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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主要创办人、原总经理陈苏阳2004年罹难于“11·21包头空难”。生前,陈苏阳在复旦复华享有的逾200万股股份,由复旦大学代为持有。在陈苏阳遇难之后,关于相关股份抛售款归属问题,陈苏阳遗孀桂亚宁和复旦大学之间相持不下,诉诸公堂。
今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鉴于该笔股份的最终权属尚未明确为陈苏阳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原告桂亚宁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返款诉请“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驳回原告起诉,对案件受理费17.95万元予以退还。对此,桂亚宁告诉记者,她已于6月底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复旦大学代持股份
复旦复华是复旦大学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前身为陈苏阳等几位复旦大学老师于1984年创办的复旦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属于校办企业。1992年6月,公司改制为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次年1月,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成为全国高校控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据了解,为了奖励公司创办人员,1994年至1996年期间,复旦复华先后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在个股形式实现前,先从复旦大学所持的发起人股中划出7.5%(即202.59万股)至复旦复华相关股票账户,由复旦复华统一管理,奖励对公司创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后经历年送股、配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复旦复华创业奖励股总股数为852.3万股;陈苏阳等人获创业奖励股股权证,其中载明陈苏阳持有复旦复华创业奖励股201.3万股。
不过,在复旦复华实施创业奖励股方案后,由于复旦大学持有的复旦复华法人股尚不能流通,因此无法将创业奖励股过户至个人账户,一直由复旦大学代为持有。历次分红时,均由复旦复华先向复旦大学派发红利,再由复旦大学按照创业奖励股的股数将相应的红利返还复旦复华,由后者分配给持有创业奖励股的员工。记者注意到,复旦复华曾数次向陈苏阳发放创业奖励股红利,其罹难之后的几年,这部分红利一直发放至桂亚宁。
股权抛售款分配遇阻
2006年,国务院宣布了中国股市“全流通”股改政策,国有法人股从此也可以出售变现,这意味着复旦大学所持复旦复华的法人股解禁后可上市流通。
桂亚宁告诉记者,在她和其他股权所有者的提议下,2009年9月至11月,复旦大学通过二级市场共计转让1 031.17万股复旦复华股票,占复旦复华总股份的2.99%;转让股票所得共计1.11亿元,平均每股约10.75元,其中创业奖励股为852.3万股,合计金额9 162.23万元。
之后,复旦复华多次向复旦大学报送创业奖励股抛售款分配方案,并恳请复旦大学将相关抛售款划转给复旦复华,用于兑现承诺,支付奖励。但时至今日,复旦大学未予明确答复。具体到陈苏阳的股份,抛售股份变现款为2 163.94万元,据桂亚宁计算,本金利息合计2 732.11万元。
“复旦大学给过我们好几个方案,包括拿出10%~20%的比例捐赠给学校、按照每个人退休日期的当日股价折算、本金不返还只将利息拨付等方案。”桂亚宁说,复旦大学和复旦复华就这笔款项的分配问题一直不能达成共识,自2009年起近1亿元的股票款一直滞留在复旦大学账户。
复旦复华今年5月31日的公告显示,复旦大学已于2014年8月就讼争创业奖励股事宜向教育部进行了正式报批,但未获教育部审核通过。复旦大学根据教育部的审核意见,现已再次组织材料补正工作及要求复旦复华配合提供持股人信息等。“我们早就将所有持股创业者的信息上报了给复旦大学。”复旦复华总经理蒋国兴对记者表示。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
在一审中,复旦大学称,上述争议股份性质上属于国有法人股。“这部分股票确实是用作创业奖励股用途,但具体分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意见执行。”
“按照当年的程序规定,股权分配方案得到了上海市科委、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复旦大学、复旦复华董事会等各方的确认,资料详实。”桂亚宁认为,陈苏阳已经具有充分的法律和协议依据取得股权,在这个意义上,复旦大学只是代持股份的受托人,本案并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
最终,上海市二中院5月30日做出一审裁定,认可复旦大学的抗辩理由,案件中的争议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转移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所以当年奖励给陈苏阳的股份从法律上而言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法院裁决,鉴于该股权最终未明确属于陈苏阳的名下财产,桂亚宁等法定继承人起诉复旦大学要求返还财产,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驳回桂亚宁等人的起诉,并退回桂亚宁等人预交的全部诉讼费用共17.95万元。桂亚宁不服一审裁定,进行上诉。
记者注意到,复旦复华涉诉的创业奖励股,从方案实施到股份抛售以及事后的兑现争议,复旦大学负责人经历了多次变迁。桂亚宁称,“不同的校长及书记对待该事的态度和方法有所区别,导致事件长期解决不了。”
今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鉴于该笔股份的最终权属尚未明确为陈苏阳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原告桂亚宁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返款诉请“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驳回原告起诉,对案件受理费17.95万元予以退还。对此,桂亚宁告诉记者,她已于6月底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复旦大学代持股份
复旦复华是复旦大学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前身为陈苏阳等几位复旦大学老师于1984年创办的复旦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属于校办企业。1992年6月,公司改制为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次年1月,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成为全国高校控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据了解,为了奖励公司创办人员,1994年至1996年期间,复旦复华先后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在个股形式实现前,先从复旦大学所持的发起人股中划出7.5%(即202.59万股)至复旦复华相关股票账户,由复旦复华统一管理,奖励对公司创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后经历年送股、配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复旦复华创业奖励股总股数为852.3万股;陈苏阳等人获创业奖励股股权证,其中载明陈苏阳持有复旦复华创业奖励股201.3万股。
不过,在复旦复华实施创业奖励股方案后,由于复旦大学持有的复旦复华法人股尚不能流通,因此无法将创业奖励股过户至个人账户,一直由复旦大学代为持有。历次分红时,均由复旦复华先向复旦大学派发红利,再由复旦大学按照创业奖励股的股数将相应的红利返还复旦复华,由后者分配给持有创业奖励股的员工。记者注意到,复旦复华曾数次向陈苏阳发放创业奖励股红利,其罹难之后的几年,这部分红利一直发放至桂亚宁。
股权抛售款分配遇阻
2006年,国务院宣布了中国股市“全流通”股改政策,国有法人股从此也可以出售变现,这意味着复旦大学所持复旦复华的法人股解禁后可上市流通。
桂亚宁告诉记者,在她和其他股权所有者的提议下,2009年9月至11月,复旦大学通过二级市场共计转让1 031.17万股复旦复华股票,占复旦复华总股份的2.99%;转让股票所得共计1.11亿元,平均每股约10.75元,其中创业奖励股为852.3万股,合计金额9 162.23万元。
之后,复旦复华多次向复旦大学报送创业奖励股抛售款分配方案,并恳请复旦大学将相关抛售款划转给复旦复华,用于兑现承诺,支付奖励。但时至今日,复旦大学未予明确答复。具体到陈苏阳的股份,抛售股份变现款为2 163.94万元,据桂亚宁计算,本金利息合计2 732.11万元。
“复旦大学给过我们好几个方案,包括拿出10%~20%的比例捐赠给学校、按照每个人退休日期的当日股价折算、本金不返还只将利息拨付等方案。”桂亚宁说,复旦大学和复旦复华就这笔款项的分配问题一直不能达成共识,自2009年起近1亿元的股票款一直滞留在复旦大学账户。
复旦复华今年5月31日的公告显示,复旦大学已于2014年8月就讼争创业奖励股事宜向教育部进行了正式报批,但未获教育部审核通过。复旦大学根据教育部的审核意见,现已再次组织材料补正工作及要求复旦复华配合提供持股人信息等。“我们早就将所有持股创业者的信息上报了给复旦大学。”复旦复华总经理蒋国兴对记者表示。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
在一审中,复旦大学称,上述争议股份性质上属于国有法人股。“这部分股票确实是用作创业奖励股用途,但具体分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意见执行。”
“按照当年的程序规定,股权分配方案得到了上海市科委、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复旦大学、复旦复华董事会等各方的确认,资料详实。”桂亚宁认为,陈苏阳已经具有充分的法律和协议依据取得股权,在这个意义上,复旦大学只是代持股份的受托人,本案并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
最终,上海市二中院5月30日做出一审裁定,认可复旦大学的抗辩理由,案件中的争议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转移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所以当年奖励给陈苏阳的股份从法律上而言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法院裁决,鉴于该股权最终未明确属于陈苏阳的名下财产,桂亚宁等法定继承人起诉复旦大学要求返还财产,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驳回桂亚宁等人的起诉,并退回桂亚宁等人预交的全部诉讼费用共17.95万元。桂亚宁不服一审裁定,进行上诉。
记者注意到,复旦复华涉诉的创业奖励股,从方案实施到股份抛售以及事后的兑现争议,复旦大学负责人经历了多次变迁。桂亚宁称,“不同的校长及书记对待该事的态度和方法有所区别,导致事件长期解决不了。”