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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耿晨,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国际法专业。
摘要:无讼这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古以来对国人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并且至今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本文在研读了相关资料重新认识“法治”的基础上,并以儒家无讼思想为例,分析传统无讼观的内涵与存在必然。针对传统无讼观对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简单论述。探究传统无讼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有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无讼;调解;当代价值
一、多维视角下的法治
(一)我们脑海中的法治
当我们谈及“法治”,首先映入我们脑海的是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无疑于现在法律教育中,现代法治观念借助于科学和理性对中国的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西方法治成了我们内心狂热的追求。何谓现代法治?在张文显著法理学课本中这样描述“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在这样的语境下,并严格区分了法治和人治,认为法治和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想必,我们之所以追求现代法治更是对自由、平等、等价值的热忱。
(二)贺麟先生的法治类型划分
在现代法治观念充斥着我们思想之余,贺麟先生对法治类型的划分让我们耳目一新,不禁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已吸纳的观念。
在贺麟先生心目中 的法治是以人治为前提的,一提及法治已包含了人治。我们不得不承认一切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事实,并且此语境下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是大不相同的。贺麟先生基于因建立法律的人道德观念与目的不同,把法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申韩式的法治,即以功利为目的的法治。特点是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商鞅、韩非等人所主张的法治。第二,诸葛式的法治,优点是一方面信赏罚,严纪律,兼有申韩之长;一方面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第三,近代民主式的法治,即现代法治。贺麟先生说:“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
这样的划分让我们顿时开阔了思路,打破了我们惯以为的古代无法治的思维定式。我们一直以现代法治的视角去审视古代的文化,拒绝与排斥。殊不知,在遥远的古代,律法已相当完备,并存在着与当时社会相呼应的法律文化,在这样的土壤下必有肥硕的果实等待着我们去摘取。
二、儒家“无讼”思想
(一)儒家“无讼”的内涵
“讼”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争端,人们选择去公堂上由青天大老爷去断定是非。可见,人们之所以选择去公堂,说明私下自己无法解决,不得不选择由国家强制力介入。那么,“无讼”,即不需要国际力量介入便可解决,不致成为“讼”的状态事端已被平息。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孔子并不否认“听讼”的作用,但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且格”。这说明了孔子只是不提倡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用刑罚来整治规范,只能奏一时之效,内心并无羞耻感,但是用德行来领导,礼法来规范,会使内心有强烈的归属感,也便于事后问题的解决。
(二)“无讼”—古代官僚的价值取向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构建成儒家提倡的人民生活安康、社会秩序稳定、以和为贵的社会,不但实施德化教育,还使用了各种手段消弭纷争。
统治者通过提倡“政简刑清”的官吏考评制度约束官吏,为官吏们“无讼”提供了动力支持。统治者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并不同于我们现在,要解决多少案件与纠纷,他们刚好相反,越少案件越好。政府的目的是让统治下子民顺从自己的统治,较少的甚至消除所有不必要的争端,老百姓越少诉讼越好,在这样的制度下,地方官也是如此教育子民。一旦地方官接到案件一般采用非诉的方式处理,例如,第一,利用情感。对百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利用情感去感化,达到当事人自发撤诉的目的。第二,发回乡里调解。大多官员都会采用发回当事人所在乡去调解,调解是由乡里有名声威望的人所主持的,他们往往首先把双方当事人叫在一起教育一番,然后让他们各自回家反省。这样的方法在当时是很奏效的,当事人之后会主动提出撤诉,为了维护乡里的声誉,由所在乡向官府出具表明撤诉的折子,案件便得到了解决。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员都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他们大都熟读四书五经,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作为中国儒家思想传统价值追求,在官员心中早已是根深蒂固,他们也都乐于此道。
(三)“无讼”—古代百姓的思维方式
“无讼”思想在潜移默化中扎根于百姓心中。这是由中国深厚的民族文化造就的。中国人都因血缘聚居,邻里间互帮互助,以和为贵,不喜纷争,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亲,在中国这个由来已久的人情社会若因一点小事对簿公堂总是不宜的。假如有事端发生,百姓乐于由邻里乡亲帮忙调解,因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相当完备,这在世界各国历史上亦是独树一帜的。
三、儒家“无讼”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中华文明几千年的文明史中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也不乏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我们用现代法治的视角去审视当时的法律文化就会总认为现代的比古代的好。然而我们应该用实践的眼光,立足于古代的社会状况,如此与当时社会相契合的法律精神,这何尝不是一种法治呢?我们在借鉴西方文明成果的同时切勿抛弃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并且立足于我国现在国情,我们应该从中挖掘资源,以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调息纷争,实现公平正义,然而任何小事都一定要通过法院诉讼才是法治吗,答案是否定的,调解同样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并且更贴近于我国人们生活现状。历史上,民间调解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又可以分为民间自行调解、乡治调解和宗族调解。其中乡治调解是极具特色的,其历史非常悠久,一般由大家推荐的本宗族和地区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主持调解。我国的法治建设完全可以吸收“乡治调解”的思想,建立乡村的调解机制,与我国现在已经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相辅相成。乡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我们可以吸收村、乡中德高望重的人,在乡村的生活环境下,这样的群体不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而且因德行上的威望,大家是从心底里对他们敬佩与服从,这就为调解的成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以德以理服人,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调解结果成功的机率,而且调解的过程就是对百姓教育的过程,其对象不单单是调解当事人,通过乡村熟人环境下的口口相传,无形中让大家也接受了教育,使“礼”和“德”扎根在了百姓的心中,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双重效果。
法治,不只是两个字,一个词,如此之简单。法治的实现需要我们立足于实际,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去探索,去建设。传统资源我们需要辩证的对待,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去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加以借鉴,必然会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参考文献:
[1]贺麟.文化与人生[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6 -47.
[2]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3]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4]辛以春著“孔子‘无讼’解”[C]《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刘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3).
[6]王志宏.无讼及其调解: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 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8).
摘要:无讼这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古以来对国人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并且至今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本文在研读了相关资料重新认识“法治”的基础上,并以儒家无讼思想为例,分析传统无讼观的内涵与存在必然。针对传统无讼观对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从实际出发,进行了简单论述。探究传统无讼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有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无讼;调解;当代价值
一、多维视角下的法治
(一)我们脑海中的法治
当我们谈及“法治”,首先映入我们脑海的是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无疑于现在法律教育中,现代法治观念借助于科学和理性对中国的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西方法治成了我们内心狂热的追求。何谓现代法治?在张文显著法理学课本中这样描述“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在这样的语境下,并严格区分了法治和人治,认为法治和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想必,我们之所以追求现代法治更是对自由、平等、等价值的热忱。
(二)贺麟先生的法治类型划分
在现代法治观念充斥着我们思想之余,贺麟先生对法治类型的划分让我们耳目一新,不禁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已吸纳的观念。
在贺麟先生心目中 的法治是以人治为前提的,一提及法治已包含了人治。我们不得不承认一切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事实,并且此语境下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是大不相同的。贺麟先生基于因建立法律的人道德观念与目的不同,把法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申韩式的法治,即以功利为目的的法治。特点是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商鞅、韩非等人所主张的法治。第二,诸葛式的法治,优点是一方面信赏罚,严纪律,兼有申韩之长;一方面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第三,近代民主式的法治,即现代法治。贺麟先生说:“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
这样的划分让我们顿时开阔了思路,打破了我们惯以为的古代无法治的思维定式。我们一直以现代法治的视角去审视古代的文化,拒绝与排斥。殊不知,在遥远的古代,律法已相当完备,并存在着与当时社会相呼应的法律文化,在这样的土壤下必有肥硕的果实等待着我们去摘取。
二、儒家“无讼”思想
(一)儒家“无讼”的内涵
“讼”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争端,人们选择去公堂上由青天大老爷去断定是非。可见,人们之所以选择去公堂,说明私下自己无法解决,不得不选择由国家强制力介入。那么,“无讼”,即不需要国际力量介入便可解决,不致成为“讼”的状态事端已被平息。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孔子并不否认“听讼”的作用,但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且格”。这说明了孔子只是不提倡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用刑罚来整治规范,只能奏一时之效,内心并无羞耻感,但是用德行来领导,礼法来规范,会使内心有强烈的归属感,也便于事后问题的解决。
(二)“无讼”—古代官僚的价值取向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构建成儒家提倡的人民生活安康、社会秩序稳定、以和为贵的社会,不但实施德化教育,还使用了各种手段消弭纷争。
统治者通过提倡“政简刑清”的官吏考评制度约束官吏,为官吏们“无讼”提供了动力支持。统治者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并不同于我们现在,要解决多少案件与纠纷,他们刚好相反,越少案件越好。政府的目的是让统治下子民顺从自己的统治,较少的甚至消除所有不必要的争端,老百姓越少诉讼越好,在这样的制度下,地方官也是如此教育子民。一旦地方官接到案件一般采用非诉的方式处理,例如,第一,利用情感。对百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利用情感去感化,达到当事人自发撤诉的目的。第二,发回乡里调解。大多官员都会采用发回当事人所在乡去调解,调解是由乡里有名声威望的人所主持的,他们往往首先把双方当事人叫在一起教育一番,然后让他们各自回家反省。这样的方法在当时是很奏效的,当事人之后会主动提出撤诉,为了维护乡里的声誉,由所在乡向官府出具表明撤诉的折子,案件便得到了解决。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员都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他们大都熟读四书五经,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讼作为中国儒家思想传统价值追求,在官员心中早已是根深蒂固,他们也都乐于此道。
(三)“无讼”—古代百姓的思维方式
“无讼”思想在潜移默化中扎根于百姓心中。这是由中国深厚的民族文化造就的。中国人都因血缘聚居,邻里间互帮互助,以和为贵,不喜纷争,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亲,在中国这个由来已久的人情社会若因一点小事对簿公堂总是不宜的。假如有事端发生,百姓乐于由邻里乡亲帮忙调解,因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相当完备,这在世界各国历史上亦是独树一帜的。
三、儒家“无讼”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中华文明几千年的文明史中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也不乏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我们用现代法治的视角去审视当时的法律文化就会总认为现代的比古代的好。然而我们应该用实践的眼光,立足于古代的社会状况,如此与当时社会相契合的法律精神,这何尝不是一种法治呢?我们在借鉴西方文明成果的同时切勿抛弃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并且立足于我国现在国情,我们应该从中挖掘资源,以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调息纷争,实现公平正义,然而任何小事都一定要通过法院诉讼才是法治吗,答案是否定的,调解同样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并且更贴近于我国人们生活现状。历史上,民间调解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又可以分为民间自行调解、乡治调解和宗族调解。其中乡治调解是极具特色的,其历史非常悠久,一般由大家推荐的本宗族和地区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主持调解。我国的法治建设完全可以吸收“乡治调解”的思想,建立乡村的调解机制,与我国现在已经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相辅相成。乡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我们可以吸收村、乡中德高望重的人,在乡村的生活环境下,这样的群体不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而且因德行上的威望,大家是从心底里对他们敬佩与服从,这就为调解的成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以德以理服人,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调解结果成功的机率,而且调解的过程就是对百姓教育的过程,其对象不单单是调解当事人,通过乡村熟人环境下的口口相传,无形中让大家也接受了教育,使“礼”和“德”扎根在了百姓的心中,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双重效果。
法治,不只是两个字,一个词,如此之简单。法治的实现需要我们立足于实际,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去探索,去建设。传统资源我们需要辩证的对待,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去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加以借鉴,必然会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参考文献:
[1]贺麟.文化与人生[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6 -47.
[2]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3]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4]辛以春著“孔子‘无讼’解”[C]《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刘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3).
[6]王志宏.无讼及其调解: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 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