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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OECD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而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明确公司的不同参与者如董事会、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探讨了如何在存在代理冲突的公司环境中,以何种形式来监督管理者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业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