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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是在城市中的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从世界角度来看,社区管理真正被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内在的力量而受到普遍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英、美等发达国家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把社区发展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标志。实践证明,社区发展对推动各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都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现状
近20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对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陈旧
尽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城市功能大大增强,但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部门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下传统的管理方式,许多事情习惯于老套套,“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管理”,有些权力习惯于自己揽着,怕放下去下边管不好,管不了。这种思想观念影响和制约着社区管理的发展。
2.社区类型单一
政府作为行政核心,拥有对社区主要的管理权。也就是已成型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所谓两级政府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它既是政府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中枢。三级管理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者至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管理着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具体的社区事务。
3.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
现行社区组织除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就是指驻地单位。而驻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政府行政指令成了这些单位的活动宗旨。条条块块的行政关系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政府职能与社区组织职能错位,从而造成了这些单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半封闭状况,产生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现象。
4.体制方面的问题
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从目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1)建制散。主要是街道、居委會体制没有变化,但管理规模扩大,在城市社区人口激增和流动的情况下,与相当多的居民失去联系。在50年代,大中城市一般街道规模1万人左右,居委会规模为100户至600户,其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目前,大中城市街道的平均规模已达3—4万人,居委会的平均户数则达一千户左右。尤其是由于新居民区的大量兴建,出现城市居民的市内大流动,再加上户口除了儿童入学对外居民生活并无多大影响,因而出现城市内的户籍与居住地脱离的现象。同时,由于城市的发展,市区划调整,农转非即农民转为居民,城市社区中农居混杂的现象日益增多,开始出现街道、居委会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2)权力小。主要是街道、居委会与市和区政府的各个条条部门之间矛盾交叉,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情况,街道、居委会没有执法的职能但要管理城市的基本生活秩序,各个执行部门有权执法却又没有力量直接把法律落实到基层,结果条块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经常出现。
二、城市社区管理对策
1.观念更新与培养新型社区干部同步
必须更新现有街道、居委会干部的观念,请专家和有丰富经验的领导讲课,加强培训工作,使街道和居委会干部学习社区管理,熟悉现代社区工作,扩大服务。另一方面,要着手培养新型社区级干部,将年富力强,有能力、有经验、有知识的干部放在基层,壮大基层的组织力量。或面向社会招聘基层干部,在街道、居委会锻炼,学习新知识,逐渐将这些人培养成为社区干部主干,将来街道、区级干部以此为基础,形成中国新一代城市管理干部群体,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2.调整建制,下放权力
要对街道、居委会的建制进行调整,使基层组织能够真正对居民管理到位。同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的不同特点,调整街道和居委会的设置规模,建立和健全居民小组,使城市居民能够在新的体制下重新组织起来。特别是要依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及城市中区一级政府的委托,使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街道应该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改善和健全街道行政执法体制,要使街道能够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要按照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扩大、充实街道的财力。
3.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其社区服务水平
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城市社区组织,对城市社区管理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一是满足社区成员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的功能;二是社区内全体成员的参与功能;三是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功能;四是社会控制功能;五是对社区成员的社会化功能。而要想完成社区组织的功能,必须要从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做起。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行政性的单位,就它本身而言,没有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性的指挥和制约手段。它开展工作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而只能靠自己组织的凝聚力和居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对与居民委员会这样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来说,其凝聚力的强与弱,群众自觉参与的程度如何,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刁田丁、伏宁、潘享清、潘保清.中国机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机构改革调控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张志坚.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
[3]张德信,薄贵利,李军鹏.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徐欢(1992.7~ ),女,西藏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一、我国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现状
近20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对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陈旧
尽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城市功能大大增强,但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部门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下传统的管理方式,许多事情习惯于老套套,“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管理”,有些权力习惯于自己揽着,怕放下去下边管不好,管不了。这种思想观念影响和制约着社区管理的发展。
2.社区类型单一
政府作为行政核心,拥有对社区主要的管理权。也就是已成型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所谓两级政府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它既是政府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中枢。三级管理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者至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管理着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具体的社区事务。
3.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
现行社区组织除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就是指驻地单位。而驻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政府行政指令成了这些单位的活动宗旨。条条块块的行政关系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政府职能与社区组织职能错位,从而造成了这些单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半封闭状况,产生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现象。
4.体制方面的问题
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从目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1)建制散。主要是街道、居委會体制没有变化,但管理规模扩大,在城市社区人口激增和流动的情况下,与相当多的居民失去联系。在50年代,大中城市一般街道规模1万人左右,居委会规模为100户至600户,其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目前,大中城市街道的平均规模已达3—4万人,居委会的平均户数则达一千户左右。尤其是由于新居民区的大量兴建,出现城市居民的市内大流动,再加上户口除了儿童入学对外居民生活并无多大影响,因而出现城市内的户籍与居住地脱离的现象。同时,由于城市的发展,市区划调整,农转非即农民转为居民,城市社区中农居混杂的现象日益增多,开始出现街道、居委会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2)权力小。主要是街道、居委会与市和区政府的各个条条部门之间矛盾交叉,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情况,街道、居委会没有执法的职能但要管理城市的基本生活秩序,各个执行部门有权执法却又没有力量直接把法律落实到基层,结果条块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经常出现。
二、城市社区管理对策
1.观念更新与培养新型社区干部同步
必须更新现有街道、居委会干部的观念,请专家和有丰富经验的领导讲课,加强培训工作,使街道和居委会干部学习社区管理,熟悉现代社区工作,扩大服务。另一方面,要着手培养新型社区级干部,将年富力强,有能力、有经验、有知识的干部放在基层,壮大基层的组织力量。或面向社会招聘基层干部,在街道、居委会锻炼,学习新知识,逐渐将这些人培养成为社区干部主干,将来街道、区级干部以此为基础,形成中国新一代城市管理干部群体,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2.调整建制,下放权力
要对街道、居委会的建制进行调整,使基层组织能够真正对居民管理到位。同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中心城区和城郊结合地区、老城区和新建居民区的不同特点,调整街道和居委会的设置规模,建立和健全居民小组,使城市居民能够在新的体制下重新组织起来。特别是要依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及城市中区一级政府的委托,使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街道应该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改善和健全街道行政执法体制,要使街道能够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路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执法职能。要按照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扩大、充实街道的财力。
3.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其社区服务水平
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城市社区组织,对城市社区管理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一是满足社区成员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的功能;二是社区内全体成员的参与功能;三是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功能;四是社会控制功能;五是对社区成员的社会化功能。而要想完成社区组织的功能,必须要从加强居委会自身建设做起。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行政性的单位,就它本身而言,没有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性的指挥和制约手段。它开展工作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而只能靠自己组织的凝聚力和居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对与居民委员会这样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来说,其凝聚力的强与弱,群众自觉参与的程度如何,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刁田丁、伏宁、潘享清、潘保清.中国机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机构改革调控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张志坚.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
[3]张德信,薄贵利,李军鹏.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徐欢(1992.7~ ),女,西藏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