来查无实据的线索,重新进行排摸,炒“回锅菜”。
(二)应对查案领域缩小的方法
第一,突出查办国企改制转制过程中贪污、贿赂、渎职等重点领域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转制步伐的加快,发生在这一领域内的贪污、贿赂、渎职行为明显增多,群众对此举报不断,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随着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的建设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巨大,基于此,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查案重点,紧紧抓住这些案件易发环节,投入精兵强将,加大查办力度,力争挖出“蛀虫”,形成新的特色。
第二,突出查办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重点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削弱政府干预经济的同时,也加大了某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而体制、法制和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致使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消极腐败现象容易增长,种种情况表明,由于存在“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条件,贪污贿赂犯罪在类似部门的相当一个时期内会出现多发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反贪查案中必须突出查办“三机关一部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反贪、渎检工作的深入。
第三,突出查办影响经济改革的行贿案件和私分国有资产等新罪名案件。刑法修订后,增加了不少新罪名,但多年来,反贪查案工作仍旧停留在老罪名上,查办新罪名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进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发展。反贪部门应在新领域,挖掘出查案工作的新增长点。
(三)引进先进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手段
1.采用暗示、误导、错觉等计谋取证方法
反贪侦讯的计谋取证方法一般有三个层次组成:即通过暗示、造成误导、产生错觉。暗示指故意给涉嫌人的心理显示出一种情形(可真可假),使涉嫌人产生一种潜在的心理感觉;误导指上述潜在的心理感觉使涉嫌人造成错误的思维导向,最终产生一种错觉,即促使涉嫌人将侦办人员暗示的内容朝着有利于其本人需求和期望方面去加以理解,从而不自觉为侦办人员获取案件证据创造条件或直接提供出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侦讯计谋取证方法施行的三个层次,实际是涉嫌人落入“圈套”,即“中计”的过程,是侦办人员获取证据的意向转化为涉嫌人供出证据的行为的过程。
2.采用与国外接轨的先进侦查手段:跟踪、卧底、线人等
“跟踪”是控制调动犯罪嫌疑人,再生证据,动中取证,以静制动谋略的具体运用;“卧底”,是微服暗访,虎穴探底,以动制静谋略的具体运用;“线人”,是依靠知情人、证人协助案件调查取证,以人制“人”谋略的具体运用。
(四)加强培养力度,加大人才建设
加大培养力度,加快人才开发,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反贪部门一是可以通过检察系统内的诸如“三优一能”和优秀侦查员等各类评比,发现和选拔优秀侦查人才。二是要注重对侦查骨干的培养和对新近侦查人员的带教工作,为人才的开发创造条件。三是要增加侦查人员的理论功底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财会、税务、计算机等反贪边缘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