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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事务发表观点和建议,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舆论方式,即网络舆论。这种新的传媒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舆论自身存在的不足,理性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正确引导,使其真正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规制;法律引导
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急剧增加的网民规模和不断拓展的网络新闻,使网络舆论成为经济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尤其是近几年发生的 “周老虎”、 “躲猫猫” “天价烟局长”等一类事件的真相,都是因网民锲而不舍的追踪而被一点点地揭开。网络舆论以其独特的方式和不容任何人质疑的力量发挥着自己的巨大作用。正如仇和所说:“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现代传媒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一种能够影响社会的‘软权力’,具有其他力量所无法望其项背的魔力,没有人能回避这种力量。”但是,在网络舆论巨大的积极作用背后,它所表现出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政府应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和引导。
一、网络舆论的含义和特征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媒体方式自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是指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意见的总和。它与传统的舆论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主性更强。传统的媒体向来都被比喻成国家和政府的喉舌,传播宣传的意味比较浓。这种类型的传媒使群众接受的信息比较有限和片面,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是很强,群众只是作为信息的接受者,最多只会形成一个口头舆论而已,无法形成媒体舆论场。而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公民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传媒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愿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说:“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埋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通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机会”。
(二)交互性更强。与传统的舆论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的交互性更强。传统的舆论当事人由于受到传播方式的局限,信息的传递往往是一种单向性的,缺乏互动性。当事人很难在传统媒体上及时、全面的相互交流。而网络舆论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传播时的单向性的格局。在网上人们有了更多自主发表言论的权利和机会,使网民可在网络空间里就自己关心的话题充分自由地陈述观点、进行交流。意见双方或者多方可以在充分的互动中巩固或者改变自己的意见,从而形成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评价。
二、网络舆论规制与引导的必要性
网络舆论的上述特征使得处于不同社会层面的网民都能够对社会上最新发生的事件拥有了话语权,因而变得异常活跃。但与此同时,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交互性等特点,使其双重性更为突出。网络舆论作为一个全面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给舆论导向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效应。
三、网络舆论法律规制与引导的措施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舆论方式,既有其他舆论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同时这些独特性也决定了它有一定的弊端。如果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其弊端必然恣意横行,造成难以控制的影响。对网络舆论的管理的方式有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等等,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来说,法律控制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法律具有最大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因此一方面要用立法加以规制,另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引导,使得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化、规制化,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加强立法规制。通过立法加强网络监管,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自由,但这也可能是网络社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途径。世界上没有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相对的自由。2000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成立了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并在各地设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国家信息产业部也建立了包括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审核、用户备案等内容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我国政府和法律往往只能对本国的违法事件进行管制,对国外的违法事件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网络信息传递的国际化,使得网络违法行为更加难以管理。因此,就网络管理而言,绝对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可以完成的,需要全球各国政府达成共识,制定适用于全球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与自律双重引导。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约束和引导。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他们多采用法律引导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进行双重管理。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制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英国在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时也采用了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颂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网络舆论的自由特性决定了了单纯的法律控制并不能有效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必须用法律的外部力量加上自身的自觉性才能有效对网络舆论进行疏导。
(三)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大众传播学中有一种“二级”传播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和舆论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即经过一个从“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的过程。④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也有一大批这样的“意见领袖”。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通过网络评论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同各种网上错误言论作斗爭,引导网友讨论,从而起到引导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涛:网络舆论的演变特征分析[J].新闻爱好者,2005,(1):37.
[2]张颐武:《客观评估网络舆论的复杂性》 《中关村》期刊 2008年12期
[3]屠忠俊.网络传播概论[M].武昌:武汉大学出社,2007:100-101.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律规制;法律引导
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急剧增加的网民规模和不断拓展的网络新闻,使网络舆论成为经济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尤其是近几年发生的 “周老虎”、 “躲猫猫” “天价烟局长”等一类事件的真相,都是因网民锲而不舍的追踪而被一点点地揭开。网络舆论以其独特的方式和不容任何人质疑的力量发挥着自己的巨大作用。正如仇和所说:“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现代传媒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力量,一种能够影响社会的‘软权力’,具有其他力量所无法望其项背的魔力,没有人能回避这种力量。”但是,在网络舆论巨大的积极作用背后,它所表现出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政府应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和引导。
一、网络舆论的含义和特征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媒体方式自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是指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意见的总和。它与传统的舆论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主性更强。传统的媒体向来都被比喻成国家和政府的喉舌,传播宣传的意味比较浓。这种类型的传媒使群众接受的信息比较有限和片面,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是很强,群众只是作为信息的接受者,最多只会形成一个口头舆论而已,无法形成媒体舆论场。而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公民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传媒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愿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说:“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是真正的个人化”,“个人不再被埋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通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机会”。
(二)交互性更强。与传统的舆论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的交互性更强。传统的舆论当事人由于受到传播方式的局限,信息的传递往往是一种单向性的,缺乏互动性。当事人很难在传统媒体上及时、全面的相互交流。而网络舆论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传播时的单向性的格局。在网上人们有了更多自主发表言论的权利和机会,使网民可在网络空间里就自己关心的话题充分自由地陈述观点、进行交流。意见双方或者多方可以在充分的互动中巩固或者改变自己的意见,从而形成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评价。
二、网络舆论规制与引导的必要性
网络舆论的上述特征使得处于不同社会层面的网民都能够对社会上最新发生的事件拥有了话语权,因而变得异常活跃。但与此同时,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交互性等特点,使其双重性更为突出。网络舆论作为一个全面开放的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信息和观点的通道,给舆论导向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效应。
三、网络舆论法律规制与引导的措施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的舆论方式,既有其他舆论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同时这些独特性也决定了它有一定的弊端。如果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其弊端必然恣意横行,造成难以控制的影响。对网络舆论的管理的方式有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等等,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来说,法律控制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法律具有最大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因此一方面要用立法加以规制,另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引导,使得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化、规制化,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加强立法规制。通过立法加强网络监管,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自由,但这也可能是网络社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途径。世界上没有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相对的自由。2000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成立了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并在各地设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国家信息产业部也建立了包括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审核、用户备案等内容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我国政府和法律往往只能对本国的违法事件进行管制,对国外的违法事件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网络信息传递的国际化,使得网络违法行为更加难以管理。因此,就网络管理而言,绝对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可以完成的,需要全球各国政府达成共识,制定适用于全球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与自律双重引导。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约束和引导。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他们多采用法律引导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进行双重管理。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制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英国在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时也采用了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颂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网络舆论的自由特性决定了了单纯的法律控制并不能有效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必须用法律的外部力量加上自身的自觉性才能有效对网络舆论进行疏导。
(三)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大众传播学中有一种“二级”传播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和舆论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即经过一个从“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的过程。④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也有一大批这样的“意见领袖”。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通过网络评论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同各种网上错误言论作斗爭,引导网友讨论,从而起到引导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涛:网络舆论的演变特征分析[J].新闻爱好者,2005,(1):37.
[2]张颐武:《客观评估网络舆论的复杂性》 《中关村》期刊 2008年12期
[3]屠忠俊.网络传播概论[M].武昌:武汉大学出社,2007:100-101.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