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3月下旬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和《中国工商报》相继刊登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05年全国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内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外资情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以下简称《个私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情况》等十个方面的统计分析资料。大量的数据使我对去年全系统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到振奋和欣慰,但同时也从中看到了我们在履行工商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点,以及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工作环节。
一、统计口径和标准亟待调整
首先是统计分类不够科学。根据《内资情况》显示,2005年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其统计分类分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和公司四种形式。而据《个私情况》记载,全国私营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分类形式与内资企业的后两种分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按所有制形式分类还是按注册形式分类,现在的统计分类都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如按所有制形式划分,“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并不能包含大量存在的私营企业;如按登记形式划分,“公司”类企业(独资除外)也很难根据参股主体和参股数量的不同区分谁是私营企业,而且,我国现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有的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很多条款已经过时或相互矛盾,很难适应全新的登记环境,更难以科学分类和统计。现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与私营企业之间(独资除外)早已因相互参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这还不包括外资企业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大个体户(有的大个体户规模已远远超出个体经营的概念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鉴此,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各种登记形式,按投入股份多少准确界定和划分企业分类已成势所必然。
一是应尽快调整现行的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应尽快调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1998年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类型的规定》,废止已过时的内容,减少登记主体的种类;二是应按控股形式分类区分所有制类型,如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营独资、私营控股、外企独资、外企控股等,为保证对公有资产的控制,还可对私营控股、外企控股企业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情况予以标注:三是应取消无限责任的私企登记形式,因为目前私企的无限责任不易划分,相关法律条款也不易执行。
其次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有待提高。一是分类数与合计数不符,如前面说到的企业分类,将《内资情况》中的四种分类数字相加,竟与内企总数350万户相差近5万户,这种情况在其他统计数据中也有出现。二是统计途径过多,往往造成多头统计,重复统计,甚至数据相互矛盾。像经检、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部门各有案件统计系统,但案件的分类和统计常有重复、矛盾,往往一案多个性质,例如同是假冒商标案,经检部门统计为4550件,而商标部门统计为9734件(尚不算商标侵权案件29373件);经检部门统计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案件仅为7275件,而广告部门统计的虚假广告案件就达16483件;经检部门统计的仿冒、误导、商业欺诈的案件为1.49万件,而消保部门统计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6万件、欺诈消费者案件5173件,合同部门统计的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这种多渠道、多口径的统计方式必须改变,否则由此产生的统计数字很难取得社会公信。
二、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特别是不按规定年检案件牵扯过多执法精力
据《内资情况》、《外资情况》、《个私情况》统计,去年全国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内资企业为21.4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内资企业达17.4万户;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外资企业为1.7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外资企业达1.3万户;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私营企业为16.7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私营企业达12.8万户。三类企业合计,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总数为39.8万户,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总数达31.5万户,远远高于去年全国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数(11633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57万件)、商标违法案件(49412件)、虚假广告案件(16483件)和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等主观故意违法案件数的总和。而在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39.8万户企业中,其违法则更多缘于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了解。
从目前的监管形势看,以少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去监管806万户企业和2464万户个体工商户是很难实现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确定监管重点,违法频率高和风险度高的市场主体固然是重点,主观故意的违法者更应是当然的重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对主观故意违法的必须严惩不贷,对过失违法的则不宜机械地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部分地区部分单位下达罚没款指标的错误做法更应坚决纠正。这样必然会使我们增强同大多数企业的亲和力,也使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拓展更宽的监管领域,查处更多的主观故意的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消保维权工作中重调解轻查处问题有待纠正
从《2005年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消保维权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6331件,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件5173件;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730485件,调解成功660431件,成功率达90.4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7亿元。成绩不可谓不大,但细分析之,则很难看出受理申诉与案件查处间的必然联系。笔者认为,从申诉中发现违法案源应是工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重要途径,但从以上数据中都看不出消费申诉被调解并转立案查处的情况。以北京局为例,偌大的金网工程中,竟没有消费申诉调解转立案的统计系统。大量的有违法嫌疑的消费申诉在工商部门的“调解成功”中不了了之,而另一些“调解终止”(不成功)的申诉则被推到法院。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会 严重削弱工商部门维权卫士的形象,更将动摇广大消费者对12315的希望和信心。
四、市场监控领域尚须进一步拓宽
《2005年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违法案件64.2万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44.48万件,其他多为乱设摊点、超营、假冒伪劣、短尺少秤、不明码标价、掺劣使假、违禁商品、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查处生产要素市场违法案件4876件(其中房地产市场案件2752件,劳动力市场案件156件,技术市场案件16件,其他房地产案件1952件)。而全国现有消费品市场69520个,生产资料市场6043个(其中机动车市场778个、钢材市场654个,煤炭市场265个,木材市场767个、农业生产资料市场664个,其他生产资料市场470个),生产要素市场1235个(其中房地产市场457个、金融市场68个、劳动力市场272个、技术市场46个、信息市场91个、产权市场29个,其他要素市场272个)。
无论从案件的数量看还是从案件的种类看,形势都不容乐观,工商部门案件查处的层次还不够高,监管领域还不够宽,监管手段还不够多,有些领域甚至成为监管盲点(如多数生产要素市场),市场进不去,问题看不出,局面打不开(如现在混乱的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这种情况的改变有赖于工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几代人长期艰苦的努力,否则,思想观念、政策水平、工作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落伍,将导致工商职能的削弱。
五、强化合同监管,推进信用建设应是履职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契约(即合同),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文字的合同,其内容都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重信用守合同”更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措施。因此,检查各种合同的内容,帮助经营者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积极受理和解决合同纠纷,纠正不合格合同,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合同违法案件,使人们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是我们的重要职责。从《2005年合同监管工作一览》公示的情况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检查合同240.27万份,查出不合格合同4.04万份,到期未履约合同0.92万份,发现违法合同1.55万份,解除合同3.06万份;受理合同案件3.06万件,调解成功2.29万件;查处合同违法案件4.66万件,其中查处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占合同违法案件总数的21.98%。合同监管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但就全系统而言,对合同监管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各级工商机关在运用合同检查、调解、查处和服务技能,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首先是忽略了对合同的检查手段的运用,过多地强调了对少数“守重”企业的定向培养和命名,而疏于大多数企业守信履约意识的提高。多年以来,我们的监管方式不断地改革创新,但合同监管与其他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监管内容方面则没有明显的改变(如对合同的检查种类、数量和要求);其次是忽略了对全系统干部的合同监管技能的培训,使合同监管工作主要定位在合同处、科一级,致使很多一线干部不会检查合同,不善于在检查中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去发现不合格合同和违法合同;此外是合同监管中服务职能的弱化,由于不熟悉各种合同,不会检查合同,也就不能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提供咨询等服务,更无从发现并查处违法合同。
综上所述,经过几十年磨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已形成了一支上下一体、职责明确的颇具战斗力的队伍,成绩一片,赞誉一片。但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我们的工作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必须认真完善监管职能,不断查找和纠正监管中的盲点和工作中的不足,才能更好地自强自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责任编辑 吴凡
一、统计口径和标准亟待调整
首先是统计分类不够科学。根据《内资情况》显示,2005年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其统计分类分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和公司四种形式。而据《个私情况》记载,全国私营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分类形式与内资企业的后两种分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按所有制形式分类还是按注册形式分类,现在的统计分类都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如按所有制形式划分,“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并不能包含大量存在的私营企业;如按登记形式划分,“公司”类企业(独资除外)也很难根据参股主体和参股数量的不同区分谁是私营企业,而且,我国现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有的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很多条款已经过时或相互矛盾,很难适应全新的登记环境,更难以科学分类和统计。现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与私营企业之间(独资除外)早已因相互参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这还不包括外资企业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大个体户(有的大个体户规模已远远超出个体经营的概念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鉴此,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各种登记形式,按投入股份多少准确界定和划分企业分类已成势所必然。
一是应尽快调整现行的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应尽快调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1998年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类型的规定》,废止已过时的内容,减少登记主体的种类;二是应按控股形式分类区分所有制类型,如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营独资、私营控股、外企独资、外企控股等,为保证对公有资产的控制,还可对私营控股、外企控股企业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情况予以标注:三是应取消无限责任的私企登记形式,因为目前私企的无限责任不易划分,相关法律条款也不易执行。
其次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有待提高。一是分类数与合计数不符,如前面说到的企业分类,将《内资情况》中的四种分类数字相加,竟与内企总数350万户相差近5万户,这种情况在其他统计数据中也有出现。二是统计途径过多,往往造成多头统计,重复统计,甚至数据相互矛盾。像经检、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部门各有案件统计系统,但案件的分类和统计常有重复、矛盾,往往一案多个性质,例如同是假冒商标案,经检部门统计为4550件,而商标部门统计为9734件(尚不算商标侵权案件29373件);经检部门统计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案件仅为7275件,而广告部门统计的虚假广告案件就达16483件;经检部门统计的仿冒、误导、商业欺诈的案件为1.49万件,而消保部门统计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6万件、欺诈消费者案件5173件,合同部门统计的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这种多渠道、多口径的统计方式必须改变,否则由此产生的统计数字很难取得社会公信。
二、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特别是不按规定年检案件牵扯过多执法精力
据《内资情况》、《外资情况》、《个私情况》统计,去年全国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内资企业为21.4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内资企业达17.4万户;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外资企业为1.7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外资企业达1.3万户;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私营企业为16.7万户,而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私营企业达12.8万户。三类企业合计,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企业总数为39.8万户,其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总数达31.5万户,远远高于去年全国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数(11633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57万件)、商标违法案件(49412件)、虚假广告案件(16483件)和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等主观故意违法案件数的总和。而在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39.8万户企业中,其违法则更多缘于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了解。
从目前的监管形势看,以少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去监管806万户企业和2464万户个体工商户是很难实现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确定监管重点,违法频率高和风险度高的市场主体固然是重点,主观故意的违法者更应是当然的重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对主观故意违法的必须严惩不贷,对过失违法的则不宜机械地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部分地区部分单位下达罚没款指标的错误做法更应坚决纠正。这样必然会使我们增强同大多数企业的亲和力,也使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拓展更宽的监管领域,查处更多的主观故意的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消保维权工作中重调解轻查处问题有待纠正
从《2005年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消保维权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6331件,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件5173件;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730485件,调解成功660431件,成功率达90.4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7亿元。成绩不可谓不大,但细分析之,则很难看出受理申诉与案件查处间的必然联系。笔者认为,从申诉中发现违法案源应是工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重要途径,但从以上数据中都看不出消费申诉被调解并转立案查处的情况。以北京局为例,偌大的金网工程中,竟没有消费申诉调解转立案的统计系统。大量的有违法嫌疑的消费申诉在工商部门的“调解成功”中不了了之,而另一些“调解终止”(不成功)的申诉则被推到法院。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会 严重削弱工商部门维权卫士的形象,更将动摇广大消费者对12315的希望和信心。
四、市场监控领域尚须进一步拓宽
《2005年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违法案件64.2万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44.48万件,其他多为乱设摊点、超营、假冒伪劣、短尺少秤、不明码标价、掺劣使假、违禁商品、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查处生产要素市场违法案件4876件(其中房地产市场案件2752件,劳动力市场案件156件,技术市场案件16件,其他房地产案件1952件)。而全国现有消费品市场69520个,生产资料市场6043个(其中机动车市场778个、钢材市场654个,煤炭市场265个,木材市场767个、农业生产资料市场664个,其他生产资料市场470个),生产要素市场1235个(其中房地产市场457个、金融市场68个、劳动力市场272个、技术市场46个、信息市场91个、产权市场29个,其他要素市场272个)。
无论从案件的数量看还是从案件的种类看,形势都不容乐观,工商部门案件查处的层次还不够高,监管领域还不够宽,监管手段还不够多,有些领域甚至成为监管盲点(如多数生产要素市场),市场进不去,问题看不出,局面打不开(如现在混乱的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这种情况的改变有赖于工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几代人长期艰苦的努力,否则,思想观念、政策水平、工作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落伍,将导致工商职能的削弱。
五、强化合同监管,推进信用建设应是履职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契约(即合同),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文字的合同,其内容都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重信用守合同”更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措施。因此,检查各种合同的内容,帮助经营者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积极受理和解决合同纠纷,纠正不合格合同,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合同违法案件,使人们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是我们的重要职责。从《2005年合同监管工作一览》公示的情况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检查合同240.27万份,查出不合格合同4.04万份,到期未履约合同0.92万份,发现违法合同1.55万份,解除合同3.06万份;受理合同案件3.06万件,调解成功2.29万件;查处合同违法案件4.66万件,其中查处合同欺诈案件5842件,占合同违法案件总数的21.98%。合同监管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但就全系统而言,对合同监管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各级工商机关在运用合同检查、调解、查处和服务技能,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首先是忽略了对合同的检查手段的运用,过多地强调了对少数“守重”企业的定向培养和命名,而疏于大多数企业守信履约意识的提高。多年以来,我们的监管方式不断地改革创新,但合同监管与其他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监管内容方面则没有明显的改变(如对合同的检查种类、数量和要求);其次是忽略了对全系统干部的合同监管技能的培训,使合同监管工作主要定位在合同处、科一级,致使很多一线干部不会检查合同,不善于在检查中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去发现不合格合同和违法合同;此外是合同监管中服务职能的弱化,由于不熟悉各种合同,不会检查合同,也就不能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提供咨询等服务,更无从发现并查处违法合同。
综上所述,经过几十年磨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已形成了一支上下一体、职责明确的颇具战斗力的队伍,成绩一片,赞誉一片。但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我们的工作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必须认真完善监管职能,不断查找和纠正监管中的盲点和工作中的不足,才能更好地自强自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责任编辑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