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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归入宪法中。
无罪推定也是强调法治的新加坡的重要原则。
但是,在处理贪腐犯的问题上,新加坡却有一条可以称为“有罪推定”的原则,即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某财产里占有的利益,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污所得。
新加坡《预防贪污贿赂法》规定:(1)在审问或调查中,如果被告人拥有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成比例的金钱或财产而又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或在他犯被指控的罪行时或前后,曾获得了一笔他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的金钱或财产增值,这一事实经法院证实后可以证明审问或调查中被指控人接受、得到、同意接受或意图取得任何报酬的证据的确实性,并表明该报酬是作为引诱或报答而被腐化地接受、获得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得的,法院可确认这些人证。(2)根据第(1)款的目的,如果另外某个人占有了某种物资或财产,或获得了某种物资或财产的增值,而根据该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或其他背景,有理由相信该人是代理人或代表被控告人占有那些物资或财产,或获得其增值,或作为礼物从被控告人那里获得了它们,该被控告人将被视为拥有这些资源、财产或增值。
李光耀曾反复申明上述法律条文的功效。他在1967年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由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
1992年,李光耀在介绍新加坡防治腐败的经验时又说:取缔贪污的法律应该收紧,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财富过多与入息不符者身上。李光耀指出: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2010年,李光耀在出席一次对话会上又说,根据新加坡法律,只要一个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收入所能负担得起的,就会被当成受贿。“例如,你的银行户头里有200万元,但你每月的收入是1万元,那我们会先假设你受贿,直到你证明你有能力赚取这么多钱为止。”李光耀指出,这样的做法让检举贪污者的工作更为便利,也让新加坡保持高度廉洁。
(摘自广东人民出版社《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 作者:吕元礼)
无罪推定也是强调法治的新加坡的重要原则。
但是,在处理贪腐犯的问题上,新加坡却有一条可以称为“有罪推定”的原则,即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某财产里占有的利益,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污所得。
新加坡《预防贪污贿赂法》规定:(1)在审问或调查中,如果被告人拥有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成比例的金钱或财产而又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或在他犯被指控的罪行时或前后,曾获得了一笔他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的金钱或财产增值,这一事实经法院证实后可以证明审问或调查中被指控人接受、得到、同意接受或意图取得任何报酬的证据的确实性,并表明该报酬是作为引诱或报答而被腐化地接受、获得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得的,法院可确认这些人证。(2)根据第(1)款的目的,如果另外某个人占有了某种物资或财产,或获得了某种物资或财产的增值,而根据该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或其他背景,有理由相信该人是代理人或代表被控告人占有那些物资或财产,或获得其增值,或作为礼物从被控告人那里获得了它们,该被控告人将被视为拥有这些资源、财产或增值。
李光耀曾反复申明上述法律条文的功效。他在1967年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由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
1992年,李光耀在介绍新加坡防治腐败的经验时又说:取缔贪污的法律应该收紧,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财富过多与入息不符者身上。李光耀指出: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2010年,李光耀在出席一次对话会上又说,根据新加坡法律,只要一个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收入所能负担得起的,就会被当成受贿。“例如,你的银行户头里有200万元,但你每月的收入是1万元,那我们会先假设你受贿,直到你证明你有能力赚取这么多钱为止。”李光耀指出,这样的做法让检举贪污者的工作更为便利,也让新加坡保持高度廉洁。
(摘自广东人民出版社《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 作者:吕元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